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民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的8年達標時程太長,建議考慮縮短至4年,並請部長將此議題交接給未來部長。「您上次也提到8年內要將住院醫師列入勞基法,有沒有可能也麻煩部長交接這個議題給未來的郭部長?因為要達標,8年真的有點太長,有沒有可能4年?」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勞動檢查員額應該再增加,否則仍不足以稽核超時工作或剝削狀況「我要問的是,你覺得這個名額是不是應該再增加?要不然的話還是不足,這份人權報告反映出來的勞動者的心聲就是覺得還是不足,沒有辦法稽核到超時工作或剝削的狀況。」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勞動部的勞動檢查普遍不足,檢查人力雖從2013年294人增至2014年370人,稽查仍不夠,導致許多勞工被剝削「可是那份報告裡面提到你們的勞動檢查還是普遍地不足,雖然inspector從2013年的294個增加到2014年的370個,但是稽查的工作好像做的還是不太夠,所以還是有很多勞工被剝削的狀況。」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質疑住院醫師68小時工時目標若要8年才達成太沒有誠意「他們所謂的68小時,是指在8年內嗎?那太沒有誠意了吧。」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主張逐步調降住院醫師每週工時,並建議評估能否在新總統第一個4年任期內從80小時降到60小時,8年後再降到40小時。「在小英總統第1個4年任期內有沒有可能從80小時降到60小時,8年後再降到40小時?」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宜民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有關本席所提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過去為了擴大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從原本規定的任職滿1年後方可申請,放寬到任職滿6個月後即可申請,且育嬰留職停薪勞工仍可參加勞保和就業保險。但不少勞工在填寫表格時,誤以為期間無工作就不能續保,過去本席提出的時候,還有高達近四成的育嬰留停勞工沒續保。不過根據部長提供的資料顯示,因為後來修正了填寫表格,因此現在未續保或未勾選者大概只剩兩成,但本席還是認為,如果能修改法規,將「得」續保改為「應」續保的話,就可以保障所有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權益,因為有些人可能搞不清楚,還是不會勾選相關選項,但一旦修改規定,雇主就會自動幫勞工續保。以上說明,謝謝。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審查陳宜民委員等21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柯志恩委員等16人、鄭麗君委員等31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王育敏委員等19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李彥秀委員等17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江啟臣委員等17人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合計6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我看過摘要。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陳部長雄文

    這些報告基本上是用抽樣調查,依公司的規模大小進行,會回覆的大概都是比較有規模的公司,一般來說落實程度也比較高。委員關心的可能是一些中小企業的落實程度,我們認為這部分可能有待加強。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這是我們在施政上要解決的問題。剛才委員也提到,台灣中小企業占99%,企業家數約一百多萬家,真正屬於大規模企業的不過3萬多家。我們覺得一方面勞工必須主動知道自己的權益,所以對勞工的教育要加強,讓他們針對自己的權益向雇主提出要求。另一方面,勞動檢查必須要落實,所以我們和各縣市勞工局都必須強化勞動檢查,雙管齊下應該可以逐步改善。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陳部長雄文

    我們現在是用補助的方式,企業不管是要設置哺集乳室或托育兒的設施,我們最高可以補助設施費用的8成,政府是用胡蘿蔔的方式引導企業逐步設置。過去法律是規定250人以上企業要設置,剛開始大家很被動,經過我們不斷溝通,現在已經有8成多企業願意配合。政府每年大約編列兩、三千萬預算來補助,未來如果範圍擴大,補助經費也要相對提高。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陳部長雄文

    一樣,因為企業設置哺集乳室的空間,一般都是一個小空間,因此我們是固定一筆2萬元給予補助。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陳部長雄文

    哺集乳室基本上是在企業本身的空間裡面,所以企業要去找空間。委員提到的問題也是我們長期的困擾,如果是工廠或較大規模的企業要找空間是相對地單純,但如果是服務業或其他商業,公司位在寸土寸金的地段,找空間就比較困難。所以如果企業在自己的場域之內找到空間,那麼設置這個空間所需要的錢就由政府來補助。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陳部長雄文

    這是很新的議題,……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陳部長雄文

    這個方向大家都願意去嘗試,勞動部把家庭照顧假放寬解釋,只要有長期同居、照顧的事實,我們就認定。但是婚姻還是要回歸民法,民法規定要有配偶的事實,所以問題不只是勞動部,我們願意朝這個方向努力。如果未來同性結婚在法律上也明文規定具有配偶關係,那我們當然就可以納入修法的考慮。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陳部長雄文

    謝謝。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的企業共有2,800多家,在這2,800家企業當中,目前已經有80%幾的企業都有提供托兒或哺乳室設施,有一部分企業因為沒有辦法設置托兒設施,所以他們就改以提供托兒措施的方式,所謂的托兒措施就是與民間的托兒所簽訂合約,如果他們的員工有需要,就可以到民間的托兒所去托育。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陳部長雄文

    去年已經提升到84%了,已經逐漸在改善當中。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陳部長雄文

    應該只有1成9,提供托兒措施的比例現在已經有81%。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陳部長雄文

    這陣子我們比較積極在推動,所以現在比較有進展,目前兩者都已經達到8成以上了。因為現在只限制在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企業,所以今天委員會在討論是不是要把範圍逐漸放寬……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陳部長雄文

    目前的提案主張一下子就降到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的企業,我們認為這種下降的幅度太快,我們建議先降到僱用受僱者15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是降到100人的話,企業數大概會達到14,000家,也就是從目前的2,800家一下子增加到14,000家,而這14,000家企業所含括的勞工大概已經達到56%,也就是有一半以上的勞工都受到這樣的保障,所以我們建議先降到僱用受僱者150人以上或100人以上的範圍來設定。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陳部長雄文

    目前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的企業大概有3萬多家,如果要依照某些版本訂定罰則的話,那麼這3萬多家在1年之內不可能全部都符合規範,所以馬上必須予以處罰,這樣恐怕會對這些企業造成很大的衝擊。而且現在勞動部都要補貼設置相關設施經費的80%,我們的預算也不夠,也就是說,如果全部都要設置的話,我們也沒有足夠的經費來補助,所以我們希望採漸進的方式。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陳部長雄文

    其實我們內部針對這個問題也做了多次討論,當初委員提出相關提案時,我們也曾邀請企業界、地方政府及相關團體來討論。基本上,企業界持保留態度,但我們認為設定為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的企業,應該是他們勉強可以接受的,這也是我們在行政上比較有能力去推動的數字。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陳部長雄文

    當天有提過,因為我們說立法院已經提出設定為30人的版本,我們也有把設定為30人的建議跟他們談,大家都認為設定為30人在推動上確實有很大的困難,所以當時我們有提出設定為150人或100人的範圍,並以此與勞僱團體溝通。其實設定為100人有很大的政策意義,因為目前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的企業有14,000家,而這14,000家企業所包括的勞工數已經超過50%,所以它具有一定的政策意義;假如設定為150人的話,含括的勞工數還不到一半,所以我們覺得設定為100人在政策上也比較容易作辯護。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陳部長雄文

    確實如此,其實那天在跟勞僱團體討論的時候,大家都認為針對育嬰及托育方面,應該要負起最重大責任的是國家,其次是在家庭,企業則是扮演支持性的角色。結果國家沒做到並沒有處罰國家,家庭沒做到也沒有處罰家庭,而企業只是扮演支持性的角色,卻要處罰他們,我覺得企業的責任負擔可能太重了一點。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陳部長雄文

    因為育嬰留職停薪是父親和母親都可以各領6個月的60%,所以事實上是可以支持他們1年的時間,當然不見得父母兩個都會去申請。這方面是參考世界各國的規定,大部分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都不會給全薪,一般都會打折,打6折是很普遍的情況。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陳部長雄文

    對於委員提出的部分,可以作為思考的方向,法律總要有一個基礎,現在我們能夠參考的就是薪資。如果未來我們希望鼓勵年輕人多生育,可能也必須考慮這個項目。目前就安基金每年用於育嬰留職停薪的部分約七、八十億元,事實上,就安基金原來的用途是輔導失業,現在大部分的金額反而用於育嬰留職停薪,很多人擔心可能產生失衡的現象,這些存有錯綜複雜的關係,我們必須一併思考。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已經實施一段時間,育嬰留職停薪是馬總統上任後積極推動的政策,剛才委員所提的一些方向,我覺得可以重新檢討。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陳部長雄文

    好,我們努力!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陳部長雄文

    好,謝謝。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我在103年8月到職。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陳部長雄文

    一年多。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陳部長雄文

    我並非全盤了解,對目前大家比較關心的這些議題,我們會積極加以處理。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陳部長雄文

    就各個面向來看,大部分企業平均約有七、八成左右可以符合規定。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陳部長雄文

    對。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陳部長雄文

    我們是針對特定對象,包括二度就業者或一些特別的對象,若他們參加受訓,我們會考量協助提供托老服務。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陳部長雄文

    目前職訓單位沒有設置。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陳部長雄文

    沒有,我們訂有補助訓練生活津貼的措施,他們可以運用這項津貼尋求民間機構協助托老。因為他們受訓時間不長,經常需要……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陳部長雄文

    每月生活津貼約12,000元。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陳部長雄文

    這就是現階段的情形,我們可以討論委員所說的部分,目前補助是以基本工資的6成計算。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陳部長雄文

    基本工資是20,008元。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陳部長雄文

    這是受訓期間給予的生活津貼。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陳部長雄文

    畢竟他是在受訓期間,而非工作期間。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陳部長雄文

    委員所提的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福利概念,這不是勞動部單一部會可以承擔的。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陳部長雄文

    對,那個是生活津貼,當然……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陳部長雄文

    未來可以研議在職訓單位設置托老措施或設施。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陳部長雄文

    目前沒有。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陳部長雄文

    這部分我剛才也提過,我們必須與衛福部及教育部等幾個部會合作,設置公托是衛福部的主要任務,若能有更多的供給量,比較能夠確保對勞工的照顧。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陳部長雄文

    其中相當重要的是勞動者如果認為受到歧視會主動向我們提出申訴,也就是勞工自己檢舉,這是最主要的案源。我們進行普查很難查到此類案例,例如性騷擾,若無人申訴,我們根本無從得知。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陳部長雄文

    我們也將這個納入勞動檢查的項目。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陳部長雄文

    對此我們訂有一覽表,詳列相當清楚的檢查重點。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陳部長雄文

    會後我們可以提供目前執行檢查的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陳部長雄文

    是。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陳部長雄文

    這必須由女性提出申訴。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陳部長雄文

    現在都可以申請。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陳部長雄文

    若企業主不同意,員工可以申訴,我們會予以處罰。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陳部長雄文

    相信您也了解,我們豈可隨便找一個女性勞工,查問他生理期什麼時間、是否請假?若我們做這類檢查,也過於違反人權了。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陳部長雄文

    我倒是不會,你放心好了!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陳部長雄文

    委員請問。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陳部長雄文

    委員所列舉的包括過程冗長、調查粗糙、成立率低及因申訴遭不利待遇。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陳部長雄文

    基本上,一切作業皆有一定的行政程序,當然行政程序如果說……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陳部長雄文

    這個我們會去查明。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有規範:「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陳部長雄文

    是,現在是男女皆可。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指教,假設勞資雙方可以談出一個比較有彈性的作為,我們也不反對,但在條文上要怎麼呈現是大家可以討論的。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陳部長雄文

    關於兩次30分鐘,或不限次數60分鐘、不限次數90分鐘,其實是可以談的。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陳部長雄文

    現在是250人,但委員提出來希望能夠放寬,大方向……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陳部長雄文

    現在每年大概只有編3,000萬左右。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陳部長雄文

    因為精算是今年才提的,去年執行了1,000多萬。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陳部長雄文

    對。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陳部長雄文

    還有哺(集)乳室。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陳部長雄文

    對,這是250人以上的。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陳部長雄文

    有些是和……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陳部長雄文

    2,800家。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陳部長雄文

    因為有些是和民間簽約的。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陳部長雄文

    對。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陳部長雄文

    對,很多狀況都會有執行上的困難。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陳部長雄文

    對,這個我們也支持。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陳部長雄文

    是,謝謝委員提醒。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女性的平均勞參率是50%,最高點落在剛畢業時,也就是24歲至30歲這段時間。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陳部長雄文

    這有2個原因,從高峰開始逐漸往下走的時間點,大約是在女性開始生養兒女的時間,但那時減少的數量不多,而且大部分還會回到職場,但是在45歲之後女性的就業率快速下滑,一方面是因為那時他們開始需要照顧家中的老人,另一方面是因為家中經濟已沒有壓力,所以他們就會離開職場。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陳部長雄文

    大概是指沒有外出工作的家庭主婦。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陳部長雄文

    可能是照顧小孩、照顧老人。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陳部長雄文

    是,我完全瞭解,這是婦女工作者所希望的。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陳部長雄文

    前面幾位委員也有提到,大家比較信賴公育托兒的品質,但公育的托兒設施不足,所以在這部分國家要負更大的責任。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陳部長雄文

    我們完全同意,所以我們也在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的計畫,但這不是只憑勞動部單方面就能達成,所以必須和相關部會合作。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陳部長雄文

    今天委員提出這樣的修正案,我們在大方向上是支持的,如果將應設立這些設施的企業之門檻放得更寬,勞動部會編更多預算補助企業設置。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陳部長雄文

    這個也是我們繼續給予鼓勵的一個方向。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委員列出的是受聘勞工的總人數,但如果再看另外一個數字,就是家數,因為我們補貼的錢都一樣,100人以上的家數大概有1萬4,000家,但30人以上的家數已經達到3萬4,000家,等於多了2萬家,一下子暴增那麼多家數,對於勞動部要去輔導、查核或編預算,都是一個很大的負擔。如果今天的決定是100人,在行政推動的可能性……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陳部長雄文

    企業主還要溝通,但我們內部評估認為,這個趨勢是對的,可是企業那邊,還要跟他們做溝通。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陳部長雄文

    對,現在250人以上的才2,800家,如果一下增加到3萬多家,等於增加10倍以上。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陳部長雄文

    關於委員的建議,因為實施一段時間了,我們也會全面檢討看看,當初會這樣設計是有他的考量,因為剛開始推動的時候,怕變成大家沒有真正去托兒,但是就要給津貼,現在已經實施一段時間,勞工應該也比較了解,是不是可以通盤考量?我覺得這個也有調整的空間。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陳部長雄文

    是,謝謝委員這幾點建議,我們可以來考慮。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陳部長雄文

    這要看委員大家討論出來的結果,如果說可行,我們當然願意全力推動。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陳部長雄文

    謝謝。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早上大家針對性平法第十八條已經做了很多討論,我想先請問部長,勞基法五十二條規範哺餵母乳的部分,跟性平法第十八條哺餵母乳的法條有沒有什麼差異?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剛剛鍾委員有稍微提出來,不過我手上沒法條。

  188. 林委員靜儀

    好,我簡單補充,勞基法五十二條是規定子女未滿1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但是性平法第十八條則是規定用「受僱者」,請問在勞動條件、勞工哺餵母乳或哺乳友善政策中,我們要用這兩個法的哪一條去做解釋?假設今天有爭議,要用勞基法第五十二條,還是用性平法第十八條?

  189. 陳部長雄文

    我們目前的作法是用對勞工比較有利的條文來處理,包括剛剛鍾委員及有委員都有提出第五十二條的部分。

  190. 林委員靜儀

    對。

  191. 陳部長雄文

    當初勞基法是由工廠法轉過來的,是比較早期的立法條文,所以我們屆時應該配合做修正。

  192. 林委員靜儀

    謝謝部長的裁示,所以未來勞動部是不是在第五十二條的部分,就順著性平法去修就可以了。至於「親自哺乳」的字義,剛剛已經解釋過了,不見得是親自,只要有哺餵母乳的動作,甚至牛奶也包含在內。還有一個比較爭議的是,勞動部針對這個法,在今年3月8日發布一個令釋,到底是給女性的禮物,還是給女性勞工的傷害?我覺得很有討論的空間,這個令釋是說,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對於未親自哺乳的女性勞工,如夜間沒有親自哺乳的需求,你們可以讓他從事夜間工作,今年3月8日,你們有發布這個令釋,對不對?

  193. 陳部長雄文

    對,我們做了一個令釋,這是一個法令解釋,但後來在立法院,大家也認為不妥,我們也再開了一次會,邀請一些專家及女性團體,多數認為可能有部分勞工可能有這個需要,但是不能用令釋,最起碼要做法令修正的動作。

  194. 林委員靜儀

    所以貴部的態度是打算做法令修正,修正成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可以在夜間工作,是有這個計畫嗎?

  195. 陳部長雄文

    也沒有,這是部分委員的建議,我們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可能會先把那個令釋廢止,讓一切回到原點,就是還在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不能在夜間工作,先回到這個原點。但我必須誠實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接到很多女性勞工陳情,由於他不親自哺乳,所以希望在夜間工作。

  196. 林委員靜儀

    以性平法第十八條中的「親自哺乳」,請問是什麼樣的定義?

  197. 陳部長雄文

    可能小孩已經給保母帶,或給父母帶,所以他並沒有親自哺乳。

  198. 林委員靜儀

    第十八條的「親自哺乳」,不論是自己的母乳或牛乳,都包含在裡面?

  199. 陳部長雄文

    對。

  200. 林委員靜儀

    那個「親自哺乳」,是他自己抱著餵的意思嗎?

  201. 陳部長雄文

    對,他親自哺餵,不管是牛乳……

  202. 林委員靜儀

    性平法第十八條,雇主要給予哺乳時間,是他集奶出來也包括在內?

  203. 陳部長雄文

    對。

  204. 林委員靜儀

    就是集奶出來,小孩不在身邊也包括在內?

  205. 陳部長雄文

    對,就是哺集乳,包括集也算。

  206. 林委員靜儀

    如果以這一條來說,你的意思是如果今天不用集乳,或已經集乳出來給家人帶,就算是不需要親自哺乳?

  2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8. 林委員靜儀

    沒有親自哺乳的需求是指自己把乳汁擠出來,還是怎麼樣?

  2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0. 林委員靜儀

    這樣就跟第十八條扞格了,因為第十八條講的是他可以有休息的時間等等,這邊的定義是包含你剛剛講的牛奶或自己擠出來的。

  2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2. 林委員靜儀

    可是你對「親自哺乳」的定義,在這兩條中用不一樣的定義。

  2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4. 林委員靜儀

    所以產後1年,你其實不用去定義他到底是自己擠出來、把小孩親自抱過來,還是擠出來交給別人,那個定義都一樣,就是那段時間他有哺乳的需求或提供孩子哺乳,在那1年中有這個可能,你原先的定義就是這樣。

  2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6. 林委員靜儀

    勞基法第四十九條中就有規定,為什麼那時對於哺乳的女性員工,要減少或避免他夜間工作?是希望他有較長的時間可以照顧新生兒,或者比較有時間可以休息。

  2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8. 林委員靜儀

    但你們現在又說,因為有這個要求。我查了一下,之前你們有做專案勞檢,其中有特別針對違反妊娠或哺乳女性夜間工作的法令,請問這幾年,你們在這個特殊勞檢,就是專案勞動檢查裡面,基於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範,對於違反妊娠或哺乳女性夜間工作的部分,大概查到多少件?

  219. 陳部長雄文

    容我請劉署長向委員說明。

  2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1. 林委員靜儀

    我查過你們101年的報告是零項;102年是1份。這有幾個可能,一個是你們查得很少,所以查到的也很少,另外,如果他真的必須違背第四十九條第五項,在哺乳或妊娠間仍堅持要在夜間工作者,你們查到的數字很少,這跟你們原先在第四十九條希望保障產後婦女比較有體力、精神去照顧他小孩的精神是互相違背的。其實,我很認同,你們發現3月8日宣布的令釋有問題,就趕快將其廢止,但是廢止之後,應該本著原來對母性保護的精神,這一條就是回到這裡,不要再特別去開放夜間工作,只要自己簽切結書,說可以就可以。第四十九條中的夜間工作是規定,如果有工會的要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還要勞資會議,可是你們那個令釋中,只要親自簽署不需要就可以了,換句話說,對於產後母性的保護,你們在法令規範的認定是比較寬鬆的。

  222. 陳部長雄文

    我們會把這個令釋先廢掉,在社會沒有共識之前,也不會走下一步。

  223. 林委員靜儀

    好。其實為什麼會一直在乎這件事情,因為所有研究都已經證實,輪班工作或夜間工作會增加很多身體的傷害,如果用這一條來看,我們甚至也希望男性減少夜間工作,這些都是造成過勞、身體傷害以及會帶來很多影響。丹麥政府在2007年也證實並宣布乳癌是夜間輪班工作者可能的職業傷害;甚至在2008年,關於乳癌病歷申請的補償中,有38件乳癌被認為跟其夜間工作有關,所以簡單來講,婦女這邊至少有那麼多證據已經出來了,勞動部在立法精神上就應該避免女性在夜間工作,尤其他還有照顧小孩、嬰兒及自己身體調養的需求,希望在時間上減少這個部分,所以在令釋的部分,就把你們3月8日,做錯的那件事停下來,可不可以?

  224. 陳部長雄文

    是,現在整個程序差不多完成了,完成之後,就會把那個令釋廢止。

  225. 林委員靜儀

    …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陳宜民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陳宜民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想跟部長稍微討論一下人權的議題。4月13日美國國務院公布了2015年台灣人權報告,在長達21頁的人權報告裡面也有提到我們的勞工人權。本席很欣慰地看到,這份人權報告提到了洪仲丘案、愛滋病(HIV)病患人權的問題,甚至從去年1月開始,外交部也取消了感染愛滋病毒之外籍人士入出境這種歧視條件的限制。

  2. 陳宜民

    不過,今天我要focus的重點是這份人權報告裡面提到勞工被剝削的問題。這份人權報告提到台灣勞工的工時已經從雙週84小時改為每週40小時,但是仍然有78%的媒體工作者平均每天的工時超過10小時,飛行員、客運司機、金融從業人員普遍有超時工作的現象;此外,記者、業務員、駕駛等因為在外工作,工時的認定及紀錄屢有爭議。貴部於去年5月發布了一個指導原則(guideline),明定雇主必須對這類在外工作的勞工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的方式,歸納所有工作的起訖時間、休息時間、加班認定時間,但是這份人權報告引述貴部的資料顯示,台灣的新聞及金融從業人員、飛行員、客運司機仍普遍超時工作,而且有56%的員工是領不到加班費的;很多台灣雇主會利用智慧型手機App軟體要求員工於下班後仍繼續處理相關業務,本席在上次質詢的時候也有提到這個議題。

  3. 陳宜民

    我想請問部長,面對這份人權報告,部長有沒有什麼看法?

  4. 陳宜民

    你有去文說明我們的努力嗎?

  5. 陳宜民

    但是你們看到報告之後,是不是應該去文做一點回應?

  6. 陳宜民

    我知道。

  7. 陳宜民

    可是那份報告裡面提到你們的勞動檢查還是普遍地不足,雖然inspector從2013年的294個增加到2014年的370個,但是稽查的工作好像做的還是不太夠,所以還是有很多勞工被剝削的狀況。

  8. 陳宜民

    所以將來會逐步地改善嗎?

  9. 陳宜民

    inspector的名額會再繼續增加嗎?

  10. 陳宜民

    我要問的是,你覺得這個名額是不是應該再增加?要不然的話還是不足,這份人權報告反映出來的勞動者的心聲就是覺得還是不足,沒有辦法稽核到超時工作或剝削的狀況。

  11. 陳宜民

    所以這個會列入交接?

  12. 陳宜民

    跟你交接的是你的部下,對不對?

  13. 陳宜民

    是你的次長?

  14. 陳宜民

    你有沒有把他叫到辦公室來?現在他還不是部長,你當然還是可以管他,不是嗎?

  15. 陳宜民

    我知道,但是在520之前,他現在還是你的部下。

  16. 陳宜民

    好,謝謝。另外,關於住院醫師列入勞基法、血汗醫師的問題,上次本席跟您交換意見之後,您有答應在520之前每週工時88小時可以改為80小時、連續值班不超過24小時,比照美國相關的辦法辦理,但是您上次也提到8年內要將住院醫師列入勞基法,有沒有可能也麻煩部長交接這個議題給未來的郭部長?因為要達標,8年真的有點太長,有沒有可能4年?就算8年達標好了,你們總是要逐步達成,在小英總統第1個4年任期內有沒有可能從80小時降到60小時,8年後再降到40小時?要不然的話,哪有可能一蹴即就?現在醫事司及教育部都沒有任何醫師人才培育的計畫,本席在上個禮拜問了前健保局局長鄭守夏,他也沒有這樣的認知,從健保的概念,他不覺得有醫師過勞的問題,顯然他們都需要再教育。

  17. 陳宜民

    520之前可以達成?

  18. 陳宜民

    他們所謂的68小時,是指在8年內嗎?那太沒有誠意了吧。

  19. 陳宜民

    可能可以縮短時程嗎?可能縮短到4年內嗎?

  20. 陳宜民

    就是因為要配套,所以才需要溝通,如果這是勞動部的方向,我覺得在政令的宣導上應該要早點實施,要不然教育部的醫教會與衛生福利部其實都沒有配合的作為。

  21. 陳宜民

    謝謝部長。最後,這份人權報告裡面也提到外籍勞工的問題,他們覺得外籍勞工還是有受到剝削。報告裡面提到你們成立了一個直接僱用外籍勞工的center,意思就是不用透過經紀人,也就是雇主可以透過這個center就聘外籍勞工,是這樣嗎?

  22. 陳宜民

    可是這個政策已經從2008年推動到現在了耶!

  23. 陳宜民

    但是在這個報告中還是提到有很多的限制,例如雇主之間的transfer,就是他們的……

  24. 陳宜民

    對,轉換。其次,在使用申請軟體時,還是有很多窒礙難行的地方,所以本席建議關於這部分,勞動部是否可考慮再加以改善?

  25. 陳宜民

    是,謝謝部長。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宜民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