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家庭看護工實際上幾乎一年365天全年無休、每天工作24小時,勞雇契約約定7天休1天未必有落實,要求以勞動檢查確認。「家庭看護工幾乎是一年365天全年無休,天天都要做,每天工作24小時,你說他們雙方有勞雇契約,彼此可以約定7天休1天,請問你們去勞檢了嗎?你怎麼確定有這件事情?」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勞動部針對全國保全業進行勞動檢查,並將保全業列為優先、強力的勞動檢查行業別。「你們會針對全國保全業先進行勞動檢查,這些你有沒有辦法做到?你願不願意做? 要合乎勞動法規、合乎人權,這部分要不要列為優先、強力的勞動檢查行業別?可不可以做到?」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要求勞動部將保全業的工作指引修正到合乎勞動法規與人權的標準。「你們的指引已經修得合乎勞動人權的標準」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保全每天工作12小時、每月總工時達312小時,已超過法定工時包括彈性工時的最上限。「根據你們的工作指引,現在連同延長工時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四週內,你們的規定是7天休息1天,但是以你們的法定工時來說,包括彈性工時的最上限,老實說也沒有人可以工作到312個小時。」發言紀錄
-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陳部長,剛才本席的辦公室接到一個保全業者的陳情,他說他不敢去向地方政府檢舉,他怕會沒工作,但他說的狀況是負責很多人居住的社區大樓的保全業普遍現象。他說他每一天工作12小時,因為是兩班制,需要24小時輪班,所以每天工作12小時。現在有比以前好了,一週休息1天,你覺得這樣違反了什麼法律?你可不可以告訴本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沒關係,請你告訴本席,因為這還是違法,違反了什麼法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那有沒有違法?部長,你知不知道?請你先告訴本席有沒有違法。剛才檢舉人告訴本席這件事情,這件事有沒有違法?請你告訴本席。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主席,他這樣是在拖時間,因為他回答不出來,浪費本席的時間。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本席已經告訴你了,他每天工作12小時,一個月休息4天,請你告訴本席,這樣違反什麼法令?你不知道!部長不知道沒關係,司長可以代答。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你先告訴本席,這樣子有沒有違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然後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請你直接告訴本席,不要浪費本席的時間,這樣違反了什麼?直接回答就好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不需要,由本席來告訴你,你先不要說這個,我們先假設一個月裡面都沒有國定假日好了。部長,本席來告訴你這件事情,這是一個普遍現象,每個保全都是這樣,全臺灣幾萬名的保全都是這樣,一個月工作26天,一天工作12小時,這樣一個月的工時有多長,你知道嗎?總共312個小時。根據你們的工作指引,現在連同延長工時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四週內,你們的規定是7天休息1天,但是以你們的法定工時來說,包括彈性工時的最上限,老實說也沒有人可以工作到312個小時。
本席告訴你,這個問題的重點不在那裡,這樣做是違法的,這一點大家都知道,只有部長不知道而已,本席是要告訴你,希望下一次你再上答詢台的時候可以告訴本席,你們的指引已經修得合乎勞動人權的標準,你們會針對全國保全業先進行勞動檢查,這些你有沒有辦法做到?你願不願意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要合乎勞動法規、合乎人權,這部分要不要列為優先、強力的勞動檢查行業別?可不可以做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有做專案檢查?本席告訴你,其實每一棟都不合格啦!本席現在告訴你,部長,人家說你一上台就幫我們加了薪,但是本席要問你一件事情,韓國人民的GDP是臺灣人民的幾倍?你只要回答2013年的部分就好了,因為你們要做基本工資的審議,當然就會談到CPI,也會談GDP的成長,很顯然地,你們應該要比照國際的狀況嘛!所以你們應該要有所掌握。本席問你,韓國的GDP是臺灣的幾倍?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韓國的人均GDP是臺灣人均GDP的幾倍?主席,這樣發言時間怎麼夠用?等他回答一個問題都要等半分鐘。你們難道連這個基本常識都沒有嗎?你知道韓國現在的人均GDP有多高?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去年的部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這個數字恐怕有點過高了,其實並沒有那麼高。但是本席要告訴你,韓國的GDP大概是臺灣的1.1倍、1.2倍,你知道韓國年輕人、新鮮人的起薪是臺灣年輕人初就業起薪的多少倍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本席告訴你,將近2、3倍。他們的GDP是臺灣的1.1倍,起薪差不多將近70,000元、67,000元新臺幣,基本起薪是臺灣的2.57倍。本席今天提出這個數據是要說明什麼呢?本席的意思是說,如果按照整個國家總體經濟的經濟利潤做分配,以一個多於臺灣1.1倍、1.2倍GDP的國家來說,理論上在工資分配方面應該不至於差太多,可是他們的工資分配卻高我們2、3倍。
本席要告訴你,這件事情能夠告訴我們一個答案,就是臺灣的老闆是全亞洲賺錢最容易、人事成本最低的國家,包括韓國都沒有這麼低。所以本席今天要說,你為我們的基本工資增加了幾塊錢,你當然有能力做到增加那幾塊錢,但是我們要問你,當這些錢分配到勞工身上時,他們能夠多得到什麼?
本席再請教你,你覺得全世界總體經濟最核心、最主要的矛盾是什麼?本席之前問過潘世偉,現在本席問你這個問題,因為只要談到勞工、勞資,就會和經濟分配扯在一起,那麼你就要先理解臺灣以及全世界、全球經濟體系的最大矛盾是什麼,以致於全球的經濟是不動的、是停滯的。你覺得那個矛盾是什麼?以你所知的經濟學概念,可不可以和我們分享一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好的,那本席就說說本席的看法,本席使用的字眼和你不一樣。本席告訴你,是因為全球的總生產量大過於總需求,也就是購買力不及生產力,購買的能力為什麼不及生產力?就是你說的利潤沒有分配到勞工身上,所以必須把資方那邊的利潤回歸到勞工身上,當勞工有錢了,他就會有購買力,只要他買了東西,老闆就可以再生產,這樣就會回到一個好的循環狀態。可是我們今天看到的是,你們施捨了一些給我們勞工,然後宣揚你們的作為。本席問你,勞工基本工資審議要不要年年審議?要不要年年做?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那個辦法不是法令,這部分並沒有入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你願不願意承諾只要你擔任部長一天,你們每年的第三季一定會召開工資審議委員會,你可不可以在這裡承諾?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打高空,你說你們每一季都要審議,那你們基本工資審查會議的結論會不會提報行政院要求調整基本工資?這是兩件事喔!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那不是討論基本工資審議調整的會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本席是問你願不願意每年都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議,你回答這件事就好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你是否承諾一定會開會?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你們的結論會不會如實送到行政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你管它調不調!你們會不會把會議結論送到行政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我們必須這麼說,在你們的會議裡面,資方的成員還是多於勞方的成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誰是工賊還不一定。本席現在再問你,大家都在談論外勞,關於外勞的問題,除了今天我們不能馬上同意的這個修正法案以外,本席要先請教你,你覺得現在臺灣的外勞面臨的核心問題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這部分面臨的主要核心問題是什麼?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關係到要更動法規規定的部分,也就是比較大的問題、矛盾在哪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那你要怎麼解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這個問題從王如玄的時代一直說到潘世偉擔任部長的時候,現在又說到你身上,結果都一樣嘛!你們已經研擬幾年了?你打算要怎麼解決?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他們不是單純適不適用勞基法的問題,因為他們可以說是一年工作365天、一天24小時,幾乎是全年無休。本來是3年要出境一次,所以基本上每3年會有一些成本支出,但是3年出境一次對某些外勞而言是回去探親的假期,結果現在連出境都不用了,所以也有人說以後是不是12年回家一次就好?這些問題剛才委員們都說了,本席現在問你,家庭看護工幾乎是一年365天全年無休,天天都要做,每天工作24小時,你說他們雙方有勞雇契約,彼此可以約定7天休1天,請問你們去勞檢了嗎?你怎麼確定有這件事情?
我們今天說的勞動法令、法規,不管是在雇主或勞工身上,應該都要看到國家、政府的角色,今天不是雙方自己訂定契約就好,不管有做或沒做都可以,如果違反規定,例如關於權利事項的部分,違反權利事項都還可以和解,你知道勞資爭議解決的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的差別嗎?部長,什麼是權利事項、什麼是調整事項?部長不知道嗎?如果權利事項可以打折、可以和解,那就是架空法律。
最後,部長,你不知道這些問題,是因為你擁有的是環保專業,這些本席都知道,但本席要告訴你,權利事項是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連這些依法、白紙黑字的規定都沒有做到,你們還鼓勵雇主和勞工和解,這就是在架空法律、架空國家和政府,然後還說我們的和解率很高,本席告訴你,這就是今天勞動部沒有資格稱為勞動部的地方。
本席再告訴你,除了家庭看護工日夜無休之外,另外還有外勞的仲介問題,外勞是3K產業的補充、替代人力嗎?不是,他們已經是主要人力,你們有去為他們的工作環境做勞動檢查嗎?通通都沒有!再說到外籍漁工,外籍漁工要排除勞保、健保,這一點你怎麼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本席現在問你,勞基法第二十八條最後一項將修正讓公司債權優先於抵押權,這會有一個風險,這個唯一的風險就是一樣拿不到錢,問題在哪裡?本席說重點就好,修正了公司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即便修正了,勞工仍然拿不到錢,為什麼會拿不到錢?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掏空啦!擔保物權不值錢啦!所以這部分應該要有什麼樣的配套措施?因為即使法律規定了,勞工還是要不到錢,那不是假的嗎?應該要怎麼配套?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有考慮嗎?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但願是真的,本席等著你。第二十八條什麼時候要再審?這個會期要不要拿出來審?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有墊償的版本了?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這一週可不可以把你們的版本送給委員會的委員看看?可不可以?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
但願是真的,謝謝。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呂委員玉玲等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楊委員玉欣等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李委員應元等提案條文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徐委員少萍等所提修正動議
-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草案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楊委員玉欣等所提修正動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楊委員瓊瓔書面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田委員秋堇書面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潘委員維剛書面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徐委員欣瑩書面意見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林委員淑芬書面意見
請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就「政府對維護關廠工人權益之政策、法令、預算及措施等具體作為」列席報告
壹、勞委會開芭樂票?承諾三個月檢討勞基法二十八條修法跳票!
一、民間企業接二連三發生關廠歇業勞工追討無門的新聞,勞委會至今卻未提勞基法第28條修正案至立院審議,潘世偉喊出3個月時間表跳票!請問主委,勞委會何時將勞基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案送進立法院?
- 潘世偉於今年5月6日在衛環委員會面對蔡錦隆質詢時,承諾三個月提出勞基法第二十八條修法檢討。現在第五個月卻未提出法案至立法院審議,況且,提案方向僅局限於債權可獲最優先受清償順位。勞委會根本是敷衍勞工,向社會大眾開出一張芭樂票!勞委會於9月書面答覆本席辦公室,說明檢討修法報告事宜,認為有些問題尚待解決,僅願意「在該等債權可獲最優先受清償順位之前提下審慎研議」
1.擴大退休金及資遣費墊償範圍,並優先於抵押權,涉及公、私法個債權受償權益,並可能產生銀行緊縮對企業之融資等負面效果,財經部會或有不同意見,必須協調整合。
2.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墊償範圍,現行提繳費率(萬分之2.5)無法負荷龐大之積欠資遣費及退休金,若要調整費率,憂心將增加全體雇主之負擔,仍須衡平評估。同時也擔心,將衍生合法雇主負擔不法雇主之責任,恐擴大道德風險。以及如何有效向雇主追償,避免形成呆帳,亦需一併審慎研議。
本席強調擴大退休金及資遣費為墊償範圍在立院已經有高度共識,其中不乏財經委員會的委員,具有高度共識的修法,請勞委會說明究竟是誰在反對?如果一家企業都無法正常支付員工薪水、正常提撥勞退金、結算資遣費,這家公司財務體質顯然有問題,難道政府完全坐視銀行繼續融資給不良體質企業嗎?勞委會是否有與財經部會跨部會溝通?執政黨是否有負起責任去協調?執政黨委員不要只會說不會做,提案做表面工夫,卻沒有任何實質作為。
表一、第八屆委員提案勞基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方向
政黨 提案委員 提案方向
民進黨 李昆澤等 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權利。
林淑芬等 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權利。
林淑芬 1.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權利。
2.調整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費率為萬分之十五範圍。
3.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劉建國 1.工資未滿六個月以及所積欠資遣費、退休金債權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權利。
2.資遣費、退休金等,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吳宜臻等 1.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權利。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撥金額不得低於萬分之十。
3.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優墊償之。
李應元等 1.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權利。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撥金額調整為萬分之十五範圍擬訂。
3.積欠工資及資遣費,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優先墊償之。
國民黨 翁重鈞等 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權利。
- 謝國樑等 1.優先受清償權利
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更名為積欠勞動債權基金。
3.積欠勞動債權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 賴士葆 1.優先受清償權利
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新舊制勞工退休金。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更名為積欠勞動債權基金。
3.積欠勞動債權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吳育仁等 1.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資遣費與舊制勞工退休金有最優先受清償權利。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更名為積欠勞工所得基金。
3.工資、資遣費、舊制勞工退休金由積欠勞工所得基金墊償之。
4.訂定罰詐領條款。
- 孫大千等 1.優先受清償之權
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資遣費與退休金。
2.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
親民黨 親民黨黨團、李桐豪 1.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債權達三個月以上者等債權優先於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權利。
2.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最低提撥金額為萬分之十。
3.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優墊償之。
二、奇立光電的南科一夢,金融機構應一同加入把關行列!
1.關廠歇業從傳產到科技業,關廠工人問題一直都存在。
過去傳統產業、勞力密集產業因為利潤下滑,將產業外移、南進或西進,企圖壓低勞動成本提昇競爭力,引發關廠潮,造成大批關廠工人。現在,關廠歇業也有可能發生在高科技產業。以南科為例,因為LED產業變遷,奇立光電、晶發光電同樣也關廠。其中晶發光電關廠原因,正是力晶集團打算將產線外移到中國。本席想提醒主委,關廠歇業工人的權益一直都存在。勞委會應該思索如何透過法律制度保障關廠歇業勞工的權益。
過去傳統產業關廠勞工損失的是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如今的高科技產業勞工,也同的存在積欠工資、資遣費與雇主未提撥勞退新制的退休金,與傳產不同的是,高科技產業經常以員工認股作為部分勞動報酬,這些代表對公司信心的員工持股,最後卻隨著公司倒閉化為壁紙,員工無從追討。(這不是變相的坑殺員工嗎?)
2.金管會應將勞動薪資納入貸款審核機制。
奇立光電具有2億5千萬時收資本額,2008年轉虧為盈,2009年就虧損2.3億,即便2010年景氣回升賺9.6億,2011年又虧了5.9億,2012年更虧損12.2億元。連年虧損的奇立光電,金融機構卻持續准許借貸,或許銀行團是看重奇立光電背後的富爸爸_奇美與群創撐腰。然而,當銀行團要求處理奇立光電的倒債問題,群創卻是回應硬銀行團,銀行自己在聯貸時已經做過評估,應自行承擔風險。金管會的態度也是,如果債務追不回,只能視情況要求銀行轉列呆帳。難道,國家沒有打算處理授信的審核機制?就放任資本家掏空人民存款、勞工薪資助長自己的產業資本?
勞基法第28條修法勞動債權優先一切抵押債權,以及擴大優先墊償範圍,金融機構本應將勞工薪資等等納入授信機制考量,一家公司如果連員工的薪水都付不出來、無法準時提撥勞退金,這家公司營運本身就出現非常大的問題。金管會基於金融安定的立場,應支持勞基法第28條修法方向,而非一味杯葛、反對。(勞委會說金管會反對。)
三、勞退新舊制呆帳合計高達二十幾億,勞委會未積極督促業者提撥?勞工棺材本何處討?
(一)勞退新舊制欠款情形
勞退舊制統計102年3月業務報告資料,統計至101年12月底,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為開戶數預估8萬1496家。目前累計雇主應提繳退休金8807億9千餘萬元,已收退休金8785億3千萬元,欠費多達22億5千餘萬元。
(二)勞工棺材如何追討?勞委會如何監督?
勞退舊制只能仰賴地方政府加強稽查,稽查多少是多少,8萬家企業何時會稽查完,沒有人能知道。隨時都有人公司倒了才知道,公司該提撥的勞退也沒了。至於勞退新制的欠款,勞委會函覆本席辦公室資料說明,目前勞退新制欠費單位4萬家,僅欠少部分月份的退休金。但,本席必須強調在勞保局認為少部分幾個月,卻是勞工的棺材本。勞保局依據「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欠費催收帳務註銷及呆帳處理要點」辦理,只取的債權憑證之退休欠費,就註銷金額,而非實質入帳才註銷金額。勞保局只是在玩數字遊戲,取得債權憑證累計註銷金額為2億2千餘萬元,讓帳面呆帳數字少一點。
所以,勞動法規訂定給予勞工最低的保障根本是蕩然無存。勞委會無法有效督促事業單位準確撥款,卻又無法有效追討欠債,又不肯墊償基金優先墊償資遣費與勞工退休金,哪個勞工有那個時間與資源等待法律訴訟的裁決。
貳、因應貿易自由化,應配套修法保障勞工權益
- 1.依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第3次修正版本(以下簡稱支援方案),為因應貿易自由化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爰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6條
「產業受天然災害、國際經貿情勢或其他重大環境變遷之衝擊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以協助產業恢復競爭力及促進社會安定」之規定,本條文主要係政府因應產業因故受到衝擊時所提之支援措施,顯然支援方案的主要設計是針對產業而不是勞工。
- 2.支援方案針對產業受衝擊影響之評估認定結果,將產業定義為加強輔導型產業、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受衝擊產業及受損產業,並分別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3階段的調整支援措施,勞委會在各階段所支援的措施經費分別為180億、120億、65億。服務業部門的產業主要是透過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專案小組認定,而工業部門的產業認定方式如下表所示
調整支援措施 認定方式
振興輔導 由經濟部彙整研提之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或加強輔導型產業,經跨部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專案小組」審議通過
體質調整 由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委會)針對貿易自由化降稅產品,進行監視及評析降稅產品進口量之變化。如遇進口量異常增加之情況,由貿委會邀請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召開「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業審議會議」進行審議,以審定貿易自由化受衝擊產品清單。
嗣由經濟部工業局針對上述受衝擊產品清單進行產業調查,並釐清受衝擊產業之所屬事業單位;另委由研究機構綜整研擬個別受衝擊產業貿易自由化體質調整措施(草案),再由經濟部召開跨部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輔導專案小組」審議通過
損害救濟 凡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針對貿委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