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北市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有法律卻沒有勞檢、從不執行,形同沒有法律「有一個法律但是沒有勞檢,形同是沒有法律!」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僅以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定型化契約規範醫師工時、職災補償、保險、休息及休假等作法,認為若民事契約可解決就不需要勞基法「如果訂定民事契約就可以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可以解決工時、職災補償、保險、休息以及休假等問題的話,這個國家還需要勞動基準法嗎?」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沒有適用勞基法的部分應全面性納入勞基法「把這些沒有適用勞基法的部分,應該全面性的納入勞基法」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全面性廢除責任制「第二,全面性的廢除責任制。」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反對在縮減週工時的同時將每月加班工時增加14小時,認為改革走反方向「1週工時變成40小時,2週少了4小時,1個月少了8小時,但是在加班工時的部分,卻增加了14小時。」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以勞工喜歡加班為由放寬加班工時,認為勞工入不敷出是因為底薪低,此說法是倒果為因「這是倒果為因的講法。你知道勞工為什麼入不敷出嗎?因為他的底薪低」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將法定週工時從兩週84小時降為單週40小時還不夠「你跟我們說週工時要從兩週84小時降為單週40小時,這是不夠的」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淑芬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談的是過勞的問題,台灣成為過勞之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到底要怎麼解決?過勞可以區分為工時過長和工作的強度、壓力等等。大家今天在委員會看到「過勞之島」的8個個案,這8個個案都是過勞,但並沒有全部都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如果不是全部都是,請問其他不是濫用地八十四條之一的雇主,因為這已經是個案,而且集結成書出版了,到底這些雇主有沒有被懲處過?事業單位有沒有被處分過?有沒有?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林委員淑芬

    除非他是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喔!否則怎麼會經年累月長期的讓他們超時工作,不斷地超過法定工時的上班。這麼顯著的2、3年前的個案,統統都沒有追究雇主責任和違法的法律責任,人家講已經發生的、違法的,你都沒有處分,還談什麼勞檢?所以我們今天講,從源頭的立法很重要,但是勞動部允許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已經是罪過之一了,我們講「制度殺人」,你們對於已經違法的也不處分,然後不作為、低度的勞動檢查。我們認為今天血汗過勞的兇手來自於制度和勞動部。我問你,就今天「過勞之島」,這8個個案不適用彈性工時,但也超時違法的狀況,你們有沒有處分?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林委員淑芬

    你現在「裝肖仔」,說什麼「都會」、「再請」,已經都幾年前了?而且那都是作者在擔任國會助理期間或者是在職安聯盟NGO團體工作期間所記錄的,統統都不是一般的個案檢舉,都協調過也處理過,但是你們沒有作為!所以難怪今天在講制度殺人,講勞動部的不作為才是過勞死推波助瀾的幫手。

  6. 從1980年代,所謂的企業成本cost down的主流以來,cost down唯一能down的就是勞工成本,把勞工推上資方的祭壇,讓勞工澈底被壓榨。政府不但失職,而且還配合資方,所以在這過程中,我們看到你們對於排除勞基法適用或允許責任制,從當時到現在,完全都沒有解決!所以你跟我們說週工時要從兩週84小時降為單週40小時,這是不夠的,而且你們對於週工時40小時的配套是,一個月的加班工時要從46小時變為60小時。剛才你們也還在說勞工喜歡加班。

  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 林委員淑芬

    兼職跟同一雇主的加班,月加班工時從46小時變成60小時是無關的,我現在問你,月加班工時從46小時變成60小時,這一件事,勞動部上上下下都說是勞工喜歡加班,因為加班增加薪水,所以加班是勞工想要的。你們有沒有這麼說?剛才也有這樣說吧?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林委員淑芬

    你這個理論基礎是一個欺負勞工,倒果為因的說詞。如果在這個地方放寬加班工時,他可以領的更多,就不用去兼差了。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林委員淑芬

    不敷使用、入不敷出?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林委員淑芬

    如果你放寬加班的工時,可能收入增加,那他就不用再兼職了,是不是?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林委員淑芬

    兼職跟原公司工時是一樣的。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林委員淑芬

    這是倒果為因的講法。你知道勞工為什麼入不敷出嗎?因為他的底薪低,你知道台灣受僱勞工底薪低的狀況嗎?我問你一個數字,受僱勞工的投保,以勞保保險資料來看,投保2萬元以下占全體受僱勞工納保的幾成?你可以告訴我嗎?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林委員淑芬

    不是,差得很遠!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林委員淑芬

    2萬元以下的。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林委員淑芬

    我們的勞保投保有設天花板,對不對?一般而言,依照法定薪資,除非超過天花板,否則都應該詳實加保,對不對?不一定是底薪,要按照固定薪資加保,對不對?局長,你知道受僱者,排除職業工會、排除職訓當中以及排除漁會,28.9萬人納保的漁會,剩下736人。投保勞保2萬元以下者,占全體受僱736萬人的比例,你知道是多少嗎?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林委員淑芬

    我是問你比例。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林委員淑芬

    我算起來是36.13%。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林委員淑芬

    你不要胡說八道,我告訴你,你的表格在這裡,投保19,047元以下的人數有34萬4,340人,投保19,273元以下的人數有231萬4,542人,加總起來,共計有265萬人,265萬人除以736萬人,叫做36.13%!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林委員淑芬

    扣掉了。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林委員淑芬

    這樣有加進去?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林委員淑芬

    那我再問你,投保2萬5,000元以下占全體納保勞工的比率是多少?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林委員淑芬

    對啊!投保2萬5,200元以下者。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林委員淑芬

    463萬人扣除職業工人,有多少人?我告訴你,至少有5成。部長,我今天為什麼要告訴你這個數字,其實你們都不當一回事,不把統計資料當一回事,從統計資料中才能見真章,我今天要告訴你這件事情,你知道有多少人的底薪是多低嗎?受僱勞工736萬人,有一半的人底薪沒有超過2萬5,000元,所以台灣的受僱勞工基本薪資結構就是低底薪。

  41. 那麼低底薪跟過勞有什麼相關?除了工作強度及身體不堪負荷以外,大部分來自於長工時,長工時除了責任制以外,有一些是來自於低薪,入不敷出。還有一個是非典型僱用,因為也是低時薪,所以他還是要長工時。因此長工時是過勞給付最核心認定的一個要件,我們今天講造成長工時的原因是因為低薪,所以才要加班,而不是因為喜歡加班,所以才希望你們放寬加班工時,如果能給勞工的底薪高,入可敷出,他們幹嘛去加班?不是因為勞工喜歡加班,而是因為勞工的底薪低。我現在是在講這件事情,部長能夠理解嗎?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林委員淑芬

    那你怎麼解決底薪低的問題?所以我今天講勞工去工作是為了謀生,結果因為國家不規範、放縱、放任以及偏袒資方,造成勞工在低底薪、非典型僱用中變成要長工時,才能入可敷出,謀生變成早死!勞工是要謀生,不是要早死,你們反而讓勞工變成早死,「過勞之島」這本書就是在描述這件事情。

  44. 我們要回過頭來問你,除了低底薪以外,你如何解決工時的問題?你到底要不要把不適用勞基法及允許責任制取消掉?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林委員淑芬

    然後你宣布基本工資調升為2萬5,000元,那就解決了。如果今天雇主是沒有獲利的,我們還不敢這麼說,但是這幾年來,所有雇主的總資產在GDP裡的分配是成長的,而整體勞工的薪水在GDP裡的比例是一直下降的。所以你們要不要解決?不要讓改革還朝反方向,今天你們朝三暮四,1週工時變成40小時,2週少了4小時,1個月少了8小時,但是在加班工時的部分,卻增加了14小時。你說增加的這14小時是可以領薪水的,但是如果可以休假,我們也不喜歡加班,如果給我們的薪水多一點,我們也不喜歡加班,可是給我們這麼低的薪資,讓我們成為奴隸,我們只好騙自己說「吃苦當作吃補」,這是倒果為因的說法!

  47. 以全體適用納入勞基法為例,你們訂定了「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你們以行政指導,引導將醫師工時的限制、職災補償、保險、休息以及休假等,優先以定型化契約方式規範。部長,如果訂定民事契約就可以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可以解決工時、職災補償、保險、休息以及休假等問題的話,這個國家還需要勞動基準法嗎?你覺得訂定一個道德勸說的指引有約束力嗎?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林委員淑芬

    對,衛福部訂定的。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林委員淑芬

    但是直接納入勞基法適用是你們可以決定的。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林委員淑芬

    你們現在這樣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這也是胡說八道!如果真的要納入勞基法,那麼你就應該要從培訓端做5年、7年的準備,譬如預計5年後要納入勞基法,在醫學院的招生數、訓練數等統統要開始配套,而不是這樣天外飛來一筆。現在是你要不要做?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林委員淑芬

    好了,不要講醫生這個產業,我是在跟你講把這些沒有適用勞基法的部分,應該全面性的納入勞基法,這是第一點。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林委員淑芬

    你們同意,但是沒有作為,就等於沒有啊!第二,全面性的廢除責任制。你們每年檢討,可是還有那麼多不適用勞基法的,還有29類的工作者適用責任制,勞雇雙方去約定工時、休假,所以國內的工會組織不強,一個受僱者如何跟資方討價還價呢?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58. 剛才大家講到勞檢,有一個法律但是沒有勞檢,形同是沒有法律!有法律但是從來不執行,那也是沒有用的。所以在這裡我們真的覺得相當遺憾,這裡面有多少的過勞死是來自於政府的失職、失能以及制度殺人,這些命都是你們可以救的,但卻是你們把他們往火坑裡推,不救他們。

  59. 我再講另外一個議題,有關職業傷病的給付申請,在第一時間發生職災,我們就送醫,醫師鑑定職業傷害以後,我們就可以釐清,但是職業病呢?我們看到相關規定是要到職業醫學科開立診斷證明,如果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不夠好,你們就說還要書面審查,請特約職病醫師再審核。如果一個職業醫學科的醫生開的診斷證明,你都無法認證,還要再叫他書面審查一次,那我們真的不知道,你對於職業傷病給付的心態,是要與工作有關連就給付,還是一定要證明有因果才給付?是無法排除與工作有關就給付,還是非要證明有因果才給付?這是不同的邏輯。那我今天要看結果,我不知道你們是什麼心態,但是我跟你講,要看結果,結果就是你們在職業傷病的給付認定上從嚴,過度防衛,深怕勞工詐領,強度的把關、剔除,造成職災保險的專款撥出的款項不多,所以年年調降資方的職災費率,這不是在圖利資方嗎?給付的少,然後把資方的職災保險專款費率調降,那某種程度,我可以說你們是在圖利資方!你說如果職業災害的給付認定從寬、從鬆是圖利勞方,你們是這樣說的,你們怕嘛!那我們現在看到你們是過度防衛到圖利資方,還幫資方調降費率。部長,這件事情可不可以討論?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林委員淑芬

    你們沒有從寬啊!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林委員淑芬

    人家是請職業醫學科的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你們不認定……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林委員淑芬

    你們就說九大中心,如果人家去專業的教學醫院,請職業醫學科的醫生開立診斷證明,你們為什麼要雙重把關?如果要雙重把關,就不用找職業災害的醫學科醫生了,只要找普通醫生就可以了。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林委員淑芬

    結果你們從寬調降費率,假藉一個名目,因為給付不多,所以要調降費率,可是你不要忘了,這一筆錢,還有一大筆是要撥來重建,可是你們因為給付不多而調降費率,撥來重建的錢更少。那我們現在要問,當德國宣稱重建優先於給付的時候,現在我們國家有什麼作為?我們國家現在是給付買斷勞動力,給付買斷受傷,當勞工受傷,勞動產品無法再生產,沒有用了,才付他錢。但是我們希望的是,讓這個勞動力還可以再回到職場上,不要成為家人的負擔,讓他還能保有成為人的基本尊嚴,讓他還能養活自己,所以我們需要重建優先,但重建優先事涉到資源如何分配,你們不分配到這裡,你們幫資方職災費率調降,這樣的方向對嗎?部長,可不可以檢討?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林委員淑芬

    好,因為時間的關係,我本來還要討論營建的職災死亡人數不斷攀升這件事,不過我想因為時間也來不及,我們希望部長,對於剛才我們講的幾件事情真的必須要從制度面好好地思考,到底這個國家怎麼看待勞工?政府在勞方跟資方之間要扮演何種角色?我們今天真的是語重心長,希望部長能夠有擔當,也要有決斷,不是當一個兩面討好的人而已,謝謝。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鄭委員汝芬書面質詢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計畫名稱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推動微型創業鳳凰貸款及利息補貼計畫 1億7,950萬元 1,885萬5千元 10.50% 1億7,950萬元 1,594萬5千元 8.88% 楊委員瓊瓔書面質詢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林委員淑芬書面質詢

  76. 過勞之島

  77. 一、勞動法令執法、裁罰低,行政部門的不作為導致勞工過勞!

  78. 因勞動過度勞累可區分為工作時間的長度與工作強度,過勞之島的八個案例都是在高工作強度(需要高度專注)下,因超時工作導致勞工身體無法負荷。如何從源頭預防是非常重要的課題,但是勞動部卻仍允許部分產業受雇勞工不適用勞基法,以及允許責任制的存在,勞動部的不作為才是讓勞工血汗過勞的兇手!

  79. 1.縮減工時修法,勞動部卻提了延長每個月加班工時上限的版本!過勞的原因可能來自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壓力。規範工時是要避免勞工從事勞動而造成身體傷害。但是,勞動部的縮減工時修法,表面將了正常工作時間為週工時四十小時,但卻延長每個月加班工時從46小時增加為60小時上限。如果工時限制,甚至是縮減工時,若站在維護勞工健康的立場,為何勞動部要延長每個月加班工時?

  80. 2.勞動部曾說是因為召開座談會有勞工希望可以多加班,所以是參酌勞工意見調整延長工時上限。但實際上的問題是,工人覺得自己薪資低,必須要靠加班來填補生活支出。依據勞保局103年12月統計報表試算,排除職業訓練機構訓練者、職業勞工、漁會甲類會員數,月投保薪資20,100元以下的受雇勞工占全體受雇勞工投保比例為26%,人數為190萬9,878人;月投保薪資25,200元以下的勞工占全體受雇勞工的比例為39.81%,人數約291萬人。勞動部沒有重視低薪問題,反而拿為了生活的勞工替剝削的政策背書,提出加班工時延長60小時。難道勞動部是鼓勵勞工以加班費換健康?應證了過勞之島書裡所提的工作究竟是為了謀生,還是找死?

  81. 3.受雇住院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勞動部發新聞稿說應該要保障住院醫師勞動條件,卻默許衛生福利部公布指引,只以契約條款讓醫院和醫師簽訂勞動契約做為參考!勞動部卻不願意直接公告受雇住院醫生受勞基法保障!在去年11月8日發布掛羊頭賣狗肉的新聞稿,標題寫著「勞動部

    住院醫師之勞動條件應予法律保障」,但內文卻以「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以行政指導方式,引導將醫師工時之限制、職災補償、保險、休息、休假等,優先以定型化契約方式規範!」如果訂定民事契約就可以解決上述這些問題,那為什麼我國還要制定勞動基準法?

  82. 4.責任制應廢除,卻選擇每年檢討排除行業!目前尚有29類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雖然該條責任制條文,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符合監督、管理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以及從事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與休假等。但是,國內工會組織不強,所謂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往往都成為老闆說了算。前幾年當勞工過勞意識抬頭,到要求勞動部全面廢止責任制,希望政府介入,但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卻只選擇檢討適用責任制的行業,逐年排除!勞動部為何作個事情可以如此拖延,難道勞動部條平司是怕事情太早作完,自己在勞動部會沒有存在感嗎?

  83. 5.勞動檢查場次少,違法比率卻很高。單就過勞之島案例的行業,客運司機、保全人員、醫療院所都是勞動部的專案勞動檢查行業。依據102年度勞動檢查年報,保全服務業全年度專案勞動條件檢查,受檢場次卻只有60家,卻超過5成違法!國道客運駕駛員的工時專案勞檢,已經到複查階段,卻仍有超過七成違法!勞動部是否有想過是因為罰鍰不夠高,所以事業單位能願選擇被罰錢,也不願意改善?

  84. 計畫總類 總受檢廠次 違反件次 處分率

  85. 總 計 830 435 52.41

  86. 第1次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 33 13 39.39

  87. 第2次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 30 9 30.00

  88. 第2次國道客運駕駛員工時專案檢查複查 9 7 77.78

  89. 零售量販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60 19 31.67

  90. 醫療院所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59 28 47.46

  91. 私立幼兒園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60 28 46.67

  92. 保全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60 33 55.00

  93. 儲配運輸物流與汽車貨運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60 47 78.33

  94. 會計服務業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60 47 78.33

  95. 養護機構勞動條件檢查 60 29 48.33

  96. 勞動派遣專案檢查 60 39 65.00

  97. 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100 58 58.00

  98. 製造業(電子業)工作時間專案檢查 119 49 41.18

  99. 建教生專案檢查 60 29 48.33

  100. 二、職業傷病給付申請、認定流程檢討

  101. 第一關、醫院端

  102. 請問部長如果勞工發生職災,請問第一件事情是什麼?是送醫。如果勞工是職業傷害,或許從外傷,醫師口頭詢問,就可以釐清工作造成。但是,如果是職業病呢?要如何協助職災勞工在第一時間就能找到職科醫生?國內的醫院是否應設勞工服務窗口,提供職災勞工所有醫療復健階段的資源?

  103. 第二關、勞保局職業傷病給付認定

  104. 依照職災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職業傷病給付可以向勞保局或各地方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雖然後者根本就沒有能力處理,絕大部份的勞工是選擇向勞保局申請,但是給付認定的機制就著重書面審查,卻完全沒有讓勞工到場說明的空間?勞保局只憑書面資料決定是否給付。換言之,提供資料的完整度會影響勞保局特約醫師的判斷。首先,如果該名勞工是提出職業醫學科醫生的診斷證明書,為何還要經由勞保局的特約職病醫師審核?如果需要經由特約職病醫師審核,還需要有前項繁複的網絡醫院就診程序?其次,關鍵還是在於政府對於職業傷病給付的心態(價值選擇),究竟是一定要與工作有關聯性才給付,還是只要無法排除與工作有關聯性就該給付?

  105. 第三關、缺乏職災重建

  106. 目前職業災害勞工只有不足的現金給付,制度上卻缺乏協助職災勞工重回職場。雖然職安署在報告中提及104年已規畫辦理職業災害復建管理中心計畫,但這種一年一計畫的協助下,職災重建就成為職安署可有可無的課題。另一方面,工作不穩定性也造成協助職災基層社工流動性大。本席辦公室就曾遇到職災勞工說縣府的社工離職,所以只好來拜託我們協助相關事宜。

  107. 本席原先期望藉由職業災害保險法的立法,勞動部可以整體性思考職災勞工重建體系,包含從醫療端、社會復健、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部分。畢竟社會保險應是以量出為入,決定要做多少事,才確定又收多少錢。但是,勞動部提出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卻只是相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職業災害給付單獨立法。完全沒有整合職災勞工保護法內重建的部分,以至於我國職災重建體系仍散落在各法規!也許勞動部保險司研議過程,不覺得這是問題,本席只請教勞動部一個問題,就是我國職災勞工重建精神,究竟有沒有重建優先於給付的原則?還是勞動部仍秉持著現金給付買斷職災勞工的一生?

  108. 營造業職業災害死亡人數不降反升!!

  109. 1.依據102年度勞動檢查年報營造業職業災害死亡人數相較於去年增加。

  110. 雖然我國整體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102年度相較於101年度下降,但若以產業區分,我國營造業的職災死亡千人率卻是呈現成長的趨勢。光去年營造業職災死亡人數就高達170人,職災死亡千人率攀升0.2489遠高於全部產業平均值0.0439。

  111. 年別 合 計 營 造 業 製 造 業 其他行業

  112. 雇工人數

  113. (千人) 死亡

  114. 人數 死 亡

  115. 千人率 雇工人數

  116. (千人) 死亡

  117. 人數 死 亡

  118. 千人率 雇工人數

  119. (千人) 死亡

  120. 人數 死 亡

  121. 千人率 雇工人數

  122. (千人) 死亡

  123. 人數 死 亡

  124. 千人率 93年 5,355 319 0.0596 677 160 0.2363 2,786 101 0.0362 1,892 58 0.0307 94年 5,767 380 0.0659 686 200 0.2915 2,782 116 0.0417 2,299 64 0.0278 95年 6,349 368 0.0580 701 190 0.2710 2,810 116 0.0413 2,838 62 0.0218 96年 6,432 298 0.0463 707 137 0.1938 2,840 106 0.0373 2,885 55 0.0191 97年 6,314 330 0.0522 703 161 0.2290 2,702 102 0.0377 2,909 67 0.0230 98年 6,481 239 0.0369 710 113 0.1592 2,783 67 0.0240 2,988 59 0.0197 99年 6,742 292 0.0433 721 133 0.…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林淑芬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林淑芬

    千人率 93年 5,355 319 0.0596 677 160 0.2363 2,786 101 0.0362 1,892 58 0.0307 94年 5,767 380 0.0659 686 200 0.2915 2,782 116 0.0417 2,299 64 0.0278 95年 6,349 368 0.0580 701 190 0.2710 2,810 116 0.0413 2,838 62 0.0218 96年 6,432 298 0.0463 707 137 0.1938 2,840 106 0.0373 2,885 55 0.0191 97年 6,314 330 0.0522 703 161 0.2290 2,702 102 0.0377 2,909 67 0.0230 98年 6,481 239 0.0369 710 113 0.1592 2,783 67 0.0240 2,988 59 0.0197 99年 6,742 292 0.0433 721 133 0.1844 2,935 97 0.0330 3,086 62 0.0201 100年 6,907 281 0.0406 729 127 0.1742 2,988 100 0.0334 3,190 54 0.0169 101年 6,910 329 0.0476 704 151 0.2145 2,990 110 0.0368 3,216 68 0.0211 102年 7,077 311 0.0439 683 170 0.2489 3,108 85 0.0273 3,286 56 0.0170 2.營造業之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因素,又以墜落、滾落為多數。

  2. 林淑芬

    依據102年度勞保局職業災害死亡給付,因墜落、滾落之死亡勞工人數121人,其中45名勞工從事營造業。

  3. 林淑芬

    行 業 別 總 計 墜 落 、 滾 落

  4. 林淑芬

    (1)

  5. 林淑芬

    傷 病 失 能 死 亡 傷 病 失 能 死 亡

  6. 林淑芬

    總 計 54,133 3,566 593 4,255 270 121 農、林、漁、牧業 513 69 54 78 9 11

  7. 林淑芬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9 3 - 4 - -

  8. 林淑芬

    製 造 業 18,301 1,619 165 888 59 28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33 9 2 2 - 1

  9. 林淑芬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464 30 5 46 2 -

  10. 林淑芬

    營 造 業 9,859 483 109 1,810 105 45 3.屋頂作業為墜落職災高危險性作業

  11. 林淑芬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0年度研究分析2001─2005年期間411件營造業墜落職災檢查報告書,逐一統計職業災害墜落地點,以鷹架與工作台次數最多23.6%、營建物大型鋼樑15.1%、踏穿屋頂天窗12.4%、梯子墜落9.3%、地板平地或地面邊緣7.1%、屋頂邊緣或開口6.6%、地板開口6.3%,自未滿兩公尺高度墜落5.83%,依照上述八個地點共佔了全部墜落案例86.13%。

  12. 林淑芬

    依照作業因素,排名前五名是:屋頂作業共71件,占17.3%;第二則是鋼構作業共47件,占11.4%;拆除作業與模板作業各有36件,占8.8%;再來就是吊掛搬運作業34件,8.3%。

  13. 林淑芬

    4.營造業之臨時工為職業災害的高危險群!

  14. 林淑芬

    造成勞工墜落的原因,經常歸納為不安全的行為、不安全的機具設備、不安全環境及個人安全裝備不安全。但是,本席要強調營造業的勞工多屬於無一定雇主之流動性勞工,對於工作現場不熟識。亦有專家學者指出,台灣因為社會文化關係,基層勞工經常有「因為命運艱苦所以從事危險工作」的宿命理論,因此對自身安全的保障較為忽視。所以,工作場所工安管理重要性勝過於勞工個別工安意識。依據職安所100年度研究報告指出,勞動作業現場檢核面,中小企業發生職業災害傷亡件數占全產業的50%以上,主要原因就是欠缺人力及物力,且因為安衛設施因陋就簡防災資訊不足導致職災發生。

  15. 林淑芬

    況且,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四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其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由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該研究報告指出前項墜落職業災害之情形,皆有違反此法令型態。顯然,在30人以下的小型事業單位,成為職業安全衛生預防的漏洞!

  16. 林淑芬

    縱使,職業安全衛生署每年編列預算從事營造業、墜落相關職災防治計畫與宣導,但出席人員仍是以職業安全衛生主管專業人員,職安署有針對30人以下的小型事業單位進行專門職安訓練,或是加強屋頂作業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嗎?

  17. 林淑芬

    計畫名稱 年度 預(決)算數

  18. 林淑芬

    墜落災害預防宣導及輔導計畫 103 155萬

  19. 林淑芬

    104 200萬

  20. 林淑芬

    中小型營造工地輔導改善及有關職業工會會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 103 755萬

  21. 林淑芬

    104 1000萬

  22. 林淑芬

    營造業職業災害防治計畫 103 393萬

  23. 林淑芬

    104 400萬

  24. 林淑芬

    屋頂作業墜落災害預防加強策略計畫 104 500萬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淑芬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