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時代力量時代力量・新北市第1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肯定在新的學年度將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的做法「新的學年度就可以納入勞基法,兩位部長都作出了積極的承諾,對於這一點,本席表示肯定」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要求拋棄學習型助理的虛幻法律概念,承認其根本就是僱傭型助理並給予法律上該給的保障「你就拋棄這個虛幻的法律概念,勇敢的承認一件事,根本沒有所謂的學習型助理這種東西,根本就是僱傭型的助理,法律上該給的保障就要給人家。」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學習型助理具有給付和對待給付的關係並具有從屬性,實際上就是僱傭契約,而非有別於僱傭契約的契約關係「這明明就有給付和對待給付的關係,從從屬性的觀點來講,它明明也就是一個僱傭契約」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蔣委員已經講過了,我們關心的是具體的時程,我套用今天召委在5月8日公聽會針對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的問題所講的話,人家已經反映這麼多年,你們還在這邊打太極拳,官腔官調的,今天兩位部長針對時程的問題,如果我剛才沒有聽錯的話,新的學年度就可以納入勞基法,兩位部長都作出了積極的承諾,對於這一點,本席表示肯定,把上一任政府沒有辦法做到的事情,你們二位勇於任事,在這一屆把它處理完畢。

  2. 從過去2001年到2015年專任教師成長的比率和兼任教師成長的比率,就可以看出整個高教體系如何濫用兼任教師讓他們去承擔實質上等於專任教師的教學負擔,主要在處理的只有cost down的問題,今天二位作出具體的承諾,很好。

  3. 勞動型助理是僱傭關係,請問學習型助理的契約關係屬性是什麼?在民法現在所有的有名契約當中,是屬於哪種契約關係?兩位部長,今天我們另外一個議題是兼任助理,是僱傭關係,你要稱為勞動契約也可以,學習型助理是什麼契約?你不用把你們那個函示的內容重新唸一次給我聽,那我都看過了,我現在只是很具體的問你,這是什麼契約?

  4. 主席

    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

  5. 潘部長文忠

    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是沒有,所以才想以修正大學法來解決,目前草案已經提出了。

  6. 黃委員國昌

    所以,你認為是無名契約,是嗎?

  7. 潘部長文忠

    委員,應該這樣說,學習型助理的定義,如果就教育而言它是一個師生……

  8. 黃委員國昌

    沒有啦!師生之間的概念我都理解,所以我說是對應民法的有名契約,但是你的意思是它是一個無名契約,是嗎?

  9. 潘部長文忠

    目前沒有那麼明確的契約關係。

  10. 黃委員國昌

    你是說兩者之間沒有契約關係?

  11. 潘部長文忠

    不是,我是說不太像勞動型助理那樣的……

  12. 黃委員國昌

    所以我才問你,它到底是什麼型態的契約。

  13. 潘部長文忠

    這個定義不是用契約關係來界定他們的關係。

  14. 黃委員國昌

    你說這兩者之間沒有契約關係?

  15. 潘部長文忠

    不是啦!以學習型助理來說,本身就是一個從學習的……

  16. 黃委員國昌

    換勞動部部長答復,這個問題存在這麼久了,是一個最基本的民法問題,這是哪一種有名契約?還是不能用現在的有名契約來形塑?

  17.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答復。

  18.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比較介意的是勞動型的僱傭關係,學習型的可能要尊重教育部。

  19. 黃委員國昌

    教育部剛才答不出來嘛!我再問一個基本的問題:這是單務契約還是雙務契約?在場有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存在這麼久,基本上的契約關係、法律關係定性都搞不清楚,接下來要如何釐清學校和學習型助理的權利義務關係?

  20. 主席

    請教育部法制處李處長答復。

  21. 李處長嵩茂

    主席、各位委員。學習型助理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弱勢助學的獎助,初步分類是把它放到學習型助理中,基本上它比較像一個附負擔的給付。

  22. 黃委員國昌

    附負擔的給付,所以你說它是一個單務契約?

  23. 李處長嵩茂

    助學的部分是助學金的給與。

  24. 黃委員國昌

    那另外一種型態咧?

  25. 李處長嵩茂

    另外一種型態是納入課程的安排,就如同他在修習課程。

  26. 黃委員國昌

    我瞭解,所以我就說你們在書面資料上有寫的東西就不用再講了,我現在的問題很具體,這是單務契約還是雙務契約?兩者之間有沒有給付和對待給付的關係?

  27. 李處長嵩茂

    另外就是委員關切的是說他領到的那筆學習型助理……

  28. 黃委員國昌

    從你們今天的回答我可以先下這個結論,基本的法律關係和性質是什麼,你們到現在都還沒有搞清楚。

  29. 我為什麼會問這個問題?出現紛爭的時候,到底要怎樣救濟下去?你們到目前為止,就學習型的去成立跨部會審議平台,這個跨部會審議平台性質為何?是仲裁、調解?要不要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為要件?這是紛爭解決機制,這是你們設計出來的,需不需要以雙方當事人合意為要件?還是叫了就要去了?這是仲裁還是調解?沒有關係,今天你們沒有辦法回答的問題,都請你們回去研擬,研擬以後提出書面,我真正要問的重點是,我不認為你們按照現在學習型助理的定義,可以擬出它到底是什麼有別於僱傭契約關係以外的契約關係,這明明就有給付和對待給付的關係,從從屬性的觀點來講,它明明也就是一個僱傭契約,但是你們創造了一個在法律上找不到可以相對應契約關係的法律概念,叫做「學習型的兼任助理」,這就是為什麼今天的爭議會變得這麼大的原因。到目前為止你們沒有辦法提出任何有效的解決方式,根據你們提供給大家的資料,學習型助理超過了一半以上,這也是為了降低成本,實際上你們報告的數字,從人格從屬性的指標來看,這是人家做出來的實證研究,現在在大學裡面的基本上9成以上有人格性的從屬性、有經濟上的從屬性、有組織上的從屬性,你再告訴我這不是僱傭契約,到底是什麼契約?今天你們沒辦法給答案,沒關係,你不要跟我說學習型的助理沒有契約關係,如果沒有,學校簽的那些書面都是簽假的?如果是契約關係,到底是哪一種有名契約?如果不是有名契約而是無名契約,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要如何加以擬訂?到底是單務契約還是雙務物契約?是附負擔的贈與嗎?把這些想清楚了以後,你們才有辦法對學習型的助理交代。否則,最簡單,你就拋棄這個虛幻的法律概念,勇敢的承認一件事,根本沒有所謂的學習型助理這種東西,根本就是僱傭型的助理,法律上該給的保障就要給人家。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國昌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