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為解決大法官第730號釋憲問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修正將相關部分法制化並保留年資採計天花板有道理「我再次表達,為了解決大法官第730號釋憲的問題,修正此案將其法制化並保留天花板都有道理」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質疑教育部以已廢止的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處理教職人員資遣,主張資遣或離職部分應按法律保留原則全部法制化「你們說資遣或離職這部分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就好了,但那個辦法已經廢掉了,所以全部要法制化,根據大法官第730號解釋,當然要法制化。」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若考量大法官釋憲期限的時間壓力,以及日後年金改革勢必重修且趨於嚴格,採用行政院版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可能才趕得及在當月內完成修法。「假如考慮到時間的壓力,以後年金改革時也勢必重修,而且將會越來越嚴的趨勢下,我個人認為採用行政院的版本,可能才趕得及在這個月內完成修法,符合大法官釋憲的時間壓力。」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行政院版本僅應付大法官釋憲文、未修正資遣及離職部分是便宜行事,林為洲等委員版本較為完整「今天若照行政院版進行修正,只是應付大法官的釋憲文而已,大法官沒有談到的關於資遣及離職的部分就沒有修,這叫做便宜行事,所以林為洲委員的版本還比較完整一點。」發言紀錄
- 柯委員建銘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持平而論今天的修法有其時間壓力,大家應該先釐清幾個問題。大法官第730號釋憲源自於兩位聲請人,其中一位曾任台南師院工友退職後再任台南大學組員;另外一位任職於台電公司,退休後再任新竹教育大學教授,這兩位均因重行退休時之退休年資採計受限而提請釋憲。基本上,大法官第730號釋憲的結果對原來的狀況並沒有什麼影響,也就是說,它重申了人民的財產權以及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關於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事項本來就要以法律定之,只是需要盤點的太多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本來就違憲,釋憲的結果坦白講對當事人並無影響,只要我們在釋憲文給定的一年期限內完成修法,釋憲結果對當事人並無影響,因為這只是把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相關的部分從施行細則搬到母法上,但是它的天花板仍然存在,除非我們沒有依照法定期限完成修法,那麼天花板就不見了。
因此今天我們要先掌握幾項原則,第一就是這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什麼呢?大法官第730號釋憲案出爐後,持平而論上一屆的立法院就應該修法,上一屆為什麼沒有修呢?因為行政院把修法的版本拿給國民黨另外一個委員,當時本會的召委是呂學樟,呂委員感覺不受尊重,明明應該把案子拿給我提,怎麼搞的拿給別人提,所以他就不排了,原因就是這樣。今天林為洲委員滿負責的,趕快將此案排入議程,過去不排結果現在排,但是這一次排我們又碰到幾個問題,第一個是時間壓力的問題。6月18日前要完成修法並公告,這可能是小英上台後第一個要公告的法律,因為有釋憲的壓力。我要跟各位委員討論的就是,6月18日前必須完成修法並公布,但是我們5月31日就要開始總質詢,換言之,6月根本沒有時間修法,所以我們要掌握一個原則,假如今天大家協商好沒有意見送出委員會,寫好審查報告送程序委員會排入院會進行三讀,正常程序520那個週五可以處理,我想這樣應該來得及,但如果再錯過,可能就會有問題。520當天政權交接,朝野協商當天下午本院可以繼續開會,所以今天我們必須掌握此一修法原則及其歷史沿革。
接下來就要討論今天的修法提案,此案共有四個版本,林為洲委員跟顏寬恒委員的版本應該是法制局的版本,柯志恩委員的版本在3月9日提出,那是舊的行政院版本,舊行政院版本跟現行行政院版本是一致的,所以就內容而言,此案分為兩個版本,我們今天要討論的就是這兩個版本的問題。這兩個版本之間是有差異的,兩者的差異若無法講好,一旦再送協商,根本不可能照大法官釋憲所要求的在6月18日之前完成,所以我在此先把問題點出來,大家共同來思考,到底要照法制局的版本,也就是林為洲以及顏寬恒的版本,或是行政院版本,就是這兩派而已。
在談議案之前,先請教次長,次長以後再到本會備詢的機會也不多,此事牽涉年金改革,年金改革和教育部有關的是哪一個法案?
- 主席
請教育部林次長說明。
- 林次長騰蛟
主席、各位委員。跟學校相關的部分就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 柯委員建銘
就是這個法嘛!
- 林次長騰蛟
對,是的,就是這個法。
- 柯委員建銘
可見此案牽涉年金改革,需從整體面向看待,因為整個年金改革涉及三個法,與學校教職人員有關的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與公務人員有關的是公務人員退休法;與軍人有關的是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這三個法律是進行年金改革必須處理的。請問次長,現在教育人員適用的是75制還是85制?
- 林次長騰蛟
現在是75制。
- 柯委員建銘
對,可是公務人員退休法已經改成85制,是否如此?
- 林次長騰蛟
是的。
- 柯委員建銘
再往前推,本法上一屆討論年金改革時,教育人員從75制改為85制這部分一直未能通過,持平而論,最主要是洪秀柱委員,也就是現在的國民黨黨主席阻撓,因為她參加教育委員會,她為了捍衛教育人員而阻撓整個改革,所以目前教育人員尚未改為85制,而且還有18趴,所得替代率有可能超過百分之百,是不是?此案牽涉到年金改革,我們現在單修這一條,爾後還是要再度修正。今天若照行政院版進行修正,只是應付大法官的釋憲文而已,大法官沒有談到的關於資遣及離職的部分就沒有修,這叫做便宜行事,所以林為洲委員的版本還比較完整一點。但這個完整中也有麻煩的地方,最重要的是第一項的文字就完全不一樣,林為洲委員版的第二項是OK的,第三項、第四項到底要不要修,你們的立場是不要修,包括第一項最後有關資遣、離職的部分,你們也全部劃掉,所以到底要修到什麼程度?今天我們要做個選擇。
有關資遣的部分,請問教育部目前是用什麼法處理?
- 林次長騰蛟
我們用行政規則的方式處理,在行政規則上規範比照公務員的規定。
- 柯委員建銘
這些事項全部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應以法律定之。你們的書面報告上寫得很清楚,這部分你們是引用「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來辦理,請問「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廢掉了嗎?
- 林次長騰蛟
已經廢止了。
- 柯委員建銘
廢止了嘛!100年就廢止了嘛!你們用一個函釋繼續引用「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教職人員的資遣並未以法律定之,你們引用「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100年已經廢止,它已經回歸到公務人員退休法中立法規範了。你們今天的報告中談到資遣的部分仍參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所以這部分不必修,那個辦法已經廢止了,教育部今天的報告中有很矛盾的地方,而且法理上講不通,這個問題希望大家共同研修一下,我們必須做個抉擇。若要照林為洲委員及顏寬恒委員的版本,它第一項的規定除了退休之外,還提到資遣或離職者,這部分跟行政院的版本完全不同,所以等一下大家要先把這件事釐清,若要規範資遣或離職者,只修這一條還是不足,我相信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還有很多其他相關條文必須修正,應該是這樣,是不是?
- 林次長騰蛟
是。
- 柯委員建銘
次長,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今天你所defense的,你來反對的也沒有什麼道理,你反對林為洲委員這個版本沒有什麼道理,你們說資遣或離職這部分照「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辦理就好了,但那個辦法已經廢掉了,所以全部要法制化,根據大法官第730號解釋,當然要法制化。我不知道次長將來是否還在教育部,此案牽涉到年金改革,站在次長旁邊這兩位小姐請回座,將來你們還是很重要,文官體制還是存在的。我再次表達,為了解決大法官第730號釋憲的問題,修正此案將其法制化並保留天花板都有道理,資遣的部分要不要處理,必須要有抉擇,假如考慮到時間的壓力,以後年金改革時也勢必重修,而且將會越來越嚴的趨勢下,我個人認為採用行政院的版本,可能才趕得及在這個月內完成修法,符合大法官釋憲的時間壓力。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柯建銘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