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民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二次金改時財團直接送錢到總統府、官邸,若這些錢進入政黨運用算不算不當黨產。「例如二次金改時,財團直接送錢到總統府、官邸,如果這些錢進入政黨運用,請問算不算不當黨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民國77年之後成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都可以就地合法不受監督,這樣算轉型正義,認為現在是假轉型正義之名行另一種不正義的打壓。「我們常說,現在是假轉型正義之名,行另一種不正義的打壓,關於政黨附隨組織的部分,民國77年之後成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都可以就地合法不受監督,這樣算轉型正義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行政治目的且人事、財務皆受政黨控制的教育基金會雖屬教育部管轄,教育部是否管得到這些人事財務。「例如某某教育基金會,行政治的目的,且其人事、財務皆受政黨控制,雖然這些基金會屬教育部管轄,但是教育部管的到這些東西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若將來查出陳水扁有捐錢給候選人或是民進黨,這樣算不算不當黨產。「如果將來查出來他有捐錢給候選人或是民進黨,這樣算不算不當黨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在審核受政黨控制的教育基金會部分,可以有聯席會議或其他處理方式。「關於這個部分,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在審核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有一些聯席會議或有其他的處理方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要求黨產處理條例不但要往前追溯,也要向後監督,並應仔細規範:若查出陳水扁曾捐款給候選人或民進黨,這類款項是否屬於不當黨產。「這部分在條例中應該要仔細規範。本席具體要求,黨產處理條例要有大格局,不但要往前追溯,也要向後監督,看起來現在的條例應該要適度往這部分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立法院對政黨財產的規範應以避免利益輸送為目的,政黨財產皆應攤在陽光下受國人監督且所有政黨一體適用,時序上不僅要溯及既往更要有將來性。「本席原則上同意立法院針對政黨的財產進行相關規範,其目的是不希望有利益輸送的問題,本席認為政黨的財產皆應攤在陽光下受國人監督,且所有政黨一體適用,在時序上,不僅要溯及既往,更應該要有將來性」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將不當的政治獻金一併納入不當黨產規範,較符合條例的精神。「若將不當的政治獻金一併納入不當黨產規範,是不是較符合此條例的精神?」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質疑只針對單一政黨、只規範民國76年前政黨的版本過於狹隘、有預設立場,主張應規範所有政黨。「如果我們只針對單一政黨,其實過於狹隘,應該要規範所有政黨,但現在討論的版本好像都只有規範民國76年前的政黨,這樣是不是有預設立場?」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宜民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原則上同意立法院針對政黨的財產進行相關規範,其目的是不希望有利益輸送的問題,本席認為政黨的財產皆應攤在陽光下受國人監督,且所有政黨一體適用,在時序上,不僅要溯及既往,更應該要有將來性,請問部長的看法為何?

  2.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贊成。

  4. 陳委員宜民

    謝謝。針對政黨取得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本席有三點意見就教於部長,第一點,如果我們只針對單一政黨,其實過於狹隘,應該要規範所有政黨,但現在討論的版本好像都只有規範民國76年前的政黨,這樣是不是有預設立場?

  5. 陳部長威仁

    一個法律的適用應該要有普遍性,我們不排除將來的政黨可能也有類似的情況,若是法律能夠普遍適用,應該較符合衡平原則。

  6. 陳委員宜民

    解嚴之後並不只有單一政黨執政過,曾經有過政黨輪替,而在520之後也是一樣,例如二次金改時,財團直接送錢到總統府、官邸,如果這些錢進入政黨運用,請問算不算不當黨產?

  7. 陳部長威仁

    雖然現在各方所提出的版本都限制在不動產,但以廣義的財產而言,當然也包括各種錢財。

  8. 陳委員宜民

    不管是陳幸妤或是徐佳青都是滿具有代表性的例子,而且他們也曾公開說過,民進黨選舉哪一個沒拿過陳水扁的錢?但是陳水扁的錢從哪裡來?是當執業律師賺來的錢,還是執業律師的薪水足夠支付所有民進黨候選人的競選經費?不可能嘛!

  9. 陳部長威仁

    是。

  10. 陳委員宜民

    當初陳水扁捐錢時只有捐給候選人,沒有捐給政黨嗎?請問你們有相關的資料嗎?

  11. 陳部長威仁

    我不清楚,這部分還需要查證。

  12. 陳委員宜民

    如果將來查出來他有捐錢給候選人或是民進黨,這樣算不算不當黨產?

  13. 陳部長威仁

    要看黨產的定義。

  14. 陳委員宜民

    這部分在條例中應該要仔細規範。本席具體要求,黨產處理條例要有大格局,不但要往前追溯,也要向後監督,看起來現在的條例應該要適度往這部分處理。

  15. 第二點,大家都知道營利事業有虧損的企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但是罰則還滿低的,請問部長,根據政治獻金法,如果這些有虧損的企業捐錢給候選人的罰則為何?

  16. 陳部長威仁

    我不是那麼清楚,但如果被查到接受虧損企業捐贈,受捐贈的錢要返還,還有處以罰金。

  17. 陳委員宜民

    要返還,而且視情節輕重,候選人也要被罰錢。但是候選人常常會說,因為他們沒有企業營利的收支證明,如何知道該企業是虧損企業,所以通常都是先收下再說。若將不當的政治獻金一併納入不當黨產規範,是不是較符合此條例的精神?

  18. 陳部長威仁

    關於政治獻金的部分在政治獻金法已有規範。

  19. 陳委員宜民

    所以這部分就不會討論嗎?

  20. 陳部長威仁

    對,因為已有專法,建議就留在專法規範。

  21. 陳委員宜民

    在處罰的方面,這些營利公司並未受到處罰,現在只有要求返還,但是這些公司捐贈政治獻金可能是有某些狀況,所以他們已經虧損,卻還是捐款給特定的候選人,但現在只有處罰候選人。

  22. 陳部長威仁

    是。

  23. 陳委員宜民

    有處罰公司嗎?

  24. 陳部長威仁

    都有處罰。

  25. 陳委員宜民

    第三點,我們常說,現在是假轉型正義之名,行另一種不正義的打壓,關於政黨附隨組織的部分,民國77年之後成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都可以就地合法不受監督,這樣算轉型正義嗎?例如某某教育基金會,行政治的目的,且其人事、財務皆受政黨控制,雖然這些基金會屬教育部管轄,但是教育部管的到這些東西嗎?

  26. 陳部長威仁

    附隨組織如何定義非常困難,也必須審慎,不論是依照基金會或人民團體的形式呈現,基本上它是一個法人,但卻難以釐清它是否附屬某個單位,因為它就是一個獨立的法人。

  27. 陳委員宜民

    國民黨和民進黨都有類似的教育基金會,而且裡面的董事也常常是政府官員,像小英教育基金會的董事就有現在的總統當選人和林全,而小英教育基金會受教育部管轄,如果有些捐款給該基金會,內政部都管不到嗎?

  28. 陳部長威仁

    內政部管不到,依現在的規定,每年它們要把財務報表及會計報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29. 陳委員宜民

    關於這個部分,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在審核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有一些聯席會議或有其他的處理方式?

  30. 陳部長威仁

    目前我們依照其目的事業別分工,沒有聯合審查。

  31. 陳委員宜民

    將來能否做到這部分?

  32. 陳部長威仁

    因為人民團體法採取低度管理的角度,即尊重人民團體的高度自主權,所以對於費用支出各方面,我們並沒有太多干預。

  33. 陳委員宜民

    瞭解,謝謝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宜民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