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亭妃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臺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公投法對公投議題、提案和連署、投票門檻及案件通過與否設置高門檻與不合理障礙,使憲法賦予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形同虛設。「而且對於公投議題、提案和連署、投票門檻以及案件通過與否等等,公投法都設置了高門檻與諸多不合理的障礙,造成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創制與複決權的基本權利已經形同虛設」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質疑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不屬重大決策等理由駁回公投提案,認為其駁回理由讓人覺得是故意如此,並扼殺人民直接選擇和決定的權利。「如果要駁回,就要講到讓人家覺得駁回有理,可是你們現在所持理由卻讓大家覺得這根本就是故意的,所以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本就扼殺了人民直接選擇和直接決定的權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提案是否違憲、違法絕對不是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可以說明的。「違憲、違法絕對不是公投審議委員會可以說明的!」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廢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為唯有透過本次修法才能真正落實人民執行公民投票的權利。「甚至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予以廢止,我認為唯有透過本次修法,才能真正付諸人民有執行公民投票的權利。」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透過本次修法處理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門檻是否降低、連署人數門檻是否降低,以及投票結果是否改採簡單多數決等問題。「包括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數門檻是不是要降低、連署人數門檻是不是要降低、公民投票案的結果是不是要改採簡單多數決等,都希望能夠透過本次修法將這些問題一一處理」

發言紀錄

  1. 陳委員亭妃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投法的立法初衷原本就是憲法所賦予人民創制複決的公民投票權,意即「對人」或「對事」的直接民權,但公投法於2003年通過之後,其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制度設計,反而阻礙人民落實直接民權的可能,而且對於公投議題、提案和連署、投票門檻以及案件通過與否等等,公投法都設置了高門檻與諸多不合理的障礙,造成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創制與複決權的基本權利已經形同虛設,完全不符合民主國家的精神。

  2. 現今所有公投都要經過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把關,決定公投是否成案,這個讓多數憲政學者和專家稱為「委任公投」、「限制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違憲機關,讓民主人士譏為「公投法的殺手」。對於將要邁入民主先進國家的臺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更是成為一大阻礙。以ECFA公投為例,當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完全無視人民要求公投的訴求,以各種技術性枝節的理由,審查公投提案內容,四度駁回人民要求ECFA進行公投的訴求,我們發現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成為限制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太上皇機關。

  3. 為了讓公投法能夠真正執行,就要修改其門檻,包括公民投票案的提案人數門檻是不是要降低、連署人數門檻是不是要降低、公民投票案的結果是不是要改採簡單多數決等,都希望能夠透過本次修法將這些問題一一處理,甚至把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予以廢止,我認為唯有透過本次修法,才能真正付諸人民有執行公民投票的權利。謝謝。

  4. 主席

    請行政院簡秘書長說明修正要旨。

  5.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貴委員會審查葉委員宜津等21人、陳委員亭妃等22人、高委員志鵬等21人、林委員淑芬等20人、李委員昆澤等28人、尤委員美女等24人、王委員定宇等18人、鄭委員麗君等33人、時代力量黨及本院所提出,共計10案之「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林委員麗蟬

    我在此強調,公投門檻要修正或降低都可以坐下來討論,重點在於所有政治人物及政黨,應當好好深思,我們要公投的議題為何必須進行公投?必須將民主的真諦及初衷回歸人民百姓,讓我們可以選擇,為什麼要公投?不然隨便的議題都可以公投,代議民主即可代替,何須直接民主?如果你認同這個概念,我們一起來討論,所以本席認為還是回歸民主的初衷!

  8. 主席

    請陳委員亭妃發言。

  9. 陳委員亭妃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聽了整個早上,我認為對於這次公投法修法,秘書長好像站在比較不同意的立場。

  10. 主席

    請行政院簡秘書長說明。

  11. 簡秘書長太郎

    主席、各位委員。我站在行政院的立場。

  12. 陳委員亭妃

    行政院的立場是不同意?

  13.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不同意,而是有部分同意,有部分不同意。

  14. 陳委員亭妃

    對於公投審議委員會呢?

  15. 簡秘書長太郎

    對於公投審議委員會,若有其他替代的功能或機構、機關,我們可以接受。

  16. 陳委員亭妃

    你認為它有沒有無限上綱?依照你所了解的,在行政院的立場中,據你觀察這段時間,它有沒有無限上綱?

  17. 簡秘書長太郎

    所謂的無限上綱,你指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決定嗎?

  18. 陳委員亭妃

    當然就是公投審議委員會對於所有提案完全予以否決的理由,有沒有無限上綱?

  19. 簡秘書長太郎

    最近我們通過一個公投案,有時候必須視議題而定。

  20. 陳委員亭妃

    通過一個公投案,卻否決了10個公投案!

  21.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

  22. 陳委員亭妃

    你認為如此的比例就可以提出這個公投案來說嘴嗎?

  23.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

  24. 陳委員亭妃

    針對10個被否決的公投案呢?

  25. 簡秘書長太郎

    不是。在此很誠懇的向委員說明,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時,都是依法有據並慎重考量。

  26. 陳委員亭妃

    依什麼法?

  27. 簡秘書長太郎

    因為提出來……

  28. 陳委員亭妃

    依什麼法?

  29. 簡秘書長太郎

    依照公投法。

  30. 陳委員亭妃

    基本上,依我們所看到否決的理由,我們現在總共挑出10個送到公投審議委員會被駁回的案子。請問秘書長是否了解整體被駁回的理由,單是從95年9月4日提出公投案「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訂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你們直接表示這個提案違憲!我不知道何處違憲?你們還說這個提案違法!我不知道何處違法?然後,你們又說法律不能有針對性!如果處理不當黨產的部分具有針對性,請問人民的權利何在?若這些理由讓公投審議委員會變成太上皇,可以直接說Yes或No,以這些我認為不成理由的理由,違憲、違法絕對不是公投審議委員會可以說明的!

  31. 其次是96年5月21日的提案「你是否同意政府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這個理由更好笑!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不合規定的理由是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訂重大決策之創制或複決。以台灣的名義加入聯合國,不屬於重大政策嗎?以這個理由駁回,你是否覺得很好笑?

  32. 簡秘書長太郎

    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決定,行政院不會加以改變。

  33. 陳委員亭妃

    我現在是與你討論,這些發生的過程讓人質疑公投審議委員會有如「太上皇」,公投審議委員會Say Yes就Yes,Say No就No,可是理由卻讓人感到莫名其妙!單是提案「你是否同意政府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否決的理由是依據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這不是重大決策,這不是重大決策嗎?這是重大決策!這原本就是要讓人民來決定,馬英九總統當時也說:台灣的未來由2,300萬人民自己決定!所以這絕對屬於重大決策,可是公投審議委員會卻以這不屬於重大決策為由而否決。

  34. 簡秘書長太郎

    我不方便代替公投審議委員會在此說明。

  35. 陳委員亭妃

    你認為這個適當嗎?

  36. 簡秘書長太郎

    它一定會有所本。

  37. 陳委員亭妃

    它哪有所本?理由就是這麼簡單,有所本就是因為有政治立場。再者,98年提案「你是否同意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政府應交付人民公民投票決定?」僅是如此也是被否決,理由也是這不屬於重大決策!我覺得很莫名其妙,ECFA攸關台灣經濟發展,無論是98年、99年6月30日或99年11月22日,全部都是攸關ECFA的公投案,卻全數被你否決。包括「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是否應存在」及99年4月23日提出的攸關國家重大政策的「是否要同意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可是你們都以「不屬國家重大政策」而全都否決了。

  38. 簡秘書長太郎

    這些都是可以透過立法來處理的事情,比如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只要經過大院同意做成決定就可以廢除,毋須公投。

  39. 陳委員亭妃

    奇怪了!秘書長現在做出解釋,難道99年4月23日的「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這個問題也可以透過立法解決嗎?你們已經去談了,然後要政府、立法院認帳,這個協議是否有必要簽署?是否會影響我們的未來?人民當然有權利表達意願啊!這難道不屬於重大決策嗎?

  40. 簡秘書長太郎

    我剛才說過,不便幫公投審議委員會講話。

  41. 陳委員亭妃

    那你的發言就矛盾了!比如第七個,你剛才說可以透過立法處理。

  42. 簡秘書長太郎

    因為那個很單純。

  43. 陳委員亭妃

    你說那個可以透過立法院,可是行政院又不是這麼說,那你應該說尊重立法院的決議,可是你並不是這麼說。又比如第九個被你駁回的核四議題,這難道不是重大決策嗎?可是你們一樣以「不屬重大決策」為由予以駁回。第十個是105年1月13日的「您是否同意民法親屬編『婚姻』、『父母子女』、『醫護』與『家』四章中,涉及夫妻、血緣及人倫關係的規定,未經公投通過不得修法」的提議,同樣亦被否決了。公投法第二條規定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的複決都屬於公投範圍,目的是讓人民直接做決定,要在這樣的原則之下行事才有意義,可是公投審議委員會不但以「不是重大決策」為由予以否決,且在其中摻雜太多自己的決定,不是個公開透明的平台。

  44. 簡秘書長太郎

    他們一定會有所本且會敘明理由,不會只用一句話就予以否決。

  45. 陳委員亭妃

    本席手中有你們所有駁回的理由,就是「不屬重大決策」這麼簡單!如果要駁回,就要講到讓人家覺得駁回有理,可是你們現在所持理由卻讓大家覺得這根本就是故意的,所以公投審議委員會根本就扼殺了人民直接選擇和直接決定的權利,因此我們必須說:公投審議委員會沒有存在的必要,甚至連提案門檻等也應……

  46. 簡秘書長太郎

    如果公投審議委員會沒有存在的必要,那就要有一個替代機關來處理。

  47. 陳委員亭妃

    替代機關很容易啊!人民提案了,我們當然就可以接受嘛!

  48. 簡秘書長太郎

    國外有很多例子,比如由憲法法庭、司法單位、行政單位、議會等處理的,總是要有一個替代方案。如果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後,由行政院單獨決定,這樣也不公平。

  49. 陳委員亭妃

    怎麼會不公平?人民已經通過提案門檻,而且符合公投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的複決重大政策等。

  50. 簡秘書長太郎

    通過門檻還需符合公投法的規定,至於是否符合要由誰認定呢?

  51. 陳委員亭妃

    所以今天就可確認是由行政院哪個單位認定,可是現在卻是全由公投審議委員會處理,他們已經超出了授權,只要今天門檻規定修正通過了,那麼只要人民認為是人民直接民權的部分就可以直接處理了。聽了一早上之後,本席認為行政院的態度應該改變,你們就是存在著反對的心態,就是不願將公投審議委員會廢除。

  52. 簡秘書長太郎

    只要有能取代公投審議委員會功能的機關,我們就接受。

  53. 陳委員亭妃

    所以你們要有配套啊!不能光說反對、不同意,這樣人民是不會接受的。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亭妃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