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桐豪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

親民黨親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質疑退伍軍士官兵遺眷改領退除給與須取得子女背書連署的作法,認為其導致正常遺眷因子女失聯或反對而領不到應得的半俸「導致遺眷在改領退除給與時,得不到自己子女的背書連署,最終遺眷反而領不到其該領得的半俸」軍人的退休制度是否應與公教分開處理?應如何設計?質疑配偶領取半俸須經子女簽字同意的嚴格規定,認為真正有問題的大陸籍配偶都是專找沒有子女的老榮民,該規定無法防範惡意個案「現在你們訂定比較嚴格的規定,就是配偶若想領取半俸,必須有子女們的簽字同意,可是我們都知道,大陸籍配偶真正有問題的不在於老榮民有子女,而是在於她們專門找一些沒有子女的老榮民」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桐豪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最近在媒體上傳得沸沸揚揚的一件事,就是有關大陸新娘來台嫁給特定榮民,以取得其退除役給付,請問主委,這個問題到底嚴不嚴重?又,退輔會是如何處理這些事情?

  2. 主席

    請退輔會董主任委員答復。

  3. 董主任委員翔龍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非常重視這件事,其實,從102年我就任以來,就一直有這方面的消息與相關報導出來,對榮民本身來說,只要能基於個人意願並很自由地表達他願意跟誰結婚,根據憲法規定,我們必須對他們個人的自由與選擇給予尊重;至於他們在跟外籍或大陸女子結婚之前,會裡榮服處會去做家庭訪視,或是協助入出境管理單位進行面談;在結婚之後,我們也會將其列為家庭訪視的重點,經常會去看望;除此之外,榮民願意結婚幾次,或是願意跟有多次婚姻的人在一起等等,都是其個人的事情,只要是他個人自由意志所做的決定,或是他個人有對外做過清楚的表達,會裡面大概也只有給予關注與祝福。

  4. 李委員桐豪

    有沒有特殊的掮客在中間進行穿梭呢?

  5. 董主任委員翔龍

    目前我們是有聽到相關的傳聞,至於法院有無判過的具體案例,坦白說,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看過。

  6. 李委員桐豪

    難道退輔會沒有做過任何努力,比如透過各種關係或是內部的管道等等,有沒有這樣做過?

  7. 董主任委員翔龍

    有的,容我請業管的處長跟委員報告我們在這方面所做的努力。

  8. 主席

    請退輔會服務照顧處林處長答復。

  9. 林處長高智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榮民跟大陸配偶結婚的問題,一如剛才主委所說,因為這是屬於榮民個人自由意識,我們必須給予尊重;不過,在事前我們都會做善意的勸導,事後若發現有什麼問題,我們也會給予輔導,包括以下幾個面向,第一個是到榮民家裡進行訪視,一旦發現問題時,比如有家暴的情形,我們就立即循法定程序將其轉介到地方政府相關的單位,或是協調移民署專勤隊處理;另外,我們會裡每年都會邀請這些榮民及其眷屬到會,跟地方政府與移民署等相關單位座談,不論是法令的宣導與說明、心理諮商,我們一直都有舉辦類似的活動。

  10. 李委員桐豪

    這些跟榮民婚配的大陸籍的配偶,是不是在結婚後就變成中華民國的國民,還是其仍一直保有大陸籍的身分?

  11. 林處長高智

    基本上,從大陸籍配偶初次入境面談,當然也有在此之前已有工作權,並有可能還未跟榮民取得正式的婚姻關係,惟一旦按照法律規定取得身分證之後,就正式確認其成為中華民國的國民了。

  12. 李委員桐豪

    事實上,剛才處長提到的都是屬於正常的案例,譬如大陸籍配偶來台與老榮民真實的結婚,並照顧老榮民的生活,或是提供生產力為我們國家社會做一些事情,我對這部分都沒有意見,而是看到一些不正常的狀況,比如有人專門針對一些特定的老榮民,像孤家寡人比較需要有伴侶的老榮民,替他們找個大陸籍女子結婚,經過幾年老榮民快要往生的時候又去找一位大陸籍女子,他們就這樣不斷地在做這些事情,這就是我今天要講的問題所在,請問退輔會有沒有對這部分做特別的關切與調查,甚至將一些個案列入黑名單?

  13. 林處長高智

    我們退輔會在進行家庭訪視過程中,若確實發現有類似的個案,就會立即列管,實際上,目前在我們手中的確有列管個案,依據這些個案的情況,包括行蹤不明、家暴或是經濟上因素等等,我們會依據個案的面向轉介至相關單位處理,或是由我們自行辦理輔導。

  14. 李委員桐豪

    我們不希望見到退輔會被霸凌,甚至是國家被霸凌的情況發生,但從這些不正常的個案看來,我覺得這顯然是退輔會、國家甚至我們整個國家的財政被霸凌,是非常不當的事,所以,我們希望主管部門能對這部分有所節制。由於大陸籍配偶在取得我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需要一段時間,如果在她們還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之前,原來婚配的老榮民往生,其大陸配偶隨即再改嫁,這個時候你們就應該要求她出境,以後她若改嫁再申請入境時,即由移民署接手重新審查,以查明其究竟是真結婚或是假結婚;當然,這時候如果她已經取得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我們就要另外看待了。

  15. 正是因為有發生這樣的事情,使得國防部非常擔心,因此,現在退伍軍士官兵的遺族改領退除給與時,明明夫妻已結婚,且妻子也生了很多小孩,在退伍軍士官兵往生後,可能因為家庭各種因素,小孩漸漸對母親不滿,甚至負氣離家出走,後來竟然走失了,自己也找不到回家的路,導致遺眷在改領退除給與時,得不到自己子女的背書連署,最終遺眷反而領不到其該領得的半俸,我們遇到好多這種狀況,請問退輔會在這方面是如何處理的?

  16. 董主任委員翔龍

    針對這部分,容我請給付處王處長跟委員作一說明。

  17. 主席

    請退輔會退除給付處王處長答復。

  18. 王處長德本

    主席、各位委員。依規定,所謂退伍軍士官兵遺眷申領退除給與必須經過其子女的同意,這主要是針對半俸的部分;如果遺族想一次領取撫慰金時,則須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方式辦理;根據現行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他們是先領取一次撫慰金,如果子女們同意放棄時,配偶可以選擇領取所謂的半俸。

  19. 李委員桐豪

    請問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如何?

  20. 王處長德本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是規定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21. 李委員桐豪

    但該條前文已先寫明:「除配偶外,依以下順序」,現在我們遇到的案例是配偶自己說她要領半俸,結果她的子女可能已經找不到人,或是子女們對其母親很不滿,也可能是因為其他因素,比如子女們本身有負債,他們也需要錢,所以,逼迫母親不得領半俸,因為他們想要一次領取還債,這種案例不是很奇怪嗎?過去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後來因為大陸配偶過來,才陸續出現前面所說的問題,現在你們訂定比較嚴格的規定,就是配偶若想領取半俸,必須有子女們的簽字同意,可是我們都知道,大陸籍配偶真正有問題的不在於老榮民有子女,而是在於她們專門找一些沒有子女的老榮民,換言之,如果她們真是懷有惡意而來,當然都是找那些沒有子女的老榮民才方便,對不對?

  22. 王處長德本

    我們所依據的法令及所做的處理,並非僅針對所有大陸籍的配偶。

  23. 李委員桐豪

    我的意思是說,早期國防部並沒有這樣的規定,而是在大陸籍配偶出現之後,國防部才改變規定。

  24. 王處長德本

    從民國76年服役條例制定以來,原本就有這樣的規定,一直到102年都還是這樣規定,但是102年4月份該條例再修訂之後開始有新的作法。這個新的作法就有考慮到領半俸的年齡限制,其中比較特別的是,未來不需要全部子女簽字,配偶可以先領半俸中的半數,其餘半數再由其他子女平分,這是按照繼承的方式去修法,惟該草案仍在院裡面審查當中。

  25. 李委員桐豪

    還有一點,本來應該分配的原則是按照比例,有點類似處長剛剛所說一半的一半這樣的概念,這些事情看起來是個人的權益問題,但是在社會上常常會引發很多的不平,希望退輔會在這部分能做更好的安排與管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桐豪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