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勇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法律不溯及既往並不是立法原則,而是立法以後的適用原則。「問題出在我們是在立法,而法律不溯及既往並不是立法原則。」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勞軍捐並無法律規定、大法官也認其違憲,不可以拿人民一分一毫。「當時我們的勞軍捐並沒有法律規定,大法官也說它違憲,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所以不可以拿人民一分一毫,這叫做法律保留原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國民黨應證明其財產為正當取得,若以購買或黨員黨費購買能提出證明即可保留,不能證明者全部為非法。「如果是合法取得,那就請你們證明,如果是買的,也請提出證明,那就可以保留,如果是用你們黨員交的黨費買的,那就保留,至於其他不能證明的,全部都是非法,這就是最簡單的立法原則啦!」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政黨想繼續以不公平取得的金錢參與選舉、影響選舉以取得政權,是民主國家不應該有且不應容忍的現象。「因為這樣的政黨想要繼續用金錢來取得政權,用金錢參與選舉、影響選舉,這是一個民主國家不應該有的現象,我們也不應該容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政黨不當黨產的取得條例是臺灣民主正義的實現,應趕快立法。「這個政黨不當黨產的取得條例是臺灣民主正義的實現,應該要趕快立法」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婦聯會擁有數千億元財產的來源,認為其錢是從勞軍捐來的。「婦聯會可以擁有幾千億元的財產,從哪來的?從我們的勞軍捐來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善意受讓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人民,若知情即為惡意而不予保護。「而善意受讓指的是知情或不知情,這也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人民,如果是知情的人民,那就是惡意,我們就不保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不當黨產與違法槍砲一樣,因行為不當、不符合公平正義、為社會所不容許,不應以不溯及既往或所有權絕對為由保留。「因為這個行為不當,因為不符合公平正義,是社會所不容許的,所以不當黨產和以前所擁有的這些違法槍砲是一樣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法律可以立法溯及既往,現在就是在立法。「既然可以,你們為什麼這麼說?我們現在就是在立法。」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政黨以選舉取得政權為目的、政治性強,其不當黨產沒有時效與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因為它的政治目的就是要取得政權,那怎麼可以有不當黨產?它的不當黨產怎麼可以有時效問題?它沒有時效的問題啦!也沒有什麼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啦!」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包括舉證責任等規則的適用,應該也適用於婦聯會與救國團,因為婦聯會是政治團體。「包括舉證責任等規則的適用,應該也適用婦聯會、適用救國團,因為婦聯會是一個政治團體。」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時效取得最主要是針對人民私經濟行為以保護人民所有權,國民黨所謂時效取得並無時效取得的問題。「其實沒有什麼時效取得的問題,因為時效取得最主要是針對我們人民的私經濟行為,私人經濟的行為才有所謂的時效取得,這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所有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若以不溯及既往或善意取得為由,為何納粹70年前不當取得的財產現在還是要還。「如果是善意取得,為什麼納粹70年前不當取得的財產,現在還是要還?」

發言紀錄

  1. 徐委員國勇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陳部長,如果有一個人擁有一支50年前的槍,請問是否適用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叫他交出來?如果他不交出來,會不會有刑罰的問題?

  2.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看法律規定。

  4. 徐委員國勇

    看法律規定?本席現在問你,這是你們內政部警政署主管的部分,你還回答要看法律規定,這部分已經有法律規定了啦!

  5. 陳部長威仁

    法律如果說不可以擁有槍械,或者這個槍械有殺傷力,那麼就不可以。

  6. 徐委員國勇

    告訴你,就是有,就是要抓去關啦!就這麼簡單啦!為什麼是這樣?警政署有沒有人列席?沒有嗎?

  7. 陳部長威仁

    今天不會有警政署代表。

  8. 徐委員國勇

    為什麼本席會問這個例子?這和黨產有關,本席只是要舉例,50年前就擁有的槍砲,你為什麼不說這不用溯及既往?你為什麼不說所有權絕對?為什麼要交出來?為什麼要判刑?為什麼?因為這個行為不當,因為不符合公平正義,是社會所不容許的,所以不當黨產和以前所擁有的這些違法槍砲是一樣的。

  9.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法務部郭專門委員,你有檢察官資格嗎?

  10. 主席

    請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郭專門委員說明。

  11. 郭專門委員全慶

    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

  12. 徐委員國勇

    有沒有具有檢察官資格的法務部代表列席?請問宋檢察官,你擔任檢察官多久了?

  13.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宋檢察官說明。

  14. 宋檢察官文宏

    主席、各位委員。10年。

  15. 徐委員國勇

    相當老經驗。本席請教你,如果你在辦一件案子,例如徐國勇委員可以拿一顆石頭從這裡丟到總統府,你相不相信?不相信嘛!還有什麼好回答的?你真的相信嗎?不會相信嘛!或者拿一顆石頭可以丟到美國白宮,你相不相信?絕對不相信嘛!

  16. 宋檢察官文宏

    是。

  17. 徐委員國勇

    如果本席說可以拿一顆石頭丟到主席那邊,你相不相信?相信嘛!要不要本席做做看?或者你要本席把哪一個動作做做看才相信?要丟到白宮,你才相信,對不對?因為不可能嘛!所以要丟給你看。辦案是不是這樣辦的?是嘛!

  18. 宋檢察官文宏

    基本上我們就看證據啦!

  19. 徐委員國勇

    舉證責任是原則啦!我們不討論證據的部分。法律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幾條有規定?

  20. 宋檢察官文宏

    對於當事人主張的事,他本身就要負舉證責任。

  21. 徐委員國勇

    要負舉證責任嘛!

  22. 宋檢察官文宏

    是。

  23. 徐委員國勇

    所以舉證責任在誰身上?知道了吧?那本席就告訴你國民黨的舉證責任在哪裡。國民黨打輸後來到臺灣,他們帶了什麼?他們哪來那麼多土地?所以顯然他們要證明這些土地是如何取得,就好像本席說自己可以把一顆石頭丟到白宮,就要證明給你看。國民黨要證明它的土地是正當得來的,那他們就要證明嘛!如果不能證明,就是全部都是非法的,就這麼簡單。剛剛本席提這兩個例子,就是要告訴你們不當黨產在哪裡。

  24. 請教陳部長,說到國民黨的不當黨產,本席剛剛舉了兩個例子給你聽。50年前合法取得的槍,現在會變非法,請問你們為什麼不溯及既往?你們的報告裡面有提到不溯及既往,你們為什麼這麼說?為什麼槍砲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因為它不正義、不正當啦!知道嗎?不當黨產和槍砲是一樣的,都不正當,只不過槍砲拿來殺人,而國民黨的黨產拿來作為選舉之用,所以你們報告的法律邏輯是有問題的。

  25. 本席要再請教你,你們提到法律不溯及既往,請問,我們的法律可不可以立法溯及既往?本席就問你這句話。

  26. 陳部長威仁

    可以。

  27. 徐委員國勇

    既然可以,你們為什麼這麼說?我們現在就是在立法。

  28. 陳部長威仁

    我們說的是一般的原則,我們是說如果要溯及既往就要非常審慎,請委員看清楚,我們說的是這個意思。

  29. 徐委員國勇

    所以本席要告訴你問題出在哪裡,問題出在我們是在立法,而法律不溯及既往並不是立法原則。

  30. 陳部長威仁

    一般原則。

  31. 徐委員國勇

    什麼一般原則?是法律適用的原則啦!立法有很多一般原則,那只是立法以後的適用原則啦!本席今天要說的就是這個部分,政黨如果要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那也要看對象。所以本席剛剛特別舉了兩個例子,國民黨的黨產來源有問題,他們應該要去證明,因為他們不可能帶著土地從中國跑到這裡,以這個部分來說,憑什麼國民黨還說他們的黨產是合法取得等等。

  32. 說了一大堆,如果是合法取得,那就請你們證明,如果是買的,也請提出證明,那就可以保留,如果是用你們黨員交的黨費買的,那就保留,至於其他不能證明的,全部都是非法,這就是最簡單的立法原則啦!本席要再問部長知不知道納粹?去年有一個九十幾歲的人還繼續被審判,而且被判了20年,就在德國,你知不知道?

  33. 陳部長威仁

    我沒有看到這個消息。

  34. 徐委員國勇

    沒有看到這個消息?你沒有看報紙,本席現在告訴你,你就知道了。請問二次大戰到現在距離多久了?

  35. 陳部長威仁

    60年了。

  36. 徐委員國勇

    60年嘛!

  37. 陳部長威仁

    超過了,70年。

  38. 徐委員國勇

    我們前不久才慶祝抗戰勝利70年。請問為什麼70年了還在追這件事?按照我們的法律,或是全世界的法律,即便是殺人放火,以前只要20年追訴權就過了,如果是現在的法律,也是30年就過了,再加上停止時效的期間進行四分之一的話,就是25年,那麼37年半也過了,為什麼已經是70年前的事,德國還在追?為什麼?不知道嗎?好,那本席再問你。請你們去看看德國的一些報導,現在找到納粹當時搜刮德國人民、搜刮法國人民、搜刮英國人民的民脂民膏,包括名畫,德國有沒有返還?這是最近才發生的,也是報紙寫的,你大概又沒看到啦!人的例子沒看到,東西的例子應該也沒看到。他們還是還了,為什麼要還?已經70年了嘛!應該不溯及既往,或是可能為善意取得啊!如果是善意取得,為什麼納粹70年前不當取得的財產,現在還是要還?

  39. 本席現在告訴你的這些案子是去年才發生的,部長,為什麼?不知道?所以本席要告訴你一件事,不要說什麼時效問題,國民黨老是說時效取得等等,其實沒有什麼時效取得的問題,因為時效取得最主要是針對我們人民的私經濟行為,私人經濟的行為才有所謂的時效取得,這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所有權。而善意受讓指的是知情或不知情,這也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人民,如果是知情的人民,那就是惡意,我們就不保護。

  40. 所以本席今天從法律的幾個見解來談,並且要舉個例子告訴大家,私經濟行為可以有時效,但是國民黨是一個什麼樣的團體?本席要請問部長,依據我們人民團體法的規定,人民團體分為哪三個部分?哪三種團體?

  41. 陳部長威仁

    政治團體、一般的團體,還有社會團體。

  42. 徐委員國勇

    本席先說明,部長也不必理解得那麼細緻啦!本席要問的是,有職業團體、有社會團體,還有一個政治團體,為什麼要把政治團體和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分開?尤其是社會團體,其中包括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當然,職業團體大部分都是社團法人,但是為什麼政治團體要分開?

  43. 陳部長威仁

    其實我知道您是要說,政治團體本來就要有比較高的社會責任和道德觀。

  44. 徐委員國勇

    部長,你太了解本席了,知道本席要說什麼。本席要告訴你的是,政治團體為什麼要和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分開?是因為它本來就是一個政治性的團體,所以它沒有什麼時效的問題,沒有什麼善意的問題,因為政治團體,尤其是政黨,依照人民團體法的規定,政黨是什麼目的?政黨就是要選舉取得政權。

  45. 人民團體法裡面規定得清清楚楚,如果不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叫做政治團體;如果要推薦候選人參與選舉,那就叫政黨,政黨是要推薦候選人去取得政權,不管是在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如果是這樣的話,因為它的政治性這麼強,因為它的政治目的就是要取得政權,那怎麼可以有不當黨產?它的不當黨產怎麼可以有時效問題?它沒有時效的問題啦!也沒有什麼不溯及既往的問題啦!

  46. 所以,部長,其實本席也知道這部分你不是專家,因為你的專業是在工程部分,因為本席以前在臺北市議會的時候就認識你了,也知道要你回答這個問題很痛苦。本席只是要藉這個機會,藉著法務部、藉你的口告訴我們全國人民,這一些政黨取得的財產,對人民來說是不公平的,為什麼明明是不公平的,而國民黨還想繼續擁有這種不公平?本席不客氣的說,因為這樣的政黨想要繼續用金錢來取得政權,用金錢參與選舉、影響選舉,這是一個民主國家不應該有的現象,我們也不應該容忍。

  47. 同樣的,如果是一個政治團體,如本席剛剛所說的,包括舉證責任等規則的適用,應該也適用婦聯會、適用救國團,因為婦聯會是一個政治團體。什麼叫政治團體?它除了沒有推薦候選人以外,就是一個以政治取向來作為運作核心的團體,這樣的團體,它的金錢來源不當,它的錢是怎麼來的?婦聯會可以擁有幾千億元的財產,從哪來的?從我們的勞軍捐來的。

  48. 當時我們的勞軍捐並沒有法律規定,大法官也說它違憲,因為沒有法律規定,所以不可以拿人民一分一毫,這叫做法律保留原則,憲法所規定的法律保留就是這個部分。一個將軍可以叫一個兵往那裡進攻,雖然那個兵可能會死亡,可是不可以拿那個兵的一毛錢,這就是哲學裡面的正義。法律的正義寫得很清楚,婦聯會憑什麼擁有這麼多錢?而且它又是政治團體,你們卻不去清算。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給你們制訂辦法的權限,給你們制訂法規命令的權限,而你們沒有去制訂,不管怎麼樣,這都是失職。民進黨當時要制訂,但是因為國民黨在國會是多數,所以怕被杯葛,而你們應該去處理卻沒有處理。

  49. 最後,本席在這裡做結論,這個政黨不當黨產的取得條例是臺灣民主正義的實現,應該要趕快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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