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要求今天趕快通過處理不當黨產的特別法。「希望今天可以趕快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特別法已將所有原則寫得非常清楚,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完全符合立法的原則。「所有的原則在我們的特別法中,也就是不當黨產追討條例中,已經寫得非常清楚,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完全符合立法的原則」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主張國民黨曾經拿走國家的財產,就應該自己歸還。「國民黨曾經拿走國家的財產,就應該自己歸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過去逐一提起訴訟追討黨產,因國民黨以時效問題使案件無效,很可能在追回財產前,訴訟費用及人力耗費就足以讓各行政機關停擺。「過去我們雖然曾經一一提起訴訟追討,可是國民黨都以時效的問題讓訴訟的案子變成無效。在此前提下,很有可能錢還沒有要回來,花在訴訟上的費用及人力就足以讓各行政機關停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一定要以制定特別法來處理黨產。「所以我們認為一定要以制定特別法來處理黨產。」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以不當黨產追討條例在同一個立法、同一標準下一次解決黨產問題,無論是哪個政黨。「用不當黨產追討條例把黨產的問題一次解決。無論是哪個政黨,大家都在同一個立法當中、同一個標準來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追討方向為推定不當黨產無反證則歸還,已移轉則追討,並申報現有及過去財產移轉情形以防止脫產,惡意脫產或低價賣出侵占黨產也在追討範圍內,外人以不當理由免費或不合理低價取得者亦須歸還。「至於追討的方向是,推定不當黨產無反證則歸還,已移轉則追討,轉賣獲利所得申報現有及過去財產移轉的情形,甚至要防止脫產,惡意脫產或低價賣出侵占黨產也在追討的範圍之內。外人以不當理由免費或不合理低價獲得不當黨產,也須歸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主張追討對象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還有政黨財產的受託管理者,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補助金外,現有財產及1945年起移轉的財產都列為不當黨產範圍。「我們追討的對象就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還有政黨財產的受託管理者。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補助金以外,現有財產及1945年起移轉的財產都列為不當黨產的範圍。」發言紀錄
- 陳委員亭妃
(9時43分)主席、各位同仁。在1987年解嚴以前,國民黨一黨專政,把本來屬於政府或人民的財產據為己有,例如接收了戰敗的日本人所留下來的財產,強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財產,由政府贈送或是強迫人民低價賣出,甚至還享有政府所給予的特權補助、租稅優惠等等。過去國庫通黨庫,大家有所爭議與質疑,黨產造成了政黨競爭的不公平,所以我們認為一定要以制定特別法來處理黨產。過去我們雖然曾經一一提起訴訟追討,可是國民黨都以時效的問題讓訴訟的案子變成無效。在此前提下,很有可能錢還沒有要回來,花在訴訟上的費用及人力就足以讓各行政機關停擺。國民黨曾經拿走國家的財產,就應該自己歸還。非常遺憾的是,國民黨數任黨主席都說要讓黨產歸零,但是不但沒有歸零,反而一直變賣。這次我們希望讓全民共同處理不當黨產,制定特別法,用不當黨產追討條例把黨產的問題一次解決。無論是哪個政黨,大家都在同一個立法當中、同一個標準來處理。
我們追討的對象就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還有政黨財產的受託管理者。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補助金以外,現有財產及1945年起移轉的財產都列為不當黨產的範圍。至於追討的方向是,推定不當黨產無反證則歸還,已移轉則追討,轉賣獲利所得申報現有及過去財產移轉的情形,甚至要防止脫產,惡意脫產或低價賣出侵占黨產也在追討的範圍之內。外人以不當理由免費或不合理低價獲得不當黨產,也須歸還。
所有的原則在我們的特別法中,也就是不當黨產追討條例中,已經寫得非常清楚,沒有違法違憲的問題,完全符合立法的原則,希望今天可以趕快通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亭妃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