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如果要確實落實週休二日,相關法條也要一併修正,勞動部並應設法改善企業變相讓勞工一週工作六天的情況,以達到週休二日的目標。「如果要確實落實週休二日,則相關的法條也要一併修正,同時針對企業一些變相讓勞工一週工作6天的情況,勞動部應該要設法予以改善,以達到週休二日的目標。」發言紀錄
-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前面很多委員都針對電傳勞工的問題提出質疑,就電傳勞動者的議題進行質詢之前,本席想先請教部長另外一個問題。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的規定,這是去年剛通過的法律,請問這是否代表勞工和公務員一樣,享有週休二日的權益?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一週工作40小時,但是他們的週休不見得是2天,可以縮短每天的時間,也可以週休2天,由雇主依照他們的工作型態來做調整和安排。
- 蔣委員萬安
部長知道我們剛剛修訂勞基法第三十條,把每週工作時數變成不得超過40小時,可是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這個條文的立法理由?我跟部長講好了,修正通過第三十條時,它的立法理由很清楚地寫著為因應國際勞工組織頒訂某某號公約第幾號減少工時建議書,建立「每周工作40小時原則」,落實全國週休二日之制度,因此修正原條文第一項,讓所有工作者均享有週休二日之權益。既然立法理由寫得那麼清楚,我們之所以修訂為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0小時,就是要確實落實週休二日,所以我想請問部長,現在已經通過這個法案,立法理由也說得很清楚,那麼到底要不要落實週休二日?
- 陳部長雄文
剛剛委員所唸的是立法委員當初提案中的文字,他們希望能夠達到週休二日,但是我們行政部門的提案當時只說要達到一週工作40小時,並沒有要達到週休二日的目標。儘管如此,週休二日還是我們追求的目標,這部分應該要修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必須搭配。
- 蔣委員萬安
這當然一定是我們的目標,所以才會在第三十條規定每週工時不超過40小時,可是第三十六規定的勞工每工作七日要休一日做為例假的部分卻沒有修,我不知道這是不是刻意的。剛才部長也提到目標是要週休二日,可是第三十六條又刻意沒有動,請問是因為特別的原因而沒有修第三十六條,還是……
- 陳部長雄文
我想跟委員報告,很多勞工權益都是經過5年、10年的爭取才一步一步達成的,一下子要把太多條件全部一次到位的話,我相信我們的企業會經營不下去。身為勞動部長,我本來不該講這樣的話,但我還是要講,我們不能讓所有的條件全部一次到位,然後讓企業不敢再請勞工,那不是我們的目標。
- 蔣委員萬安
剛剛部長也很清楚地說目標是週休二日,而現行勞基法第三十六條只規定工作七天休一天,雖然目標訂在那邊,但是實務上卻有一些情況,譬如有些企業就每天排6.5個小時,5天39個小時,這樣並沒有超過40小時,可是他們一個星期就要工作6天,這種做法和我們的目標其實是有落差的。我們當然不能說他們違法,因為他們並沒有超過40小時,所以是合法的,可是要怎麼樣來落實、朝我們的目標來前進,以達到週休二日的需求和方向?面對這種變相的做法,請問部裡面有沒有什麼樣的辦法?
- 陳部長雄文
我剛剛有提到,我們下一階段就是要考慮針對第三十六條。根據現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現在一週只有一天例假日,未來可能會在一週一天例假日之外再增加一天休息日,這樣就完全達到週休二日的目標了。
- 蔣委員萬安
部長是說你們有特別針對第三十六條?
- 陳部長雄文
我們內部有做這樣的規劃,但是現階段還沒有提出來。
- 蔣委員萬安
何時會提出來?
- 陳部長雄文
因為這是1月1日才實施,所以有些東西不應「食緊挵破碗」,假如企業都吃不消,進而倒了、出走了,勞工也會失業,所以大家都沒有好處。
- 蔣委員萬安
部長提到這是一個目標,也希望可以儘快達成,不過既然勞工有這樣的心聲,如果要確實落實週休二日,則相關的法條也要一併修正,同時針對企業一些變相讓勞工一週工作6天的情況,勞動部應該要設法予以改善,以達到週休二日的目標。
接下來回到電傳勞動的議題,部長的報告提到這是一個新型態的勞動關係,與過去傳統朝九晚五的工作非常不同,所以能否全部適用過去工廠法、勞基法等相關規定,我想這會有很大的問題,以休息時間為例,勞基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應該給其休息30分鐘,但是對於電傳勞動的這些勞工朋友,其休息時間的認定,卻有很大的疑問,據部裡的指導原則指出,電傳勞動因為自主性較高,比較能夠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所以其出勤情形、確切休息時間,可由勞工自我記載到工作日誌上,可是在實務上卻很常碰到,如果勞工沒有確實記錄,是否就表示沒有休息、是否就要依第七十九條開罰雇主二萬至三十萬呢?或者電傳勞工便宜行事,沒有確實記錄,只是虛應故事,所以對於休息時間很難認定的狀況,部裡有什麼對策來加以解決呢?
- 陳部長雄文
對於工作時間的記載,無論是電傳勞動者或是一般勞動者,雇主都要依法記載,如果他是在外面工作,雇主沒有辦法看到他工作的型態,這時就必須由他主動提供資料讓雇主完成記載的動作。
- 蔣委員萬安
你們的指導原則中有提到,像駕駛、記者等,就必須自我記載,但第三十五條規定繼續工作每4個小時就要休息,如果他們只是虛應故事或是沒有記載,則如何認定他們確實有休息呢?
- 陳部長雄文
他們應該依約定將工作時數等資料回傳給雇主記載,如果雇主發現回傳的訊息不完全或是沒有回傳,則雇主可以要求下次要回傳完整的資料。
- 蔣委員萬安
那這次不完全的資料就讓它過去、不處理了嗎?相較於傳統的方式,雇主可以在事業場所看到勞工……
-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有一個觀念,既然是電傳工作者,就會享受比傳統工作者更多的自由,這時就要負擔更多的義務,權利跟義務是相對的,所以不能說想要享受更自由的工作型態,但又不願意負責一些記載的責任,這樣並不合理。
- 蔣委員萬安
但勞基法等規範沒有寫得很清楚……
- 陳部長雄文
我們現在寫得很清楚。
- 蔣委員萬安
這些規範沒有辦法完全應付這樣的情況,而且除了休息時間外,職災認定的部分也非常困難,基本上,職災認定有兩個要件,即要有因果關係及要執行職務,因為那不是他們可以支配或是管理的事業場域,比方說在Starbucks、麥當勞、咖啡廳或是自己家裡等事業場域之外工作,如果電傳勞動者受傷了,則此時要如何認定是否為職災?部裡有無一個相對應的對策?目前看起來是沒有,因為部長的報告就是說,全部回到勞基法相關規範來處理。
- 陳部長雄文
現在所有的職災,包括在工廠工作者,都要個案認定其因果關係,即使在工廠裡面工作,在休息時間去喝咖啡而摔跤,這樣也不會被認定為職災,換言之,必須在從事工作時發生才算。
- 蔣委員萬安
在非電傳勞動的職災,當然可以個案認定,但如果電傳勞動者是在家裡工作,他在去洗手間時跌倒受傷了,請問要如何認定?
- 陳部長雄文
他可以提出申訴,我們會請專業人士去他們家進行調查、認定,如果認定是因為工作而摔倒,那就是職災;如果只是去上洗手間而摔倒,那就無法認定為職災。
- 蔣委員萬安
所以個案認定很困難。
- 陳部長雄文
的確有很多千奇百怪的案子,所以必須個案認定,如果寫成法律文字「上廁所摔倒認定為職災」,那這樣的法律是寫不完的。
- 蔣委員萬安
不只是在家裡,在Starbucks、麥當勞等公共場所發生這樣的意外時,認定上也會有很大的困難度,基本上,當然可以個案認定,但是因果關係如何認定呢?
- 陳部長雄文
受僱者如果要爭取權益,就要主動提出各種舉證讓判斷者認定這是有因果關係的。
- 蔣委員萬安
再來是加班、延長工時的認定也是非常困難,在你們的指導原則或書面報告都有提到,電傳勞動者在申請延長工時的時候,要事先申請或是以約定的方式為之。可是在實務面,企業主和勞動者是處於非常不對等的關係,甚至有時很難可以事前告知雇主要加班3小時或是更長,這不像傳統的方式,就是在一個事業場域中工作,可以很清楚告知雇主要申請加班多久,換言之,這部分在指導原則及報告中並沒有說得很清楚,所以請部長及勞動部針對這樣的情況應採取更積極、主動的態度,而不是一味說現行勞基法及相關法律已經可以規範了。再者,如何以一個更新的態度,而非承襲工廠法、勞基法及過去傳統製造業的態度來面對新型態的勞動關係,也是大家要努力的,而部長及勞動部針對這樣的情況應採更積極、主動的態度來面對。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