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立雄於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要求財政部無論由誰執政都應貫徹2004年訂定的協商處理原則,繼續不斷追討財產「不管由誰執政,財政部都應該努力貫徹2004年訂定的協商處理原則,繼續不斷追討財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如果不以特別立法方式,便無法回復應該取回的國家資產「既然如此,如果我們不以這樣的特別立法方式,如何回復我們應該取回的國家資產?」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明明就是國民黨底下的單位、後來改制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反對將其視為行政機關「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明明就是國民黨底下的單位,後來改制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這還可以掰成是行政機關啊!」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最高法院以訓政時期國防最高委員會直接轉帳撥用程序合法為由,判決國產署敗訴確定「他們直接轉帳撥用財產,最高法院也以此程序合法為由,就判國產署敗訴確定,你認為這樣通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要求財政部支持以特別立法方式處理黨產「也要支持這樣的特別立法方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將國家資產以無償直接轉帳或顯不相當方式轉列為國民黨所有等情形即屬不當黨產,反對「不當黨產無法定義」的說法「這樣的情況下,有人說「不當黨產」無法定義,本席無法理解。您剛剛提到訓政時間,那是黨國不分的年代,甚至在訓政時期結束,進入到轉型的戒嚴時期,乃至於解嚴之後,他們都有類此將國家資產以無償方式直接轉帳或以非常顯然不相當的方式轉列為國民黨所有的情形,如此公然掠奪國家資產!」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國民黨取得板橋、花蓮等國有土地並非以相當價額取得,認為其未付出任何對價「但是國民黨算是有以相當價額取得這些國有土地成為黨產嗎?他們有出過一毛錢嗎?有嗎?有嗎?有嗎?」

發言紀錄

  1. 顧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現僅針對「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處理及清理專案報告」就教於財政部,請問「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協商處理原則」是何時所訂定?

  2. 主席

    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邊副署長說明。

  3. 邊副署長子樹

    主席、各位委員。民國93年。

  4. 顧委員立雄

    根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或使用國家資產協商處理原則的第三點有列出以下數項,包括依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定核准轉帳撥用之國有特種房屋及基地、行政院直接轉帳讓售接收之戲院、作價轉帳之不動產、直接以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置之不動產、因佔用關係而承租及承購之國有不動產、無償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及佔用之國有不動產等。如此認定一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論是以轉帳撥用、作價轉讓方式或直接以政府機關編列經費購置不動產等,請問這部分是否都屬於從國有變成不當黨產的相關定義性規定?

  5. 邊副署長子樹

    這部分主要是行政院依據監察院90年4月針對國民黨取得不當黨產案的調查報告,列舉出剛才委員所闡述的那些種類,行政院應該確實清理,依法處理。因此,我們成立國資會及黨產處理小組,並經過院級長官許志雄政務委員召開相關會議,以處理後續事宜。

  6. 顧委員立雄

    在協商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中所定義的不該從國有變成黨產的不動產,後續處理及取回順利嗎?

  7. 邊副署長子樹

    此分為兩部分,一是當時已被政府徵收,或是移轉第三人的部分,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認定這部分的處理上非常困難……

  8. 顧委員立雄

    這個部分的處理非常困難?

  9. 邊副署長子樹

    當時我們是就登記為國民黨或其附隨組織所有的部分和他們協商處理,所以後續才會有……

  10. 顧委員立雄

    就本席的瞭解,在協商處理的過程中,有一部分的財產是不是當時國民黨黨主席承諾要歸還的?

  11. 邊副署長子樹

    就像報告第1頁載明之國民黨已拋棄所有權的1.6公頃部分,還有……

  12. 顧委員立雄

    他們只有歸還這1.6公頃的部分,請問有沒有他已經承諾要歸還,後來卻食言而肥不歸還的財產?

  13. 邊副署長子樹

    還有包括實踐堂及實踐大樓,國民黨已拋棄所有權的部分含56筆土地、6棟房屋……

  14. 顧委員立雄

    本席要問的是有沒有國民黨黨主席曾經承諾要歸還,但是後來食言而肥不願歸還的財產?據我的瞭解,連戰主席曾經承諾要歸還。

  15. 邊副署長子樹

    本來有談戲院的部分,我們當初有就92年間仍為中影公司所有的5家戲院和國民黨協商,那時我們希望這些財產按原物返還,或照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16. 顧委員立雄

    後來的情形呢?

  17. 邊副署長子樹

    但是他們比較堅持照9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土地增值稅……

  18. 顧委員立雄

    本席瞭解,亦即你們雙方對於返還的價額有不同意見,請問最後的結論為何?他們到底有沒有返還任何一毛錢?

  19. 邊副署長子樹

    最後我們就針對新世界戲院提告。

  20. 顧委員立雄

    提告的結果呢?

  21. 邊副署長子樹

    提告的結果是我們在第三審敗訴確定。

  22. 顧委員立雄

    你們的訴訟處理事項有提到國產署訴訟案件、交通部訴訟案件及教育部訴訟案件,也提到幾件勝訴,幾件敗訴。你能不能告訴我,勝訴的原因何在?敗訴的原因又何在?特別是敗訴的原因。你剛剛提到新世界戲院的訴訟是敗訴,請問敗訴的原因為何?

  23. 邊副署長子樹

    新世界敗訴的判決理由主要是最高法院認為國民政府、國防最高委員會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等國家機關在當時是處於訓政時期行使國家權力。

  24. 顧委員立雄

    對,這是訓政時期的國防最高委員會直接轉帳撥用,法院因此就認定這個程序是合法的,對不對?

  25. 邊副署長子樹

    因為那時……

  26. 顧委員立雄

    他們直接轉帳撥用財產,最高法院也以此程序合法為由,就判國產署敗訴確定,你認為這樣通嗎?

  27. 邊副署長子樹

    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

  28. 顧委員立雄

    就你的瞭解,如果沒有特別立法,如今我們還有什麼辦法能將當時黨主席親口承諾願意談、願意還,只是還的價額談不清楚,之後訴訟又敗訴確定的這些財產討回?如果不特別立法,現今我們還有什麼辦法追討這幾家戲院?

  29. 邊副署長子樹

    這個法律問題……

  30. 顧委員立雄

    這個處理原則提到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作價轉帳給他們財產,請問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是不是國民黨底下的單位而已?

  31. 邊副署長子樹

    它之前應該不是,應該是行政機關。

  32. 顧委員立雄

    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是行政機關?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明明就是國民黨底下的單位,後來改制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這還可以掰成是行政機關啊!

  33. 邊副署長子樹

    沒有,之前……

  34. 顧委員立雄

    後來交通部針對這些轉給中國廣播公司的不動產進行訴訟,你們提到這有勝訴也有敗訴,請問勝訴的原因何在,特別是敗訴的原因又何在?

  35. 邊副署長子樹

    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向委員報告?因為這是交通部主辦提訴的。

  36. 顧委員立雄

    這些相關案件的官司不曉得打了多少年,板橋的這塊土地和花蓮的這塊土地都一樣,官司打好久好久,之後總算勉強獲得勝訴。這些土地在早年一直為國民黨底下的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佔用,但是他們忘記移轉為其所有,這不像國產署的訴訟案件,那些土地是直接轉帳為國民黨所有,這些土地則一直為電信局所有,只是一直被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無償佔用,直到民國74年,才將板橋的這塊土地以3萬667元、花蓮的這塊土地以2,394元直接帳面調整轉銷。之後再以77年度的補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完成法定預算程序,這些土地因此成為國民黨所有。後來你們打官司打半天,最高法院認為這個程序也是完備。但是國民黨算是有以相當價額取得這些國有土地成為黨產嗎?他們有出過一毛錢嗎?有嗎?有嗎?有嗎?

  37. 邊副署長子樹

    這個部分的判決可能要請交通部說明。

  38. 顧委員立雄

    這樣的情況下,有人說「不當黨產」無法定義,本席無法理解。您剛剛提到訓政時間,那是黨國不分的年代,甚至在訓政時期結束,進入到轉型的戒嚴時期,乃至於解嚴之後,他們都有類此將國家資產以無償方式直接轉帳或以非常顯然不相當的方式轉列為國民黨所有的情形,如此公然掠奪國家資產!

  39. 財政部身為捍衛國家資產的機關,當時透過許志雄政務委員的努力,提起相關訴訟,然而最後最高法院或相關各層級法院卻以程序完備為由不給予有利判決,使得訴訟也無法獲得有效平反。就連當時研究要以假處分方式處理這些財產,也因為擔保金過高,財政無法負荷而作罷,導致國民黨至今一再出脫黨產。既然如此,如果我們不以這樣的特別立法方式,如何回復我們應該取回的國家資產?

  40. 剛剛聽到楊委員提到何謂不當,他無法理解這件事情。如果國民黨仍然以這種態度面對不當黨產的處理,只會令人感到非常痛心!而從守護國家資產的觀念來說,不管由誰執政,財政部都應該努力貫徹2004年訂定的協商處理原則,繼續不斷追討財產,也要支持這樣的特別立法方式。以上,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顧立雄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