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昶佐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無無黨籍・臺北市第5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現役役男或公務員應可參與罷免案之提議,只要相關人員不要有違權利行使「本席認為,如同我們之前所提的意見,只要相關人員不要有違權利行使,他們應該可參與罷免案之提議。」罷免的提議、連署、宣傳與投票程序應如何規範?認為罷免規定不得宣傳,反而變成很大的宣傳,以割闌尾行動為例「雖然割闌尾行動依規定不得宣傳,可是不讓他們宣傳反而變成很大的宣傳」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主張立委是人民一票一票選上來的,應給人民一模一樣的武器可以罷免,這是其希望看到及堅持的「因為我們是人民一票、一票選上來的,當然要給人民一模一樣的武器可以罷免我們,這是我比較希望看到及堅持的。」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質疑在複數選區下,議員當選得票率只有10%,卻要求罷免同意票達25%以上,在邏輯上不一定行得通「舉例而言,選舉議員的結果,某位議員得票率只有10%,但是,當他遭到罷免的得票率卻高達25%以上,這在邏輯上也不一定行得通。」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認為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通過的規定,與現行罷免法在數字計算概念上相差不了多少,因為現行法二分之一投票率乘以二分之一同意票即為四分之一「其實,這與現行的罷免法在感覺上差不了多少,因為現行法規定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必須參與投票,而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若以二分之一乘以二分之一,即是四分之一」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要求重新思考在罷免案提議與連署門檻已不低的情況下,是否有必要放棄簡單多數決、將罷免通過門檻訂在25%這麼高,並指出全世界有許多國家採簡單多數決「罷免案提議與連署的門檻不低,如果罷免案要經過提議與連署的門檻,我們有沒有必要在此就放棄簡單多數決?事實上,全世界有許多國家也是採這種方式,我們是否需要將罷免門檻訂在25%這麼高?」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反對同意票達四分之一即通過的條文,認為依照修法後的規定割闌尾行動應該還是無法成功,因而保持異議、無法接受「這一條我們仍然保持異議,雖然我知道主席的意思,但對我們來講,原則上我們是無法接受的,因為依照修法後的規定,割闌尾行動應該還是無法成功。」罷免公職人員的提議、連署與通過門檻應如何設定?質疑若有二、三千票要罷免,被罷免人卻無法動員到五千票來捍衛是很奇怪的事「如果有二、三千票要罷免你,難道你無法動員到五千票來捍衛你嗎?我覺得這是件很奇怪的事情。」

發言紀錄

  1. 林委員昶佐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先把剛才在樓下談到的跟大家轉述一下,先撇開個案問題,我們在幾份報告中都看到,政府認為,在兩岸締結共打協議之後,雙方在第三地合作打擊犯罪、協同行動上成果斐然,昨天法務部羅瑩雪部長也說過,兩岸一起破獲的有8,700多人,但我同時想告訴各位,對於中國公安部長年以來進行境外緝捕工作,美國、澳洲、日本與9個歐洲國家今年發表共同聲明,譴責中國在很大的程度上是透過境外綁架、強行擄人、非法偵訊、釣魚陷害等非國際慣例手段為之,這是對國際秩序的挑戰。所以,我要告訴大家,被你們視為政績的事,在全世界卻受到很大的質疑。我還要跟大家講,剛才羅部長也說,她雖然不了解,但也無法否認,政府講出來的政績其實違反了臺灣長年以來終於建立的民主法治社會,也就是我們認同的價值。我們走到今天,已經沒有刑求、已經沒有非法偵訊、釣魚陷害等方式,在境外卻倚靠一個被國際認定是國際流氓的對象,而不好好腳踏實地,我認為這令人有點遺憾。

  2. 我還是回歸整個大方向來講,未來要怎麼解決臺灣與中國在國際社會上發生的司法爭議,避免肯亞事件重演?請問陸委會夏主任委員等各位高層主管、部長,在這幾天有沒有跨部會討論過?由於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我相信是跨部會的事。

  3. 主席

    請陸委會夏主任委員答復。

  4. 夏主任委員立言

    主席、各位委員。事實上,這幾個部會的人過去幾天大多在立法院開會,其實還沒有這樣的機會,不過本會同仁之間確實做過類似的討論,譬如說我也跟同仁講,如果我們去大陸,針對這樣的案件應該怎麼跟對方談。

  5. 林委員昶佐

    沒有關係,我想,大家這幾天面對很多質詢,應該也都回答得很辛苦,所以,難得有機會幾位主管都在場,可不可以討論一下具體的改善方式,避免肯亞事件重演?你們可不可以告訴我們,未來應該怎麼辦?

  6. 夏主任委員立言

    也許我們可以一個、一個解釋。就陸委會的立場,我們希望能夠回歸民國100年菲律賓案發生之後的模式,當時我們在事前、事中與事後都與當地國協同合作,打擊犯罪,抓到人以後也各自帶回。另外,對於大陸抱怨我方刑度的問題,我認為法務部可以考慮,或是立法院也可以考慮提高這類犯罪的刑度。

  7. 林委員昶佐

    主委,這些話,尤其是回到2011年模式,其實5年前就講過了,結果證明也沒有效。你不要急著回答我,真的沒有關係。由於現在的政府自認是最會處理兩岸關係的專家,所以我是真的要請益、真的希望你們可以講出不同於前幾次重複回答但已經被證明無效的方法,可不可以給我一個具體方向?你們可以討論一下,沒有關係。給你們1分鐘討論好不好?真的,畢竟你們這幾天也沒有機會跨部會討論,現在正好大家都在這。

  8. 夏主任委員立言

    我想,只有1分鐘的時間,各單位當然都說要以陸委會的政策指導為主,而就目前來講,陸委會當然希望兩岸能夠繼續合作打擊犯罪。您剛才提到,菲律賓模式也許是無效的,可是您也不能否認,至少有效了5年,也的確合作打擊了很多犯罪分子。

  9. 林委員昶佐

    無效的意思是說還是發生這樣的事,未來也還是可能發生。我的意思是,你真的不要為了回答而回答,現場也有幾位事務官在,可不可以請你們幫幫首長,看看你們有什麼比較好的想法?因為照夏主委這個說法,證明你們在2011年就是這樣做,但5年後又發生;你現在又講這樣的方式,類似事件也可能5年後再發生。我要的是新的方法,而且是有效的、具體的,你不要重複之前講過或報告過的。

  10. 夏主任委員立言

    有一個方法,我們當初是根據默契,現在也許要考慮是不是要書面化,也就是簽署協議。

  11. 林委員昶佐

    即使改成簽署協議,但這次對方這次已經違反協議了,也就是沒有在第一時間就通報有我方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還要我方奪命連環叩才知道,代表就算你們跟對方簽了協議,對方也不管,讓我們在這裡乾著急。你現在說要跟對方把默契改為協議,當然可能有效,但是如果對方還是像這次一樣不理會協議,那怎麼辦?

  12. 夏主任委員立言

    你不能在與一個人簽協議之前先假設他會違反協議。

  13. 林委員昶佐

    對方已經違反過了。

  14. 夏主任委員立言

    我們簽協議的原則就是認定對方會執行,一直到對方違反為止,民國100年的狀況也是如此。

  15. 另外一個建議就是修改現行協議,因為現在不只對方有很多抱怨,國內也有很多人抱怨,也就是我方刑度太低,對於在第三地發生的詐騙行為,有時在國內沒有刑責。

  16. 林委員昶佐

    我現在不是針對詐騙訊問,而是針對我國在國際上與中國之間發生司法爭議時,要如何避免肯亞事件重演。國內要怎麼改進,那是國內的事,但我現在問的是,即使改為協議,中國也已經證明他們可以不管協議、不依照協議,我們奪命連環叩,他們也不接電話。

  17. 我想,你們都是兩岸問題專家,有沒有事務官可以上來幫忙首長,不要讓他重複講跟過去幾年一樣的話?

  18. 夏主任委員立言

    在國際上,當管轄權有競合時,大家都需要好好地談,過去,我們也在國際上處理過很多類似案件,如果再發生,我們一定要跟對方坐下來談。

  19. 林委員昶佐

    我知道啦!我們2011年就談過了,我現在的意思是要避免、要減少,你現在講的都是我們已經做過的,結果又發生了這件事。你現在先別急著反駁我,因為我並不是要你們立刻回答,而是要你們真的講出一個具建設性、具體的方法,你們卻一直急著用5年前回答過的說法重複回答。有沒有事務官要上台答復?真的,既然目前的政府認為自己是兩岸專家,那有沒有事務官自認可以幫忙首長的?

  20. 夏主任委員立言

    請委員稍微……

  21. 林委員昶佐

    你不要不給事務官機會嘛!

  22. 夏主任委員立言

    我給他們機會,我只是要再度……

  23. 林委員昶佐

    對,那可不可以請事務官答復?我看到有人好像想上來啊!還是說,真正的專家要打電話聯絡?那也可以。拜託主席再給我幾分鐘,請主委打電話詢問真正的兩岸專家,好不好?畢竟你們認識的比較多。

  24. 夏主任委員立言

    報告委員,這樣的質詢方式其實不一定是最好的,與其在這邊以腦筋急轉彎的方式質詢,也許你可以約個時間,我們到你的辦公室向你報告。

  25. 林委員昶佐

    但你們已經研究了5年,我們也願意再多給你們幾分鐘,今天又難得有跨部會的機會給你們討論。我之所以要這樣問,是因為不希望再聽到重複的答案,而你們的報告就是不斷重複,我真的不想把你們在2011寫過、已經上了新聞的資料重新印出來,讓你們看看跟現在報告的相似度有多高,所以我才會問你,有沒有與2011年不重複的方法?

  26. 夏主任委員立言

    如果你現在問我,我可以告訴你,我們的方法就是希望大家遵守當時的協定,繼續下去。沒有錯,這次是違反了一次,可是我們還是希望貫徹,例如改成書面等更有拘束力的方式。

  27. 林委員昶佐

    所以,老實說就是沒有辦法,你看,對方這次就是不管協議,你可以再跟對方簽更多協議,但對方也還是可以不管,而我要問的就是一旦這樣要怎麼辦。滿可惜的是,你們剛才花了一點時間討論,也沒討論出不重複之前說法的方式。

  28. 我只希望做一個結尾,接著就要政權交替了,現在的政府宣稱自己是兩岸事務專家,在外交方面也有建樹,但討論了5年、8年下來,還是發生這種事情,我想,新政府應該也已開始思考、安排兩岸與外交人事,對於部分現任官員要不要留任,應該三思,畢竟我們也給了大家5年、8年的表現機會。

  29. 夏主任委員立言

    未來的政府是一個很會溝通的政府,應該不需要擔心。

  30. 林委員昶佐

    在這一塊,我希望能找到真的有新辦法的人,至於現在這批人適不適合再用?我想,剛才的表現,大家也有目共睹。

  31. 主席

    請林委員俊憲質詢。

  32. 林委員俊憲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陸委會夏主任委員,聽說,兩岸熱線4月12日通話了,是不是?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主席

    請問各位,對上述協商會議結論有無意見?

  35. 請林委員昶佐發言。

  36. 林委員昶佐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下列意見:一、針對第七十七條條文,我記得我們在星期一的討論結果是: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現役役男或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之領銜人,而非提議人。是嗎?因此,我希望大家在稍後能夠再做充分的討論。本席認為,如同我們之前所提的意見,只要相關人員不要有違權利行使,他們應該可參與罷免案之提議。

  37. 二、有關第九十條條文,如果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其實,這與現行的罷免法在感覺上差不了多少,因為現行法規定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必須參與投票,而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若以二分之一乘以二分之一,即是四分之一,如果我們修正為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這與現行法條文相較,兩者在數字計算的概念上相差不了多少。

  38. 三、有關面對複數選區的問題,舉例而言,選舉議員的結果,某位議員得票率只有10%,但是,當他遭到罷免的得票率卻高達25%以上,這在邏輯上也不一定行得通。

  39. 四、我要請大家重新思考,罷免案提議與連署的門檻不低,如果罷免案要經過提議與連署的門檻,我們有沒有必要在此就放棄簡單多數決?事實上,全世界有許多國家也是採這種方式,我們是否需要將罷免門檻訂在25%這麼高?以上問題,請大家稍後再做討論。謝謝。

  40. 主席

    現在進行協商,稍後我們整合不同意見之後,再確定今日會議審查條文的文字內容。

  41. (進行協商)

  42. 主席

    先處理第七十七條條文。我向各位委員報告,星期一我們將第七十七條條文改為「提議人之領銜人」,這點沒有錯,但是,昨天我們再修改為維持現行條文,其理由如下:雖然我們應該保障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現役役男或公務員等人之權利,但基於憲法規定行政與立法之權力分立原則,這樣就不可行。譬如次長提議要罷免立法委員,這就不太合理,畢竟政府機關的公務員實為受國會監督的人員,豈能由受監督者提議罷免監督國會的民意代表?這在道理上具有一些爭議。

  43. 當初我們之所以在第七十七條條文中限制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現役役男或公務員等人員成為罷免案提議人,確實有其道理。因為罷免案領銜人為一人,提議人則需要達到2%。這些問題大家都可以再做討論。

  44. 林委員昶佐

    我們沒有不讓他們參與……

  45. 楊委員鎮浯

    我知道……

  46. 主席

    當然此事事涉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現役役男或公務員的權利保障,但你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是,倘若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能否提議罷免立法委員,這樣的做法確實不太合理,不過,我們可以開放相關人員連署罷免案的權利。假如成案,也就是提案成立之後,如果他想要連署,這算是他的權利行使。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另外,現役軍人及替代役的部分,憲法是……

  49. 主席

    其實不太適合啦!

  50. 林委員昶佐

    我們到院會再來表達意見好了。

  51. 主席

    那就維持現行條文。

  52. 處理第九十條。我請黨團助理把每位委員選區所面臨的被罷免門檻試算數據提供給各位看一下,然後你們可以去比對當選的票數,看看是否合理。

  53. 林委員昶佐

    如果有人提案要罷免我們,我們自己當然要去捍衛,這時候就會經過一段捍衛的過程,在這個階段如果支持者不願意出來相挺、支持,我們當然就會被罷免成功,不過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但邏輯上來講,現在訂為四分之一,其實改變並不大。

  54. 主席

    昨天在討論時,這一條是和能不能同時投票配套做處理的,假如可以在同一時間舉行投票,投票率就會很高,所以昨天討論這個案子時最後是獲得大家的同意,當時徐委員永明也在現場,這是第一點說明。

  55. 第二,算起來其實不是四分之一,因為是二分之一加二分之一,所以第一關還是要通過二分之一的門檻,也就是超過50%,假設被罷免人都沒有動員,按照現有的規定,必須跨過二分之一的門檻。但是按照現行的規定,在雙方都不動員的情況下,應該是四分之一就過門檻。昨天某位前立委提到,那就來試試看,當初他被罷免時大概是百分之二十四點多,不過當初是規定不得宣傳,在沒有動員的情況下,同意票是百分之二十四點多,只差一點點,將來如果有做宣傳,然後又舉辦說明會,而且有可能與選舉同步舉行,這個門檻想要通過是不會太困難的。

  56. 第三,我們還是要考慮到現任民代如果是以10萬票當選,結果二、三千票就可以將他罷免,這個……

  57. 林委員昶佐

    如果有二、三千票要罷免你,難道你無法動員到五千票來捍衛你嗎?我覺得這是件很奇怪的事情。

  58. 主席

    因為罷免權的行使比較像是同意權的行使,這也是複數選舉區在進行罷免時,同樣需要超過四分之一門檻的原因,因為罷免通過與否其實是整個選區認為你做得好或不好,與選舉權的行使還是有一點差異。

  59. 林委員昶佐

    雖然割闌尾行動依規定不得宣傳,可是不讓他們宣傳反而變成很大的宣傳,如果這部分不做調整,即使是當初割闌尾行動拚死拚活的作法,最後罷免案還是不會通過,你不能說當時不能宣傳,其實規定不能宣傳反而是幫了他們很大的忙,讓他們有機會去擴大宣傳。

  60. 主席

    假設按照現行的規定,想要跨過二分之一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投票率必須過半,這是不可能做到的,現在降低後,四分之一就可以跨過門檻了,如果被罷免的人,其支持者不出來投票,我想罷免案要成功的機會不是沒有的。

  61. 林委員昶佐

    這一條我們仍然保持異議,雖然我知道主席的意思,但對我們來講,原則上我們是無法接受的,因為依照修法後的規定,割闌尾行動應該還是無法成功。

  62. 主席

    昨天我們在討論時,也有考慮到是不是要在門檻的地方做限制,例如投票率或同意票的部分,最後大家考慮到在罷免的選票上還是要有一定的基礎,這樣罷免的正當性才算充足,例如你是9萬多票當選,對你的罷免案要通過,至少要達到一定的票數,例如:5,000、6,000、1萬。

  63. 楊委員鎮浯

    主席,這個案子已經討論3天了,所有情況我們也討論過很多遍了,坦白講,如果依照我自己的主張,我是連門檻都不會去調,但是我尊重大家希望放寬的精神,現在已經調整到這個程度了,我們是不是就依照原本的共識來做處理?該保留異議的就保留異議。

  64. 主席

    我們現在是在協商啦!

  65. 林委員昶佐

    原則上,大家還是要有心理準備,因為我們是人民一票、一票選上來的,當然要給人民一模一樣的武器可以罷免我們,這是我比較希望看到及堅持的。如果今天要這樣通過,我個人沒辦法接受,所以我會保留異議,但是大家要有心理準備,所有曾經參與過割闌尾行動的人是否願意接受,因為有些人是這幾年大家認為最不適合的人,結果在修法後,他們推動的案子也是不會通過。

  66. 主席

    我還是要說明一下,我們已經把門檻降低了,不會連二分之一、二分之一……

  67. 林委員昶佐

    但是投票出來的結果就是不會通過啊!

  68. 主席

    可是現在已經改成可以宣傳了,連署人數也降低了,還可以跟選舉同步舉行,昨天協商時,徐委員永明也在現場,他說假如這兩項做配套的話,他可以勉強接受。

  69. 楊委員鎮浯

    林委員,我完全理解你們是想要依照你們過去的經驗來推動目前的修法,但是你們必須理解一件事情,在這一次的修法過程中,不是只有處理你們過去的問題,我們已經大幅把所有門檻都降低了,也就是說,在大幅降低門檻之後,以後罷免案的成立,其樣態會非常多樣,不會只有政治性的議題,會有各種可能,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是像你所講的那樣,一直拿割闌尾出來講。

  70. 林委員昶佐

    我知道。

  71. 楊委員鎮浯

    在樣態多樣的情況下,如果還採取相對多數,坦白講,它很容易變成是政治操作的工具。

  72. 林委員昶佐

    我瞭解你們的意思,但仍然無法支持,就把我的意見記錄進去就好了。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林昶佐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