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於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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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要求新政府趁澈底檢討年金改革的機會,全面檢視第二次退休前後年資合計上限35年的規定是否合理,質疑該規定對前段年資因低階只領少數退職金、資遣費者是否不公平,以及是否影響鼓勵銀髮族再就業的政策效果。「希望新政府能趁著這次澈底檢討年金改革的機會,全面檢視這項限定前後退休年資不能高於35年的規定,是否合理?對於那些前段年資因為低階只領到少數退職金、資遣費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又會不會影響到近來政府有鑑於臺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而大力端出許多鼓勵銀髮族再就業的政策效果?」公教人員的所得替代率與月退休金的計算、請領條件應如何設計?認為為了合憲和公教一致,將辦理第二次退休的學校教職員前後年資合計上限35年的規定是不得已的。「本席認為,為了合憲和公教一致,讓辦理第二次退休的學校教職員的年資,前後2次合計不能高於35年的規定實在是不得已的。」

發言紀錄

  1. 顏委員寬恒

    (9時10分)主席、各位同仁。這次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修正,主要是因為教育部所訂定的施行細則,對之前已經請領過退休金的人,如果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而再一次辦理退休的時候,前後年資加起來最高只能採計35年的規定,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0號解釋認定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宣告將在105年6月17日失去效力,因此行政部門有限時修法的壓力。

  2. 本席認為,為了合憲和公教一致,讓辦理第二次退休的學校教職員的年資,前後2次合計不能高於35年的規定實在是不得已的。但是就在蔡英文總統宣告將在一年內提出具體可行的軍、公、教、勞的年金改革方案的同時,也凸顯出這次修法實在是多此一舉,因為到時候又要大張旗鼓的進行修法。希望新政府能趁著這次澈底檢討年金改革的機會,全面檢視這項限定前後退休年資不能高於35年的規定,是否合理?對於那些前段年資因為低階只領到少數退職金、資遣費的人,是不是不公平?又會不會影響到近來政府有鑑於臺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而大力端出許多鼓勵銀髮族再就業的政策效果?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顏寬恒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