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忠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新北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核四是否應續建、封存或啟用?認為核四前期已投入大量公帑,後續經費也必須支出「前面已經花了這麼多錢,剩下的不論是三百億還是幾百億都得要花」核四是否應續建、封存或啟用?認為當初不如讓核四交付公投「坦白說,不如在那個時候就讓它公投算了,說不定公投後的情況就不一樣了」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贊成投票權降到十八歲、年滿十八歲就是公民,但主張公民權要有一致性,十八歲以上即為成年人,要負責所有的權利與義務。「除了贊成投票權是全體國民只要年滿十八歲就是公民,十八歲以上就是成年人,要負責所有的權利與義務。」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為維護國家政權與社會穩定,公投提案人數部分應訂為並維持原來的千分之五。「為了整個國家政權、社會的穩定,本席認為,提案部分應訂為千分之五」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主管機關無法查出違背本人意思而被列入連署名冊的情形,能剔除的只有已經死亡的部分。「你有辦法去剔除?有辦法剔除的只有那個人是死掉的部分,你有沒有辦法去看出來違背他本人意思,而且在連署書中已經登載,被中選會、主管機關認定為有效人數的?」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在籍投票要儘早提早實施,一定要加緊腳步。「我們認為不在籍投票要儘早提早實施」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既然要進入逐條審查,就應該依照條次一條一條從頭開始討論。「但是既然要進入逐條,就應該依照條次一條一條審查」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提案縱然不要求具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仍應規定提案人一定要親自簽名或蓋章。「縱然不要具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仍應規定提案人一定要親自簽名或蓋章。」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地方性公投部分的提案門檻也不要太低。「但是在地方性公投部分,我們建議也不要太低。」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要謹慎,因為一再公投會讓國家不穩定,且若凡事都公投會沒有人負責。「我個人認為公投還是要謹慎,因為一再公投會讓國家不穩定,事情總是要有人負責,如果凡事都公投的話,很多事就沒有人負責」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修正公投法要多開公聽會以讓議程更透明化,避免被質疑黑箱作業。「因此,本席主張開公聽會,避免人家質疑黑箱作業。」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存在的必要,主管機關或審議委員會有存在在行政院的必要。「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或審議委員會有存在在行政院的必要。」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電子連署有效率,但擔心可能出現冒名頂替的問題。「電子連署也是有效率啊!本席擔心會不會有冒名頂替的問題?」

發言紀錄

  1.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要語重心長的提醒三位政務官,立委與總統的二合一選舉已經確定於105年1月16日合併舉行,對不對?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張委員慶忠

    這已經沒有辦法改變了,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明年1月31日立委任期屆滿,2月1日新任立委第一次集會時要選舉出立法院的正、副院長,總統也必須要任命新的行政院長,以示負責,對不對?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張委員慶忠

    對,閣揆應該在1月31日前要總辭,請問那時候是由馬總統還是新當選的總統來任命新閣揆?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張委員慶忠

    所以新民意在這一段時間是沒有受到尊重的,這樣的情況將來必然會發生,上次質詢時我也曾提醒三位要讓所有人民瞭解將來會有一個現象,那就是新總統當選後,在就職前是沒有權力任命新閣揆,還是要由原來的總統來任命新閣揆,也就是說,在520之前的這段時間是所謂的責任政治空窗期,行政院內政部及中選會是否應該讓老百姓知道,明年2月1日到5月20日這段時間,國家是處於這樣的情況,未來新的閣揆並不是由新民意選出的總統所任命,要讓所有老百姓心裡有數。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張委員慶忠

    對,我就是要凸顯二合一選舉訂在105年1月16日的矛盾點,我現在講這個話的用意並不是說要改或怎麼樣,但是應該要讓所有的人民知道,瞭解這個決定在將來一定會造成空窗期,請所有國民都要接受,不要到時候國家又亂了,人民又亂了,街頭又有人在吵架,無論是選務也好、選政也好,都應該要防範於未然,將來會有一段這樣的時期,本席拜託主委和秘書長一定要提早因應。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張委員慶忠

    另外,我們認為不在籍投票要儘早提早實施,我們歷經專制體制、補選全國性中央民意代表、老國代間接選總統,一直到現在由全民直選出,進步很快,現在我們推不在籍投票,可以方便台商、華僑等有投標權的人,讓全世界都知道中華民國不僅經濟發展,中華民國的自由民主也可以散播到全世界,個人認為對不在籍投票一定要加緊腳步,好不好?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張委員慶忠

    原則上,選舉就是選人,因為人才能夠負責,做不好才有檢討的對象,最近的熱門話題是亞投行,對於是否加入亞投行,如果以這件事為題目送到公投審議委員會,請問會不會通過呢?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張委員慶忠

    涉及到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要加入,執政的行政院……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張委員慶忠

    對,就是行政權負責。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張委員慶忠

    對,我個人認為公投還是要謹慎,因為一再公投會讓國家不穩定,事情總是要有人負責,如果凡事都公投的話,很多事就沒有人負責,本席是主張有些事情一定要公投,而且一定要謹慎面對公投。謝謝。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就照條文……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主席提到要先審查比較有可能通過的幾個項目,但是既然要進入逐條,就應該依照條次一條一條審查,否則像我這樣反應比較慢的人可能會反應不過來,所以對於逐條審查,本席建議從頭開始討論。謝謝。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條文規定,有關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剛剛行政單位也特別說明,這部分是否召開公聽會集思廣益,看看社會大眾的反映,所以建議是否由本委員會特別召開公聽會,或者由行政院召開公聽會。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張委員慶忠

    對於修正公投法一事,無論朝野或社會大眾都非常重視,本席認為還是要集思廣益,大家詳細的討論,討論的過程越透明化越好。剛才總召特別提醒本席,一語驚醒夢中人,他說召開公聽會是拖延時間,事實上,本席認為開公聽會可以讓議程更透明化。我個人背負很大的責任,在審查服貿時,大家都知道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書是ECFA,ECFA底下的項目有五個,第一個是早收清單,第二個是投資保障,第三個是服貿,第四個是貨貿,第五個是爭端解決,當我們進行到服貿的時候,因為原來行政院送來是備查案,後來大會也同意改為審查案,目的就是能夠修法,或是讓任何法案更為透明化,後來公聽會從原來的4場,增加了16場,總共開了20場。服貿送進本院是在102年6月22日,經過6月27日朝野協商以後,公聽會一直召開到103年3月份,在召開公聽會的過程中,邀請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以及各行各業代表,但是很不幸,本席還是被質疑黑箱作業,事實上本席是經過努力了,開公聽會是為了讓整個議程更加透明化,因此,本席主張開公聽會,避免人家質疑黑箱作業。甚至於剛才鄭委員麗君也特別提到後來說要發動「割闌尾計畫」,本席又變成眾矢之的,怎麼壞運都輪到我?後來有很多人問我,其實我也搞不懂,像陸生到台灣唸書是教育部的事情,我主持會議時,一群同仁還是把我圍住一頓打,我也感到很奇怪,這是教育部的事情,怎麼我會被K?

  28. 總之,本席就是認為要多開公聽會,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其存在的必要。本席記得有一次公投議案,我忘了完整的題目,就是有關入聯的問題,當時公投沒有過,我們不曉得公投審議委員會當時的主張為何,假如我們都同意,結果沒有加入,那會更傷腦筋,所以本席認為事不宜操之過急,讓全民都參與,公投也不要門檻,大家都有共識,很快就會通過,謝謝。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鄭麗君委員的指教,我絕對沒有說要延長投票時間一定要等反攻大陸,我絕對從來沒有這樣講,各位可以去調任何錄音帶。而且我認為我們早就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早就反攻大陸了,所以現在是臺灣優勢、臺灣精神。那也要特別跟大家報告,事實上,關於服貿,歷史會站在我這一邊,我向大家說明一下,在滿清末年,康有為、梁啟超提出新政,如果當時不是滿清政府那些顢頇的官員反對,說不定對清朝來講是一件好事。但是在經過了150年以後,歷史告訴我們,提出新政的人主張我們是一個海洋國家,所以一定要有貿易,我們一定要和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來進行貿易,服貿當然也是如此。所以本席認為我不委屈,等過了100年以後,我們大家再來回顧,到那時候歷史會站在我這一邊,謝謝。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有意見。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公投法和選罷法完全不一樣,因為什麼事情都要有人負責,所以我們要選總統,我們要選首長,我們要組成行政院來推動和執行政務,而公投就很單純,就是決定一件事情,不要說什麼,就算是一般的管理委員會,一般的程序也要有出席者一半以上同意,才能解決一些事情,所以我們選舉就是要選人,選出來的人做得對不對,隨時要面對全民,接受全民的檢討,他要負責,行政機關對於很多事情責無旁貸。為什麼要有審議委員會?審議委員會雖然是在行政院之下,但是審議委員會的組成也是要經過各政黨依立法院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有些事情就是要跳過行政機關,假如很容易就用公投來解決事情,這對國家的長治久安不是一個很好的選項。舉例來說,最近大家在討論我們要不要提出參加亞洲基礎建設投資銀行的意願書,這也是全國性的,是不是也要經過公投?但這明明就是行政權,我們也不能因為有公投法就把行政權拿掉,變成我們選出來的人不用負責,這樣會讓他們太過輕鬆,也是不行,該有人負責的就是要有人負責。之所以主管機關要在行政院,要有審議委員會,就是因為有些事情是行政機關就可以做、就可以負責的。因為有選政與選務之分,選罷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因為它負責選政,選舉事務是選務,就由中選會負責,或者各地方政府選舉委員會負責;公投法也應該是這樣,行政院各部會做就可以的事情是選政,當然要由審議委員會詳細評估,如果不管什麼事情都公投,那就很多事情沒辦法做了,我們這個國家也沒辦法進步。現在鄰近每個國家都在進步,我們不能再停滯了,本席認為主管機關或審議委員會有存在在行政院的必要。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剛才發言時已特別提出,所謂選舉權就是選人來做事、來負責,跟公投有很大的區別。當然,本席非常佩服立法院的老前輩,人稱「蔡公投」的蔡同榮先生生前一直努力推動公投,讓整個公投能夠法制化。而在公投法制化的過程中,我們都知道,那時是由民進黨執政,所以是在行政院之下成立審議委員會;還有,依照當時公投法的規定,不論是審議委員會或是主管機關,都是在「蔡公投」的努力下規劃完成,而這幾年來,我們推動公投也是不遺餘力,所以今天修法,一定要向全民及社會負責,絕對要摒除昨是今非的觀念。

  37. 說到這裡,本席要請教秘書長,行政院去年推動停建核四的政策,對於停建核四,民進黨和很多在野人士都認為一定要公投,現在沒有經過公投,為什麼要把它停下來?是否要向社會大眾負責?事實上,停建核四是一個很大的政策,假如依照公投程序,這個議題必須經審議委員會通過,那麼我想在程序上不一定會通過,這時我們就要把責任交給行政院。當然,反對核四的意見這麼多,人數上有沒有超過半數我們不得而知,但是經過投票的話,如果結果是49.9%贊成停建,那也是沒有通過。事實上,在李總統時代籌建的核四已經動工了,而在陳水扁總統時代經過8年花了兩千多億的公帑,所以馬總統時代硬著頭皮不做好也不行,前面已經花了這麼多錢,剩下的不論是三百億還是幾百億都得要花,坦白說,不如在那個時候就讓它公投算了,說不定公投後的情況就不一樣了。我們捫心自問,就整體性長遠、長久發展而言,不如交給行政機關負責,誰當總統、誰執政就交給他負責。就停建核四這件事,是目前馬總統主導的行政院決定停建核四的嗎?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張委員慶忠

    (在席位上)這和憲法中所謂的公民有無牴觸?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投票權包括選罷法的投票,因為選舉權或公投法都是在投票,投票年齡降到十八歲,本席是迎合時代潮流。假如現在大家都主張十八歲,本席在這裡一定要提醒,公民權一定要有一致性,是不是十八歲以後就變成成年人?我們身為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在修法的時候要全盤考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除了贊成投票權是全體國民只要年滿十八歲就是公民,十八歲以上就是成年人,要負責所有的權利與義務。這樣讓人家覺得立法院是非常有水準的,以上。謝謝!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張委員慶忠

    鄭委員的版本固然不錯,但我覺得縱然不要具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仍應規定提案人一定要親自簽名或蓋章。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張委員慶忠

    那只是方法之一。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張委員慶忠

    本席建議在鄭委員修正動議第五項「逐欄填寫」,後面加上「提案人應親自簽名後蓋章」。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張委員慶忠

    你說的是領銜人,本席說的是提案人……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張委員慶忠

    本席比較擔心的是有人冒名去填寫……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張委員慶忠

    電子連署也是有效率啊!本席擔心會不會有冒名頂替的問題?可否請行政單位說明要如何防止?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張委員慶忠

    本席剛剛說了,有人已經過世了,還在提名、蓋章,像這樣的情況,你們有辦法審查嗎?你們會如何處理?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張委員慶忠

    連署書既然有偽造,領銜人即涉及偽造……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張委員慶忠

    你就要查發起人……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張委員慶忠

    不是,現在是這樣子,你說查到一個,或者是少數,這個中選會能怎麼查?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張委員慶忠

    我知道,我講完,……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張委員慶忠

    他現在是說,除非發覺是死亡的,但假如連署書並不違背本意,他沒有去連署,也沒有死掉,那麼對連署的人如何去審查出來?假如連署書是這樣的,那跟門檻高低有什麼關係?門檻要高很簡單,知道這個人是活的,雖然他不連署,但替他簽一簽也算,也過門檻了,上次吳委員育昇罷免案就曾發生這樣的事,沒有要罷免他、沒有要連署的人,是要拜託他繼續做的人,結果也被列在連署書中,諸如此類怎麼辦?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張委員慶忠

    你有辦法去剔除?有辦法剔除的只有那個人是死掉的部分,你有沒有辦法去看出來違背他本人意思,而且在連署書中已經登載,被中選會、主管機關認定為有效人數的?這個一開始就走歪了,譬如本來是反對公投的人可能列在贊成的連署名冊中,這種情形你們如何防止?你要告訴我,你告訴我,我聽得下去,我就會支持你。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張委員慶忠

    所以你們也無法將是不是公投案的整個事實查清,變成簽連署越多的就贏了,這樣立法等於讓人有走旁門左道的方法。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張委員慶忠

    有喔?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張委員慶忠

    會議是不是到下午5點半結束?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張委員慶忠

    還是5點半!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張委員慶忠

    有。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張委員慶忠

    不是啦!我……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張委員慶忠

    第十條再來討論,拜託!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張委員慶忠

    本席建議還是維持原來的千分之五。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為了整個國家政權、社會的穩定,本席認為,提案部分應訂為千分之五,在這個基礎之下,將來全民的意見才能得到尊重。我最擔心的是,將來的公投可能沒有人負責,因為提案人部分並沒有設定任何要件,只要願意領銜提案就可以,沒有特別的限制,除非我們賦予領銜人什麼樣的資格。一件事情做不好,如果是行政院就由院長負責,如果是縣市政府就由縣市首長負責,提案人的權利、是不是成案,事關重大,所以本席認為提案人應訂為千分之五。既然提案人這麼重要,假如提案人未簽名蓋章或未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恐有不當,所以陳委員唐山、陳委員歐珀都主張要本人簽名蓋章以示負責,而且還要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如有偽造情形,就予以駁回。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張委員慶忠

    千分之五。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投法第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事實上,公投法不只全國性公投,還有地方性公投,這部分確實有需要修正的地方,地方性公投部分好像沒有特別的……,第二十七條有?那是幾分之幾?是千分之五嗎?假如地方性公投的規定是千分之五,現在有很多縣市的人口在十幾萬至三十幾萬人之間,以30萬人口為例,它的萬分之一才30人、千分之一才300人、千分之五才一千多人,所以本席認為,公投茲事體大。我方才就以核四停建為例,之所以那麼快就停建,最主要是行政機關說大家的意見是這樣,所以就停建不蓋了,這才真正要賦予行政權來負責。我認為如果能維持千分之五,以表示這件事茲事體大,大家是否思考看看?但是在地方性公投部分,我們建議也不要太低。謝謝。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張委員慶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事實上,這個提案的門檻部分,無論是全國性或地方性,原條文規定都是千分之五,我們已經從原本的國大代表制度到直選總統,一直到現在成為由全體公民直接選舉國家領導人,也就是選總統,坦白講,這在世界上已經非常少了,臺灣的民主發展為全世界所矚目。後來能繼續進入公投,我剛才也一再提起,這要敬佩與感念我們的前輩蔡公投─蔡同榮老先生的努力。而且當初原始的法制化條文也是民進黨執政時的行政院所提出之版本,原來規定的門檻是千分之五,現在這樣改得太多了。基本上,假如大家都有共識要降一點,是不是就降一點?我認為大家要思考,公投太頻繁不見得是好事。尤其公投法的修法在本會期是否能夠通過,我個人認為還要很努力;而下會期是否能夠通過,也還是要很努力。但是我們修一個法要有通盤性、全國性的考慮,不要修了這個法,卻給下一屆總統或執政當局造成行政執行上很大的困擾。

  92. 本席認為誰都有機會執政,當時在民進黨陳水扁執政時代,蔡公投定了這個門檻,我舉個例子來說,我們內政委員會曾經為了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基金在林口蓋社會住宅做過討論,它所用的地是內政部的,錢也是內政部的,當時台北市市長是郝龍斌,大家心想下一屆選舉是不是還是會由國民黨籍的擔任台北市市長執政,這也不一定,因為民意如流水,流來流去;所以11月29日的選舉之後,我們全體都支持世大運選手村,一樣是由內政部主導,一樣是內政部提供的地,一樣是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基金的錢。結果現在台北市長是柯P,他要繼續這個計畫。執政是有延續性的,關於這個選手村,哪怕現在是柯P擔任市長,我們也要尊重他,讓世大運辦得非常好,所有內政委員會的委員也都支持柯P趕快在林口將選手村蓋好。

  93. 本席建議,法條的修正不只是考慮到現在由誰執政而已,本會期如果沒有通過公投法,等到下會期通過,接下來萬一柯P又來參選總統而且當選,這也是全民的意思。本席認為原來訂定的門檻是千分之五,對於原先蔡公投花費的心血,我們不要一下子就改得跟以前相差很多,我覺得這是對先人、對前輩的不敬。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張慶忠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