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黨產處理的立法不應因特定想法或目的而混淆行政與法律的界線,也不應針對個案立法,而應建立不論哪一政黨執政都能持續適用的制度。「今天不可以因為我們懷有什麼樣的想法、懷有什麼樣的目的,就把行政、法律之間的邊界及分野全部打斷、全部打亂、全部打混,我想所有的立法委員都應該審慎處理。就像大家所講的,不要因為個案,我們要的是一個可長可久的制度,以後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執政都可以繼續這樣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除行政院版之外的各版本提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並設委員會,不論如何分進合擊,目標都是對其他政黨的黨產做政治性的處置「其實不管如何分進合擊,目標就是要把其他政黨的黨產做一個政治性的處置」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關於不當黨產的主張,在未經司法程序或有公信力的程序認定之前,畢竟只是主觀的臆測或推斷「但是這些畢竟是一個主觀的臆測或推斷,並沒有經過一個司法程序或是有公信力的程序來認定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反對在人民或社團組織財產受憲法保障的情況下,在行政院下設任務型編組並賦予政黨財產調查及處分權,認為這樣很難不被做其他聯想,也有違回到法制的本意「在憲法保障的情況之下,在行政院下設一個任務型的編組,賦予政黨財產的調查及處分權,這樣很難不被做其他聯想,也有違我們回到法制的本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在未經司法或具公信力的程序認定下,由行政院下的任務編組調查及處分黨產,認為即使是不當黨產,也不應以不當手段處理。「就算是不當的黨產,如果用不當的手段來處理,我覺得只會讓自己的行為更為不當」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不當」是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必須非常謹慎對待,否則在政黨操作下可能變成遊走在法律邊緣跟灰色地帶的政治怪獸「是因為這兩個字的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必須要非常、非常謹慎,如果不謹慎的話,很可能在政黨的操作之下,它會變成遊走在法律邊緣跟灰色地帶的政治怪獸。」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黨產爭議在既有的司法體制及相關法律之下就可以處理,不應用不確定的「不當」概念和推斷,由行政院下的任務編組以行政作為判定,最後有疑慮再回到司法體系「我們要告訴全民的是,這件事在既有的司法體制及相關的法律之下就可以處理了,結果我們卻要用「不當」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及推斷,在行政院底下設置任務編組的行政組織,再用行政組織的行政作為判定某些行為,最後如果產生疑慮,再回到司法體系。」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以行政處理黨產最後仍會回到司法體系,前面卻搞一大堆行政處理,這是本末倒置「在這種情況之下,最後還是會回到司法體系,前面卻又搞了一大堆、用行政來處理,我覺得這個是本末倒置。」發言紀錄
- 楊委員鎮浯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一個早上下來,次長應該也滿累的吧?
- 主席
請內政部陳次長說明。
- 陳次長純敬
主席、各位委員。還好。
- 楊委員鎮浯
次長早上看過報紙了嗎?
- 陳次長純敬
看了一份報紙。
- 楊委員鎮浯
看了一份報紙,那就未必是我手上這一份了。
- 陳次長純敬
是。
- 楊委員鎮浯
我早上看了一份聯合報,頭版是它剛完成了一個民調,報載「檢討台灣停滯不前的主因,七成四的民眾歸咎於政黨對立,各自的政黨都只考慮各自政黨的利益所致」,這是其中一個問題,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對於蔡英文主席如果上任之後,推動政治改革的優先序位,有六成四的民眾期盼要先處理政府的效率改革」。次長覺得在過去的這幾年裡,政府的效率如何?
- 陳次長純敬
以我們內政部來講,我認為政府的效率是不錯的。
- 楊委員鎮浯
這有幾個可能,第一個是自我感覺良好,第二個就是民眾沒有真切的瞭解到政府在做什麼,第三個是可能被誤導了,沒有關係,待會我會跟你聊一下。其實今天大家很關心有關政黨法的部分,在政黨法裡面,我們知道現在提出非常多的版本,其中都提到要在行政院底下設一個政黨財產的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甚至是一個有強制力去調查,並且認定政黨取得的不當財產,是否如此?目前看到的版本,大部分都是這樣。
- 陳次長純敬
這個不是行政院版,而是其他委員的版本。
- 楊委員鎮浯
我知道,除了行政院版,目前看到大部分的版本都是這樣嘛!次長覺得行政院版和大部分的版本最大的差異為何?
- 陳次長純敬
我們認為黨產的部分應該在黨產條例那邊做處理,而不要跟政黨法放在一起,因為譬如政治獻金法、行政中立法等等,這跟政黨的運作有關,也是比較專門、專題式的,我們希望在其他的專法來處理,所以我們並沒有在這裡要設置這個委員會。
- 楊委員鎮浯
瞭解。所以除了行政院版之外,不論是哪種版本,基本上都是要提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設一個委員會,其實不管如何分進合擊,目標就是要把其他政黨的黨產做一個政治性的處置,但是本席要在這邊強調,雖然大家一直強調有多少民意認為有不當黨產,有多少其他政黨認定國民黨就是有不當黨產,但是這些畢竟是一個主觀的臆測或推斷,並沒有經過一個司法程序或是有公信力的程序來認定的,在這樣的前提之下,事實上人民的財產或是社團組織也好,他們的財產是受憲法保障的,在憲法保障的情況之下,在行政院下設一個任務型的編組,賦予政黨財產的調查及處分權,這樣很難不被做其他聯想,也有違我們回到法制的本意。不知道次長的看法如何?
- 陳次長純敬
我們的看法其實是非常類似,不論是政黨或是一般的人民團體,甚至是人民的財產,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序,就可以有其他處置的方式強加於它,這大概比較難,譬如現在公共建設要徵收,我們也必須要經過土地徵收小組就其必要性跟公益性做嚴格的審查,這也是各政黨所主張的。所以對於財產的部分要特別小心,因為憲法是保障人民的財產,所以委員的見解,我們也……
- 楊委員鎮浯
就像次長剛才所講的,姑且不論大家對政黨的財產是如何認定,我想畢竟都還是屬於一個推斷的狀況,是否因為推斷而影響到一些應該回到司法運作的東西,我覺得這值得大家深思。法律當然也不外乎程序,這是一個法治國家最基本應該有的原則,就算是不當的黨產,如果用不當的手段來處理,我覺得只會讓自己的行為更為不當,這是大家要深思的。
另外,我國相關的辦法、條例或條例裡,使用「不當」這兩個字的,大概有多少?次長知道嗎?
- 陳次長純敬
大概沒有看過。
- 楊委員鎮浯
幾乎沒有看過,對不對?我查了一下,好像是兩個,但是名稱為何,我現在記不起來了,為什麼只有兩個,為什麼冠上「不當」的只有這麼少,你知道嗎?你覺得是什麼原因?
- 陳次長純敬
因為如果是「不當」的話,等於事先已經判定它的價值了,所以一般比較少用。
- 楊委員鎮浯
其實它還不是因為事先判定,因為「不當」兩字在法律上是一種不確定的概念,一旦冠上「不當」這二字之後,不但它是不確定的概念,而且在界定上會有認定的困難,如果又拿來用在政治上,我想那就更複雜了。所以為什麼在我國這麼久的歷史中,在相關的條文上,很少出現「不當」二字,是因為這兩個字的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必須要非常、非常謹慎,如果不謹慎的話,很可能在政黨的操作之下,它會變成遊走在法律邊緣跟灰色地帶的政治怪獸。請問次長,我剛才講的這一些,你認同嗎?
- 陳次長純敬
我們認同。
- 楊委員鎮浯
既然你認同,我再問你一個問題,在這個委員會底下,假設做出了一些對財產的處分或剝奪,如果被處分的一方對這個委員會所做的處分覺得不滿意、不接受或有疑慮,他們該如何救濟?
- 陳次長純敬
如果是依法成立的話,當然是循行政救濟,訴願,到行政法院再去起訴等等。
- 楊委員鎮浯
行政法院,我們提行政訴訟,對不對?
- 陳次長純敬
是。
- 楊委員鎮浯
那行政訴訟是算行政體系,還是司法體系?
- 陳次長純敬
行政訴訟算司法體系。
- 楊委員鎮浯
行政訴訟算司法體系嘛!也就是我們現在對於一個以因推論而產生的東西,在行政院底下設一個任務型編組的行政單位,對他們做出行政處分,然後再用一個不確定的「不當」概念發動清算,最後被清算的人如果對結果不滿意,就回到司法系統,是這個意思嗎?
- 陳次長純敬
看起來好像是這樣子。
- 楊委員鎮浯
所以本席剛才問你,64%的民眾希望先處理政府的效率改革,你不覺得這樣的做法是繞了一大圈嗎?
- 陳次長純敬
我們的意見是,對於所謂的「不當」黨產,如果各個部會認為有被侵占等等、不符合法律規定,其實可以直接到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 楊委員鎮浯
這就是本席要講的,我們要告訴全民的是,這件事在既有的司法體制及相關的法律之下就可以處理了,結果我們卻要用「不當」這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及推斷,在行政院底下設置任務編組的行政組織,再用行政組織的行政作為判定某些行為,最後如果產生疑慮,再回到司法體系。我們要告訴所有民眾的是這樣的概念。
本席今天不是在維護黨產,我想臺灣的民意對於黨產這件事都有高度的共識。本席要強調的是程序、行政及法規,今天不可以因為我們懷有什麼樣的想法、懷有什麼樣的目的,就把行政、法律之間的邊界及分野全部打斷、全部打亂、全部打混,我想所有的立法委員都應該審慎處理。就像大家所講的,不要因為個案,我們要的是一個可長可久的制度,以後不管是哪一個政黨執政都可以繼續這樣做。我們不能允許像我剛才講的這種事情發生,就是等到最後有爭議再回到司法體系,而且我也來推斷未來一定會有爭議,在這種情況之下,最後還是會回到司法體系,前面卻又搞了一大堆、用行政來處理,我覺得這個是本末倒置。
最後,我想簡單提醒次長一下,政黨法裡面提到在黨主席、中常委等等相關黨職的選舉中涉及賄選,會有相關的刑罰,事實上,如果是比照選罷法,選罷法對公職人員的賄選規範不僅僅只有針對這幾項行為,譬如還有預備犯、自首等等很多規定,但是政黨法草案裡面只有對相關黨職的選舉有罰則,請問其他的部分有沒有考慮納入的必要?
- 陳次長純敬
其實要設立什麼樣的組織,各個政黨在黨章裡面會去規定。我們認為政黨負責人、中央、直轄市及縣、(市)級選任人員選舉賄選行為應有所規範,但是因為政黨是屬於人民團體,目前沒有依據可以給予刑法上的處置,所以我們特別在政黨法明定。您剛剛提到譬如政黨的組長等等黨職人員,我們倒認為不需要,因為基於政黨自律,政黨可以透過章程去規定,如果這些黨職人員有不好的手段,黨員應該主動出來檢舉,譬如依循政黨內部的體制就可以把這些推翻,所以我們認為應該不需要規定到那麼詳細。
- 楊委員鎮浯
對,我也認同。基本上,為了端正選風、推進民主的發展而訂定這樣的規定,在精神上本席是非常贊成的,不過我要提醒,畢竟選罷法裡面的規定是非常謹慎、完整的,如果單獨地挑出其中的一點或你們認定有必要的部分給予一些罰責,對於其他的部分統統沒有一些相對應的規範,我覺得有必要在思考相關處理的時候再周延一點。
- 陳次長純敬
是的。
- 楊委員鎮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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