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孔炤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會使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時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消失,只剩下變形工時和天災事變等情形,對勞工不利,主張維持原條文比較好。「其實這一條的條文如果照這樣修正的話,對我們勞工來說不見得有利,所以本席覺得還是保持原條文比較好。」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不應因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讓本來沒有責任制問題的工作突然變成責任制。「不要本來沒有責任制的問題,因為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讓它突然變成責任制了。」

發言紀錄

  1.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因為時間不多,剛才有委員提到勞健保的補助問題,我勢必要替高雄市做一些發言。為了爭取中央對高雄市的補助款,當時十幾位立法委員一起辦了一個記者會,因為最高法院已經裁定馬英九市長任內所提的非設籍的部分是被退回的,但是事後的補助款卻以被法院退回的理由做為補助的條件,部長認為這樣對不對?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鍾委員孔炤

    台北市和高雄市最大的不同點大概就是台北市本來就是院轄市,高雄縣、市合併之後,相關的補助款經費,非設籍的部分剛才部長也特別向王委員提過,我舉個例子,中國石油公司的員工全部設籍在高雄還是台北?它繳勞健保是在台北繳還是在高雄繳?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鍾委員孔炤

    設籍在台北的有多少?它的營業稅是不是全部繳到這邊?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鍾委員孔炤

    對,那這些人口算不算非設籍人口?中油的員工或者台鐵的員工或者台電的員工如果有1萬人,實際上在台北設籍的搞不好只有500人,但是它的員工全部都計算在台北市,這樣合理嗎?在88年以前,台北市和高雄市一樣都只補助勞保50%,當時補助給高雄市22億,給台北市19億,89年之後因為提出異議所以改變方式,從89年到99年用非設籍的部分來補助台北市,兩者相差的金額達到了270億。101年7月份以後,因為地方有爭議,所以回歸給中央,但是對高雄市民來講,陳宜民委員也是來自高雄,他應該對這個議題也非常熟,如果在101年7月以後由中央全額補助,對高雄市民來說反而是另一個懲罰,因為平均一個人要多繳4,390元,也就是說高雄市民一個人要多繳的勞健保費,在地方政府要多繳一千九百多元,從這個比例上可以看出中央對高雄勞健保補助款的一個差異性,光是非設籍的部分就差了351億。

  8. 我剛才提到在88年以前雙方繳交的勞健保只補助勞保而已,沒有補助健保,當時的台北市和高雄市的欠款比例差不多,是後來才產生差異,但是高雄市不管財政再怎麼困難它也補繳了370億,我想羅局長也在這邊,你很清楚,高雄市也有向你們說明,雖然補助不公平,但是該繳的錢也沒有欠你們,還是按照協商,本來是5年,後來改為8年,對不對?那是因為財政上的困難度。如果用非設籍的原因來補助,當然對高雄市很不公平,剛才王委員也特別提到為什麼高雄市欠繳這麼多,如果今天高雄市還欠中央三百多億,中央把非設籍部分相差的351億給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就一毛都不欠。部長,如果依照補助台北市的補助金,如果合理、公平的去對待高雄市,高雄市現在還會積欠勞健保嗎?

  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 鍾委員孔炤

    因為高雄市追求的不過是一個公平和正義,在這個過程當中,整個稅收都在台北市,大法官會議第550號解釋講得很清楚,法律之實施須由地方政府負擔經費者,於制定過程中應予地方政府充分之參與,請問當時的勞健保補助有找過高雄市政府來充分討論嗎?如果沒有,這樣對高雄市政府公平嗎?

  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 鍾委員孔炤

    就是因為對於財政有影響,所以應該賦予地方政府去充分參與,連這個都沒有做到,現在還罵高雄市政府積欠中央多少勞健保費,這樣對高雄市民公平嗎?更何況在100年合併之後你的計算方式還錯了,你還是在非設籍的部分補助給台北市六十幾億,補助給高雄市1.9億,合併之後還用這樣的做法,差距越來越大,你說高雄市的立法委員哪一個不會跳腳?主席坐在這邊,宜民你會不會跳腳?

  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 鍾委員孔炤

    對啊!我們一起來努力,對不對?

  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 鍾委員孔炤

    所以說縣市負擔部分,高雄市和台北市最大的不同就是一個原先是院轄市、一個是縣轄市,整個分攤的比例在以前地方政府是不用繳的,院轄市是50%、50%,對不對?

  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 鍾委員孔炤

    現在合併以後你們不去算那個部分,這樣對高雄市怎麼會公平?本來就不公平了,然後又要求平等,每一個負擔都要一樣,這樣對待高雄市的時候,高雄市當然有理啊!高雄市要求一個公平正義和最起碼的合理分配,怎麼會不對呢?如果連這個公平正義都做不到,那中央政府換民進黨執政要幹嘛?權利和義務已經嚴重失衡,勞動力的分享成果不應該獨厚台北市,台北市全部的稅收金額都在台北,這一次101年為什麼差了這麼多?因為它用統籌分配款去丟給地方政府,但是高雄市的面積和人口都比以前多,所以同樣由中央來負擔,但是它又從中央統籌分配款來扣掉,高雄市的統籌分配款又分配得比較少,世上哪有這種道理?勞動部、衛福部健保署和主計總處應該針對這個部分重新去檢討。如果當時非設籍的部分法律已經判決不能作為依據,公務人員不是要依法行政嗎?如果沒有依法行政要怎麼辦?沒有涉及圖利自己,圖利他人算不算貪污治罪條例?部長,算不算?

  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 鍾委員孔炤

    法院都已經判決,大法官也釋憲,公務人員還這樣搞,沒有圖利自己,圖利別人,圖利別的縣市,這樣沒有違法嗎?圖利他人本來就是貪污治罪條例。

  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 鍾委員孔炤

    我只是說大家都要往前看,如果還拘泥於以前的法規,如果不對就要修嘛!就像今天我們討論很多法令的條文都要修,因為下午說要逐條討論,主席,是不是?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鍾委員孔炤

    再給我1分鐘就好。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鍾委員孔炤

    勞保的最終給付到底要由誰來負責?國民年金要討論一年,我只簡單問最扼要的,不說什麼多繳、少領、延退,那些還要再爭辯,在年金國是會議裡面會再扯一堆,當時政府有講最終給付由政府負責,這個承諾還存不存在?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鍾委員孔炤

    它又沒有法律的明文規範,它又不需要軍公教啊!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鍾委員孔炤

    結果就是逐年足額提撥,但是才幾年的時間,當時拍胸脯說要逐年提撥,胸骨都快拍斷,後來也沒有逐年提撥。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鍾委員孔炤

    你在部裡面任職這麼久,那時候不是說要逐年提撥嗎?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鍾委員孔炤

    請問這3年你們有足額提撥嗎?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鍾委員孔炤

    我的意思是說不要打高空,如果當時馬政府答應要逐年提撥就應該做到,沒有做到那就是跳票,那就是欺騙勞工,對勞工交代得過去嗎?所以這個部分特別拜託部長,政次也是來自社會運動,勞動部本來就應該站在勞工的立場替勞工的權益把關,如果當時有這個承諾是不是應該去做到?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鍾委員孔炤

    如果是從這個方向去做,我想大家都會給你鼓掌。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剛才那一條保留嗎?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二十條,本席有一些疑慮,就是事業單位的改組這部分,因為修正條文把「改組」拿掉了,許淑華等委員提出的條文是「轉讓或依企業併購法進行併購」。本席對事業單位改組這個部分有疑慮,因為有的是依法改組,而且事業單位改組的情況太多了,這樣內部的改組是不是也被排除了?

  43. 包括勞動基準法、企業併購法以及金融機構合併法,這三個法都有相關的關係,因為許委員的提案是指直接把事業單位轉讓或依企業併購進行併購,新雇主必須負相關的連帶責任,但是本席認為如果把改組拿掉的話,其實對勞工朋友不見得會有幫助。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鍾委員孔炤

    本席同意你剛才的說法,但是本席還是建議保留原條文的「改組」這兩個字,本席覺得這部分還是要放進去。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鍾委員孔炤

    因為事業單位的改組不單是轉讓,事業的改組有太多方式了,不只是單一的金融併購問題,因為事業的改組包羅萬象,而且事涉勞工權益的事項也很多,所以本席覺得這個條文還是應該保留。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不是維持現行條文,是有部分修正,要把企業併購法和金融機構合併法都一併考量進去,你們應該要綜合考量這三個法,這樣未來對勞工才有保障,這幾個法令應該合在一起考量。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個條文的修法理由是說,因為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雇主應在與勞方議定工資前,公告具體工資範圍。但其實他們還沒有建立雇傭關係,所以這部分會有兩個樣態,一個是員工已經進入公司,老闆依照你的能力談薪資,例如起薪是3萬元,但是這個員工經過老闆面試之後,發現你的能力、法律知識都非常足夠,對我們公司非常有幫助,所以我們議價時可能就會更改為4萬元。

  52. 有些是還沒有訂定勞雇契約,你還不是我們的員工,如果是招募期間,也就是還沒有所謂的勞雇關係,還不適用勞基法之前,本席是建議修改就業服務法,從就業服務法去做修正,這樣對勞工朋友會比較有幫助。因為勞基法是規定已經確定雇傭關係者,這部分才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在還沒有確認勞雇關係之前,是不是應該用就業服務法去做規範?

  53. 就本席所知,黃秀芳委員也有針對類似的條文提出修正案,所以針對這一條,本席建議回到就業服務法。是不是可以請主席做一個裁示,未來這一案也要和黃秀芳委員的提案一併討論,還是今天就要做決議?部長,你們要不要說明一下?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鍾委員孔炤

    因為原條文事涉第二十三條,所以還要再看勞基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為第二十一條連動到第二十三條,既然連動到第二十三條,我們就不能只討論第二十一條的部分,所以本席才建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七十四條,把它修改成對勞工比較有保障的方式。因為這部分還沒有確定雇傭關係,這個問題是發生在法令所保障的關係之前,所以根本就不能適用勞基法,因為你還不是我們的員工。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鍾委員孔炤

    本席現在要告訴你們的是,如果下個禮拜黃秀芳委員提出第二十三條修正案,你們是不是又要再改?所以本席的意思是說,請你們乾脆一點,針對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你們要不要一併考量?如果不要,那就是維持現行條文,或者未來就朝修正就業服務法的方向去做,這樣會比較明確。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請你等一下,我們先處理第二十四條,好不好?因為主席還沒有……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謝司長剛才的說明,關於這個條文,主要是看它的第三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這樣修正之後,正常工時的加班費會不見,只剩下第三十條之一的變形工時,和第三十二條的天災、事變,對不對?

  62. 其實這一條的條文如果照這樣修正的話,對我們勞工來說不見得有利,所以本席覺得還是保持原條文比較好。因為雇主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工作,或是有必要使其延長工時者,相關的加班費計算方式會不見,變成只規範到第三十一條之一的變形工時和第三十二條的天災、事變,其實這對勞工來說是不利的。

  63. 所以這個條文如果加上這樣的規定,其實會把勞工原來的正常加班費變不見,針對這個部分,本席認為這個修正條文是有疑慮的。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增修條文,其實本席的想法是,在原來的第四十條之一增訂有關颱風天勞工出勤的規定,因為大家一直認為勞工在颱風天出勤,基本上並沒有所謂的工資加倍發給,只是需要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或者是一些安全設備、設施。但是他當天的出勤是不是可以比照軍公教?一般來說,因為我們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是指軍公教的部分,其實勞工並不適用。

  66. 勞工是適用勞動部的解釋函,依照你們的行政函示,必要時雇主可以提供交通工具。但是勞工朋友希望能夠有相同的待遇,畢竟颱風天出勤不同於一般狀況,他冒的風險也比較大,例如臺北市還禁止外送,對不對?如果是這樣的話,本席的想法是,未來勞動部是不是可以考慮針對第四十條之一的部分做修正?本席也有提相關的修正條文。

  67. 基本上羅委員提的這個條文是增修的,增訂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之一,基本上大家都是希望給予勞工更好的條件,尤其是天災的時候。所以這部分如果真的要討論,到時候是不是可以併案一起討論?不過本席要先行建議,因為勞動部現在是用行政函示……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鍾委員孔炤

    因為現在颱風天氣候變遷這麼嚴重,所以針對颱風天的狀況,你們是不是可以做一些函示、公告?在條文沒有修正之前,先用函示、公告的方式讓勞工朋友有一些彈性,讓勞工也能得到勞動部釋放出來的小確幸,這樣對勞工朋友來說才有直接的助益,以上說明。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不過本席有一個附帶意見,因為在沒有修訂之前,他們是用行政函示的方式處理,對勞工朋友來說,你們的行政函示是不是可以修正的比較有彈性一點?因為接下來就是颱風季節,馬上會面臨這個問題,所以本席要求勞動部,你們的函示可以再重新公告,讓勞工朋友享有更多的小確幸。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主席要幫本席追這件事。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這不是本席個人的要求,因為委員會的所有委員都同意。在這個委員會,沒有人會反對嘛!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本席的意思是說,這不只是代表本席個人的意見,本席相信在座的每一位委員,都希望在這個條文還沒有修正之前,你們可以先用行政函示的方式公告,因為你們可以直接修正行政函示。這是委員們的共同意見,你們是不是可以依據委員會的意見做修正?這不只是本席個人提出的建議案。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是賴士葆委員的提案,針對第八十四條之一,其實剛剛部長也做過說明,因為剛才蔣委員也有針對彈性工時的部分提出討論,他是針對保全人員的工時部分,因為這事涉第八十四條之一,而第八十四條之一就事涉第三十二條。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鍾委員孔炤

    所以你們的解釋是什麼?賴委員提出的第八十四條之一,最主要就是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嘛!就是該項公告之工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這部分就是和現行條文的落差,對不對?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鍾委員孔炤

    你們現在有一個勞動基準諮詢會?但是你們升格為勞動部之後,這個諮詢會就沒有了嘛!還有嗎?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鍾委員孔炤

    如果還有,你們是討論完之後就逕行公告,賴委員的提案是多了一個流程,他希望審議完之後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你們認為這部分報請行政院核定有沒有疑慮?還是你們討論完之後……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鍾委員孔炤

    沒有,法條中有「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以及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前項核定公告之工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你們原來的條文是直接進行公告,這部分原本是由基準審議委員會審議。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鍾委員孔炤

    所以不必經行政院公告?但是你們的基準審議委員會是怎麼產生的,是不是可以向委員們說明一下?到底這個委員會是怎麼產生的?有沒有勞動代表?由誰共同參與?這個基準審議委員會是怎麼產生的?是任期制嗎?任期是一年還是兩年?這些你們都要向委員會說明啊!不能像現在這樣,由審議委員會審查完之後就由你們公告。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鍾委員孔炤

    本席現在只是要求你們說明,關於這個基準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這些成員是怎麼選出來的?這部分讓我們也知道一下,不然如果照現行條文這樣直接進行,未來如果有人主張把第八十四條之一刪除,把這個部分廢掉,就沒有蔣委員剛才所說的保全工時288小時之類的事情了,因為大家都不會這麼做了,是不是這樣?

  92. 所以我們現在要求的是這個部分,包括基準審議委員會的委員是怎麼產生的?他們產生的公平性在哪裡?這些事情應該要讓我們社環委員會知道,當你們透過這個機制運作時,這個公告是公平、合理的,也徵詢過多方的意見,所以產生各行業不同類別的工作者,確定讓他們可以適用第八十四條之一。

  93. 包括部長也有特別提到,有些行業類別可能要從第八十四條之一剔除,其實你們內部也在討論,因為有些類別並不適合放在第八十四條之一,包括責任制的問題等等。但哪些類別是屬於責任制?不要本來沒有責任制的問題,因為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讓它突然變成責任制了。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鍾委員孔炤

    請主席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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