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第一條立法目的應採用國民黨黨版文字,即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財務狀況,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而制定本條例「所以我們希望用國民黨的黨版,亦即「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財務狀況,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特制定本條例。」」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認為國民黨的黨產有一部分過去或許有爭議,但並非每一項都是以不當手段取得「我相信、我贊成、我也認同,國民黨的黨產有一部分過去或許有爭議,但也不是像徐委員講的,每一樣、每一項都是不當手段取得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國民黨願意處理黨產,但不必在法案名稱使用「不當」這類不確定的概念,是否不當可在實質條文中討論。「老實講我覺得既然要處理,國民黨也願意」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法案名稱應採用較中性的「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不要預設立場,因為「不當黨產」概念不確定且針對性太高,「當」或「不當」可留待實質條文討論「會用這個名稱是因為它比較中性,不要預設立場,若是「不當黨產」,其實後面處理的時候還是會繼續處理。對於名稱,我相信國外的立法例也很少有這樣的,「不當黨產」基本上有其不確定的概念,針對性也太高,謝謝。」發言紀錄
- 曾委員銘宗
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的程序發言主要有二點,第一,主席在101年10月11日特別提到,像這麼重要的法案,部長必須來列席說明。葉部長是新任部長,本席認為對於這個重要議題,他必須要列席說明。雖然今天是行政院院會,但是他在行政院有提案、報告案或是內政部相關議案嗎?我相信是沒有的,所以我希望他能尊重立法院,儘快到本聯席會來。國民黨不是要阻擋法案的審查,只是希望程序能夠更加周全,大家在程序周全的前提下,一起來討論這個重要的議題,這是第一點。
第二,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關係重大,本席希望民進黨及行政院都能提出各自的版本,尤其行政院剛改組,各部會首長在520之後都已經正式接任了,依照過去的慣例,對於重要的議題與政策,立法機關雖然有版本,但是行政院或所屬部會還是應該要提出自己的看法與版本。
我們希望在這二個程序完備之後,再進行進一步的討論。謝謝。
- 主席
請陳委員超明發言。(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請廖委員國棟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主席
現在開始協商。現在的進度是法案名稱,有國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葉委員宜津、黃委員偉哲、鄭委員寶清、陳委員亭妃、鄭委員運鵬、高委員志鵬、林委員俊憲跟賴委員瑞隆等提出不同的法案名稱,請各位表達意見,等各位表達意見之後再來處理。
我再把議事規則跟大家說明一下,大家有意見要表達請舉手,等大家的意見都表達完,我們再來做處理。原則上,第二輪要發言的委員,請尊重第一輪還沒發言的委員。首先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國民黨黨團提的名稱是「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這是黨版提出來的名稱,會用這個名稱是因為它比較中性,不要預設立場,若是「不當黨產」,其實後面處理的時候還是會繼續處理。對於名稱,我相信國外的立法例也很少有這樣的,「不當黨產」基本上有其不確定的概念,針對性也太高,謝謝。
- 主席
要發言的人請舉手一下。
請林麗蟬委員發言。接下來是徐國勇委員。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姚委員文智
我們現在討論的是名稱,其實名稱的出入不大,不過我特別針對剛剛曾銘宗委員所提的,世界各國處理轉型正義,真的都處理很久,很多法案在不同的政治運作或文化裡面都被提出來,2005年韓國通過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它其實是在處理這個過程中所碰到的問題,也有一點特別法的概念。國民黨提的法案名稱是「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這不是不行,不過這比較像是在政黨法裡面,由相關的篇章處理其實就夠了。今天我們在討論的是「轉型正義」,世界各國也有這樣的立法例,就像剛剛徐委員說的,如果是正當的財產,其實沒什麼好放在這裡討論,當然是「不當」才需要討論,而且不當黨產也含括它的附屬組織,所以我認為就定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言簡意賅,我想非常清楚。
- 主席
各位還有什麼意見嗎?請曾委員銘宗發言。
- 曾委員銘宗
謝謝剛剛幾位委員的指教,基本上「當」或「不當」我認為可以到實質的條文去討論。剛剛姚委員提到的那是韓國一致對外,是針對親日的部分。老實講我覺得既然要處理,國民黨也願意,但我的意思是說,剛剛徐委員講得很有道理,但是那些都不是政治性意涵那麼高的法律,要處理就處理了,也不一定要在法案名稱上用這麼不確定的概念。不過剛剛林委員也說要請葉老師指教指教,是不是先請他表示一下意見?
- 主席
等大家都講完再請行政部門,這樣大家比較可以充分討論。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我從學生時代就很尊敬葉老師,不敢插嘴。不過在請部長表達意見以前,我想說明一下,這個法規範的名稱基本上就是在標示它要處理的對象。其次,在法律的用詞當中去標示「不當」,給它一個確切的處理對象,這也不是在這次的立法裡面才有,在2006年時,本院就已經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在法律的用語當中也出現「不當」這樣的字,標示要處理的就是這些不當審判的案件。所以在我們的立法先例當中也有了,它只是標示整個處理的客體、對象而已,至於「當」或「不當」,還是在後面按照整個法規設計的程序進一步來認定。
- 主席
請徐委員國勇發言。
- 徐委員國勇
剛剛曾委員講到政治性的問題,不過我想問的是,國民黨有多少黨產的取得是用政治手段取得的?它如果是用正式的民事手段,用買賣合法取得的,那都沒有問題嘛!國民黨就是有太多、太多他們自己都承認是用政治不法手段拿到的,既然這樣的話,還有什麼理由說這個不能用政治去解決,不要有政治意涵在裡面。我覺得這個政治意涵在裡面很正確,因為國民黨就是用不當的政治手段取得的,所以我還是很堅持應該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還是要把「不當」放進去。
- 曾委員銘宗
我相信、我贊成、我也認同,國民黨的黨產有一部分過去或許有爭議,但也不是像徐委員講的,每一樣、每一項都是不當手段取得的,聽你這樣講,好像百分之百都是不當取得的,未必啦!至少不需要在名稱上這樣標示它。
- 王委員育敏
我想我們今天是在立法院裡面處理法案,我覺得委員的發言也不需要特別針對某一個政黨,而且是先射箭再畫靶,說這個政黨一定怎樣怎樣,然後這樣污名化。我想我們可以很客觀的討論,今天我們有法學教授在這邊,也是我們的部長,我相信他會做一個很公平、客觀的回應。
今天我們是在審法案,而不是在開記者會,所以我們的討論就要回到中性的立場來思考要怎麼立法,而且這一個法應該不只有一個政黨適用吧!今天我們要好好來討論,未來在整個政黨的財產處理方面,我們想要監督,所以今天國民黨黨團提出來的就是「政黨財產監督管理條例」。有的政黨現在的財產看起來沒有問題,你怎麼知道未來它在運用、使用上會不會出現一些狀況跟問題?或者你怎麼確定有些政黨所取得的方式都是合法的、都是沒有不當的?既然是立法,我個人認為當然是要一體適用,而不只是為了某一個特定的政黨來立法。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徐委員國勇
我覺得這個轉型正義必須要把它強調出來,所以我覺得落實轉型正義,把它訂定在第一條,很明白的把為什麼要處理不當黨產的整個核心目的點出來,所以我認為「為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第一條把立法目的寫得很清楚的話,我贊成應該這樣。
- 主席
大家沒有意見嗎?
- 曾委員銘宗
我們希望能定得比較中性一點,我相信民進黨的各位先進提出來的,也是為了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的財務狀況,我想包括在座的每一位民進黨先進,大家的目的都是這樣。所以我們希望用國民黨的黨版,亦即「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政黨財務狀況,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特制定本條例。」,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曾銘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