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2015年至2016年3月的海洋漁業勞動檢查只檢查未雇用外籍勞工的事業單位、未上船檢查,形同挑模範生檢查而無法掌握外籍漁工的工時違法情形。「但問題在於勞動部所檢查的事業單位都沒有雇用外籍勞工,這表示你們並沒有上到有外籍漁工的船上去檢查,你們是挑模範生去檢查。」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自103年提出的外籍漁工超時工作等申訴案,僅在工會、勞動部與地方政府間以證據不足等理由公文往返,未獲實質調查處理。「他們在103年就提出來,勞動部去文給地方政府,請他們派員去查,地方政府表示證據不足,還請工會再補意見。這已經變成工會、勞動部及地方政府的一種循環狀況,也成為只是公文及文書的往返而已。」發言紀錄
-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不管是在環保署或勞動部,本席與陳部長有長時間的互動,未來也不管您會到哪裡,我想以後都還會有其他合作的機會。
此次針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勞動部表明支持的立場,刪除3年期滿出國之規定、推動直接聘僱及降低民間仲介剝削,我們都非常的肯定。關於外籍漁工之勞動檢查的部分,比如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有提出一些個案,其實也是通案。地方政府的勞工處會做勞檢,而勞動部的一些申訴案件也會移轉到地方政府,其中可以看到的一件,就是超時工作或雇主給付延遲工時的部分。目前在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提出之後,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很荒謬的情形,他們在103年就提出來,勞動部去文給地方政府,請他們派員去查,地方政府表示證據不足,還請工會再補意見。這已經變成工會、勞動部及地方政府的一種循環狀況,也成為只是公文及文書的往返而已。
有關外籍漁工之勞動檢查的部分,勞動部都會說證據不足,地方也是用此理由來表達。中央只能要求地方去調查,可是地方政府卻說他們不知道如何去計算外籍漁工的工時,大家對此問題還是以公文在來來去去。外籍漁工的工時檢查到底要透過什麼樣的方式去做呢?104年1月29日勞動部有一公文,就是勞工的工作時間要在雇主的指揮之下,並在固定場所及設施提供一些勞務,當然也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可是在船上可能沒有工會啊!由於這部分需要勞資雙方的會議來處理,包括加班及延長工時等都要在會議通過之後才能進行,我想勞動部都應該知道這件事情吧!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就司謝司長答復。
- 謝司長倩蒨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延長工時的部分,這是一種程序問題,透過工會……
- 陳委員曼麗
勞動部在1月份發的解釋函有提到,而地方政府卻到9月份才將此函給工會,今年1月20日還看到縣政府給工會的文,就是他們還是不知道這個個案該怎麼辦,目前都還在推託的過程當中,你們是不是知道這種情況呢?
- 謝司長倩蒨
會後我們會去瞭解這個個案。
- 陳委員曼麗
從2015年到2016年的3月份,勞動部有一項統計資料,就是海洋漁業勞動檢查10次,違反勞基法只有1件。針對漁工的部分,他們應該也是適用勞基法,但問題在於勞動部所檢查的事業單位都沒有雇用外籍勞工,這表示你們並沒有上到有外籍漁工的船上去檢查,你們是挑模範生去檢查。在這種情況之下,檢查10次只有1件違法,看起來好像非常的少,可是你們完全沒有辦法掌握外籍漁工的部分,難道就是這樣嗎?
- 主席
請勞動部職安署劉署長答復。
- 劉署長傳名
主席、各位委員。外籍漁工有遠洋的部分,說實在的,就是到遠洋,甚至是近海的話,我們去檢查的能力可能沒有辦法達到……
- 陳委員曼麗
你們根本沒有去檢查。
- 劉署長傳名
外籍勞工受雇在本國的話,我們就有一些資料可以去……
- 陳委員曼麗
剛才的報告,你們是說尚無聘用外籍漁工,表示你們去的都沒有外籍漁工,所以根本就不在你們的檢查系統之中嘛!
- 主席
請勞動部陳部長答復。
- 陳部長雄文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由台灣這邊的船公司去聘的外籍漁工,我們一定查得到,可是有些遠洋漁業是在外國聘的,那就不會透過台灣的母公司……
- 陳委員曼麗
從去年到今年的檢查可以看到,你們根本就沒有檢查到嘛!
- 陳部長雄文
有時候他們的船一出去就好幾個月,我們沒有辦法……
- 陳委員曼麗
宜蘭工會已經提出問題了,可是你們還是沒有認真去查,當然就不會檢查到外籍漁工的部分。
- 陳部長雄文
委員提到的個案,我們會去做一個專案檢查。
- 陳委員曼麗
這個個案從103年到現在已經2年了。另外,針對虐待外籍漁工的現象,各大媒體都曾經揭露過,勞動部有掌握這些訊息嗎?
- 陳部長雄文
媒體報導的是他們睡在甲板等情況,我們都有去瞭解,比如船上有睡覺的地方,可是有些漁工因為覺得熱而……
- 陳委員曼麗
我認為這不是個案,否則媒體不會這樣大肆報導,而且是不同的媒體在不同的時間去做不同的報導。有關台灣漁工的勞動條件實有血汗之嫌,而在仲介方面也有人口販運的可能。2014年美國的人權報告,將漁工的人口販運也納進去,勞動部知道這種情形嗎?
- 陳部長雄文
我們有看到這個報告。
- 陳委員曼麗
這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因為國外的人權單位,包括Green Peace都已經提出了。另外,勞工亦希望能夠轉換雇主,在就業服務法中的規定是可以轉換的,但是問題在於換了雇主之後,原來雇主的配額會被降低或被取消,在這種情況之下,原來的雇主就不願意讓他們能夠轉換。其實,我們還可以看到仲介是在幫助雇主,也在做強制遣返的工作,目前國際上已經注意到這種情形。台灣外籍漁工的勞動檢查到底該怎麼辦呢?國際上已經注意到台灣對漁工的苛刻之處。
針對國與國之間訂定備忘執行的綱領,包括菲律賓等國,這是很好的作法,本席非常肯定。到目前為止直接聘僱的只有18.6%,換言之,還有81.4%受到比較不公平的對待,而且還有剝削的嫌疑,本席希望勞動部對此要好好反省,並好好去找出一條出路,讓外籍勞工不會是受到剝削的一群!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曼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