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俋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完成三讀─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嘉義市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只處理中國國民黨並不違憲,因為威權時期只允許中國國民黨一個政黨存在。「國民黨到今天為止只指出一點:對象只針對國民黨,所以這就是違憲。是這樣嗎?對象為什麼只針對國民黨?非常清楚,因為在威權時期只允許一個政黨存在,這個政黨就是中國國民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不當黨產處理的時間點應從1987年起算,反對改從1991年起算,因為威權時代才會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不當黨產,1991年後已逐漸進入民主時代。「他們說不能從1987年開始起算,要從1991年開始起算,因為1991年才有各政黨的參與,不要忘了,整個不當黨產條例的處理就是在威權時代國民黨運用不正當手段才可以取得不當黨產,1991年以後不是已經慢慢進入民主時代了嗎?還有什麼不當黨產可言?」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不當黨產處理的主管機關放在行政院底下是妥當的,因為調查屬於行政行為。「調查這種事屬於行政行為,當然是放在行政機關底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反對將不當黨產處理的主管機關放在監察院底下,認為才是真正的違法、違憲,因為監察院的彈劾、糾舉、審計權針對公務人員或公務機關,而中國國民黨是民間團體。「如果將主管機關放在監察院底下,這才是真正的違法、違憲,因為中國國民黨從頭到尾不是公務機關,它就是一個民間團體,民間團體怎麼能夠由監察院審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條例名稱使用「不當」二字並無不妥,若財產取得正當大可舉證、申訴,不能以此為由阻擋審查。「如果你們是正正當當的,大可以舉證,大可以申訴,如果取名「不當」,你們就有意見,那麼條例永遠都無法審查下去。」

發言紀錄

  1. 李委員俊俋

    (11時3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今天是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的大體討論,我還是願意回歸法律條文來講,扯太多的事情、扯太多的情緒,都無助於法律條文的審查。這個條文在內政委員會經過1次公聽會,5次審查會,1次協商,上禮拜五還特別拜託院長再一次進行政黨協商。民進黨黨內為了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討論不下數十次,所以,對於條文內容我們相當清楚,我很遺憾的,國民黨委員到今天還在講違法、違憲,跟第一天的講法一模一樣。我們在這裡要請教,違什麼法?違哪一條憲?也講給我們聽聽吧!國民黨到今天為止只指出一點:對象只針對國民黨,所以這就是違憲。是這樣嗎?對象為什麼只針對國民黨?非常清楚,因為在威權時期只允許一個政黨存在,這個政黨就是中國國民黨。正是中國國民黨只允許一個政黨存在,不是民進黨、不是時代力量,也不是親民黨,自己只允許一個政黨存在,然後現在要處理不當黨產才說怎麼可以只處理中國國民黨?所以不當黨產條例非常清楚,就是在威權時期運用不當方式所取得的國家財產或是人民的資產,我們要正當的還給人民,這就是整個條例設計的目的。

  2. 但是到今天為止,國民黨爭議的只有3項,第一個是名稱,因為國民黨聽到「不當」這2個字就「抓狂」了、就跳起來了,為什麼是不當?如果你們是正正當當的,大可以舉證,大可以申訴,如果取名「不當」,你們就有意見,那麼條例永遠都無法審查下去。第二個有意見的是主管機關,國民黨認為主管機關不能放在行政院底下,調查這種事屬於行政行為,當然是放在行政機關底下。國民黨主張放在監察院底下,問題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得非常清楚,監察院的彈劾、糾舉、審計權是針對公務人員或公務機關,如果將主管機關放在監察院底下,這才是真正的違法、違憲,因為中國國民黨從頭到尾不是公務機關,它就是一個民間團體,民間團體怎麼能夠由監察院審查?第三個有意見的是時間點的起算,他們說不能從1987年開始起算,要從1991年開始起算,因為1991年才有各政黨的參與,不要忘了,整個不當黨產條例的處理就是在威權時代國民黨運用不正當手段才可以取得不當黨產,1991年以後不是已經慢慢進入民主時代了嗎?還有什麼不當黨產可言?

  3. 所以,不論在程序上、不論在時間點上、不論在主管機關上,國民黨都無法說服大家,我在這裡要說的是,我誠懇的呼籲大家,我們共同來面對這個問題,我也懇請國民黨委員共同面對問題,如同你們的態度,坦然面對,切除歷史的腫瘤,也還給臺灣人民真正的公平正義。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李俊俋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