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認為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須配合修正民法關於限制行為能力的規定,否則所為行為會因限制行為能力而無效。「如果民法規定你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你所做行為就是無效的,這個能不配合修嗎?我認為是要配合修的。」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現在的年輕軍人不可能受國防部長指示投票給誰。「現在的年輕軍人,你說國防部長能指示他投票給誰嗎?這個時代是不可能的!只要有這樣一句話,網路上不流傳才怪!」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質疑不信任不在籍投票的理由,認為其一樣是秘密投票。「為什麼不相信?一樣是秘密投票啊!」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不只總統選舉及公民投票要實施不在籍投票,應該所有選舉都實施。「所以不只是總統選舉及公民投票要實施不在籍投票,應該所有選舉都實施。」選舉權、公投權與被選舉權的年齡應否下修?主張贊成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關於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這個我贊成,」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要求行政部門說明、溝通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中不在籍投票案為何未付委。「你們要去說明、溝通,甚至可以拜託公民團體,說為什麼不付委。」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認為學生及勞工返鄉投票不便與花費高的問題可以用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來解決。「事實上,這些問題都可以用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來解決。」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原住民族立法委員選舉要實施不在籍投票。「我也提出原住民族立法委員選舉要實施不在籍投票。」發言紀錄
-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內政委員會曾在兩星期前針對學生及勞工返鄉投票的問題安排議程,考慮勞工星期六要上班,星期五下班後要返鄉投票不方便、要花很多錢,例如若要返回金門、馬祖或蘭嶼投票,就要花費很多錢,就算是從臺北坐火車到臺東之後,若要到蘭嶼只能坐飛機,若是要轉到成功就還相當遠,基本上在星期六早上出發是來不及的,所以有很多委員提議是否要給予補助,或是採行何種投票方式,事實上,這些問題都可以用不在籍投票的方式來解決。
- 主席
請行政院簡秘書長說明。
-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對,只要採行不在籍投票,這些問題都可以解決。
- 鄭委員天財
採行不在籍投票在選務工作上有沒有困難?
- 簡秘書長太郎
可以克服。
- 鄭委員天財
世界上有很多先進國家都在做。
- 簡秘書長太郎
沒錯。
- 鄭委員天財
為什麼號稱民主國家的臺灣沒辦法實施?
- 簡秘書長太郎
方才盧委員有提到信任度的問題。
- 鄭委員天財
為什麼?你所聽到的理由是甚麼?
- 簡秘書長太郎
就是人民相不相信的問題。
- 鄭委員天財
為什麼不相信?一樣是秘密投票啊!
- 簡秘書長太郎
雖然是秘密票,但是一種轉移投票,所以有的人……,其實現在的選舉也是採秘密投票,也是有人懷疑。
- 鄭委員天財
你們要跟公民團體講、要跟不同意的人講,事實上,希望採行不在籍投票的人是學生、勞工和軍人,他們都是年輕人。
- 簡秘書長太郎
對。
- 鄭委員天財
現在的年輕軍人,你說國防部長能指示他投票給誰嗎?這個時代是不可能的!只要有這樣一句話,網路上不流傳才怪!所以不只是總統選舉及公民投票要實施不在籍投票,應該所有選舉都實施。
-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地方五合一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困難度相對比較小。
- 鄭委員天財
那只是選務上的困難而已。
- 簡秘書長太郎
沒錯。
- 鄭委員天財
秘書長知不知道總統及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案送到立法院多久了?你不知道?你們都沒有計算!
- 簡秘書長太郎
102年就送出來了。
- 鄭委員天財
102年到現在,有沒有付委?
- 簡秘書長太郎
有付委。
- 鄭委員天財
什麼時候付委的?
- 簡秘書長太郎
今天這個公民投票法就是付委才會討論的。
- 鄭委員天財
不是,我說的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這個還沒有付委啦!被誰擋住了?你們要去說明、溝通,甚至可以拜託公民團體,說為什麼不付委。實施不在籍投票有這麼困難嗎?全世界的先進國家都在做,所以這部分應該多溝通、多協調。
關於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這個我贊成,但是在你們所寫的配套措施中,只提到選罷法要跟著改,難道只有選罷法嗎?
- 簡秘書長太郎
還有憲法。
- 鄭委員天財
憲法改了之後呢?
- 簡秘書長太郎
就配合改。
- 鄭委員天財
然後就沒有問題了嗎?
- 簡秘書長太郎
沒有問題了。
- 鄭委員天財
還有問題啦!請問法務部繆參事,投票年齡降低為18歲,除了憲法要改、選罷法要改、公民投票法要改之外,你覺得還有什麼要改?民法要不要改?
- 主席
請法務部繆參事說明。
- 繆參事卓然
主席、各位委員。民法是規定行為能力的問題。
- 鄭委員天財
對,就是行為能力。我們來看看公民投票是多麼重大,其中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此外,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包括: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這是憲法明定給人民的權利,這樣一個權利如果跟一般的行為能力相比,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第十三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七十七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以連一般的法律行為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這個限制行為能力人才可以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如果他是18歲、19歲,依民法規定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去買東西的買賣契約都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否則就無效,因為按照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而公民投票是這麼重大的一個議題,包括憲法的複決及法律的複決、創制,比一般買賣契約還重大,一般買賣契約都還得要有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對於公民投票這麼重大的議題,民法要不要跟著修正?
- 簡秘書長太郎
這個應該不是修正民法的問題,假如憲法修正通過將投票年齡降至18歲的話,選罷法及公民投票法的相關配套並不是只有修為18歲這一點,其他譬如什麼樣的人有投票權、什麼樣的人對公民投票才可以有權限,都要在那裡規範他的資格,應該是這樣講才對。
- 鄭委員天財
我們今天討論公民投票,要將投票年齡降低至18歲,你們說選罷法也要配合降低,當然,前提是憲法要通過。很多人有選舉權,也有被選舉權,而這些年齡有的是規定在一般法律中,所以即使憲法這樣訂定,然因憲法只規定你有投票權,可以投票,但你是投什麼票?決定什麼事情?如果民法規定你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你所做行為就是無效的,這個能不配合修嗎?我認為是要配合修的。這個問題現在一直都在談,降低到18歲的議題不是今天才開始的,所以我認為要配合修。
- 繆參事卓然
民法是本部法律事務司主管的法規,因為民法與公法是兩個不同的體系,對於年齡是不是一定要做這樣的配套,我們還可以再討論,像刑法的責任能力也不是20歲,而是以18歲為責任能力的條件,所以並不代表一定要做完全的配套。
- 鄭委員天財
我知道刑法有這樣的規定,因為你如果觸犯到刑法,不能說回去問一下,也不能把責任移轉給法定代理人,就像十幾歲或是未滿七歲的人也是一樣,只不過是另外一套機制而已。所以刑法又是另外一套,那是刑事責任的部分,他不是沒有犯罪,只不過是處罰方式不同,這是有差別的。關於有沒有限制行為能力、是不是完全行為能力,這是依照民法,而其他的行政法律也一樣,一般的公法也會適用到,譬如日期、期間等,都會適用到民法。民法是基本的法律,何況這又是在通則裡,這部分請法務部一併考量。
另外,關於實施不在籍投票,就原住民族而言更是需要,我也提出原住民族立法委員選舉要實施不在籍投票。從投票率就可以看出來,它的投票率非常低,即使與總統、副總統一起選舉,原住民立委投票率的落差也有將近15%到16%。其實我們是很喜歡投票的,你去看鄉下的投票率都非常高。
- 簡秘書長太郎
原住民在外工作的比率比較高。
- 鄭委員天財
關於這部分,我們要如何促成法律的通過,行政部門與立法委員都要一起努力。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