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昆澤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高雄市第6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主張罷免案成立後選務機關應舉辦公辦說明會,使提案方及遭罷免方之公職人員提出說明及辯駁,以使該選舉區之選民得以知悉罷免案內容「罷免權成立後,選務機關應舉辦公辦說明會,使提案方及遭罷免方之公職人員提出說明及辯駁,以使該選舉區之選民得以知悉罷免案之內容」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選務機關對於經剔除不合規定之連署提案逕行駁回、未給予補提時間的規定不合理,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對於經剔除不合規定之連署提案,選務機關逕行駁回,未給予補提時間」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罷免連署時間過短,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罷免連署時間過短」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罷免門檻過高,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罷免門檻過高」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現行選罷法不得有宣傳或阻止罷免活動的規定不合理,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如不得有宣傳或阻止罷免之活動」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昆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鑑於罷免權為憲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明文賦予人民之權利,國家自應訂定相關法律保障此權利之行使,然而現行選罷法關於罷免權之行使,卻定有諸多不合理之規定,如不得有宣傳或阻止罷免之活動;對於經剔除不合規定之連署提案,選務機關逕行駁回,未給予補提時間;罷免連署時間過短;罷免門檻過高等規定,均損及人民罷免權之行使。此外,罷免權成立後,選務機關應舉辦公辦說明會,使提案方及遭罷免方之公職人員提出說明及辯駁,以使該選舉區之選民得以知悉罷免案之內容,惟現行法欠缺此類規定,故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相關阻礙罷免權行使之規定,以保障人民罷免權之行使。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昆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