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民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部分科技廠在政府宣布縮短工時後把國定假日從19天減為12天是趁亂砍假「但是在政府宣布縮短工時後,這些公司反而把國定假日減為12天,這就是趁亂砍假。」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容許資方把國定假日從19天減為12天的現行法律有漏洞「顯然這樣的法律有漏洞對不對?」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質疑刪減7天國定假日損害打工族原本可打工領雙倍薪資的權益,使工時新制變成打壓勞工的政策暴力「因為遭刪減的這7天國定假日他們原本可以打工,而且可以領雙倍薪資,但是因為你們所實施的新做法,反而讓工時新制變成打壓勞工的政策暴力」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質疑在每週40小時新制下,資方讓勞工每天上班6小時40分鐘連上6天,導致週休二日看得到吃不到、勞工同樣沒辦法週休二日「我知道是一週工時40小時,但是現在資方讓勞方每天上班6小時40分鐘,所以到最後勞工也同樣沒辦法週休二日啊!」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應動用勞動檢查權,針對縮短工時檢查是否有會議紀錄、是否經過勞資雙方協議同意,以還給無法週休二日的勞工公道「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動用勞檢權,針對縮短工時這件事去查看看是不是有會議紀錄、是不是經過勞資雙方協議然後大家同意的?」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宜民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針對一些狀況來作討論,首先本席要談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在訂定法律之後,如果有不周延的地方,希望部長能夠加以考量,我們知道,勞基法施行細則已經從1月1日開始實施,不管今天的結果怎麼樣,已經實施的部分如果有弊端的話,是不是應該要予以修正?

  2.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什麼叫做弊端?

  4. 陳委員宜民

    我們等一下一起來討論,勞基法作為保障廣大勞工的基本大法,如果條文未能明確規範,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下,資方一定會用各種名目來變通,導致政府照顧勞工的良善美意遭到扭曲,甚至變成惡法,其實現在的施行細則就有點類似這樣的狀況。剛才毛前理事長也有提到,如今上班時數變成變形蟲,週休二日根本是看得到吃不到,有些製造業的勞工也向本席投訴,現在資方讓他們一天上班6小時40分鐘,然後還是要上班6天,剛才也有委員提到這樣的狀況,而部長的回答是無法可管是不是?大家不要意氣用事,我們來談談看勞動部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勞方解決這樣的問題?

  5. 陳部長雄文

    我們現在的規定是一週工時40小時,並不是周休二日。

  6. 陳委員宜民

    我知道是一週工時40小時,但是現在資方讓勞方每天上班6小時40分鐘,所以到最後勞工也同樣沒辦法週休二日啊!

  7. 陳部長雄文

    我剛才已經講過,未來必須修正勞基法第三十六條,現在的規定是每週一天例假日,未來我們會朝向每週除了一天例假日,還有一天休息日,那才真正可以落實週休二日。其實我們的官方文件都沒有說勞工是週休二日,而是一週40小時工時,這是我們先達到的里程碑。

  8. 陳委員宜民

    甚至有些資方還趁亂砍假,像旺宏、聯電這些科技廠,他們本來就已經實施週休二日,另外還會放19天的國定假日,但是在政府宣布縮短工時後,這些公司反而把國定假日減為12天,這就是趁亂砍假。政府的美意資方並不領情,甚至藉勢趁亂砍假,針對這種狀況,政府應該要做宣導或與資方協調嗎?有什麼方式可以改善嗎?

  9. 陳部長雄文

    他們是依照法律規定啊!

  10. 陳委員宜民

    顯然這樣的法律有漏洞對不對?

  11. 陳部長雄文

    這沒有漏洞,因為勞基法是規定勞工的最低條件,資方可以給更好的條件,他們高興放勞工19天假、20天假或29天假都沒有問題。

  12. 陳委員宜民

    剛才有些委員也提到打工族的權益更為受損,因為遭刪減的這7天國定假日他們原本可以打工,而且可以領雙倍薪資,但是因為你們所實施的新做法,反而讓工時新制變成打壓勞工的政策暴力,請問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

  13. 陳部長雄文

    我不瞭解。

  14. 陳委員宜民

    讓我們來想想解決之道,過去有所謂的勞動檢查權,部長應該知道吧?

  15. 陳部長雄文

    我們一直都在做勞動檢查。

  16. 陳委員宜民

    說到勞動檢查權,因應六都升格,其實有一部分權力已經下放給直轄市政府,但目前只有臺北市與高雄市有勞檢權,新北市和臺中市只有部分而已,而臺南市和桃園市都還沒有勞檢權。在此想請教部長,有關勞檢權的部分,中央和地方究竟如何分工?SOP是怎麼做的?就臺北市和高雄市而言,地方做完之後,你們會再去做一遍嗎?還是你們就放任他們自己去做?

  17. 陳部長雄文

    基本上,我們希望對直轄市充分授權,讓地方去做,由中央進行抽查,這是最好的一種分工,但是目前有部分直轄市還不接受我們的授權,所以我們還在跟他們談。

  18. 陳委員宜民

    在他們還沒有接受你們的授權之前,你們就必須自己下去做嗎?

  19. 陳部長雄文

    對。

  20. 陳委員宜民

    醫院常有醫護人員過勞的狀況,臺北市勞工局曾在去年1月針對臺北市僱用500人以上的18家軍方及公私立教學區域型醫療院所啟動勞檢權,結果發現這18家統統不合格,包括臺大、臺北榮總、三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都不及格,不合格的項目包括未給加班費、未依照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等等。新北市勞工局在去年1月也啟動了勞檢權,結果發現28家醫療院所(占49%)有違規的事實,之後他們又進行第二次勞檢,結果到去年10月的時候,就發現只剩下7家有違規的情形,換句話說,動用勞檢權的確有可能可以維護勞工的權益,部長應該同意這樣的說法吧?

  21. 陳部長雄文

    對。

  22. 陳委員宜民

    既然新北市已經有這樣的model,那麼我們是不是可以動用勞檢權,針對縮短工時這件事去查看看是不是有會議紀錄、是不是經過勞資雙方協議然後大家同意的?

  23. 陳部長雄文

    剛剛委員所提有關臺北市或新北市的勞檢,都是我們所規劃的專案檢查,由地方和我們配合執行。

  24. 陳委員宜民

    是不是有可能可以這樣去做呢?透過勞檢權的啟動,至少可以還給勞工朋友一個公道。如果勞資雙方根本沒有會議紀錄,只是資方單獨縮短工時,而且讓勞方沒有辦法周休二日的話,是不是可以動用勞檢權?至少也應該去看看有沒有會議紀錄,可以這樣做嗎?

  25. 陳部長雄文

    我們會去做勞動檢查。

  26. 陳委員宜民

    謝謝部長。

  27. 是不是可以在520之前給本席一份全國性的調查報告?

  28. 陳部長雄文

    全國太大了,我們會抽樣。

  29. 陳委員宜民

    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宜民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