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偉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把九三軍人節訂為國定假日,以發揚國軍精神、維護國軍尊嚴。「如果我們要發揚國軍的精神、維護國軍尊嚴,就應該把九三軍人節訂為國定假日。」

發言紀錄

  1. 邱委員志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媒體大幅報導軍情局女軍官的問題,其實軍情局是一個特殊單位,對於任何人員的聘用或軍官的招募,也應特別嚴謹,因為其業務非常特殊,包括他的性向、專業、人格都需要加以評估,但為什麼會三番兩次出現此等軍官脫序行為?而且什麼樣的脫序行為,會被記4個大過?如此嚴重,被記了大過,已經超過一般的申誡、警告、小過,是洩漏軍情局內部的機密,還是出現什麼樣的脫序行為?為什麼類此脫序行為一再發生,她還能繼續留在軍情局?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邱委員志偉

    部長,4個大過耶!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邱委員志偉

    1個大過就已經非常不得了……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邱委員志偉

    被記2個大過是何等嚴重的事情。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邱委員志偉

    為什麼被記2個大過能留在軍情局?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邱委員志偉

    4個大過對軍人來說,是非常不得了的事。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邱委員志偉

    我要提醒軍情局並深入探討,為什麼被記4個大過,還能留在軍情局這麼特殊的單位?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邱委員志偉

    軍情局有無包庇行為?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邱委員志偉

    就我們一般的理解,被記1個大過就算是非常重大的事情,2個大過就會被強制退伍,怎麼會記4個大過,你們卻還沒有處理?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邱委員志偉

    如果她所涉及的違紀行為是洩漏軍情、軍機,你們還這樣包庇,還要等她屆滿4個大過才解職的話,我覺得在這過程中,可能會犯下更多的錯誤,或洩漏更多的情資。本席不了解她為什麼會被記過,如果她記過是因為洩漏軍情的話,你們卻還這樣包庇的話,實在讓我們不能忍受。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邱委員志偉

    另外,國軍與相關情治單位首長都使用加密型手機,我覺得這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我認為還要稍微擴大,因為每天無論是軍方或情治單位,都會討論國家重大機密,所以對這些機密,我們當然要用保密手機,當然保密手機也加入我們工研院自行研發的軟體,這些軟體真的能確定不會有任何資安的風險嗎?有沒有任何單位可以提出保證?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邱委員志偉

    遺失之後,會不會被破解?過去幾年遺失的比例有多少?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邱委員志偉

    一支都沒有遺失?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邱委員志偉

    我建議國防委員會的委員也應該使用加密型手機,因為我們每天都跟大家討論國防等相關機密,所以我覺得對相關的資安問題應更加重視,因為有很多國家的元首,包括德國總理梅克爾的手機也遭到竊聽,當然我們及部長的手機也有可能被竊聽,只是我們不知道而已,所以應將資安風險降到零,不是只降到最低,以確保國家安全能夠萬無一失。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邱委員志偉

    現在工研院研發的Juiker軟體,你會用嗎?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邱委員志偉

    另外,對於今天討論的主題,本席認為整個法案的重點應該是放在留營的誘因,至於退伍之後的待遇固然重要,但比例上要均衡,募兵制最主要的重點就在於如何把這些志願役的士兵留在軍隊裡面,所以提高留營的誘因,包括福利在內要占80%,而退伍之後的待遇要占20%。徵兵制跟募兵制的不同概念就是前者的軍人是為國家犧牲奉獻,國家理應特別照顧他,因為軍人是國家的資產、國家的寶,所以當然要給予充分的尊重和福利待遇,讓他可以無後顧之憂地執行保家衛國的工作;而後者的軍人,當兵是他的job,所以要少一點恩給制的比例,多一點執行勤務的相關權益、待遇和福利,所以並不是強調他退伍之後福利的給與。可是我發現院版有太多部分強調退伍之後的待遇,而不是提高留營的誘因。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邱委員志偉

    募兵最主要的精神是建立在國軍的尊嚴,而不是給予國軍相關的福利。以英國為例,他們11月11日的終戰紀念日是國定假日;美國軍人節則是5月第三個星期六,這個時候,他們全國都會共同緬懷憑弔一戰中陣亡的將士,而且這個活動不止一天,也許會持續兩個禮拜,因為沒有這些犧牲的將士官,就沒有美國的國家安全;同樣的,沒有過去拋頭顱、灑熱血的國軍弟兄,台灣也不可能有今天繁榮的景象。因此,本席一再強調,國軍是受到全民愛戴的、國軍是全民的資產、國軍是全民的寶。如果我們要發揚國軍的精神、維護國軍尊嚴,就應該把九三軍人節訂為國定假日。部長以為如何?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邱委員志偉

    只有透過不斷的教育、宣傳及紀念,才能讓全民了解軍人在國家社會所扮演的關鍵性角色以及對國家安全所付出的貢獻和努力。可是我們的九三軍人節現在只紀念不放假,而且相關活動都流於形式,或者我們可以參考英美在終戰日11月11日所舉辦的相關活動。好嗎?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邱委員志偉

    軍人是國家的資產,也是全民應該感謝的對象,因為沒有軍人保家衛國,百姓不可能安居樂業,所以軍人節著墨的重點應不限於所有軍人的福利,而應變成國家重要的慶典和節日,這樣才能讓全民了解國軍在整個國家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請問國防部是否願意去推動?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邱委員志偉

    那在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裡面應該要增加一個條款,將九三軍人節訂為國定假日。部長,院版裡面是否能增列此一條款?如果你們願意支持,本席可以提出修正動議條文。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邱委員志偉

    全民除了要共同緬懷過去犧牲奉獻、為國捐軀的軍人,同時也要感謝所有現役軍士官對國家社會的貢獻,這樣才是募兵制推動暫行條例的精神所在。剛才我說過,必須提高軍人留營的誘因和動機,而不是強調太多他退伍之後的相關福利,當然,這部分也很重要,但在比例上,不應超過提供他留營的誘因和動機,所以你們要做調整,而且有太多福利的比例是針對官,應該調整為針對兵,也就是說,有關提高兵的福利部分,應該占80%;至於官的部分,相關福利給與已經很高了,在比例上應該低於兵的福利才對。部長對此觀點有無意見?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邱委員志偉

    針對兵的部分要有專章及專屬條文清楚羅列增加的福利以及留營的誘因、動機等等。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邱委員志偉

    主席,本案今天會進入逐條討論嗎?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邱委員志偉

    可是這種重大法案,我覺得應該多詢答一下。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邱委員志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雖然我不是嚴格定義的法律人,但是我們都從事立法的工作。我總覺得法律是有生命的,法律是有感情,法律會隨時空環境調整,法律就像海綿一樣可以兼容並蓄、可以廣納百川、可以照顧大多數的人,法律絕對不是鐵板一塊,法律絕對不是用一條法律就可以排除其他法律的適用,所以要從大格局來看,從大的面向來思考,我覺得人事行政總處大概是處理所有國家機關相關的人事考核,相關的待遇、相關的福利你們最清楚,我覺得軍人為國家犧牲、為國家奉獻,我們高度肯定,軍人是國家的寶,理應在其服勤、服役的時候受到國家最充分的照顧,讓他們能夠專心為國家來執行他們的公務,所以我從早上就一直強調,我們立法的宗旨是要提高留營的動機和誘因,當然,退役之後的福利給與也要重視,但絕對不是說一條條文就排除了現行所有法律的規定,我想這部分應該從大方面來思考,所以我覺得這部分我們有共識,對軍人福利的照顧是跨黨派的共識,沒有政黨的分別,但是如何去執行,我覺得還是要尊重專業,也不完全從硬梆梆的法律條文去思考、去切入、去反省,我覺得法律是有生命的,為什麼法律是有生命的?因為法律是人訂出來的,人都是有感情的,而且我們所處的環境不斷變化,十年前、二十年前的法律環境跟現在一定有所不同,二十年後的法律環境當然也跟現在有所不同,所以我覺得應該保持像海綿一樣的彈性,能夠吸收更多理性的成分,能夠吸收更多的情感成分,能夠充分照顧到所有應該受照顧的軍人,所以本席的主張與蕭美琴委員一致,我們尊重行政院的版本,行政院雖然也走這種精神,但是我覺得最起碼範圍有限縮,條件也很明確,我當然覺得這條條文應該刪除。如果委員會有不同意見,我們就全案保留,既然大家沒有辦法在短時間建立共識,我們就保留到朝野協商再好好討論,經過一段時間思考,也許我的觀念、想法會有所改變,也許其他委員的觀念、想法會有所改變,在這當下,我覺得不要匆促在委員會作成任何結論或將法案送出委員會。關於陳委員版本的第五條和行政院版的第十一條,本席認為應該保留朝野協商。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邱委員志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支持第十三條刪除,最主要原因並不是你現在修改的部分,以前是又租又售,現在改成只租不售,現在財源也有,政策工具也都充分,為什麼還要推動這幾個方式,包括在各級政府聯合開發、合建,或依都更條例都更後分回的房地來作為分配使用,現在營改基金財源夠不夠?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邱委員志偉

    營舍改建的基金能不能用來辦理這個?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邱委員志偉

    拮据是什麼意思?不夠用嗎?你要說明營改基金還有多少錢。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邱委員志偉

    為什麼你要用眷改,而不用營改呢?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邱委員志偉

    我們可以修營改啊!你現在不用營改,而用很多奇奇怪怪的政策工具,用都更,還要跟縣市政府聯合開發。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邱委員志偉

    這些土地是不是都在市區?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邱委員志偉

    偏僻的地方給相對低階的軍士官去住,不是造成他們的困擾嗎?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邱委員志偉

    你們必須提供資料,這個改建總冊裡面非屬商業區的土地位於哪裡,你說偏僻,你的偏僻和我定義的偏僻不一樣,你的精華和我定義的精華不一樣。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邱委員志偉

    不能有太多的授權,一定要很明確,你要經過立法院的授權,要提供相關的資料說服我們。你現在很模糊說改建總冊裡面,到底這些土地位於哪裡、面積有多大、市價多少、能不能作更好的使用?你應該把這些資料提供給所有委員會的委員參考。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邱委員志偉

    給你們太多的授權,不管是訂定辦法,在通過母法之前,改建總冊相關的資料就應該提供給委員會。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邱委員志偉

    你們就規避國會的監督權。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邱委員志偉

    但是最起碼基本的資料要提供,總冊裡面的土地位於哪裡、面積多大、市價多少,如果有更好的開發,為什麼不用更好的開發呢?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邱委員志偉

    請問局長,這些資料能不能提供?在沒有提供之前,我們沒有辦法審,這些資料要提供給委員會參考,我們才能判斷這個土地適不適合作為住宅,提供給低階的軍士官。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邱委員志偉

    剛剛局長說的又跟你不一樣,他說在偏僻的地方,不是在精華區。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邱委員志偉

    你必須告訴我這些地點在哪裡,我連地點在哪裡都不知道就通過母法,授權你去做?能否請政治作戰局或眷服處提供這些資料給委員會參考?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邱委員志偉

    要法律通過之後才能公告、公布?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邱委員志偉

    精華區不是你說了算,社會自有公評,我們希望你最起碼提供這些資料給本委員會審查,到底你要推這些出租住宅的地點在哪裡?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邱委員志偉

    大家都認為是二代眷改,我認為這部分有必要釐清,相關的財源,如果能用營改基金來支應的話,為什麼非要用眷改呢?你有其他的政策工具可以蓋這些出租的住宅,為什麼不用其他的工具?你偏偏訂出第十三條這樣非常授權的條文,讓國防部去訂定辦法、相關施行細則,我覺得這太冒險了,因為畢竟國防部不是專業的土地開發機關,如果是由營建署辦理,我也許還可以稍微放心,今天是由國防部辦理,國防部的專業不是在蓋房子,我個人認為現有財源可以支應的、現有政策法令可以處理的,就用現在的法律,不需要疊床架屋。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邱委員志偉

    現在需要受照顧的官士兵有多少人?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邱委員志偉

    是啊!資格身分要嚴格限制,因公、作戰傷亡的遺眷,才能有這個資格,這很嚴格的定義。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邱委員志偉

    這裡又說出租的原則、適用對象的資格、基金的基準授權你們制定。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邱委員志偉

    我們一般對不動產的觀念,臺灣人大概都希望有自己的不動產,有自己的房產,所以出租市場相對是少數,大家都希望有自己的房子。現在出租通過之後,以後又改成可以租售。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邱委員志偉

    全部要租的話,你有沒有算過要興建幾戶?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邱委員志偉

    有幾個基地?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邱委員志偉

    需求有那麼多嗎?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邱委員志偉

    需求不多,搞不好你們為了怕被人家譏為蚊子宿舍,然後你們就更改相關出租的辦法,把它擴大,讓一般人、弱勢階級也可以進來,就失去了原來的美意,我擔心會這樣子。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邱委員志偉

    我建議部長責成政治作戰局把這個地點到底在哪裡、面積有多大、市價是多少,提供給委員會參考,我們才據以作為法律的審查。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邱委員志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當然覺得軍隊是國家的,軍隊是保國衛民,軍人是國家的資產,軍人是國家的寶,沒有軍人捍衛疆土,我們不可能在國內享受到安全富裕的生活,所以所有老百姓對軍人都非常敬佩,也敬佩軍人對國家人民的付出、犧牲和奉獻。因為陳委員的版本有寫到「不得歧視」,這會讓人覺得現在對軍人充滿了歧視,所以才要立法避免對軍人的歧視,本席在早上質詢時也提到,我們可以把推動九三軍人節作為國定假日,全民來敬軍、愛軍,所以我覺得很多的方式需要經過更多的溝通,需要經過更多的教育,軍隊是國家的資產、是人民的保母,我想每一個人不會對軍人有任何的歧視,我們尊敬都來不及了,我會擔憂如果通過陳委員的版本,因為條文有提到「不得歧視」,很多人會認為是不是現狀對軍人充滿很多的歧視,我個人認為這未必符合現狀,這部分我們是否再斟酌看看,而且如果公務員執行職務違反前項規定,首長應予究責,這部分還有相關的罰則在裡面,我認為這部分應當要多斟酌、多討論,看看用怎樣的文字描述會比較好。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邱委員志偉

    (在席位上)這裡有講到保障,我的意思是說你寫尊重現役軍人……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邱委員志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牽涉到教育部,教育部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大學院校主管機關應該是教育部,對於院版,教育部的意見為何?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邱委員志偉

    會變成一國兩制,在職專班的招生名額、方式都要報教育部審查。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邱委員志偉

    因為是大學法的規定,現在主管機關國防部可以用自己的機關獨立協調各大專院校,會同教育部定之。那其他單位能否比照辦理?其他單位會不會比照辦理?因此我提了一個修正動議。因為大學在職專班是受大學法規範,所以一定要回歸大學法的精神,讓各機關去和大專院校協調,要外加名額也可以,要在營區開設在職專班也可以。總之,招生、錄取、學位授予等作業方式都不應該是空白授權,僅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訂之,而是應該明確地回歸大學法。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邱委員志偉

    對啊!應該修就修,而不是由其他管道入學。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邱委員志偉

    這有沒有相關的立法例?有沒有其他單位排除大學法自辦在職專班,由你們授予學位的例子?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邱委員志偉

    可不可以修大學法?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邱委員志偉

    現在有大學法,就應該要回歸大學法。如果你另開一扇門,讓國防部用這種方式來開設在職專班,其他單位也會要求比照辦理啊!所以我建議這個部分應該要修正為:「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依大學法訂之」。

  122. 至於修改大學法一事,委員可以馬上提案。我待過教育委員會,也擔任過召委,這可以馬上提案,以最迅速的方式在教育委員會通過,這樣就達成修改大學法的目的了!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邱委員志偉

    我知道,但是這樣訂的話,任何機關都可以會同教育部另訂辦法來辦理在職專班嘛!

  1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6. 邱委員志偉

    所以我對教育部非常不滿,為什麼教育部沒有堅持依照大學法來辦理?吳部長到底知不知道這件事?

  1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8. 邱委員志偉

    吳部長很奇怪,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他竟然沒有堅持依照大學法訂定相關規範,反而同意……

  1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0. 邱委員志偉

    部長,你同不同意本席的意見,也就是「會同教育部依大學法來訂之」?我們可以馬上修大學法。

  1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2. 邱委員志偉

    這也能幫教育部解決問題啦!

  1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4. 邱委員志偉

    否則會變成多頭馬車、一國多制。

  1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6. 邱委員志偉

    我問你,大學法能不能修?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邱委員志偉

    大學法是教育部主管的法規,你不修,反而要在國防委員會通過這項條文,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你明明就可以修訂現行法,毋須另立新法,況且這裡也不是教育委員會,你這不是怠忽職守、怠忽職權嗎?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邱委員志偉

    我懂你的意思,不過這部分仍有爭議,你的理解和我的理解還是有落差。舉例而言,海巡署在太平島有駐軍,假設太平島的駐軍想要在職進修,海巡署是不是也能修法,在太平島為這些士官兵開設在職專班呢?我認為任何相關條文都應該回歸大學法,因為大學法是所有在職專班的法源基礎,任何機關都可以依據大學法辦理相關的招生業務。如果大學法不修,制度會越改越亂、越改越複雜,改到我們的頭都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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