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忠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反對以「先扣帽子的方式」認定就是「不當取得」、就是違法,主張政黨法乃至於黨產問題都可以理性討論如何修改得更嚴謹。「但是如果用這種「先扣帽子的方式」,你就是「不當取得」,你就是違法,這樣子能有多少討論的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行政院版政黨法第二十四條關於不得購置不動產的但書,應明確為供「政黨」辦公使用之處所,才更加嚴謹,否則可能產生可投資辦公大樓之疏漏。「本席認為,如能增加,但供「政黨」辦公使用之處所,會更加嚴謹。否則又可能產生可投資辦公大樓之疏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民進黨版第四十二條第四項所稱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的不當取得財產,既然是民主法治國家,就應該由司法來論定,質疑以立法方式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是否太過粗造。「那就應該由司法來論定不是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民進黨版第四十二條立法說明稱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嚴前成立的政黨體制多未完備,這樣的文字表現針對性和主觀意識太強烈,認為體制是否完備具比較性且隨時間改變,不應先入為主,必須體認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罪刑法定主義。「本席認為這樣的文字表現,不論針對性和主觀意識都太強烈。」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慶忠書面意見

  2. 我國自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人民團體法」,增列政治團體專章來管理。但為建立政黨更公平合理之機制,尤其是落實廉能政治及維護強化政黨內部選舉清廉度,並推動政黨財務公開制度,以落實民主憲政發展,因此擬具「政黨法」草案。各黨爭議部分主要在黨產管理問題

  3. 一、行政院版第二十三條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並不得從事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

  4. 以往批評本條文有不得投資經營,但可投資營利事業的疏漏,現已經明文規範不可投資,無論直接或間接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均明訂不允許,因此已無爭議。

  5. 二、行政院版第二十四條 「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之處所,不在此限。」

  6. 本條文為避免政黨購置不動產謀利,原則禁止其購置,其購置以供政黨辦公使用者才准予購置,因此並無疑義。本席認為,如能增加,但供「政黨」辦公使用之處所,會更加嚴謹。否則又可能產生可投資辦公大樓之疏漏。

  7. 三、政黨之組成設立及解散

  8. 有關政黨設立門檻定部分,是基於政黨係以共同政治理念,應有相當黨員人數,現行人民團體法對於政黨黨員人數並無下限規定,導致「泡沫政黨」、「一人政黨」林立,參酌紐西蘭、澳洲政黨登記應繳交500人以上黨員親自簽名或蓋章名冊之立法例,明定黨員人數下限為300人。

  9. 行政院版第七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已將門檻由原來300人降低為100人。

  10. 政黨成立之主要目的,即在推薦候選人參加選舉,以實現其政治理念及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之功能,如果政黨設立後,未依規定組織及運作,例如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繼續運作顯示該政黨無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均已喪失政黨設立之意義及目的,行政院版第二十七條明定其視為解散,已刪除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規定,已符合實際並無不當。

  11. 【黨產爭議】

  12. 一、民進黨版第四十二條 本條文在立法說明一開始就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嚴前成立的政黨,其體制多未完備……」。本席認為這樣的文字表現,不論針對性和主觀意識都太強烈。體制是否完備,是有比較性的,而且是會隨時間而改變,因此常說有歷史背景,這不是某個人說體制未完備,他就未完備。

  13. 中華民國憲法,或其他國家都有經歷過修憲,但絕對不是修憲之前的事務就全盤否決、就一分為二。要重新檢視不是不行,但不要帶著有色的眼鏡先入為主、羅織罪名,必須要體認中華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是罪刑法定主義。

  14. 二、民進黨版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第一項政黨或其附隨組織於本法公布之日所有之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15. 本項在立法說明裡明文,「斟酌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政黨應有之地位與功能,定義本法所稱不當取得之財產係指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之財產,或使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

  16. 民進黨內不乏深具法學素養的委員,既然明文我們是民主法治國家,不當取得之財產,又明確定義為政黨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民主法治原則所取得之財產,那就應該由司法來論定不是嗎?

  17. 現在草率地用立法方式,「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這樣的立法是否太過粗造?大家都很厭惡貪汙,我們也可以立法「總統及其家屬收受他人財物,推定為有罪,公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亦同」。本席請問,頒布施行後,行政部門及民意代表還剩多少人?有這樣的立法,還要檢察官、司法官幹什麼?大家討厭的賄選、性侵、酒駕、詐騙,都可以不經司法審判,立法推定其有罪,這樣就可以達到「訴訟經濟原則」,那台灣又算什麼法治國家呢?

  18. 三、本席認為,政黨法乃至於黨產問題都可以理性討論,要如何修改,讓他更嚴謹,未來政黨有所遵循,這是很好的方向。但是如果用這種「先扣帽子的方式」,你就是「不當取得」,你就是違法,這樣子能有多少討論的空間?

  19. 【其他問題】

  20. 一、兩黨版本的第一條及第五條都提到「民主原則」,但目前各黨在提名候選人時都有所謂的徵召或協調,並未辦黨內選舉,因此以後不滿意的黨員就可以「不符合民主原則」為理由而告到法院。過去法院都以政黨事務為民間團體內部事務而不受理,但政黨法如將政黨視為「國家公器」,法院就不能以政黨內部事務而不受理,將來因政黨內部事務而產生的法律訴訟必然大幅增加。此次立法是否能經大家討論,讓政黨法更加嚴謹?

  21. 二、本法第六條強調政黨有公平使用媒體的權利,但第二十二條又說

    「政黨不得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但為宣揚其理念之新聞紙、雜誌及圖書等出版事業,不在此限。」政黨既然有公平使用媒體的權利,又何須經營新聞紙(報紙)?如果經營宣揚理念的報紙不算經營營利事業,那麼經營宣揚理念的電視台或廣播電台,是否也不算是經營營利事業?這些年一直強調政黨退出媒體,我們是否應該規範更嚴謹一點,不要有這種開後門的條款。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慶忠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