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主張為解決退撫基金不足的問題,應提高提撥率,讓公務人員自己多繳一點,不依靠國庫填補「要解決基金不足的問題,正本清源之道就是提高提撥率,公務人員自己多繳一點,不依靠國庫填補,未來領退休金也比較心安理得不是嗎?」退撫基金的財務缺口應如何因應?質疑以加強基金資產投資管理、提昇基金收益來填補退撫基金不足的做法,認為投資必有風險,不可能每年保證賺大錢「反而在報告中提到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加強基金資產投資管理」、「掌握投資契機,提昇基金收益」。請問部長,投資必有風險,難道退撫基金每年都能保證賺大錢嗎?」

發言紀錄

  1. 高委員志鵬書面意見

  2. 退撫基金領多繳少,應提高提撥率(請銓敘部長張哲琛)

  3.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整體收支,截至103年9月底為止,繳費收入為新台幣439.3億元,退撫給付計616.1億元,淨撥繳數計-176.9億元,加計該年度基金帳面淨運用收益209.2億元後計32.3億元,再加計備供出售類投資評價收益9.0億元,及該年初歷年累計基金餘額56,245億元,整體基金餘額計約5,665.8億元。

  4. 1.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是屬於退休基金,基金提撥率為12%。而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所送來的報告中提到,從104年度的基金收繳給付狀況來看,預計收入為604億7千7百萬元,而預計支出為723億9千6百萬元,基金本金預計減少119億1千9百萬元。也就是說,目前的退撫基金是呈現「收入少,支出多」的不平衡狀況。這種狀況長此以往下去,基金將會有破產的危機。請問部長,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財務狀況,如果一直無法達到收支平衡的狀況,預計最快多久可能會破產?銓敘部最近是否曾經做過精算?

  5. 2.退撫新制自民國84年實施後,公務人員須與政府單位分別提撥準備費用至退撫基金,其中公務員自行提撥比率從91年的8.8%,逐年提高至95年的12%,但95年至今,利率不斷降低,提撥率卻一直維持在12%沒有提高。而這當中面臨愈來愈多的公務人員退休,參加基金的人數又減少,一方面退休人數增加不斷領取退休金,參加基金人數減少導致收入減少,一來一往之間已經可以預見收支的不平衡。而為了落實退撫基金的收支平衡,考試院方面在102年4月就已經送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到立法院審議,並在102年5月27日經立法院審竣,但因為有部分條文保留協商,所以目前法案仍在協商狀態。請問部長,為何一部攸關公務人員退休權益的法案,至今無聲無息?你們身為執政黨,理應積極推動這部改革法案,保障退休人員權益,為何不推?是否因為這法案是由前院長關中所推動,其中具備「繳多、領少、延後退」的改革性質,引發公務員不滿,所以你們就乾脆用協商的名義不去推動,能拖盡量拖?

  6. 3.退撫基金的管理必須要以收支平衡為基本原則,因為一旦基金餘額不足以支付退休撫卹金時,必須由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如今退撫基金已經開始出現缺口,但主管機關卻完全不思從根本的漏洞堵起,先從提高提撥率做起,反而在報告中提到基金管理委員會將「加強基金資產投資管理」、「掌握投資契機,提昇基金收益」。請問部長,投資必有風險,難道退撫基金每年都能保證賺大錢嗎?在退撫基金的預算書中還註明退撫基金未達法定收益仍有29億餘元待補足,已經加重了國庫負擔,退撫基金還妄想可以透過投資來填補基金的不足嗎?要解決基金不足的問題,正本清源之道就是提高提撥率,公務人員自己多繳一點,不依靠國庫填補,未來領退休金也比較心安理得不是嗎?

  7. 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應廢除監試規定(請考選部長董保城)

  8. ◆「監試法」自民國19年制訂公布,民國39年第二次修正公布後迄今,因時空環境變遷,條文內容與現況已有所不符,且監察院經數次修憲後,機關屬性亦不再屬於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之身分已非民意代表,而是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官。考試院也不需向監察院負責,故應廢除現行國家考試由監察院或監察委員派員監試之規定。

  9. 1.憲法規範之監察委員職權,並不包括監試事項,而國家考試辦理之主體,係以典試制度為準,因此,監察委員監試僅做為國家考試之外部監督機制,並非考試進行之必要條件。請問部長,目前典試制度及相關事務作業應該都已經建立了完善良好的制度,各相關試務單位是否已經建置了試務工作的標準作業流程?闈場是否都已經設置高科技設備作為防弊之用?以目前國家考試的標準作業流程,國家考試有無監察委員監試,會影響其公正及公平性嗎?

  10. 2.現今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產生,因此監察委員之專業背景根本與國家考試無涉。請問部長,若監察委員對國家考試的細節流程完全陌生,能夠發揮監督試務的功能嗎?此外,因為監察委員對於國家考試流程的陌生,所以大多數都只是形式上參與監試工作,可能不會發問,也不會直接下達指示,以避免外行指導內行。但如果有監察委員展現權力,做起監試工作,要求試務人員花費很多時間向監察委員說明試務流程,是否會造成試務人員之困擾?而且由外行人監督內行人的工作,不僅無法達到監試的目標,還浪費不少試務人員的寶貴時間,這難道不會影響試務推動?

  11. 3.考選業務基金中,有一筆專業服務費是給監察委員擔任監試委員的出席費,共44萬2千元。如今專業的考試委員都已經沒有領取典試的出席費,但監察委員卻依然保留每次的出席費2千元。請問部長,你為何要圖利監察委員?這些監委對於考試制度的改進或是提供建議根本毫無貢獻,為何不能比照考試委員取消出席費?難道監察委員相較於考試委員,對國家考試的各種業務貢獻有比較多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高志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