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芳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彰化縣第2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勞動部針對下班打卡後繼續加班以應付勞動檢查的兩套標準做法提出因應對策並加強勞檢,並因許多勞工對一例一休不了解而多加宣導。「很多公司有二套標準,一種是下班時間屆至,員工就去打卡,但是打卡之後要繼續加班,這是為了應付勞動檢查。本席希望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要有因應對策,因為一例一休的政策提出來之後,資方也有自己的因應對策,所以本席希望勞動部除了加強勞檢之外,因為很多勞工對於一例一休是聽得「霧嗄嗄」的,請勞動部要多加宣導。」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秀芳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行政院提出要推動一例一休的政策之後,地方已經有一些因應對策了,本人在地方也聽到很多的聲音,也有一位勞工給我看了資方請他簽署「自願在星期六加班增加收入」的同意書,未來如果有類似的狀況,資方請勞工簽署同意書,造成超時加班的情況,勞動部會怎麼處理?

  2.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答復。

  3.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是違背勞工不想加班的意志,我們會提供檢舉專線,也會有勞檢……

  4. 黃委員秀芳

    如果勞工願意加班呢?

  5. 郭部長芳煜

    如果勞工願意加班,我們目前的作法是提高其加班費所得,而且要把加班時間計入每個月上限的46小時之內,這樣就能保障勞工的健康。平常這46小時可能是分配到星期一至五,如果星期六用掉了,星期一到五就不能加班,要回家休息。

  6. 黃委員秀芳

    部長應該也有聽到地方有一種聲音,很多公司有二套標準,一種是下班時間屆至,員工就去打卡,但是打卡之後要繼續加班,這是為了應付勞動檢查。本席希望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要有因應對策,因為一例一休的政策提出來之後,資方也有自己的因應對策,所以本席希望勞動部除了加強勞檢之外,因為很多勞工對於一例一休是聽得「霧嗄嗄」的,請勞動部要多加宣導。

  7. 郭部長芳煜

    是,加強宣導我們是一定要做的,至於剛才委員提到有些公司有二套打卡方式,我相信其實這在過去就已經存在了,不是因為這次修法才出現的。我們有蒐集這些範例做成教材來訓練勞檢員,很多人說勞檢員去檢查會事先通知,所以我們要求勞檢員未來要不預警抽查,對於任何的模式,我們都會讓勞檢員做必要的因應。

  8. 黃委員秀芳

    有關勞動契約部分,1936年政府就公布了勞動契約法,但是一直都沒有……

  9. 郭部長芳煜

    一直沒有施行。

  10. 黃委員秀芳

    現在勞動部又要推勞動契約法,請問你們是要重新修法還是修正勞動契約專章?

  11. 郭部長芳煜

    目前還沒有具體的作法,不過我們內部有就原來的版本進行過討論,看看有沒有辦法從中引伸新的勞動契約法出來,有研究的動作,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

  12. 黃委員秀芳

    是要修正原本的勞動契約法還是要重新制定新法?

  13. 郭部長芳煜

    還沒有定案,但這些都是選項之一。

  14. 黃委員秀芳

    本席要提醒部長,目前我國就業市場有很多種型態,包括無薪假、競業禁止條例、懲罰性違約金等,前一陣子我也曾提過,航空公司對於不願意繼續工作的空服員會有懲罰性的違約金,類似這樣的狀況,都是之前簽定勞動契約時就已經約定了,就因為我們的勞動契約相關規定對於這部分沒有特別明定,所以就衍生出後續的勞雇紛爭,針對勞動契約勞動部是不是要進行相關修正,以符合現在的多元化型態?

  15. 郭部長芳煜

    在進行勞動契約法的相關修正時,我們會把這些意見都一起納入考慮,但是到現在為止確實都還沒有定論。

  16. 黃委員秀芳

    部長,勞動契約法裡有試用期的相關規定嗎?

  17. 郭部長芳煜

    我請勞動關係司王司長來答復。

  18.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答復。

  19. 王司長厚偉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試用期間的部分,法律雖然沒有明定,但實務上,法院對於勞雇雙方互相適應有一段時間的約定……

  20. 黃委員秀芳

    這個約定是指勞雇雙方自行約定?

  21. 王司長厚偉

    大部分都採取比較支持的態度,只要不逾越合理的範圍……

  22. 黃委員秀芳

    什麼叫做合理的範圍?

  23. 王司長厚偉

    一般來講,簡單職務或不是非常大的職務,法院大概是支持2個月左右的試用時間,過去本來法律有規定40天的試用期間,但是後來我們發現以法律明定試用期限,沒有辦法因應各種工作的樣態,所以後來法律就沒有訂定試用期的範圍與期間。

  24. 黃委員秀芳

    因為勞動契約上沒有明定試用期,所以有的雇主會濫用試用期,甚至有的人在試用期滿後還領不到薪水,司長,試用期的薪水怎麼約定?也是勞雇雙方自行合意,是不是?

  25. 王司長厚偉

    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曾做過解釋,試用期間不能歧視,也就是對於試用期的員工與正職員工,雇主不能因為試用期的原因而有歧視行為。其次,如果試用期間期滿而不繼續聘用,也要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的事由給予資遣費給付,完全跟正職員工沒有兩樣。

  26. 黃委員秀芳

    不管是要推動勞動契約法還是修正勞動契約專章,本席希望勞動部能儘速推動。

  27. 另外,本席也很關心教師工會,教師會在99年之後組成教師工會,請問教師工會有會務假嗎?

  28. 王司長厚偉

    有關會務假的部分,他們都是以協商方式來議定會務假,這是工會法所允許的,由工會與……

  29. 黃委員秀芳

    跟誰協商?

  30. 王司長厚偉

    學校。

  31. 黃委員秀芳

    他的雇主是學校嗎?是校長嗎?

  32. 王司長厚偉

    對於教師的雇主要看聘約的發放,以國中小老師為例,他們是由學校發給聘約的,所以……

  33. 黃委員秀芳

    所以國中小老師的雇主是學校?

  34. 王司長厚偉

    對。

  35. 黃委員秀芳

    聽說現在有某幾個縣市不允許教師工會的會務假,請問這個工會的運作要怎麼辦?

  36. 王司長厚偉

    工會法有明定,如果它不是企業工會,而是職業工會,就必須透過協商,對學校而言,學校不能拒絕協商。

  37. 黃委員秀芳

    協商不成呢?

  38. 王司長厚偉

    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就只能採取仲裁方式,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教師工會不能罷工,但是可以逕行交付仲裁,可以把這個事由作為交付仲裁的理由來處理。

  39. 黃委員秀芳

    現在本席所遇到的情況是,原本教師工會是要跟縣市政府進行團體協約,縣市政府就交由各學校自行與教師工會去協商,但是協商不成,後來就將會務假取消了。既然我們同意教師組工會,但是卻不允許會務假,請問他們的會務要如何推動?而且不允許會務假也會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例如我擔任理事長或理、監事,需要開會,當我臨時被通知要去開會時,就要請會務假,這樣對學生來說也不好,所以本席認為既然已經同意教師組工會,是不是也要讓教師工會的幹部可以申請會務假?

  40. 王司長厚偉

    有關這個部分,我們會跟地方勞工局一起去協助與輔導,最近某縣市就是因為會務假的關係而被我們裁定有不當勞動行為,當然我們也會從旁協助。最重要的是雙方對於會務假的認定與時間、範圍要有共識,我認為不會有教育局或學校是完全不准會務假的,應該不至於。

  41. 黃委員秀芳

    有些縣市有請示你們,請你們把會務假的部分訂定得更明確,不要有模糊空間,讓各縣市政府或學校能有所依循,也讓教師工會的成員在會務假的部分,不會因為開會要臨時請會務假,這樣反而會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以上。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秀芳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