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瑞雄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屏東縣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罷免與選舉不同,選舉一票還有補助30元,罷免根本沒有補助,所以罷免經費不必特別計較「選舉完一票還有補助30元,罷免根本沒有補助,所以這裡就不必特別計較了。」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條文修正的意義是要讓罷免權的行使不像過去那麼限縮「至於條文本身修正的意義是要讓罷免權的行使不像過去那麼限縮」

發言紀錄

  1. 莊委員瑞雄

    我認為這部分有法制化的必要,縱然無規定,我們照樣進行宣傳,但至少時間點要明確,至於是否吵到人與選民是否支持你,搞不好是因為你聲音太大引發不滿。對於這個部分我並無意見,但納入規定也有好處,避免候選人進行宣傳活動時,被民眾說這是違法的,若是如此不更倒楣嗎?

  2. 主席

    這個規定已經施行一段時間了,大家參與選舉那麼久,宣傳活動的時間可謂行之有年,過去也沒有人提出討論,雖然偶爾有人抗議,但本席認為此一情況尚可接受。

  3. 陳部長威仁

    關於第二項「……其每日競選活動……」,由於前面都是「競選及罷免活動」,所以此處是否也配合修改?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的標準就是原來公告選舉經費的標準,也就是罷免比照選舉。

  6. 黃委員昭順

    罷免和選舉的時間及人口數都是不一樣的,政治獻金法可能就要修改,罷免沒有政治獻金的問題,我覺得這是滿有爭議的。

  7. 莊委員瑞雄

    我來補充說明一下,罷免不是單純沒有政治獻金的問題,它和選舉有點不太一樣,選舉完一票還有補助30元,罷免根本沒有補助,所以這裡就不必特別計較了。至於條文本身修正的意義是要讓罷免權的行使不像過去那麼限縮,大家在提修正案時,思考點不要去想什麼稅損,我想應該沒有這方面的問題,很難想像啦!

  8. 陳委員超明

    剛剛主席提到割闌尾的活動,憑良心講我們很不贊成,是你們很贊成。提罷免案的人應該要負擔責任,因為假設我們是被罷免的人,這會引起很多的問題,現在執政權改了,大家隨時可以發動,你們反而難發動,希望大家好好思考這個問題。罷免案有經費的支出,但是被罷免人是被動的,提案罷免的人是主動積極的,所以大家要深思熟慮。今天你們贊成,明天搞不好就處在這樣的地位,換別人來發動罷免。我是講實話,大家要考慮這樣的情形,如果你們要通過,黃召委,我們就讓它通過,而且越寬越好。以前我們有受限,因為要求政治要穩定,現在就放寬,好嗎?

  9. 黃委員昭順

    沒有,我沒有這個意思,因為選舉時有政治獻金,我們還要做很多財務報表,做到快要昏倒了,我覺得罷免時當然也要做啊,問題是選舉時是選舉人要做,但罷免時要叫誰做?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劉主任委員義周

    這部分我們可以做得到。

  12. 主席

    我知道各位的意思,文字部分請議事人員寫清楚。我也知道黃國昌委員在擔心什麼,我們只要把文字寫清楚就好了啦!

  13. 莊委員瑞雄

    主委這樣說也不對啊!根本是大小眼嘛!該載明就要載明,不要因人而異……

  14.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們是從那個時候開始覺得在制度上可以這樣做,所以之後就都這樣做了。

  15. 莊委員瑞雄

    算是你們自己彈性上的調整……

  16. 劉主任委員義周

    沒有彈性,只是作法改變了,之後就是一樣了啊!

  17. 莊委員瑞雄

    我真的聽不懂!法的規定在那個地方,然後去做修正,這不叫彈性嗎?這到底是從善如流?彈性?還是靈活?

  18. 劉主任委員義周

    應該是從善如流。

  19. 莊委員瑞雄

    不用說那麼多,就是在這個法裡面把它載明,好不好?

  20. 劉主任委員義周

    我在提出書面報告以前,已經提到要不要入法,就看各位委員的意見。

  21. 莊委員瑞雄

    OK。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莊瑞雄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