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建銘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新竹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不當黨產要保全扣押,因為這段期間一直在賣,所以保全扣押很重要「不當黨產要保全扣押,因為這段期間他們一直賣啊,所以這個保全扣押很重要啊!」

發言紀錄

  1.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修刑事訴訟法,事實上我們可以看出現在法務部跟司法院,還有七個條文甲乙案併陳,持平而論,在立法例上很少有甲乙案,自從馬英九執政以後,才有這種甲乙案,像我在立法院待這麼久,不論是早期國民黨執政還是民進黨執政,應該就只有一個法案送來立法院,現在搞甲乙兩案併陳,要讓立法院裁決,事實上這裡面牽涉到很多歷史陰影的因素。我常講司法院跟法務部是長期對立,從很多法案都可以看得出來,最嚴重的就是上會期的食品衛生管理法,蔡次長跟蔡廳長的「兩蔡之爭」,這個非常嚴重,總共協商10次。當初從這個法一路引下來到刑法修正,乃至於今天刑事訴訟法修正,我常講法務部跟司法院之爭不亞於藍綠的鬥爭,我在立法院看了這麼久,永遠就是這兩個機關對上了,當然這有互推的問題,也有權責的問題,當然也有實體法、程序法等等夾雜在一起,另外還有審檢分立等等太多的事情了,所以今天情節這麼重,從這裡可以看出,總共有七條甲乙兩案併陳,這牽涉到非常關鍵性的問題。

  2. 在修食管法的時候,為了第三人沒收,搞了10次終於通過,那是前年的事情,去年年底12月18日休會,我在12月17日時還特別趕回來協商有關刑法,那時有關刑法必須同步修正,修正為可以單獨沒收,修了一個「適用裁判時法律」,這個非常重要,我想司法院一直很難接受,但是不論如何,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了。「適用裁判時法律」加上整個沒收特別程序,這個效應會有多大?連拉法葉那300億都可以拿回來,這不是只有頂新的問題,這個法案一通過,我想法國有關拉法葉的錢,其實也送還回來,這有時間壓力,這個法案趕快通過,至少300億可以拿回來,當然這是適用所有不法的狀態,不只是只有頂新等而已,現在針對頂新案,我們是亡羊補牢。所謂第三人沒收,今天的爭點應該是到底這個沒收是嚴格證明還是自由證明,這是一個很大的爭點,第二個是審理中也可以申請沒收,還是要以起訴書或申請書為原點,這就有很大的差別。我相信這部分法務部和司法院也沒有共識,光是針對沒收要嚴格證明還是自由證明就是一個很大的爭點。司法委員會也很多法律專家,事實上也有很多不同論證和看法,所以在這個地方,另外一個最大的爭點當然是「保全扣押」,剛才法務部講保全扣押沒有處理的話,根本是空的,因為這要搞到一個債權憑證,那是多久的爭議,到時候都脫產完畢了,這個「扣押」和政策有關係,今天在立法院九樓大禮堂內政、司法及法制以及財政委員會在審查不當黨產的問題,不當黨產要保全扣押,因為這段期間他們一直賣啊,所以這個保全扣押很重要啊!這個法案……

  3. 顧委員立雄

    (在席位上)那是民事……

  4. 柯委員建銘

    那我們要把保全扣押要改為刑事上的保全扣押,這要怎麼改牽涉到很大的政治效應,不是只有你們二個單位之間的爭執,也不是只有頂新案的問題。在這幾個問題上,我先請問一下這個部分,你們一直主張要嚴格證明,而法務部則希望採自由證明,你認為哪個比較好?如果採嚴格證明對法院來說會比較省事,林秘書長,你認為應該要採哪一種呢?

  5. 主席

    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6. 林秘書長錦芳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諭知沒收第三人的財產,前提是三個部分,第一是刑事違法事實的存在,第二是第三人所有的財產與違法事實之間的關聯性,第三是沒收的範圍與數額,違法事實的存在是實體事項,不是程序事項,對於違法事實的存在,在一貫的實務上,這個證明必須要達到確信的程度。至於關聯性與沒收範圍、數額的部分,究竟要到達什麼樣的程度,我們認為應該委由實務上依照刑事訴訟法來處理……

  7. 柯委員建銘

    沒收已經排除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的獨立法律效益了,是不是要採取嚴格證明呢?上次刑法修正時,對於沒收範圍及估算都有規範,另外也有過苛條款的調整,所以基本上,刑法上次修正後已經變成不是那麼的自由,也不是那麼的嚴格,兩邊的都有了。

  8. 林秘書長錦芳

    沒收沒有完全沒有排除刑罰,有一部分也是供犯罪所用,還是刑法的範疇,就是違法事實的證明,在實務上一向是認為應該要達到確信的程度,這是沒有懷疑的。

  9. 柯委員建銘

    法務部的寫法是「相當可信之證據」嘛!

  10. 林秘書長錦芳

    這個很不明確,什麼叫做相當可信的證據?

  11. 柯委員建銘

    所以要回到你們的嚴格證明?等一下還有很多法學專家會跟你討教。沒收要以特別程序來處理,在這次修法是一定要修的,有關保全扣押呢?

  12. 林秘書長錦芳

    司法院也認為保全扣押應該要增訂,我們的政策也認為要訂定,但是……

  13. 柯委員建銘

    這次送進來的修正條文怎麼沒有呢?到底誰要來訂定?

  14. 林秘書長錦芳

    因為當初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是要我們在三個月之內把條文修正出來……

  15. 柯委員建銘

    叫你們三個月不是你們兩個都要三個月……

  16. 林秘書長錦芳

    但是因為時間上來不及……

  17. 柯委員建銘

    你們都拖延了!現在是和時間競賽,這不只是頂新二審適用得到,對不對?你們送進來的修法是刑事訴訟施行法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對不對?那時候立法院要求你們三個月內把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送進來,結果刑法修正案先送進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直到今天才看到,當初就有時間的問題,因為官司一直續審,頂新現在都已經進入二審了,將來根本就適用不到嘛,頂新條款……

  18. 林秘書長錦芳

    其實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很早就出來,但我們送請法務部會銜,所以時間有……

  19. 柯委員建銘

    法務部不理你?

  20. 林秘書長錦芳

    我不知道……

  21. 柯委員建銘

    應該是這樣,你言下之意……

  22. 林秘書長錦芳

    就是他們有一段時間討論……

  23. 柯委員建銘

    所以在等他們?

  24. 林秘書長錦芳

    會銜一定等啊!

  25. 柯委員建銘

    等到最後送進來的修正案,對於你剛才所講應該要納入的保全扣押也並沒有納入啊!

  26. 林秘書長錦芳

    將來對於這個部分,我們一定會配合沒收的新制運作來修訂。

  27. 柯委員建銘

    這一次修正時就應該一併修正,沒有這樣修正來修正去的!如果這個保全扣押沒有處理,就等於有放生條款,還要扣押什麼?你要沒收人家的財產,但是沒有保全扣押,人家全部都脫產完畢了!

  28. 林秘書長錦芳

    其實在很多……

  29. 柯委員建銘

    我現在只問你一個關鍵,保全扣押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沒有被納入,這到底是你應該要寫還是法務部要寫?主席,如果這部分沒有處理好,我覺得今天就只進行詢答就好,根本沒有辦法進入逐條!到底誰要來處理保全扣押?是法務部要寫還是司法院要寫?。

  30. 林秘書長錦芳

    在刑事特別法中有很多保全扣押的規範,這部分在刑事特別法裡面是有規範的,如果在刑法……

  31. 柯委員建銘

    你的意思是法務部去寫?

  32. 林秘書長錦芳

    這部分可以再透過這樣的程序……

  33. 柯委員建銘

    為什麼法務部會銜時不放進去呢?謝次長,請你說明一下。

  34. 主席

    請法務部謝次長說明。

  35. 謝次長榮盛

    主席、各位委員。一般來說,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

  36. 柯委員建銘

    我只問你一個重點,會銜為什麼這麼慢?另外,保全扣押應該由誰來負責?這次修正案都沒有放進來!你要有意見啊,到底將來……

  37. 謝次長榮盛

    這個會銜……

  38. 柯委員建銘

    我們這次修正一定要把它放進去!

  39. 謝次長榮盛

    是。

  40. 柯委員建銘

    這個要由誰來提?

  41. 謝次長榮盛

    我們的會銜是原本要修正哪些條文,我們只能就會銜的條文來表示意見……

  42. 柯委員建銘

    你們能不能加註意見?

  43. 謝次長榮盛

    沒有辦法再新增要訂定保全扣押程序的規定……

  44. 柯委員建銘

    私下可以溝通啊!

  45. 謝次長榮盛

    他們會銜過來的就是這些條文嘛!

  46. 柯委員建銘

    你們要溝通啊!不是這樣嗎?

  47. 謝次長榮盛

    是。

  48. 柯委員建銘

    如果你們覺得有問題,你們與司法院應該可以談啊,這是很大的法理之爭啊!

  49. 謝次長榮盛

    是。

  50. 柯委員建銘

    到底這個部分要由誰來提?今天就進行詢答就好,下次把保全扣押放進來,誰要提出來?還是立法院來提算了?法務部要提案嗎?怎麼回答不出來?

  51. 主席

    請回答。

  52. 柯委員建銘

    我們不是相親在互看耶!你們要回答問題啊!

  53. 主席

    委員希望誰先回答?

  54. 柯委員建銘

    沒有關係啦!這個部分要解決,法務部與司法院二個單位,到底誰要提出保全扣押的修正案?不然立法院也能處理!

  55. 林秘書長錦芳

    委員,我剛剛說過,刑事特別法中有很多保全扣押的規定,但是法務部這一次在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將其全部排除掉了,該規定為「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所以把所有的都排除掉了,只要把這個規定拿掉,就都可以適用了,很簡單嘛!把它修正回來就好了。

  56. 柯委員建銘

    反正你們二個永遠都在爭執啦!

  57. 另外,沒收時有沒有協商?要不要協商?

  58. 林秘書長錦芳

    哪一部分?

  59. 柯委員建銘

    沒收多少能不能協商?

  60. 林秘書長錦芳

    跟誰協商?

  61. 柯委員建銘

    當事人啊,你們要沒收多少能不能談?在法院是有協商嘛!

  62. 主席

    對被沒收人啦!

  63. 柯委員建銘

    審判中,審判長可否諭知你們要去協商?

  64. 林秘書長錦芳

    協商哪部分?協商沒收?

  65. 柯委員建銘

    對,沒收範圍、沒收數額等。

  66. 林秘書長錦芳

    這部分不包括在協商的範圍。

  67. 柯委員建銘

    因為上次刑法修正時有過苛條款,沒收太多可以調整,當時有訂定過苛條款。這個要談清楚,我認為這在實務上是會遇到的。

  68. 另外,沒收主文有沒有需要記載於判決書上?

  69. 林秘書長錦芳

    要。

  70. 柯委員建銘

    但可以單獨沒收啊,單獨沒收為什麼要記載於判決書上?

  71. 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到了,但有關於刑訴修正案,這幾個問題是一路引發下來,從食管法之後,臺灣的法律完全翻轉,適用裁判時法律,當然我知道這個司法院是百分之百不同意,但終究在刑法上已經被我們修正過去了,也沒有主從刑的問題,可以單獨沒收,包括第三人沒收等等。一路下來到今天為止,今天的修正案中有7個條文是甲乙兩案併陳,我看這個問題很大。

  72. 另外,有關於適用裁判時法律,大家不要忘記,適用拉法葉案,所以這要快一點,因為法國也不會給我們太多時間,所以沒收程序要趕快處理,這整個修正案要趕快通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柯建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