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麗君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徹底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避免為政者以政治力操作審查「應該澈底從制度上予以廢除,避免為政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操作審議委員會,所以它應該完全廢除。」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公投通過應採簡單多數並廢除同意須達選舉權人總數一半的規定「現在所有朝野政黨都支持下修公投法,最重要就是簡單多數,廢除通過人必須是選舉權人一半的規定,否則就存在陳文茜所揭露的真相。」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公投連署須檢附身分證影本,認為立法應方便人民連署而非耗費人力物力財力「另外,其他委員的版本中有提到身分證影本的部分,我認為無此需要,因為我們制定的法案應該是方便人民連署,而不是讓人民在連署上曠日廢時,徒然造成人力、物力及財力上的消耗」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在條文內課予主管機關建立電子連署系統的責任以方便人民連署「我們就要在條文內課責主管機關應建立電子連署系統,也就是說,政府應該先做好這個系統,以方便人民連署。」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公投法投票年齡應下降到十八歲「有關第七條,本席有一個修正動議,也希望投票年齡可以下降到十八歲」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支持陳唐山委員擴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的提案,認為公投為實踐主權在民、對抗執政專權並矯正代議失靈,不應以法律狹隘限制適用範圍「因此公投適用範圍不應該做太多太多的限制,所以本席贊成陳唐山委員的提案,將公投的適用範圍予以擴充。」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應將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事項中的「投資」一項刪除,讓重大投資案可經公民投票直接決定「它保留了原公投法之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我建議再把「投資」這一項刪除。」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反對行政權對人民公投提案進行實質審查,認為中選會僅應負責形式與程序並協助補正提案「我們完全反對實質審查!」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將公民投票提案門檻由現行千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一「事實上,我主張公民投票提案門檻為萬分之一」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秘書長,你知不知道社會對於要求補正公投法的訴求內容是什麼嗎?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鄭委員麗君

    你贊不贊成?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鄭委員麗君

    部長,你贊不贊成?就是門檻下修及廢除審議委員會。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鄭委員麗君

    你剛剛不是說可以討論嗎?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鄭委員麗君

    你現在是針對連署及提案部分,那通過的部分呢?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鄭委員麗君

    你個人贊不贊成?你不要像一個獨裁者一樣,表示人民可以討論,但是你還是不贊成下修。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鄭委員麗君

    內政部要召開公聽會嘛!是不是?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鄭委員麗君

    好,那本席再請教秘書長,你贊不贊成門檻下修?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鄭委員麗君

    要召開公聽會,那我請問你,召開公聽會,會邀請哪些公民團體?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鄭委員麗君

    你邀請哪些公民團體?包不包括島國前進、人民作主等等力主下修鳥籠公投法的這些相關團體?你能不能承諾邀請……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鄭委員麗君

    包括要求補正公投法的團體?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鄭委員麗君

    可不可以?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鄭委員麗君

    不能一言堂?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鄭委員麗君

    國民黨朱立倫主席曾經表示要合理調整公投法門檻,你贊不贊成朱主席這樣的意見?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鄭委員麗君

    下修你贊不贊成?他明確表示要下修公投法門檻,你贊不贊成?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鄭委員麗君

    秘書長,其實你不必在這邊閃躲,民進黨主席很清楚支持、主張補正公投法,國民黨朱立倫主席也曾經表示要下修公投法門檻,朝野政黨其實都表態了,但是行政機關還是不願意表達願意聽從民意的態度,本席再給你一次機會,請具體告訴我們,你們可以送出下修公投法門檻的政院版草案嗎?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鄭委員麗君

    社會有這麼多要求補正公投法的意見,而你們送進來的版本竟然只有不在籍投票部分,這是漠視大家的主張。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鄭委員麗君

    在此我要誠心呼籲國民黨委員,你們主席都說要下修公投法門檻,而今天教委會審查非核家園推動法,朱立倫也說核四不運轉,核一、二、三要如期除役,剛剛條文也都通過了,但是國民黨委員又在杯葛,不聽民進黨的意見,至少也應該聽聽朱主席的看法。秘書長,我上次也質詢過,你知道為什麼我們會稱現在的公投法是鳥籠公投法嗎?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鄭委員麗君

    不容易通過,關鍵在第幾條條文?第十條,對不對?其實不只是這一條,我們來看看鳥籠公投法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的比較;當一個人民要行使公投權,要對一件事情表達其決定的意見時,首先要先提案,這需要千分之五,就是9萬人簽署,但是一個公民決定參選總統,只要領表、繳保證金就可以了,不用提案連署;當一個公民提案要連署成案時,需要有百分之五,就是9萬人簽署,但對於總統、副總統的連署,只要25萬人就可以了;當公投投票時,最後有效票要投票權人的二分之一,就是900萬人,但是我們的總統、副總統選舉卻是簡單多數,請教秘書長,誰是國家主人?是人民?還是總統、副總統?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鄭委員麗君

    你回答我的問題,誰是國家主人?是人民?還是總統、副總統?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鄭委員麗君

    人民要選舉成為總統、副總統,門檻的規定比我們公投法還要低,這就是我們……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鄭委員麗君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鳥籠公投法,秘書長,這個叫做公僕欺主。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鄭委員麗君

    公僕欺主!公投法如果再不修,不順應民意來修,總統、行政官員及所有立委,其實都應該辭職謝罪!因為存在一個這樣的鳥籠公投法,箝制國家主人的民權直接行使!鳥籠公投法的奧妙,不是只有門檻過高,我來還原一下2005年陳文茜前委員接受中國媒體專訪的言論,她講得非常清楚,她說「這個法是鳥籠公投法,主權不讓投、領土不讓投……什麼東西都不能投,所有的門檻高得不得了,需要公民數的一半,那時候連宋都很擔心,我告訴他們不要怕,他的公投一定會垮,前面那些公投都是假的,因為要全體公民數的一半,怎麼投,投票率都只有8成,總統選舉都不曾超過8成,所以只要有3成反對的人,你就輸掉了,為什麼?因為總統投票率都不到8成,一定有2成的人不出門投票,這就是立法的技巧。只要2成不投票,再掌握3成反對的人,兩者加起來,反對就過半,也就是說我們的鳥籠公投法要求有效票要投票權人的一半,這讓沒有出門投票的人成為反對票的鐵票部隊,這就是鳥籠公投法的奧妙!」秘書長,這樣還不是公僕欺主嗎?前立委講得這麼誠實啊!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鄭委員麗君

    一部箝制人民直接民權的法,設一個陷阱,讓全國人民無法實行直接民權的法繼續存在,這是國會之恥,是台灣民主政治之恥。我再告訴部長,上次我也質詢過你,這個法又進階成詐術公投,這是獨裁者會進化的。上次我曾請教過劉主委,馬總統曾經說過,如果兩岸簽署和平協議要經過公投,請問屆時題目可不可以訂為:「你是否反對簽署和平協議?」?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鄭委員麗君

    你不敢說。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鄭委員麗君

    行政院江前院長就曾提過,他當時要國民黨立委在國會提出「你是否同意停建核四?」這是他的立場的反命題,他拿別人的反命題主張來讓人民公投。然後因為門檻太高,通不過就會被封殺,這就是詐術公投,所以民進黨委員要在議場睡5天。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鄭委員麗君

    鳥籠公投法的真相除了門檻過高之外,另一點就是詐術公投,只要有高門檻的存在再加上反命題就萬無一失了。有權力的人可以如此詐欺人民,這樣的公投法能不修嗎?秘書長還敢跟人民說不修嗎?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鄭委員麗君

    你什麼時候把下修門檻的版本送進來?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鄭委員麗君

    你的門檻什麼時候下修,取消二分之一有效票通過的門檻?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鄭委員麗君

    你的版本什麼時候送進來?如果你不願意送,就應該讓委員的版本討論通過啊!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鄭委員麗君

    你們的主張是什麼?你剛才一直不願回答。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鄭委員麗君

    二分之一有效票通過的門檻呢?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鄭委員麗君

    你這是非常明顯的推託,你不敢講嘛!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鄭委員麗君

    我已經質詢你非常多遍,今天有公民團體在,我再給行政院一次機會。你們違逆所有民意,違逆朝野政黨,只聽從馬英九的,是嗎?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鄭委員麗君

    今天我們之所以有資格站在這裡是因為人民權力的付託,這個法一日存在,總統、行政官員及立委都應全部辭職謝罪。存在這樣的法詐欺人民,公然詐欺人民,這是什麼樣的民主政治?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鄭委員麗君

    其實不只是公投法的門檻,現在立法院組成修憲委員會,我們再看看修憲的門檻比公投法還要高,當國會議決完送入公投複決時,同意人必須是選舉權人的一半。秘書長可不可以告訴我,哪個國家有這樣的門檻?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鄭委員麗君

    這就是我們的民主政治,憲法修到人民不可修,幾乎是凍憲。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鄭委員麗君

    門檻如此高,現在我們提出來了要修,因為沒有一個國家是這麼高的,只有台灣的公投法這麼高,而修憲的門檻更高,在這麼高門檻的背後還有一個詐術公投的存在。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鄭委員麗君

    現在所有朝野政黨都支持下修公投法,最重要就是簡單多數,廢除通過人必須是選舉權人一半的規定,否則就存在陳文茜所揭露的真相。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鄭委員麗君

    秘書長,你不要混淆是非,我都看過了。各國公投不管是地方公投還是全國性公投,門檻沒有像台灣這麼高的,如果有的話是因為強制性投票,也就是人民一定要投公投,不投就罰款,是有罰則的。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鄭委員麗君

    美國是聯邦制度,你不要混淆,這裡有非常專業的政治和法律學者。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鄭委員麗君

    秘書長你不要再繼續混淆了,你的立場已經很清楚,剛才說可以下修、可以討論,難道你是在欺騙立委、欺騙委員會?你現在的意思是反對下修嗎?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鄭委員麗君

    你現在的意思是反對下修嗎?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鄭委員麗君

    這部惡法已經存在這麼久,我們一天都沒有辦法等,如果我們這屆立委不補正公投法,對歷史無法負責;如果這屆修憲委員會不能把下修修憲的門檻通過並送出國會,所有的立委都對不起國人。今天我們站在國會的殿堂,至少要知道尊重國家主人的意志。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就國會來討論啊!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也有提出公投法修正草案,但非常遺憾、也非常不解的是,本席的草案在院會被退回11次,到今天仍然無法付委。令人非常難以理解的是,新任的國民黨主席一方面說公投法門檻可以下修、補正,今天列席的幾位行政官員也說可以討論,但卻仍有委員的案子被擋在院會。過去是被擋在程序委員會,但經過公民團體強力監督,程序委員會內好幾位成員被發起「割闌尾」運動,所以有些委員現在比較少在程序委員會擋案,但是跑到院會來擋案,所以本席的案子還是被擋在院會11次,目前尚未付委。今天不得已本席只能以部分修正條文修正動議的方式把案子提進來,為免耽誤大家的時間,我只提出關鍵的條文。

  92. 針對第二條,雖然我的修正動議沒有進場,不過對於陳唐山委員所提第二條的修正案,最重要的是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擴大公民投票的適用事項;第二部分就是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我們都知道公民投票是為了實踐主權在民,它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抗執政專權,並矯正代議體制的失靈,現在如果再用一個法律狹隘的限制公民投票的適用範圍,那就違背了主權在民的基本原理。因此公投適用範圍不應該做太多太多的限制,所以本席贊成陳唐山委員的提案,將公投的適用範圍予以擴充。

  93. 但是本席也建議再修正陳唐山委員修正案中的一項是,它保留了原公投法之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我建議再把「投資」這一項刪除。為什麼?近來許多重大的投資案涉及人民土地的徵收、環境的破壞跟自然資源的掠奪等等,尤其像土地迫遷等等造成社會公平正義淪喪,這些重大的投資案挾著所謂利大於弊的包裝,但事實上卻是侵害人權、違反社會正義的種種作為,目前土徵條例也都卡住了,我們希望將人權清單納入修憲案中,目前也尚未入憲,對於人權的保障非常不充足,所以我建議也把「投資」這一項刪除,應該讓人民可以保留用公民投票的方式,就重大投資案可直接以公投的方式作出決定,這是第一點。

  94. 第二點,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是許多公民團體長期要求的,我們可以看到,同樣一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在馬英九執政之後,從來沒有一個案子能被付諸公投。台灣歷史上共有6個公投案,都是在08年以前,08年以後沒有一個公投提案能夠付諸公投,唯一舉行的澎湖公投不算,那個公投案是適用離島建設條例,所以顯然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是可以用政治力操作,非常非常明顯,應該澈底從制度上予以廢除,避免為政者以自己的意志來操作審議委員會,所以它應該完全廢除。至於廢除之後,人民的提案送進政府機關應該如何處理?本席認為提案送進中選會之後,只要在程序上協助完成提案即可,如果提案意旨有一些需要再行補充,可以更完整,讓大家方便行使同意或反對,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要求補正再繼續提出來,保障人民可以依自主意志來形成提案的完整權利。就本席的版本,第五章是完全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第十條是可以擁有在一定期限內補正的機制,也就是說,政府應該是扮演協助人民提案的角色,而不應該有禁止的權力,來進行實質的審查,進而侵害直接民權。如果大家沒有意見,請支持這個部分通過,謝謝。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總召非常語重心長的勸張慶忠委員,張委員,這真的是一念之間。如果我們現在上網Google打「半分鐘」,出現的不是時鐘的「鐘」,而是張慶忠委員的「忠」,所以其實在歷史上都會有紀錄的。又如本席上次也質詢過投票時間過短的問題,目前投票時間只有到下午4點,我記得以前我們在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張委員曾經說:「要延長投票時間,等我們反攻大陸以後再來討論」,像這些本席都記得。其實我們今天在這邊所討論的內容,都會留在歷史上面,所以本席要向張委員提出建議,如果張委員要同意的話,就會很快,他同意的案子,只要30秒就會通過,如果是他不同意的案子,就要拖很久。剛剛段委員也有建議,其實不要再拖了,不要再用公聽會或其他理由來拖,我們對能夠異中求同的部分先形成共識,讓今天的審查可以有所成果,至少在歷史上能夠留下一些正面的紀錄,所以本席要懇切的請張委員跟其他執政黨的委員,既然朱主席都說公投法可以補正了,是不是讓我們臺灣的國會能夠展開新頁,能夠有一些新的可能來回應民意?真的是要懇切拜託,謝謝。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聽了兩次劉主委的發言,真的覺得枉費劉主委出身於法界,第一次你說不應該設在中選會,第二次說如果大家堅持要設在中選會,你可以考慮接受,但是兩次發言你都認為,行政院應該審查人民的公投提案,你所反對設在中選會,以及你所贊成設在行政院的理由,恰好是我們要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的理由,我們就是認為人民的公投提案,行政權不應該進行實質審查,剛剛主席講得非常清楚,公投制度就是在補代議體制之不足,就是在對抗,當人民覺得政府政策不是依循民意時,可以提案發動公投,那麼政府的角色就應該讓人民的提案可以成案,然後由國家主人作決定,行政權就不應該介入審查,不應該進行實質審查。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謂公投提案成案之後,行政權再來看看這個政策是不是就採納了、是不是就不要投了的問題。如果人民在連署的過程中,你認為那個政策很好,還是可以推動啊!但是對於人民公投的提案權,行政權不該以介入實質審查的方式來予以合法的剝奪。因此,本席非常遺憾主委竟然在這邊兩度支持跟主張行政權要介入實質審查,我們完全反對實質審查!其實依照公投法的規定,中選會能做的就是主管形式跟程序,就如同你所講的中選會的定位,主要就是協助國家主人完成這個提案,讓國家主人可以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

  99. 請教主委,中選會組織法第一條的規定是什麼?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鄭委員麗君

    可不可以把法條找出來完整唸一遍?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鄭委員麗君

    所以你還是堅持要審查?你已經逾越了一個中選會主委在這邊該講的話,你竟然在此三度主張對於人民的公投提案,行政權應介入審查!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鄭委員麗君

    請議事人員把法條給我。主委,請問依照中選會組織法第一條,中選會的任務是什麼?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鄭委員麗君

    你再唸一遍。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鄭委員麗君

    所以你有什麼資格在這邊反對?我們的公民投票主管機關是中選會,而且請主委搞清楚,所謂保障人民參政權不是只有投票,不是只有一般的選舉,而是泛指所有人民的參政權,包括選舉,也包括公投等等直接民主的權利。中選會存在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參政權,所以請你搞清楚,你要處理的程序……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鄭委員麗君

    你的職責在於維持一個公開、透明、公平的機制,而且要協助國家主人行使參政的權利,所以你不該反對!你不該逾越你的身分去主張行政院可以審查人民的公投提案,請你把這樣的主張收回去!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鄭委員麗君

    你同意?那就收回去啊!我本來不想再發言了,因為剛才主席、李俊俋委員和尤美女委員都講得很清楚,沒想到你竟然三度在這邊堅持,所以我忍不住上來講話。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鄭委員麗君

    請你收回去!否則你就逾越了中選會組織法第一條的規定,你就逾越了你的職責身分,請你收回去!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鄭委員麗君

    所以你沒有理由反對我們的提案第二條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你也沒有理由反對我們的提案第三條,你更沒有理由主張行政院可以實質進行公投提案內容的審查。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鄭委員麗君

    我剛才已經說了,你要用中選會去處理也可以,你要像李俊俋委員所講的在下面設一個任務編組也可以,但是你們要做的就是協助國家主人完成他的提案,當他的提案在程序上有些遺漏的事項時,你要提醒他補齊,好比看看他的連署人數有沒有符合法令規定之類的;至於公投適用的事項,第二條已規範得非常清楚,不容為政者擅自解釋,甚至你們應該協助的是讓整個提案修得更好,讓人民在投票時意旨更清楚,而且在法令上也應該讓他有一個補正的期限,這在本席的版本裡面都有規定,這才是你應該做的工作,而不是在這邊替行政院出面來反對。我要再次提醒主委,今天我不希望再聽到你違反職責的發言,可以嗎?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鄭委員麗君

    那就請你把剛才的主張收回去,否則你就是公開違反你的職權。請你記得,你今天坐在這邊,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參政權!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鄭委員麗君

    那請你接下來不要再發言違反!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鄭委員麗君

    主席,可不可以請他不要再講了?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第七條,本席有一個修正動議,也希望投票年齡可以下降到十八歲;另外,本席也有提出修憲案,是針對投票權的部分。剛剛秘書長表示不反對,所以也是贊成,但是我建議秘書長,我們不要為德不卒。我必須提醒,主席,我不知道秘書長是不是有考慮到這一條涉及第十條,規範我們最關心的這些提案與第十條後續的連署與通過門檻。如果大家都同意十八歲,我是非常支持,因為本席有提案,秘書長也支持,也請秘書長同時支持下修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為什麼?因為投票權人的母數會變大,所以原來設限的一些比率,就是原法設定的千分之五、百分之五與二分之一通過、二分之一通過的比率母數所涉及的投票權人會增加,所以門檻會更高。所以秘書長如果同意,請一併同意,不要為德不卒,我們馬上就要進入第十條的討論,召委,我們是不是可以先看第十條,把投票年齡與第十條一併做討論。當然,我非常贊成把投票年齡下降到十八歲的部分先通過。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鄭委員麗君

    (在席位上)本席的意思是說,先通過,但是也請秘書長支持後面第十條。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秘書長提到本條係涉及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所以,今天我們就不要再繼續討論下去,但本席所提修正動議則是改為:「向主管機關為之」,這樣修正就可以跟秘書長的問題脫勾,所以,姑不論前面的條文如何決定,後面的文字都改為:「向主管機關為之」時,我們就可以繼續討論這個條文。

  132. 其次,上次我在質詢秘書長的時候,你們不也同意可以用電子連署的方式?若果如是,我們就要在條文內課責主管機關應建立電子連署系統,也就是說,政府應該先做好這個系統,以方便人民連署。對這一點,秘書長可否作一回應?因為你上次在答復本席質詢時,的確也同意電子連署,所以,對第九條我們已經算是有達成共識,應該可以通過了。

  133. 另外,其他委員的版本中有提到身分證影本的部分,我認為無此需要,因為我們制定的法案應該是方便人民連署,而不是讓人民在連署上曠日廢時,徒然造成人力、物力及財力上的消耗;同時,也可以讓人民避免再填具繁複的文件,或是經過漫長的送件程序,基於上述,我建議原提案委員應提出修正動議,在文字上刪得更精簡一點。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鄭委員麗君

    就照我的版本通過好了!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版本已提示格式應逐欄填寫,而書面格式中就已經有簽名欄,如果是以電子連署方式,在現有技術上可能就是採取自然人憑證,所以,這部分也是依格式處理,如此一來,就不會因為不同連署工具而造成受限於書面的困擾。

  138. 總的來看,我的版本就是照原條文再增加第一項及第三項,所以,請各位委員不是通過我的版本,就是照原條文再增加我提出版本的第一項及第三項,因為在內容上兩者都一樣。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鄭委員麗君

    本席的第一項是主管機關有建置系統之責任,至於連署方法則在二、三項,第二項指的是書面,因為他要檢具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第三項是電子提案要用電磁紀錄。所以你的連署方式是在本席提案的二、三項,本席的第一項先對你課以系統,如果沒有建置系統,要如何進行電子連署?本席的第三項規定「採電子提案者」就是在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之外的其他方法。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鄭委員麗君

    另外,本席也同意段委員對第四項的修正,他建議將「前項」改為「前兩項」或是將「前項領銜人」改為「提案領銜人」。謝謝。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鄭委員麗君

    張委員,我剛剛說過了……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鄭委員麗君

    既有的格式裡面就包含簽名,所以依格式就需要簽名,不需要再於條文裡面寫上簽名,像電子連署可能用自然人憑證,如果不這樣的話,就只規範到其中一個……

  1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8. 鄭委員麗君

    只要整理第十條第一項就行了。

  1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0. 鄭委員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提案門檻,秘書長一開始就說提案連署可以討論下修,現行條文是千分之五,台聯的提案是1人,陳委員唐山提議修正為100人,本席所提的萬分之一是折衷版,所以建議以折衷版─萬分之一通過。另外,門檻通過之後,建議以本席的版本進行後續的討論,因為原…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鄭麗君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鄭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提案門檻,秘書長一開始就說提案連署可以討論下修,現行條文是千分之五,台聯的提案是1人,陳委員唐山提議修正為100人,本席所提的萬分之一是折衷版,所以建議以折衷版─萬分之一通過。另外,門檻通過之後,建議以本席的版本進行後續的討論,因為原條文第十條和第十四條都是規範提案的部分,但兩者是矛盾的,第十條規定10天內,第十四條則規定15天,當時行政院曾經為此矛盾提出覆議案,但是沒有通過,後來才以施行細則的方式處理,如果我們現在根據原條文討論,可能會很困難,但我的第十條已經整合原條文第十條和第十四條,而且可以回應張委員慶忠的憂慮,所以後續可以用我的版本討論。

  2. 鄭麗君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必須再次陳述我的主張,事實上,我主張公民投票提案門檻為萬分之一,而且我非常認同台聯黨團版本的精神,提案人只需一人即可成案。本席在質詢之前曾經做過對照比較,若一位公民要參選總統或副總統,只需領取申請表及繳交保證金即可參選,但如果發起人想要發起公民投票,譬如當年為了國人是否要吃美國牛肉,發起人不但要提案,甚至要先行連署,如此作法實在相當地不對稱、不公平。基本上,我國採用兩階段連署方式,不但提案要連署,成案之後也要通過連署門檻,但綜觀其他國家提案只需要第一階段即算是完成連署,發起人只需填寫申請表註明提案議題,若行政機關檢視申請表的形式沒有問題,發起人即可展開連署,屆時依照連署人數、文件是否補齊,再決定是否成案。大部分國家都只需完成第一階段的連署,唯獨我國採用兩階段連署方式。事實上,我們已經是勉為其難地在此討論第一階段的連署門檻,所以本席認為連署門檻不應該太高。若公民投票提案門檻降至萬分之一,我認為這比台聯黨團的提案門檻還高,可見,公民投票提案門檻規定為萬分之一並沒有降得很低。因為我強調這條條文是適用全國與地方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提案門檻規定都是萬分之一,而且其採計的母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我們不妨想想,地方舉行公投適用萬分之一的母數,相當於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人數,這已經是很不公平之事,所以這部分應該再做更細緻的區分。本席的版本已經相當地退讓,這已經是我的底線,否則我是非常認同台聯黨團的精神,因此本席建議,公民投票提案門檻規定為萬分之一。

  3. 鄭麗君

    (在席位上)我是指總統、副總統選舉人數,這點必須釐清,何況這項規定已經很嚴格了。

  4. 鄭麗君

    我修正前述的建議,公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但我必須強調的是,因為我國歷次投票是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投票率最高,所以我們規定的比例不應該過高,否則提案會有困難。如果發起人能夠提案,就應該讓他提案,畢竟提案之後尚需經過第二關連署的考驗,第一關只是資格審查,根本不須連署,所以這不應該設立太高的門檻。

  5. 鄭麗君

    (在席位上)你說要精算,其實我們已經精算很多年了,人民都已經公投6案了!

  6. 鄭麗君

    (在席位上)今天一定要有一個成果啦。

  7. 鄭麗君

    (在席位上)既然他們說要精算,我建議就給他們一、二小時的時間回去精算,我們就在這裡等。我很有資格講這句話,我是個餵母乳的媽媽,今天一直在這邊等,等了這麼久都不能走開,結果也等不出一個結果來。我建議給行政單位兩個小時回去精算,我們願意等,再等一、兩個小時讓你們回去精算,因為秘書長今天一直說提案和連署門檻可以下修,你比較不願意的是後續的通過,既然你可以同意,我們今天應該可以有一個進度。說實話,你們早就應該算好,人民已經精算了很多年,很多委員版本都已經提出了很多年,臺灣也公投過6個案,人民都感受到這個門檻的難度。有多少的公民團體為此連署,連署得那麼辛苦,花了那麼多人力、物力,有些案子送進去後就這樣被公審會駁回。我們已經被鳥籠公投法箝制著這麼多年,今天行政院還說要回去再精算,所以,我建議主席,我們今天就辛苦一點,我們在這裡等,請行政院現在回去算,你們算到幾點,我們都奉陪。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麗君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