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刪減勞工七天國定假日的行政命令,若經審查發現違法,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得非常清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違法、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勞動部以施行細則將勞工國定假日從19天直接刪改為12天,違背勞基法第三十七條母法,認為母法未修正前不能先以子法處理,子法逾越母法。「勞動部把19天假日直接刪改為12天,有沒有違背現行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放假日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不是勞動部,質疑勞動部刪減國定假日已逾越內政部的權責。「你剛剛也講,放假日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不是勞動部啊!你已經逾越了內政部的權責。」發言紀錄
-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這兩天我們兩個好像都很紅,因為你的幾句話,也讓我電話接不完。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
- 鍾委員孔炤
不會,因為本來很少人認識我們兩個,突然間我們兩個都很紅。不好意思,我想回到上周我們討論的議題,部長特別在口頭說明中提到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部分,其實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第二十三條的休假部分,到底這部分有沒有違法或者跟現行法令有所牴觸,部長一直堅持沒有違法,剛剛你的口頭報告中也說明得很清楚,你是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為了配合40工時,所以勞工的假日減少7天,但是工時縮減,反而讓勞工多了6天休假,部長剛剛的意思應該是這樣吧!如果我沒聽錯,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 陳部長雄文
是,沒錯。
- 鍾委員孔炤
接下來我要就教部長,何謂利益勞工原則?或是請教在座各位勞動部同仁,你們知道何謂利益勞工原則?部長知道嗎?
- 陳部長雄文
我沒聽到這個名詞。
- 鍾委員孔炤
法制司王司長,你應該知道「利益勞工原則」吧?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法務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尚志
主席、各位委員。「利益勞工原則」原則上應該是指在整個立法政策制訂或是解釋上,針對勞資雙方面權衡考量,在不影響國家整體利益及公義之下,就勞工部分應該傾向有利的立法制定或解釋。
- 鍾委員孔炤
好,最起碼勞工法令的法源依據,位階順序大家都很清楚,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判決案例,包括解釋案,接下來是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在利益勞工原則下,有關勞動契約的改變,當然位階越高的法律效力越強,但是誠如剛剛王司長講的,利益原則是法律位階的例外,因為當下他的法源較上位法源有利於勞工時,應該是優先適用下位階的法源,對不對?對嘛!部長,有關勞動契約的變更和勞動法則,法制單位剛剛說得非常清楚,對勞工朋友而言,到底假日從19天被刪成12天的過程有沒有違法,相關法令規定得非常清楚。
- 陳部長雄文
這是一個配套,我們把工時從2周84小時調降為1周40小時。
- 鍾委員孔炤
因為時間不多,因為那天你一直說沒有違法,今天我只是就法源依據提出說明,相信你們也有法務單位,很多專家學者應該也會提供相關意見與看法,我們只是就事……
- 陳部長雄文
原則不是法律,原則是教科書裡面寫的。
- 鍾委員孔炤
原則不是法律,但是勞動契約的變更可以用行政命令解釋嗎?
- 陳部長雄文
行政部門還是講法律的。
- 鍾委員孔炤
其次是有沒有違背母法?舉例來說,如果今天公告的是20,008元基本工資,但是有一個勞工朋友領了3萬元,就可以因為依據勞動部公布的基本工資,所以變更勞動契約改為20,008元?可以嗎?可以嗎?勞工行政機關遇到這個問題怎麼處理?勞動部把19天假日直接刪改為12天,有沒有違背現行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剛剛部長也特別提到第三十七條的修正是漸進式的,但是先把這7天砍掉再修母法嗎?哪有子法逾越母法,子法先處理,然後再處理母法?沒有人這樣倒過來做的。我只能告訴部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明定得非常清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母法寫得非常清楚。除非法律變更……
- 陳部長雄文
我剛剛已經報告了,蔣公誕辰紀念日和1月2日根本就不是紀念日。
- 鍾委員孔炤
不要說蔣公誕辰紀念日,這和蔣公誕辰紀念日沒有關係,主管機關也不是你勞動部,如果再去看內政部所定的紀念日,還有個佛陀紀念日。
- 陳部長雄文
不是紀念日啊!
- 鍾委員孔炤
我現在問在場的媒體記者,佛陀紀念日有放假嗎?
- 陳部長雄文
所以是要放還是不要放?
- 鍾委員孔炤
你剛剛也講,放假日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不是勞動部啊!你已經逾越了內政部的權責。
- 陳部長雄文
內政部的法令已經說蔣公誕辰紀念日不放假,1月2日不放假,國父誕辰紀念日不放假。
- 鍾委員孔炤
母法沒有修啊!母法說得很清楚啊!
- 陳部長雄文
就不是紀念日。
- 鍾委員孔炤
我剛剛已經把第三十七條講得非常清楚,就是「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你到現在還不懂嗎?
- 陳部長雄文
但那就不是紀念日嘛!
- 鍾委員孔炤
紀念日不放假,但是第三十七條寫得非常清楚。
- 陳部長雄文
我們現在在雞同鴨講,我跟你說那幾天不是紀念日,然後你跟我說紀念日應該要放假,那就不是紀念日嘛!
- 鍾委員孔炤
那天是黃國昌委員問你的啊!所謂的補救措施有沒有實施也是講了老半天,也是雞同鴨講啊!
- 陳部長雄文
你現在要求我做違法的事嘛!
- 鍾委員孔炤
我沒有要求你,我只是就法論法。
- 陳部長雄文
你根本就不是就法論法。
- 鍾委員孔炤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也寫得很清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法裡面沒有規範嗎?你們回復說引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那為什麼不引用第五條,還跳過第六條?第五條寫得非常清楚,事涉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訂定之,結果你們答復的公文是用第七條。
- 主席
鍾委員,因為時間關係……
- 鍾委員孔炤
最後我要做個結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得非常清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違法、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 主席
待會就可以直接審查。
請吳委員焜裕發言。
- 吳委員焜裕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部長的口頭報告第3頁寫到「溝通過程」,請問陳部長,什麼叫「溝通」?你說對勞工有利,那什麼叫做「溝通」?能不能告訴我們什麼叫「溝通」?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溝通就是我們把想要做的修法重點向勞工報告。
- 吳委員焜裕
這叫告知,不叫溝通。
- 陳部長雄文
我還沒講完。報告完之後就聽大家的意見。
- 吳委員焜裕
什麼叫「溝通」?大家的意見有納入你的決策嗎?
- 陳部長雄文
當然有參考。
- 吳委員焜裕
有參考,但沒有納入,對不對?所以這不叫「溝通」,叫「告知」。
- 陳部長雄文
我們今天是來說文解字?
- 吳委員焜裕
國際上的定義,溝通是雙方面達到共識的決策叫溝通,不是告知,這明顯是你們在做決策的過程有非常大的問題。接下來的時間讓鍾孔炤委員質詢。
- 主席
吳焜裕委員的發言時間要讓給鍾委員。
請鍾委員孔炤發言。
-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還是回到剛剛跟部長提到的第三十七條,麻煩部長再次說明給各位媒體記者聽。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帶這麼多法令來。
- 鍾委員孔炤
沒關係,請謝司長提供給部長。
- 陳部長雄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現在蔣公誕辰紀念日並不是紀念日,內政部已經刪除了;1月2日也不是紀念日,內政部也刪除了,其他機關也沒有規定國父誕辰紀念日、革命先烈紀念日等要放假,所以都不應該休假。
- 鍾委員孔炤
部長,請問這些例假日的主管機關是哪一個單位?
- 陳部長雄文
是內政部。
- 鍾委員孔炤
你明明知道休假不是你勞動部的權責。
- 陳部長雄文
我們是依照辦法……
- 鍾委員孔炤
我剛剛有說了還有佛陀紀念日、原住民紀念日。
- 陳部長雄文
那些只是紀念不放假,但是現在委員是要放假,假使只紀念不放假很容易啊!委員的生日也可以訂為紀念日,但是不放假嘛!
- 鍾委員孔炤
我只是要讓你知道第三十七條母法沒有修正之前,擅自將19天國定假日改為12天,你一直認為勞工多了一天勞動節,你認為縮短工時等同增加休息日,所以勞工朋友又多了6天,因為你是用工時計算,將103小時除以8是13天,再扣除原來勞工應有的7天,所以勞工還多了6天,對不對?
- 陳部長雄文
是,我們是這樣算的。
- 鍾委員孔炤
是不是可以請毛理事長上來?我們是老朋友、老戰友了。
- 主席
請工鬥成員毛振飛先生發言。
- 毛振飛先生
主席、各位委員。很辛苦站在這裡,決定所有工人的權益,竟然在這裡就消失掉了。
- 鍾委員孔炤
毛理事長,以你站在勞工的立場,你對部長剛才的提問有什麼看法?
- 毛振飛先生
我要特別說明,我們並沒有多6天假,這是混淆視聽的說法,有參加會議的桃園市總工會理事長曾榮祥說,那場會議根本是「糊弄」人,他甚至打電話跟部長說,他沒有同意要刪減7天國定假日。我前天還有碰到他,他說他有參加會議,但是在會議上不是這樣談的,而且勞工並沒有多6天休假。我認為部長太外行了,外行到不知道工人如何工作,工人365天每天都要工作,沒有辦法停下來,不可能在雙十節當天不工作,所以那天還是要工作,只是把假日移開,所以那天會給一天的加倍工資。
從前勞工的工時為2週84小時,工人從禮拜一到禮拜六,每天工作7小時,現在則是從禮拜一到禮拜六每天工作6小時又40分鐘,應該請部長親自看看工人如何排班,其實工人沒有增加6天休假,反而減少7天國定假日,而且更可悲的是,我們原本有71天休假,現在卻只剩下64天休假,臺灣工人現在的工作日是301天,因為今年是閨年,所以工作302天。我們氣憤的是部長太外行,而且太傲慢了,我沒有譴責部長的意思,如果把你今天說的話講給工人聽,工人心裡會非常、非常痛恨,然而我們不會質詢,我們只會聚集到勞動部前噴漆抗議。
- 鍾委員孔炤
勞動部長特別提到,毛理事長從事勞工運動是用行動表示,而在勞工休假的部分,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尚未正式修法前……
- 毛振飛先生
所以我們沒有看到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只看到實質薪資減少,而且有一點要先講清楚,我們沒有週休二日,反而是薪水減少,因為基本薪資沒有調漲,領基本工資的人少了四千九百多元的薪資,像我的薪水比較多,我就少了一萬四千多元。
- 鍾委員孔炤
謝謝毛理事長。最後,行政機關還是需要有法律的依據及授權,其行政行為才會合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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