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是否應實施不在籍投票?應採哪些方式、適用於哪些選舉與選民?要求中選會應會同內政部儘早研議不在籍投票,能否讓原住民及因特殊工作無法在戶籍地投票的人在2018年地方大選先實施「對於原住民及特殊工作無法在戶籍地投票的人,本席建議中選會應會同內政部儘早研議,能不能在2018年的地方大選就可以先來實施?」發言紀錄
- 徐委員榛蔚書面質詢
一、2018立委選區劃分辦理情形
1.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立委選舉區域每10年調整一次,上一次討論為2007年,而明年即將辦理第10屆立法委員選區的劃分檢討,並在後年2018年5月底前,將「第10屆立委選舉選區變更案」送立法院同意,這攸關各地區域立委的選舉及民眾的權益,又明年度國內沒有辦理選舉事務,中選會必須及早做因應及準備,請問周主委,目前中選會如何規劃立委選舉區劃分的時程與進度?
2.選區劃分最怕被外界說成黑箱作業,而根據目前相關法令規定及人口數來說,第10屆立委選舉區,桃園、新竹、南投、台中、台南、高雄、屏東等縣市都有可能面臨立委席次的調整,依照目前程序選區調整都是地方選委會報上來中選會的嗎?那中選會在主動這幾個地區召開公聽會和地方溝通嗎?本席希望中選會還是要主動和地方溝通?由於選區變更也關係到我們立委同仁的選區經營,為免被外界說成黑箱作業,希望能及早準備規劃並送來立院審議,這樣才能讓立院也充分的討論,好不好?
二、選委會主委跨區助選爭議
- 1.劉主委,今年7-8月間,曾爆發有某縣市首長兼任地方選委會主委期間,到其他縣市幫候選人站台、掃街得情事,被檢舉違反選罷法,雖然不是在自己的轄區內助選,但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的規定
-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從文字內容來看,是沒有分地域的,請問周主委,地方選委會主委跨區助選,到底有沒有違法?是可以的嗎?由於地方首長通常都具有全國性知名度,助選的機會相當多,選委會有沒有考慮修法?或是全國統一函釋,明確告知各地選委會,才不會造成爭議。
三、建立總統立委合併選舉標準杜絕爭議
1.周主委,本席想請教你,有關總統及立委合併選舉的爭議問題,過去兩屆總統及立委選舉都合併選舉,今年更造成新舊任總統長達4個月的交接期的問題,不利政務的推動與交接,但合併不合併決定權都在中選會,也因此常引發爭議。
2.從法律上來看,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立委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選舉;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5條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於任期屆滿30日前完成選舉投票,所以,合併選舉在法律上雖然是沒有問題,但是合併選舉不是原本制度設計的本意與常態,是不是?
3.在制度面,因為修憲後我們賦予了總統被動解散國會的權力,雖然至今為止還沒有過因倒閣而解散國會的狀況,但制度設計上就是總統跟立委分開舉行是常態,尤其遇解散國會,那立委跟總統選舉,要合併舉行就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對不對?
4.再以利弊得失來看,合併選舉可以節省選舉經費,減少動員,但卻會造成現任總統提前看守,跛腳的問題,變成國家面臨四個月裡頭有兩個太陽,而合不合併選舉又被外界高度政治化,認為有政治因素及選舉利益的考量來決定,合不合併,中選會也因此被外界質疑,所以周主委有沒有考慮制定一個在一般狀況下,合不合併選舉的衡量標準,來杜絕外界的質疑?
5.中選會依據行政院組織法是三級獨立機關,主要業務在負責國家各項有關選舉、罷免的選務工作,而台灣是民主國家,幾乎年年有選舉,常常有投票,所以中選會所負責的業務可謂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很大,所以中選會更應保持行政中立,明年國內沒有選舉,本席建議中選會應該好好研議及規劃一些制度面的東西,才能讓選舉更公平、公正,避免政治力的干預,好不好?
四、不在籍投票議題
- 1.「不在籍投票」是立憲民主國家保障公民基本選舉權利的一種投票制度,推行不在籍投票,主要就是希望能真正地撤底落實參政權的保障,投票是基本國民權益,尤其在我國憲法第17條規定我國憲法第17條規定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憲法第130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2.當然,我們也會希望,藉由落實參政權的保障之後,相對地也能讓我們的投票率,或多或少有些提升,尤其我們這幾年在總統副總投票率平均大概是七成上下、立委投票率低一點,六成左右,原住民族立委的投票更只有五成多。
3.其實本席感到很疑惑,看到投票率這麼低、甚至是同一類的選舉,因為投票族群的差異,像是立法委員分為區域、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更有達到將近10%的落差,我們中選會都沒有思考如何去改善這樣的狀況嗎?尤其是在原住民族群這塊,怎麼好像我們中央單位都不怎麼關心?
4.中選會周主委,不在籍的投票方式其實分為通訊、代理、事前、設置特別投票所、移轉、跟電子這6種方式,所以現在我們對於不在籍投票這部分,中選會有規劃或支持哪一種不在籍投票方式?對於原住民及特殊工作無法在戶籍地投票的人,本席建議中選會應會同內政部儘早研議,能不能在2018年的地方大選就可以先來實施?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徐榛蔚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