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宗熠於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彰化縣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政黨法草案有關黨產的部分不會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因為多數委員對黨產部分仍有疑慮。「不會照這樣通過的,多數委員還是對黨產的部分有疑慮,本席希望這些疑慮能透過辯證和討論得到比較好的結果。」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草案第四十五條關於股份、出資轉讓或信託的設計,是在保障現有政黨的財產,不管這些財產當或不當。「你們的條文這樣建議就是保障現有政黨的財產,是不是這樣子?不管這些財產是當或不當,你們就是利用這個條文給予保障,是不是這樣子?」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內政部次長對國民黨黨產到底當或不當一直站在中立的角度迴避表態,只是把問題推給司法。「本席認為剛才次長的答詢都還是一直站在中立的角度,因為你不敢講國民黨的黨產到底當或不當,你只是把它推給司法,是不是這樣子?」

發言紀錄

  1. 洪委員宗熠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次長在報告政黨法草案的時候,本席看了一下,第七條規定黨員要超過100人,請問次長,你們為什麼會以100人作為依據?

  2.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3. 陳次長純敬

    主席、各位委員。其實對於政黨成立的人數,世界各國有的是規定500人,有的是50人,也有規定300人的。我們的憲法有保障人民結社、成立政黨的自由,但是政黨成立的人數太少又容易偏於氾濫,所以我們認為在備案的時候,黨員人數至少要超過100人,將來政黨在從事參與選舉等等憲法所賦予的目的可能會比較容易達成,但是也不必要到500人,……

  4. 洪委員宗熠

    次長,可是我們從小就知道一句話:三人成黨。可不可以3個人?

  5. 陳次長純敬

    如果三人成黨,大家都可以來登記,事實上會無法運作。

  6. 洪委員宗熠

    在刑法裡面,3人是結夥。行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為什麼要設定100人?其實也有很多小的團體對於這個100人的規定會有意見,所以貴部還是要想出一個可以解釋的理由,提出讓他們可以接受的人數,對外界才有交代。

  7. 陳次長純敬

    是。

  8. 洪委員宗熠

    其次,你剛才也有提到,現在的投票權年齡限制是20歲以上,剛才次長的意思好像是不贊同下修到18歲?

  9. 陳次長純敬

    沒有,剛剛在討論的是加入政黨、成為黨員的年齡,有人建議是16歲,……

  10. 洪委員宗熠

    我現在講的是投票權。

  11. 陳次長純敬

    關於投票權的年齡限制,譬如把憲法規定的選舉權降到18歲,公投法也修到18歲,原則上我們都支持。

  12. 洪委員宗熠

    政黨法草案第十一條規定未滿16歲不得入黨。請你想一下,16歲的人可能只有高一而已,對不對?

  13. 陳次長純敬

    是。

  14. 洪委員宗熠

    你們現在把入黨的年齡限制訂為16歲,而投票權的年齡限制卻是18歲,這兩個會不會有一些牴觸?

  15. 陳次長純敬

    應該不會,這是政黨,不是我們國家的選舉,更何況現在大家都希望把選舉權的年齡限制降到18歲。

  16. 洪委員宗熠

    剛剛講的是把投票權與入黨權分開,對不對?

  17. 陳次長純敬

    是。

  18. 洪委員宗熠

    規定18歲可以投票、16歲可以入黨,我覺得好像在思想上會不一致,你認為呢?

  19. 陳次長純敬

    這個很難去判定,因為一個政黨裡面要有什麼樣的選舉、誰可以出來選,原則上應該由政黨的章程去訂,如果政黨的內部沒有意見,政府不應該有過多的干涉。

  20. 洪委員宗熠

    另外,你們的報告裡面提到政黨的退場機制,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政黨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你們就會強制解散;其次,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縣市級以上的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你們也會依法給予解散。現在所有公職人員的任期都是4年,你們的意思是不是要連續2屆都有提出候選人參選才可以?

  21. 陳次長純敬

    原來是這樣,不過現在各級選舉大致上每2年都會有1次,所以中央及地方的公職人員選舉其實都是每2年會有1次。

  22. 洪委員宗熠

    你們是把所有的公職人員選舉都全部算在一起?

  23. 陳次長純敬

    對,政黨不一定要推出候選人參選立法委員,如果推出候選人參選縣市議員其實也是達到政黨的……

  24. 洪委員宗熠

    就參選的意願來講,這項規定會讓很多政黨都必須提出候選人參選。

  25. 陳次長純敬

    對,這是政黨的目的,政黨法第三條裡面已經有做這樣的定義,這是為了落實這項規定。我們現在有296個政黨,其實真正比較活躍、有推出候選人出來競選的政黨還不到30個,對於剩下的二百六十幾個政黨,我們要管理它也不是,如果不管理它,它可能會假借政黨的名義做一些事情,這些都是困擾。

  26. 洪委員宗熠

    所以我很想問你:你是不是想要消滅小黨?

  27. 陳次長純敬

    不是,沒有這個意思,我們要鼓勵小黨……

  28. 洪委員宗熠

    如果他們到時候沒有人出來參選,你們就依法給予解散了,對不對?

  29. 陳次長純敬

    如果要組政黨,就是要推薦候選人出來參選。如果組了政黨,長期都不活動,就像火山一樣,是死火山。

  30. 洪委員宗熠

    所以我才說,這項規定就是強制這些政黨一定要出來參選,如果它沒有出來參選,到時候就必須解散,……

  31. 陳次長純敬

    對,那它根本不需要這個政黨,……

  32. 洪委員宗熠

    到時候你們會被很多小黨痛罵。所以到時候被小黨痛罵的責任,你要承擔。

  33. 陳次長純敬

    好,沒問題。

  34. 洪委員宗熠

    另外,很多委員一直在討論黨產的部分,也就是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本席認為剛才次長的答詢都還是一直站在中立的角度,因為你不敢講國民黨的黨產到底當或不當,你只是把它推給司法,是不是這樣子?

  35. 陳次長純敬

    不是敢不敢,而是不應該這樣做,因為立法要照顧到各個不同團體的看法。

  36. 洪委員宗熠

    第四十五條規定2年內政黨應將其股份、出資轉讓,到時候如果無法轉讓,或是轉讓的條件不合理,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信託,對不對?

  37. 陳次長純敬

    是,條文是這樣建議。

  38. 洪委員宗熠

    你們的條文這樣建議就是保障現有政黨的財產,是不是這樣子?不管這些財產是當或不當,你們就是利用這個條文給予保障,是不是這樣子?

  39. 陳次長純敬

    我們有特別說明過,這應該要與黨產條例配套進行,如果本法要比較早通過的話,文字上可能需做修正,大院審議時若有其他意見,我們也可以接受。

  40. 洪委員宗熠

    外界也在檢視行政院提出的政黨法修正案,認為這是部裡在為國民黨的黨產尋找活路,請問是否如此?

  41. 陳次長純敬

    我倒不這樣認為。

  42. 洪委員宗熠

    可是外界是這樣解讀,我想多數的鄉親、民眾可能也都是這樣解讀的。

  43. 陳次長純敬

    如果外界的解讀是如此,大院審議時,委員也會加以導正的。

  44. 洪委員宗熠

    你是希望我們多數的委員來導正嗎?

  45. 陳次長純敬

    這只是行政院建議的版本,本來就是開放讓大家討論的。

  46. 洪委員宗熠

    那麼本席要在這裡提出預告,我們可能不會照部裡的意思修正。

  47. 陳次長純敬

    如果都照我們的意見修正的話,今天報告完就可以通過了。

  48. 洪委員宗熠

    不會照這樣通過的,多數委員還是對黨產的部分有疑慮,本席希望這些疑慮能透過辯證和討論得到比較好的結果。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洪宗熠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