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平地原住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主張應辦理移轉投票,認為原住民立法委員選區為全臺灣,在任何地方都可投票,辦理移轉投票在選務上相對方便,並已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要求支持。「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區是全台灣,在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投票,要辦理移轉投票,在各項選務工作上相對非常方便,所以本席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大家予以支持。」

發言紀錄

  1.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非常感謝召委排本席的法案。原住民族原鄉地區都是在花東及各縣市山區,因為就學就業的關係會到都會區,就整個投票的情形,以第7屆立法委員投票,區域立委的投票率是58.72%,原住民的投票率平均只有47.22%,相差11.5%,就是原住民的投票率少了11.5%。第8屆立委和總統一起選舉,區域立委的投票率是74.72%,原住民的投票率平均是61.89%,原住民的投票率少了12.83%。第9屆立委選舉和總統選舉一起投票,區域立委的投票率是66.58%,原住民的投票率平均是54.69%,原住民的投票率少了11.89%。原住民立法委員的選舉區是全台灣,在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投票,要辦理移轉投票,在各項選務工作上相對非常方便,所以本席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大家予以支持。謝謝。

  2. 主席

    請提案人孔委員文吉說明提案旨趣。

  3. 孔委員文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非常感謝內政委員會召委黃昭順委員安排對原住民選舉非常重要的法案,一個是總統副總統選舉不在籍投票的法案,另外一個是本席所提的公職人員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關係到原住民立委的選舉,即有關原住民立委出缺的補選和遞補。本席向大家報告之所以會有這個法案,主要是因為原住民立委選舉幾乎每一屆都會出事,我們不能助長一種情況,就是靠選舉時的隨意誣告,造成立委當選無效而來遞補原住民的立委。大家都知道原住民立委選舉是全國性的,我們是選全國的,幅員非常廣大,而且每個縣市都有不同的族群,比如南投縣有賽德克族和泰雅族,台東縣有阿美族和卑南族,試問遞補要用什麼方式呢?本席特別要問中央選舉委員會和檢調單位,為什麼原住民立委選舉時會有當選無效?當然這一屆選舉還是有,但是當事人現在還在證明自己的清白,還在上訴當中,今天如果我們提一個法案是用遞補的方式,我覺得這需要好好的討論。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姚委員文智

    你自己不搞清楚自己的角色,今天綜合起來,要是台灣因為這樣的電信詐騙而司法被起訴低以致被人家笑話,還是你馬政府的責任!

  6. 主席

    接下來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7.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關於選舉到底是要遞補或是要補選,如果我們從整個選罷法歷年的修正過程來看,並非像劉主委所講的只是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的問題而已。大家都知道,過去立法委員人數尚未減半時是複數選舉,從83年的選罷法以至於後來91年的選罷法,區域的立委也都是複數選舉,而原住民的立委當然也是複數選舉,因此,當時立法委員的名額若有出缺,無論是任何原因,一律都是補選。後來區域立委選舉又改為單一選區,然而地方的選舉,包括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與中央的立法委員選舉已經是不同層次的規範,因此,它有其歷史制度以及特別的考量。

  8. 以原住民的議員而言,劉主委,你知道原住民議員的單一選舉區與複數選舉區的數量嗎?

  9. 主席

    請中選會劉主任委員說明。

  10. 劉主任委員義周

    主席、各位委員。我不知道具體的數據,但是,整個制度……

  11. 鄭委員天財

    單一選區有39個、複數選區只有6個,因此,不是用單一或複數去決定要補選或是遞補,不過,議員的出缺全部都是用遞補的方式,這些都是根據法律條文的規定。然而,當初這個法並不是你訂的,所以你們在做說明時要弄清楚,因為選政是由內政部制定,因此,該給內政部發言的就交由內政部發言。

  12. 劉主任委員義周

    報告委員,讓我澄清一下。事實上,我並沒有打算從單一或複數的角度去分析這個問題。

  13. 鄭委員天財

    本席知道你沒有這樣講,只是,你在答詢時要很清楚的說明,中央的立委與地方的議員一開始就在國家的選制及選政上有不同的區隔,本席相信當時一定有它的考量。

  14. 部長,今天討論的內容還包括了土地法,對原住民族而言,它就是原住民族土地有沒有轉型正義的一個極重要的議題,因為土地法第十四條涉及原住民族的土地是否有轉型正義。在台灣光復之前,當然是有更多的問題,但是,在台灣光復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透過兩個方式,第一個就是法律、第二個就是行政手段,將山地鄉劃為原住民保留地,並不是全部劃、並不是以番地的範圍來劃,只劃了24公頃,後來才有所謂的增劃編保留地,現在就有26多公頃,這是行政的手段。然而,這種行政手段將我們的土地劃為國有土地、原住民保留地,而且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權,以前規定必須要10年以上,甚至超過10年以上還不給的情況也都有,現在的規定則是5年,因此,原住民立委一直要刪除這項規定,但是,這個國家到目前為止仍然尚未予以刪除。

  15. 再談到土地法,也就是法律的手段,第一個就是國有財產法第二條,雖然與你無關,但是,土地法第五十七條也有規定,沒有登記的土地……

  16. 主席

    請內政部陳部長說明。

  17. 陳部長威仁

    主席、各位委員。都是國有。

  18. 鄭委員天財

    沒有登記的土地就登記為國有,部長,你很清楚嘛!我們私人不會去登記部落的土地,大家都知道那是部落所有的土地,但是,部落並不是公法人,因此無法登記為所有權人,是不是如此?

  19. 陳部長威仁

    是,必須要是法人及自然人。

  20. 鄭委員天財

    因為部落不是法人,因此它就不能登記,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七條、根據國有財產法第二條,那些土地就變成了國有的土地,這就是國家對於原住民族土地的不正義。

  21. 接下來是今天討論的主題,土地法第十四條,也是一樣,像是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及河道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以河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為例,水利法就規定得相當清楚,根據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這一條我們可以接受,但是,就在去年而已,甚至還包括86年在內,內政部就開始不斷的擴張,不只是第八十二條也擴張,連第七十八條之二也擴張,這些都不是水利法所規定的,因此,這個部分一定要檢討,等一下逐條進行時再來檢討。

  22. 另外,海岸線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的規定就把我們鹽寮部落的土地變成公有,這就是很嚴重的土地不正義。

  23. 陳部長威仁

    個案已經在檢討了。

  24. 鄭委員天財

    對,本席知道,現在只是從法律面進行檢討,國家如何讓土地透過現在流行的所謂轉型正義,其實最該轉型正義的就是原住民族的土地,部長,是不是如此?

  25. 陳部長威仁

    常常聽到委員這樣提,其實,土地法是一切土地的根本大法,它是基於國土保安及景觀等等因素而做的規定,但是,如果像委員剛才提到水利法有特別的規定,我們當然就會遵照水利法的規定。

  26. 鄭委員天財

    等一下我們會有一個臨時提案,希望能朝這個方向努力。

  27. 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原民會,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明訂,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這是94年原基法公布的內容,是否已經成立了?

  28. 主席

    請原民會鍾副主任委員說明。

  29.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主席、各位委員。是,第三年,也就是96年8月我們訂定了一份草案提報行政院,不過,當時基於組織精簡的政策與委員會數量的法令限制,因此,經過協商之後,希望朝屬於內部組織的單位籌設,於是在103年的組改就將它設為內部的單位。

  30. 鄭委員天財

    副主委,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是要另以法律定之,也就是說,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是要另以法律定之,因此,它應該要另外訂定一個組織法,針對這個部分,下個星期四我們再繼續討論。

  31. 鍾副主任委員興華

    是。

  32. 主席

    請高委員金素梅發言。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三、基此,本席建請中選會先予克服公職人員選舉不在籍投票之選務困難,再一併提請實施不在籍投票之討論。

  35. 主席

    現在處理土地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本案於第7次會議決議,復議通過,我們今天只是做文字上的調整,早上鄭委員天財針對土地法第十四條亦提出修正,因為星期四我們要討論原住民族基本法,這部分可否在星期四的會議中做處理?

  36.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那邊要不要提案?

  37. 主席

    從那邊去提案;因為今天的土地法修正案很單純,我們上次已經討論過,今天只是做幾個文字上的調整,這樣就能將這幾個案子先通過;至於鄭委員的提案與原住民的土地規範有關,跟這幾案比較不相關,因此本席具體建議移至週四討論原住民族基本法時,再一併處理。

  38. 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建議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但面積過小、具公益性或公共性者,免經行政院核准。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提案人

    鄭天財  林麗蟬  黃昭順  李俊俋  徐榛蔚

  41. 主席

    鄭委員天財要求說明,請鄭委員天財發言。

  42. 鄭委員天財

    主席、各位委員。本席要說明修正動議,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到第四款都訂有「一定限度」,可是「一定限度」的範圍到底有多大?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也沒有規定,只提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那麼這個範圍到底有多大?

  43. 從民國86年之後,這個範圍都是由內政部用劃設原則、作業程序來訂定,尤其在水利法的部分,水利法第八十三條已明訂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私有,其他是可以的;但是自86年直到去年,內政部用劃設原則一直擴大限制私有的範圍,從第八十三條又增加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是治理線的規定,現在又增加到第七十八條之二。因此,本席才會提出這個修正動議,要求內政部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有海岸的部分就回歸到海岸管理法的規定,有水利法的部分就回歸到水利法的規定,本席之意在此,這樣才能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既然這個草案還要送協商,如果這個修正動議能併案協商最好,假若這樣真的有困難,最起碼請大家支持我提的臨時提案,給內政部重新檢討的機會。

  44. 主席

    因為土地法第十四條已在上次會議處理過,所以鄭天財委員提的臨時提案交與內政部參考辦理,好不好?這樣可以嗎?好。

  45. 鄭委員天財

    (在席位上)這個臨時提案通過嘛!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鄭天財Sra Kacaw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