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罷免門檻的限制太高,高到在實務上無從進行,主張在罷免仍須慎重、應保留一定門檻的前提下,將罷免提案的二次門檻降低到有點嚴但又不會太嚴的適當幅度「雖然罷免要慎重一點,有點門檻也許是應該的,但是門檻高到在實務上無從進行時,顯然這個門檻就是有問題的,所以對於罷免提案的二次門檻,本席認為應該降低到適當幅度,那就是有點嚴但又不會太嚴。」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法律禁止罷免宣傳的規定顯然違憲,質疑既然選舉可以宣傳,為何罷免不能宣傳「如果選舉可以宣傳,為什麼罷免不能宣傳?選舉與罷免是互相制衡、相當重要對等的權利,一個權利可以宣傳,另一個權利不能宣傳,憲法不會這樣規定吧?憲法對此沒有規定,但法律竟然做出這樣的規定,我認為這顯然是違憲的。」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中選會以對罷免做了宣傳為由,對「割闌尾計畫」學生處罰鍰60萬元的裁處書是違憲的「昨天「割闌尾計畫」的學生收到中選會寄出罰鍰60萬元的裁處書,罰款理由是他們對罷免做了宣傳,本席認為那個裁處書是違憲的。」發言紀錄
- 徐委員國勇
主席、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在民主國家,主權如果由政府來行使,大概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考試、監察是我們五權憲法所獨有,我認為這個要廢掉,不過這是題外話。如果說到人民主權的行使,那就是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可是顯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尤其昨天更出現了一個不公平的情況,那就是昨天「割闌尾計畫」的學生收到中選會寄出罰鍰60萬元的裁處書,罰款理由是他們對罷免做了宣傳,本席認為那個裁處書是違憲的。
罷免不能宣傳嗎?憲法有規定罷免不能宣傳嗎?如果選舉可以宣傳,為什麼罷免不能宣傳?選舉與罷免是互相制衡、相當重要對等的權利,一個權利可以宣傳,另一個權利不能宣傳,憲法不會這樣規定吧?憲法對此沒有規定,但法律竟然做出這樣的規定,我認為這顯然是違憲的。
另外,本席認為罷免門檻的限制太高,對於選舉,我們並沒有這麼高的門檻,並沒有規定需要百分之多少的人民連署之後才能去登記參選,但是為何罷免需要這麼高的門檻?雖然罷免要慎重一點,有點門檻也許是應該的,但是門檻高到在實務上無從進行時,顯然這個門檻就是有問題的,所以對於罷免提案的二次門檻,本席認為應該降低到適當幅度,那就是有點嚴但又不會太嚴。
以上是有關本席等所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的說明,希望立法院就這個部分做出相關討論,我知道很多委員都有提出修正案,希望能在這些修正案中討論出折衷、符合能夠實現且不會太嚴的規定。以上說明,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國勇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