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立雄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要求內政委員會將相關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議案一併排進來討論「我想要請求的是,相關的議案是否能夠一併排進來討論?」

發言紀錄

  1. 顧委員立雄

    (在席位上)本席要求對今天的議程提出會議詢問。

  2. 主席

    有委員要求會議詢問。

  3. 請顧委員立雄發言,發言時間為2分鐘。

  4. 顧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同仁。今天的議案有排孔委員文吉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裡面有修正第七十一條,向主席報告,本席之前也針對第十一條提案。

  5. 主席

    顧委員也針對第七十一條提案嗎?

  6. 顧委員立雄

    對。

  7. 主席

    請幕僚人員查一下。

  8. 顧委員立雄

    抱歉,是第七十三條才對,是針對就職後的部分。

  9. 主席

    我請幕僚人員查一下。

  10. 顧委員立雄

    其實我剛才有跟孔委員文吉討論,孔委員也提到,當時陳委員其邁在排第七十三條的時候,孔委員文吉這個提案好像才剛付委還是沒有付委成功,我不太清楚,我並不瞭解內政委員會兩位召委排案是如何排法,我想要請求的是,相關的議案是否能夠一併排進來討論?

  11. 主席

    沒有關係,我請幕僚人員查一下,如果確定有的話,我們就一併討論。

  12. 請孔委員文吉發言。

  13. 孔委員文吉

    主席、各位同仁。顧委員剛才提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牽涉到原住民立委出缺及補選的部分,本席是有一個版本,上次陳委員其邁第一次排案審查時,我的版本剛好在付委,對此我沒有話講。不過,在第二次排案時,本席的版本已經付委完畢了,但是在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的時候,也沒有把本席的版本排進來,所以我之前就拜託召委黃昭順委員,難道我們排法案還有顏色之分嗎?只要是審查公職人員選罷法,只要有委員同仁提案,特別又牽涉到原住民立委選舉出缺的部分,任何一位委員的版本,只要符合提案的程序,完成付委,那就應該一起併案審查。今天的議程有排本席的版本,另外有鄭委員天財的版本和親民黨黨團的版本,我感謝黃召委重視原住民立委的提案,之前我在質詢時也講了,這個事情一定要召開公聽會,或是跟原住民立委一起討論,我們有版本,為什麼之前不審查呢?

  14. 顧委員立雄

    陳委員其邁第二次排的案子也沒有我的案子。

  15. 孔委員文吉

    是有排進來……

  16. 顧委員立雄

    沒有、沒有,是排那個罷免門檻……

  17. 主席

    沒有關係,本席今天排案了就是很有誠意,希望每個委員的案子都能夠一併審查,如果今天漏掉了,稍後就併案處理,好不好?

  18. 如果各位沒有其他意見,現在進行報告事項。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提出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最主要目的是鑑於外國人想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時,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在實務上造成如果申請沒有獲准,該外國人就成為無國籍的國際人球,這會違反保障國際人權的宗旨。按照國籍法,對外國人申請歸化是採取單一國籍政策,也就是外國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時,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才能申請,但申請歸化的外國人基於某些原因,無論是居留天數未符日數或財力證明審核未過而遭駁回,他又已放棄原有國籍,造成該外國人成為無國籍之國際人球,有礙外國人才流入,也違反國際人權宗旨,所以本席提案修正國籍法第九條,明定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可於一年內要求撤銷其國籍申請,其實行政院的版本和本席的版本一樣,也是一年之內才要求該外國人提出喪失原有國籍之證明,本席提出這個修正案,就是希望實務上避免再發生無國籍之國際人球問題,希望大家共同討論。

  21. 主席

    請提案人顧委員立雄說明提案旨趣。

  22. 顧委員立雄

    主席、各位同仁。有關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十三條修正草案,上次陳委員其邁安排審議相關法案時,本席已做了提案說明,所以我今天不再重複之前講的,謹再說明以下兩點。

  23. 第一點,根據我的了解,孔委員文吉提出來的應該是補選制,我提出的則是遞補制,補選和遞補制各有優缺點,由於原住民選區採複數選舉方式,如果採補選制的話,補選會由複數選舉變成單一選舉方式,所以補選制無法完全回復到最初補選的狀態,因為補選之後,不管是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都只能就要補選的那個單一席次進行補選,這個補選方式無法真正回復剛開始那個複數選舉產生的缺額如何遞補的方式;採遞補制的話,當然有遞補的門檻限制,一定要超過應該當選票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遞補方式可以真正反映剛開始的民意,因為前面那個被判當選無效之後,他被認定當選無效,可能是因賄選等票數不實的結果造成的,所以由落選第一名遞補最合乎複數選舉的方式。這樣的立法例也合乎台灣現行複數選舉的法制,因為相關的議員選舉都是採取遞補制,而不是補選制,所以遞補制是比較有道理的。

  24. 第二點,我上次已經提出一個修正提案,由於大家對死亡、辭職這個部分有疑慮,我們就把它限於判決當選無效這個事由的範圍內,不及於其他,也就是判決當選無效的部分採用遞補方式。

  25. 以上說明,請各位指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顧立雄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