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參考日本依每週工作天數、每年工作日數區間及工作年資列成矩陣核給特別休假的細緻做法,讓部分工時勞工的休假更具體並有一定原則可循「我覺得日本的做法可以參照,讓部分工時勞工的休假更為具體、更有一定的原則」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要求勞動部針對高達一半以上應享有特休的部分工時勞工連一天特休假都沒有休過的情形積極改善「當部長看到高達將近一半以上的部分工時勞工連一天的特休假都沒有休過,你們要如何積極改善?」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勞動檢查應設定優先順序,將僱用年輕部分工時勞工比例最高者及年輕人經常打工的場所列為最優先或重點稽查對象,並強力要求改善「例如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以年輕人為最高比例的,就作為最優先的稽查對象,然後強力要求他們改善。」

發言紀錄

  1. 王委員育敏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討論的是部分工時全職化的議題,不過我認為打工的人增加是一回事,部分工時全職化的現象有沒有加劇又是另外一回事。今天勞動部的報告少了一個數字,你們有這個數字,不知道為什麼沒有放上來。過去8年來,在民國96年,勞工的週工時在40小時以上的比例高達24.4%,到103年已下降到7.6%,這個數字你們應該要放上來。超過30小時的比例,96年高達46.5%,103年已下降到29.2%。因此部分工時全職化的現象在這8年來是下降的,並沒有加劇,這一點一定要講清楚。

  2. 另外,我們和鄰近國家及OECD國家比較起來,以2014年來看,台灣的比例是占3.1%,日本則高達22.7%,所以整體來看,部分工時全職化的現象並沒有惡化也沒有加劇。和鄰近國家相比,我們部分工時全職化的比例沒有更高,只是打工人口的確有增加,這兩件事要分開來看。

  3. 對於3.1%的部分工時全職化人員,我們必須重視並維護他們的權益,因為其中超過4成是學生,2成多是二度就業的家庭主婦。學生要如何理解自己的權益在哪裡?有沒有能力和老闆要求應該享有的權益?這是值得我們注意的。部長剛才提到,我們放眼望去,在餐廳服務的都是非常年輕的學生,他們要如何捍衛自己的勞動權益?恐怕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夠的,主管機關主動勞檢是非常重要的。

  4. 接下來本席想討論部分工時人員的休假權益,剛才部長也有提到,這些部分工時的勞工比照勞基法,應該享有特休假。按照勞基法的規定,只要工作超過1年就可享有特休,目前有五成八的部分工時勞工應該享有特休假,但是其中有高達一半的勞工是連一天的假都沒有休過的。年資超過5年的甚至高達6成,他們都沒有享有特休假。由此可見,這些部分工時勞工的休假權益似乎是被嚴重剝奪了,因為雇主想說這些勞工就是每天來一個時段而已。勞動部在103年頒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這個事項非常好,可是本席更在意的是有沒有落實。關於休假這件事,我覺得有些雇主是在占部分工時勞工的便宜,完全忽視勞工應有的權益。當部長看到高達將近一半以上的部分工時勞工連一天的特休假都沒有休過,你們要如何積極改善?

  5.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6.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部分工時勞工應給予特休假,依照其工作時數和正常工時的比例來核給特休假,這點在注意事項裡面有明確的規範。但是我們也知道委員提到的情形是現存的現象,還是有很多業者並沒有落實法令的要求。在過去這幾年,我們都有加強這方面的勞動條件檢查。

  7. 王委員育敏

    勞檢之後都有改善嗎?你們有沒有去追蹤?你剛才提到有一萬多件違反規定,……

  8. 陳部長雄文

    不是,查了一萬多件。

  9. 王委員育敏

    有多少是違反的?

  10. 陳部長雄文

    有2,500多件違反,其中沒有給特休假的大概有400多件。

  11. 王委員育敏

    比例還是相當高。

  12. 陳部長雄文

    比例大概將近4%,這是在我們查到的裡面。

  13. 王委員育敏

    這是你們自己的調查,這個比例恐怕跟稽查到的數字有一段落差。

  14. 陳部長雄文

    我們做勞動條件檢查和做統計的調查,中間還是會有落差。

  15. 王委員育敏

    本席比較在意的是,你們後續要如何加強改善?這麼多打工的年輕朋友、大學生是不是應列為最最優先?你們在做勞動檢查的時候有沒有設定優先順序?過去這一萬家有沒有特別鎖定對象?例如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以年輕人為最高比例的,就作為最優先的稽查對象,然後強力要求他們改善。

  16. 陳部長雄文

    委員問到的是我們稽查做法的優先度,現在我們優先做勞動條件檢查的是旅宿業、餐飲業、加油站、批發零售業,這些都是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比較多的行業別。我剛才講的那一萬多件是針對這4個業別,我們全年做的勞動檢查大概是5萬件。

  17. 王委員育敏

    我知道,在這4個業別中的餐飲業,現在餐飲業提供服務的幾乎都是年輕的朋友,如今餐飲業這麼多,服務業這麼興盛,可說是年輕朋友最容易投入打工的一個產業。在這一萬多家裡面,餐飲業占了幾家?有詳細的數字嗎?

  18. 主席

    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劉署長答復。

  19. 劉署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104年住宿和餐飲業的檢查場次是7,397件。

  20. 王委員育敏

    餐飲業占的比例是多少?

  21. 劉署長傳名

    我們沒有區分,是把住宿和餐飲合在一起,因為有些飯店的住宿和餐飲是合在一起的。

  22. 王委員育敏

    我希望你們的稽查是有重點的,你們的報告寫得非常清楚,裡面有4成都是年輕朋友,所以你們應該鎖定年輕朋友經常打工的場所作為重點稽查的對象。根據我個人的觀察,一個年輕學生有能力對抗老闆,談條件要求按照勞基法應該給予幾分之幾的特休假嗎?你認為有多少年輕人敢用個人的力量,勇於捍衛自己的權益?很難。但是如果有主管機關在背後撐腰,主動去稽查,告訴雇主稽查的結果是他們僱用的年輕朋友連一天休假也沒有休過,進而要求業者改善,那你們就是這些年輕朋友最強而有力的後盾,也捍衛了他們的權益。這是非常好的機會教育,讓這些年輕朋友知道他們雖然是part-time打工,但是勞動部已頒定應行注意事項,如果他們連續打工超過一年,就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特休假。這件事其實滿重要的,在五一勞動節的前夕,我希望未來勞動部能強化去執行,好不好?

  23. 陳部長雄文

    事實上,我們針對工讀生有列一個專案,尤其是暑假的時候。每年7月到9月會實施這個專案,對打工的學生強化這部分。

  24. 王委員育敏

    好,除了要給予這些部分工時勞工休假以外,假要怎麼休或許也可以參考日本的經驗,日本有高達22%是部分工時勞工,因此他們的制度建構得更為完整。他們光是討論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的規定,表格就這麼細緻,你們卻是用一句「應該要以部分工時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占全職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來帶過。反觀日本是怎麼分的?他們是分成每個禮拜工作幾天,一年工作的日數是幾天到幾天的區間,工作年資從半年開始計算,1.5、2.5……排過去,列成一個矩陣。他們的做法非常細膩,很清楚而具體地告訴部分工時勞工,你落在哪個區間、你的年資到哪一年、你的工作日數達到哪一天,你就可以享有幾天的特別休假。勞動部雖然已頒定「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但是在細緻的執行面卻完全授權,讓雇主跟勞工自行訂定,因為這個應行注意事項是規定「得」,不是「應」。在此情形下,當部分工時勞工想要積極主張權益時,就沒有一個參考的標準,因為你們只有原則性的指導。我覺得日本的做法可以參照,讓部分工時勞工的休假更為具體、更有一定的原則,也讓更多雇主知道該怎麼做才合理。日本並不是不管打工幾個小時一律享有7天休假,不是那麼寬鬆,而是按照實質的貢獻和工作時間給予一定合理的特休假,這是非常合理的做法。本席特別提出來,希望勞動部可以參照,未來部長是否可以持續往這個方向作更細膩的規劃?

  25. 陳部長雄文

    是,我們在今天的報告提到,這個注意事項才實施了兩年,應該馬上會作檢討。

  26. 王委員育敏

    滾動式檢討。

  27. 陳部長雄文

    今天委員提出的這個建議就很值得參考,在後續的檢討中,有些要再細緻化或是再補充的話,我們可以把委員的建議納入參考。

  28. 王委員育敏

    今天這樣的專案討論很有意義,可以讓部分工時勞工在權益上得到更大的保障,尤其其中有4成是年輕朋友,所以主管機關的力道可以再強一些,來保障年輕朋友的工作權益,好不好?

  29. 陳部長雄文

    是,謝謝委員。

  30. 王委員育敏

    謝謝部長。

  31. 主席

    請劉委員建國質詢。

  32.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的人力調查,2005年部分工時工作者只有5.8萬人,到了2015年,不到10年時間已經成長高達7倍。依部長之見,部分工時工作者的數量越來越多,意味著台灣的勞動市場是什麼樣的狀態?是好還是不好?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蔡副署長孟良

    謝謝委員。

  35. 主席

    請鍾委員孔炤質詢。

  36.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質詢你的機會也不多了!

  37.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38.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

  39. 鍾委員孔炤

    這段時間辛苦你了,為了幫勞工爭取相關權益,其實你們做了很多努力,當然,也有很多未竟之功,可能要留待下任部長來延續和勞動權益相關的工作。

  40. 今天的專案報告是特別針對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全職化危機,感謝主席在五一勞動節之前安排這個議程。勞動部在書面報告中提到,部分工時工作者目前大約有40萬人,其依據是行政院主計總處的報告,而主計總處的統計方式是詢問受訪者是否自認為部分工時工作者。早上很多委員質詢時都在問何謂部分工時勞工,勞動部的定義是較全時勞工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主計總處是由受訪者自行定義,OECD則是以每週工時在30小時以內做為部分工時的定義。早上也有委員提到,如果每天工作7小時,而非正職的8小時,可能就會被歸類為部分工時工作者。因為相關定義並不精準,所以早上大家一直在討論,部分工時到底要不要用法令來做規範。因為部分工時的定義很難判斷,勞動部評估時當然也會有落差,所以我就不再花更多時間來討論部分工時的定義問題。畢竟目前它的定義還不精準,對於要不要用法令來予以規範,相關討論還有待大家共同努力。

  41. 部分工時最大的癥結點大概是它雖然適用勞動基準法,但是相對的,可能因為雇主的排班而有所不同。早上蔣萬安委員也特別針對這個法律問題,請教部長雇主到底有沒有排班權。按照我之前在勞工局服務的經驗,如果有議員問我這個問題,我一定是說「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之」,這是我們官方正確的回答方式。

  42. 陳部長雄文

    對,現在的法令是這樣規範的。

  43. 鍾委員孔炤

    我知道,我也在「官方」待過,知道我們大概都會用「勞雇雙方自行約定之」來回應。因為排班的請求權會涉及勞工所謂的「就勞請求權」,雖然他們適用勞基法,但是不管生理假、病假或其他的休假,老闆都可以運用排班的方式予以跳脫,所以主動權還是在雇主。所以雇主的排班權相對上就會使部分工時勞工朋友的勞動權益、勞動條件受到傷害和損失,這部分部長應該認同吧?

  44. 陳部長雄文

    是的,現在有些問題可能就是從這裡產生的。

  45. 鍾委員孔炤

    請問勞動部對於雇主濫用排班權的類型是否有做過比較?

  46. 陳部長雄文

    在雙方約定勞動契約之後,如果是依照約定的內容去排班,基本上當然就不會有爭議,但是常見的狀況可能就是違反當初的勞動契約。

  47. 鍾委員孔炤

    如果主動權、發球權是在雇主的話,他們當然有可能不依照原來的排班方式,讓它變成非工作日,直接用勞工不出勤、不計薪來規避應依比例給予的假日。勞動部的報告寫得非常清楚,部分工時工作者適用勞基法,要按照全時勞工的比例給予該有的休假也好,資遣費也好,……

  48. 陳部長雄文

    特別假。

  49. 鍾委員孔炤

    都是用這個方式來計算。

  50. 勞動部的報告特別提到

    部分工時勞工仍有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之適用,所差別者,僅為其請(休)假之給假,係按均等原則,以部分工時勞工平均每週正常工時占全時勞工之比例計算,以資衡平。所以當勞工面對這個問題時,除了雇主的排班權之外,大概就是勞工的就勞請求權,他的請求權當然事涉他當天可能到班,但是雇主告訴他因為今天客人比較少或者今天的訂單比較少,會不會因此就要求勞工先行回家而不計算當天的工作時間,相對地勞工是否可以主張自己已經到班,雇主應該讓自己上工,這個就是勞工的就勞請求權。請問勞動部,針對這部分,是否有其他的救濟方式?

  51. 陳部長雄文

    這種情況就算是產生勞資爭議了,像剛剛委員講的這種情形,勞工已經出勤到班了,雇主沒有工作讓他做,我們覺得應該從勞工的角度來處理這種事,就是勞工已經出勤就應該給他工資。

  52. 鍾委員孔炤

    謝謝部長。關於這部分,透過今天的詢答也讓部分工時的勞工朋友瞭解,勞工有就勞的請求權,這個請求權雇主必須遵守,勞工已經到班,不能因為雇主臨時變更班表而造成勞工權益上的損失,這是勞工既有的權益事項,雇主也必須遵守,應給予的工資還是要給予,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也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如果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主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則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為勞工也有請求權,既然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勞工也可主動請求離職,此時雇主是否也應給予勞工資遣費?

  53.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54. 王司長厚偉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雇主惡意不給付勞工足夠的工資或提供勞工充分之工作量,勞工要求改善卻一直無法改善,勞工確實可依照勞基法第十四條要求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

  55. 鍾委員孔炤

    但對於按件計酬的部分呢?

  56. 王司長厚偉

    一樣。

  57. 鍾委員孔炤

    按件計酬部分,當雇主不提供充足的工作時,勞工得終止契約,所以他應該可獲得給付。請問計時勞工是否可享有相同的資遣費?

  58. 王司長厚偉

    如果勞資雙方之前已經約定雇主一個月要給勞工幾個小時的工作……

  59. 鍾委員孔炤

    我現在要回到勞基法當中的條文來討論,因為第十四條寫得非常清楚,若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請問計時勞工是否可領取資遣費?

  60. 王司長厚偉

    報告委員,如果勞資之前曾約定每個月大概會提供多少時數的工作給勞工,即便沒有約定,但每個月基本上資方都提供勞方比如50小時或80小時的工作,突然之間不再給或者只給5小時、8小時的工作,這種狀況我們都認為已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勞工就可以行使終止契約的權利。

  61. 鍾委員孔炤

    所以不管是按件計酬或者部分工時的計時勞工都有就勞的請求權,他若要離職,雇主必須給予資遣費,這部分是非常明確的,這樣也可讓很多勞工朋友有更明確的法令函釋,會後是否也請勞動部給地方政府函釋,讓他們有所依循,當勞工朋友詢問時,最起碼有勞動部的函釋可為依據。勞動部以部長陳雄文之名發出函釋,將可照顧許多部分工時勞工的就勞請求權,相信部長應該會同意?

  62. 陳部長雄文

    是,委員這個指教,我們會立刻辦理。

  63. 鍾委員孔炤

    在Ptt的打工版上每天都有相關的訊息,給付工資的方式幾乎都是按時計酬,但是雇主尋求的都是長期的工讀生,而上Ptt打工版找工作的勞工朋友多數希望能夠尋求長期性的全職工作,對於Ptt打工版上青年朋友的勞動權益,能否請部長特別給予關注,讓他們也能相對地獲得法令的保障?

  64.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的提醒,我會請同仁針對Ptt打工版上所反映的意見進行研究、瞭解。

  65. 鍾委員孔炤

    另外,針對展場的工讀生,本席有個建議,根據規定,勞工只要月領15,000元以上,雇主就要提撥薪資的6%進入勞工的勞退基金帳戶,對吧?

  66. 陳部長雄文

    對。

  67. 鍾委員孔炤

    勞動部其實可在賣場或展場內設立臨時專櫃,受理不管是計時、部分工時或臨時工作者辦理加退保,因為畢竟他們還是適用勞動基準法,針對這部分,勞動部可否研究看看?部分工時、臨時工或者到現場工讀的人只要符合月薪15,000元以上即可申請雇主提撥6%的勞退金,勞動部是否可研議在大賣場或展場設立臨時專櫃以服務這些勞工朋友?

  68. 陳部長雄文

    委員這個建議很好,我們研究看看,因為我們每年在很多就業服務活動場合也會設置類似的櫃臺,至於委員剛才所說的展場或賣場,我們是否也可以去現場設置服務櫃臺……

  69. 鍾委員孔炤

    本席在地方政府服務時就在做這樣的事,但地方政府服務的範圍畢竟只限於地方,如果勞動部也能做將會更有成效,尤其大臺北地區展覽會場特別多,這部分也請勞動部研議。最後,我要利用2分鐘的時間談一談性平法修正案。上次我們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最後委員會通過的修正動議刪除哺乳或集乳的次數限制,更改為每日60分鐘,關於這部分,是否可以更加明確化,亦即透過勞動部的函釋寫明「不限次數」,因為若不寫明,恐怕雇主一次就給受僱者60分鐘。

  70. 陳部長雄文

    勞工若要哺集乳,根據修正條文的規範就沒有次數的限制。

  71. 鍾委員孔炤

    對,沒有次數的限制,我的建議是能否寫明「不限次數」?因為法條只規定60分鐘,雇主可能一次就給受僱者60分鐘,然後受僱者就沒有第二次、第三次哺集乳的機會,是否可採函釋的方式明確地寫明哺集乳「不限次數」,讓地方主管機關能夠遵循,也不至於讓雇主趁此機會一次就給予60分鐘。勞工集乳可能只要20分鐘,雇主一次給予60分鐘,剩下的40分鐘要幹嘛?若發生這種狀況,我們修法的美意也會被打折扣,這部分能否請部長透過函釋的方式加以釋明,我想這樣對地方政府或者雇主來講會比較清楚,不會用偷吃步的方式,反而會傷害到需要哺、集乳的婦女,所以有關哺、集乳不限次數一事,還請部長透過函釋的方式加以釋明。

  72. 陳部長雄文

    委員的提醒其實很重要,立法院修正通過這個法案之後,我們在發布時會一併做這樣的函釋。

  73. 鍾委員孔炤

    另外,第十八條和勞基法第五十二條還是有牴觸,這可能會產生競合的關係。

  74. 陳部長雄文

    我們在下階段會通盤做修正處理。

  75. 鍾委員孔炤

    謝謝部長。

  76. 陳部長雄文

    謝謝委員。

  77. 主席

    請吳委員焜裕質詢。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陳委員宜民

    (在席位上)對。

  80. 主席

    納入勞基法,但要採責任制?請問其他委員,有無異議?

  81.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沒有,尊重委員的提案。

  82. 主席

    可是本席認為這裡是不是要增加「研議」二字?因為你認為要將醫師納入責任制,而我們一直在主張把第八十四條之一拿掉,而第八十四條之一某種程度上也是變形的擺脫勞基法的約束,如果要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至少本席是有不同的意見。是不是改成「會同衛福部研議」?因為研議的話,就回去再研議一下,如果直接通過就要直接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至少我個人是持不同意見。

  83.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這個議題委員本來就各自有主張。

  84. 主席

    如果我在此不表示我個人意見,而同意照這樣通過的話,就違反了我個人的價值和信念,也有負支持者的託付。因此,我也要在此表示我的意見。通常如果表示意見,大家都會認為盡量不要表決,如果處理提案要動用到表決的話就有點麻煩,所以大家才需要商量。

  85.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我建議就尊重委員的提案,反正這件事……

  86. 主席

    本席也希望你們可以尊重我們表達不同的意見,因為把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結果是要納入第八十四條之一,這樣的說法我是不能同意。

  87.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這是陳宜民委員的……

  88. 主席

    納入勞基法之後可以評估要怎麼去處理,可是,陳委員的提案中是直接要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我覺得會有點問題。

  89. 陳委員宜民

    (在席位上)要不要問一下林靜儀醫師的意見?

  90. 主席

    林醫師有沒有意見是他的自由,他是說看你的意見,你要不要表示意見是你的自由,他沒有意見要表示,我個人的意見是,要求把醫師納入勞基法,可是要直接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我只請求你們讓行政部門去研議就好,立法院不能通過一個提案就馬上要把醫師納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政策要先研議一下。

  91.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他這裡也沒有這樣寫。

  92. 主席

    有啦,所謂的「工時另訂」是什麼意思要講清楚,我們不能通過一個提案,指涉要直接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

  93. 王委員育敏

    (在席位上)那是主席個人的看法,不是委員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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