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孔炤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國定假日天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以供未來依循。「就是原來的17天、19天或12天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來擬訂,這樣未來大家才有所依循」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特休得採曆年制、按比率計算特休假日數,非自願離職者亦應依比率計算。「再者是打破僵化,特休得採曆年制,按比率計算特休假日數,尤其是非自願離職者,亦應依比率計算。」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要求課以雇主責任,明定勞工特休假日應在每年度事前先安排、協定,雇主無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變更。「明定勞工特休假日應在每年度事前先安排、協定,除非企業有重大請求之外,不得讓勞工變更。也就是雇主無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變更。」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降低新進員工特休門檻,任職3個月後即可享有請特休假的權益。「一是降低新進員工特休門檻,希望任職3個月後即可享有請特休假的權益;」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為鼓勵資深員工久任,增加勞工特別休假,以平衡公私部門休假權益。「另一是為鼓勵資深員工久任,增加勞工退休,平衡公私部門休假權益;」特別休假的天數、排定與未休完的處理應如何規定?主張除加重事後懲罰外,也應增加勞動檢查,以解決特休假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許多人擔心特休假看得到吃不到,除了加重事後的懲罰之外,也應增加勞動檢查。」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認為國定假日屬於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以法律定之。「大家認知上都同意,這是屬於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以法律定之,沒有疑慮。」勞工的國定假日應有幾天、哪些日子放假?主張國定假日不應再呈現一國兩制,應使全國放假有一致性,避免因行業類別或族群不同造成混亂。「我想,大家面對國定假日要放假或不放假、怎麼放、要放哪幾天、哪幾天應該放,不應該再呈現一國兩制了。」

發言紀錄

  1.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來第二十三條修正案部分,原則上我們同意,但是因為現在提出修正動議,本席有些疑慮請教部長。變形工時的話,會不會影響到工資的計算?實務上,在帳冊上的計算方式,因為剛剛時代力量特別提出延長工時及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跟變形工時一定會有互動。另外,你的延長工時的時數會不會跟第二十四條有所連動?也請部長等一下向各位委員說明。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鍾委員孔炤

    剛剛跟時代力量稍微討論,原則上我們都支持時代力量的原修正條文,修正動議的部分因為剛剛討論過,延長工時時數的計算是用列舉還是用例示的方式,可能到時候會有很多文字的修正,所以回到施行細則的時候,由勞動部再做後續的處理,因為延長工時的計算方式在第二十四條,待會兒我們就會討論到,相關的部分沒有做到的話,也會回到罰則,時代力量版本也有罰則,這部分其實都有連動性,在這邊特別和時代力量及在座委員做簡單的說明,是不是用大家互相有個共識的方式來採用第二十三條原修正條文。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希望我們今天討論法案,能把問題的層次一層一層分清楚,儘量不要把很多問題攪在一起講,這樣子其實對問題的解決沒有太實質的幫助。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黃委員國昌

    不會啦!你只要針對問題回答我,我的聲量永遠都會是這樣。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黃委員國昌

    其實上次質詢到昨天公聽會我都有提到,目前你們一例一休的設計,其實是延續著勞動部長久以來的規劃。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黃委員國昌

    上個會期當大家都在挑戰陳雄文為何砍7日假的時候,他就說接下來會配合一例一休來做調整,只是上次在委員會中,你說你做得比較快、做得比較完整、做得比他好。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黃委員國昌

    好。一例一休整個立法上的設計我昨天有跟你說過,追溯勞動部在整個立法歷程當中相關的文獻,當然你一直承諾我說有其他的東西今天會予以補充,沒有關係,今天一整天我都會在這邊,我會慢慢等你把資料先補來,但是我要先問一個具體的問題,現在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合併起來討論,所以我的第一個問題是,若依第三十六條你們所定的休息日工作的話,你們有用一加一又三分之一及一加一又三分之二來計算。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黃委員國昌

    現在我比較困惑的是,當初你們自己內部所做的研究報告,給的立法建議是一加二點五,請問你們為何不採用?這樣不是對勞工的保障比較好嗎?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黃委員國昌

    不是9頁,總共有190頁。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黃委員國昌

    你需要我唸條文給你聽嗎?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黃委員國昌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休假及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工作者,除依前項規定給工資,應加給每小時2.5倍。」所以法條的文字就是一加二點五,這是很明確的。好,現在請你們告訴我你們是如何解讀的。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黃委員國昌

    依據方才部長的說法,他認為我條文唸錯了,我現在問你的是條文哪裡唸錯了?如果我條文沒有唸錯的話,請部長勇敢的站上來承認:「對不起,委員我錯怪你了!你的條文沒有唸錯了,但是我有不同的考慮!」

  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 黃委員國昌

    對不起,我問的是部長。你還是堅持一加一點五嗎?方才條文我已經唸給你聽了,要不要我把條文遞給你再看一次?還是請主席時間暫停,我們用大的電腦螢幕放給所有與會的委員來看,看我的中文是不是這麼差,連法律條文都會唸錯。

  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 黃委員國昌

    我唸一次給你聽,第三十九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休假……」,而這個休息日的概念只有在一例一休中有。再來,除了要另外按照前項規定給工資,應加給每小時2.5倍工資。

  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 黃委員國昌

    所以是一加一點五。而我方才唸的條文是不是一加二點五。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黃委員國昌

    對。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黃委員國昌

    所以我沒有唸錯,你浪費我這麼多時間,結果只是在澄清你唸錯條文了,主席,這些時間是否應該還給我?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黃委員國昌

    我都快氣死了,這麼簡單的事實,你還要拗?不要再扯了!這個是延長工作時間,我現在跟你談的是休息日,是一例一休的休息日,然後你在跟我扯延長工作時間,部長,是你講錯還是我講錯?要不要跟與會的委員澄清一下?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黃委員國昌

    這跟加班費的給與到底有什麼差別?主席,請你制止她,你不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只是自己講自己的,你打算今天審法條都是用這樣的態度嗎?我問的是很簡單、很公平的問題,方才部長指教說我條文唸錯了,可是對照過之後,是你唸錯還是我唸錯?我講的是休息日的部分,所以請部長跟大家澄清一下。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黃委員國昌

    對呀!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黃委員國昌

    所以你說的是錯的,現在我要說的是,勞動部現在休息日要加的錢是一加一點三三和一加一點六七,對吧?

  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3. 黃委員國昌

    我現在跟你講的人家當初的建議是一加二點五,則你砍下來的理由是什麼?這麼簡單的問題要搞得這麼複雜嗎?

  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5. 黃委員國昌

    沒關係,我們先把問題的層次分清楚,一個一個來。第二個部分,你們現在推一例一休,這個休息日的概念跟一般在講的第三十七條休假日的概念一不一樣?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黃委員國昌

    所以是一樣還是不一樣?

  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9. 黃委員國昌

    它的法律效果都不一樣!

  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1. 黃委員國昌

    如果上了班以後,加的錢一不一樣?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黃委員國昌

    你們說你們的一例一休是因為想要落實週休二日,我這樣說沒有錯吧?

  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5. 黃委員國昌

    如果在休息日上班,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就是給加班費。

  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7. 黃委員國昌

    對,然後另外給加班費。

  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9. 黃委員國昌

    假設今天有人上了5天班,又繼續在休息日上班,你們說會計入延長工時、會給加班費,想要以價制量、數字控制,這些說過的話就不必再重扯了。禮拜六的那一天現實上就還是有上班,我這樣說沒有錯吧?

  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1. 黃委員國昌

    現在我們在處理落實週休二日顯然是希望延長大家的休息時間,而不是利用休息日去讓大家賺加班費,不曉得這樣的概念部長是否同意?

  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3. 黃委員國昌

    部長說二例的理想現在達不到,很多中小企業主表示這是有困難的,希望能有多一點彈性,所以重點是彈性,這些我都了解,如果在休息日上班,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除了給加班費以外,還要另外補加一天的話,是否更能落實降低工時的立法目標?我的問題聽得懂嗎?

  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5. 黃委員國昌

    是否更能落實降低工時的立法目標?是否更能抑制在禮拜六大家就不要來上班的情況了?如果禮拜六真的來上班了,沒有關係,降低工時的目標外還會再補假一天,所以勞工朋友不要擔心,我這樣子的說明應該夠清楚吧?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黃委員國昌

    可以,我只是怕你不說明而已。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黃委員國昌

    我現在只是純粹問你,如果要貫徹你的立法目標的話,相信你也贊成一例一休的目的不是要讓大家休息日去賺加班費,我們的目標是要落實週休二日,你在委員會提過、在公聽會提過,講到今天還是一直這樣講,沒有關係,我就用你要達成的立法目標來討論這件事情,二例如果太僵硬的話,則關於休息日加班費的比例問題,我們可以等一下再討論,第二個部分是,如果在所謂的休息日上班的話,顯然就沒有辦法達到降低工時的目的,我這樣說是沒有錯的。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黃委員國昌

    事後再給其補假不是更能夠抑制這種情況的發生,而且你希望給的彈性還是有啊!

  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3. 黃委員國昌

    我現在只問你,就部長的立場,你要達到你的立法目的,方才我說的那個立法設計是不是比較make sense?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黃委員國昌

    以現在來說能夠做到最好的,就是勞動部提出來的版本。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黃委員國昌

    主席,前面浪費的時間都沒有辦法扣掉嗎?所以我現在可以繼續問?第二件事情,方才我們已經建立了休息日及休假日的概念是不一樣的,因為它產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這部分方才已經討論得很清楚,就是休息日不等於休假日,因為按照勞動基準法另外有產生其他的法律效果,我這樣講沒有錯吧?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黃委員國昌

    今天都有立法紀錄。我在上個會期第一次跟部長碰面的時候,我就有提醒過部長,你們在進行修法的時候,因為你們新設了一個法律概念,叫做休息日,所以我也提醒你們,回去檢查一下,同時進行法規範全面的盤整,那個時候你說回去會做,而我現在要再請教一次,請問你們做了嗎?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黃委員國昌

    是,沒錯。

  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3. 黃委員國昌

    所以勞動部對你們現在提出的修法版本是有信心的?我現在只能跟你們說,你們捅了一個大簍子,整個勞動部上下還沒有人知道,我非常的驚訝,我一直跟你們說,回去找、認真看,我現在再跟你們說一次,你們捅了大簍子,如果你們不相信我講的話,沒有關係,因為基本上我不太贊成勞動部這次提出的規劃、設計,但是萬一到時不幸勞動部的版本通過了立法院的審議,我一定會很清楚的告訴你們,你們捅了什麼樣的大簍子。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所以你們要上去說明嘛!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首先我要請部長加油!坦白說,我覺得勞動部實在有點漏氣,對部裡面決定的政策,你就應該勇敢站出來捍衛,為什麼還要勞煩我們立法院民進黨黨團柯大總召出來幫你辯護?你們行政部門對自己提出的政策講不清楚,竟要立法部門出面幫你們講話,部長對行政與立法之間的分際可能都沒有搞清楚,所以,我要請部長加油,現在我們就事論事,針對剛才柯總召所垂詢的一些問題做個探討。首先是部長剛才提到的觀念,我發現過去幾個禮拜我都做錯一件事,因為不同的委員會針對不同的行政部門,當行政部門看到各個委員提出不同的案子,都會擬一個行政機關版本,再就這個版本徵詢委員的意見,是否贊同他們所擬的版本,如果委員認為還需要做一些增減時,他們就會請委員提出修正文字,所以,對部長剛才的說法,我應該大聲斥責勞動部:你們行政機關根本就是亂搞,沒有經過行政院院會的正式程序,如何能說是行政機關的立場!你們所擬的版本不負責任,應該直接退回去。部長剛才講到勞動部要不要把特休假的版本拿出來的程序,事實上,你已經嚴重打臉你在行政院其他的同僚,當你在講這些話的時候可能要幫其他同僚想想餘地。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黃委員國昌

    沒有關係,部長,我中午不休息,不吃飯沒有關係,歡迎你們的同仁隨時來找我討論,我等你來。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黃委員國昌

    沒有,你看我的條文,我是把它算在46小時之內!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黃委員國昌

    部長,有關法律效果,我寫得很清楚都在條文裡,如果有哪裡寫得不夠好,歡迎勞動部各位在這個領域裡面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包括劉司長、厚偉兄,我從2004年開始幫當時的勞委會寫了很多法案,我們跟他們相處都很愉快,大家都可以就事論事的來討論。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第二十四條是針對第三十六條所訂的休息日,發給1加1.34、1加1.67,算是給勞工的加班、延長工時之費用,剛剛謝司長提到,好像可以適用在第三十二條的延長工時。但針對這個名詞,你們是依照第二十四條的前文來做敘述,所以就涵括46小時的部分,我覺得在語意上也還不是非常精準,於文字上面可否把它視為延長工時的概念?你們好像把它視為第三十二條中每個月46小時的時數,這樣的文字敘述OK嗎?我覺得好像還不夠周延。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吳委員玉琴

    所以就是適用第三十二條的……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吳委員玉琴

    所以這兩條是連動的,確定每月46個小時是包括休息日加班的部分?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吳委員玉琴

    現在我們是在討論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二條,有關一例一休,當然我們支持本黨的立場,雖然剛剛黃委員一直引用邱教授的相關論述,有關一例一休及國定7天假日的問題昨天邱教授也發表了意見,對於民進黨現在提的一例一休,他覺得不是最終的目標,未來還是要朝二例的方向來進行,這部分本席也同意,那是未來我們要追求的目標。而對於時代力量所提的二例,他們是覺得不能、也不應該在修法後,一夕之間就要求所有企業立刻落實週休二例,因為勞基法不只是規範大企業,還要考慮到臺灣有123萬的企業,其中97%都是屬於中小企業,其實他們也提出一個警訊,就是到底週休二例對於中小企業的衝擊為何?因為時代力量又提出第三十九條的部分,如果加班,除了工資加倍發給之外,又要給予補休1天,這樣的話對於中小企業的衝擊會是如何?因為今天他們才剛提出來,就其衝擊的評估,不曉得有沒有辦法做到?我覺得這對於一般中小企業的衝擊應該是更大的。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吳委員玉琴

    民進黨提出來的是加發加班費,是1加1.34、1加1.67,甚至不滿2小時就以4小時計,就是希望能夠以價制量,不要有那麼多的加班,否則要給予勞工實質的加班費,這是一條緩和改革的路,我們大概很難一步到位,這是我要再釐清的部分。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吳委員玉琴

    就是比較不受影響嘛!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吳委員玉琴

    所以是按比例來計算……

  1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9. 吳委員玉琴

    可是我關心的是那一群比較……

  1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1. 吳委員玉琴

    所謂的法制化,是指施行細則還是一個法律?

  1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3. 吳委員玉琴

    目前臺灣有一點打工化的現象,這些打工族的收入為其家庭收入的來源,有這樣的一個情況和趨勢,就我看到的相關資料顯示,打工族為家計主要負責人者,這部分是占56.9%,將近57%左右,有很高的比例,打工族已經是一個……

  1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5. 吳委員玉琴

    沒有那麼高嗎?

  1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7. 吳委員玉琴

    好,這是有關2014年部分工時的相關報告。

  1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9. 吳委員玉琴

    我可能會提出一個附帶決議,有關打工族這種部分工時者之權益保障,希望能夠……

  1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1. 吳委員玉琴

    在修法過程中,這部分應該要被看到。

  1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3.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大概分成兩個階段來處理,你們提出來的版本是把加班費的部分放在第二十四條,我們上午討論的問題等一下我再繼續延續下去,我先就我們所提出的修正動議來請教部長。如果延長工時沒有滿半小時的話,目前勞動部的看法是要如何認定?

  12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5. 黃委員國昌

    我們這次提出的延長工時部分是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這樣似乎比較清楚一點,不曉得勞動部的立場為何?

  12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7. 黃委員國昌

    這樣子改,不管在工資的計算上,或是在勞工權益的保護上,應該都或比較好吧,也可以避免讓加班的時間被算得非常零碎化。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黃委員國昌

    好。第二個部分是,目前如果在延長工時的計算上產生爭執的話,部長是否知道訴訟上的舉證責任是怎麼分配?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黃委員國昌

    我現在講的不是勞檢,是實際上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黃委員國昌

    實際上在訴訟延長工時到底有多長時,請部長再說一次,舉證責任是誰負?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黃委員國昌

    就延長工時的部分,勞工到底加班加幾個小時,如果他主張是5小時,是要雇主提反證,恐怕不是這樣吧?

  1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7. 黃委員國昌

    所以是勞工負舉證責任嘛?我這樣說應該沒有錯吧?

  1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9. 黃委員國昌

    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因為可能不會有但書的適用。部長,所以現在我們已將法律問題先釐清了,所以舉證責任的部分是勞工。

  1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1. 黃委員國昌

    因此,針對我們這次修正動議的最後一項,就是延長工時的計算如有爭執,由勞工提出紀錄及計算書,雇主應就相反的主張負舉證責任。這當然是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相互配合,就這個部分的修法,請問勞動部的高見為何?

  14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3. 黃委員國昌

    所以部長現在對這個是保持開放的態度?

  14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5. 黃委員國昌

    好。第三個部分,就是我們今天早上所提到有關部裡所規劃的一例一休與兩例之間的差別,我今天早上應該已經把我的立場說得滿清楚的,也就是說,今天我來委員會是要來做實質法律的討論,不是來做政治表態的,如果今天在委員會討論時,大家都支持兩例,我絕對是樂觀其成,但顯然在過去的一段時間當中,包括勞動部及資方可能考慮到雇主在人力調動上的需求,所以認為現在改兩例是走太快了,但是勞動部的立場是,未來你們會朝向這個目標努力,對嗎?

  1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7. 黃委員國昌

    所以兩例的理想,勞動部也是支持的?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黃委員國昌

    只是現在你們覺得做起來會有困難嘛?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黃委員國昌

    好。接著,針對「一例一休」跟今天我們所提出的修正動議─「一例一假」,我再簡單摘要說明這兩者之間的法律效果。在一例一休的架構下是,休息日來工作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就是按照勞動部兩小時、四小時計算的方式,工資就多給2.33和2.67,但是不會有補假的問題。正是因為你們這樣的設計,所以大家在討論時就提到,如果今天朝向的立法目標是希望實際工時可以降低的話,在你們現在這個方案下,就只能以價制量,當然我知道你們有把它納入延長工時的計算,而我們今天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是一例一假,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是,勞工來工作的時候,工資加倍給,加倍給某種程度上是對於勞工額外工作給予較好的待遇,也喻有以價制量的立法意旨。但是在整體降低工時的立法目標而言,會產生另外一個法律效果,也就是補假,這樣的規範事實上已存在在現行的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當中。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黃委員國昌

    我們現在先把一些不必要的變數去掉,把問題的討論單純化,就是兩個都需要勞工同意嘛?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黃委員國昌

    我們先釐清,當你提到天災、事變,這是因為大家大多認為兩例的彈性不夠,所以在一假的規劃下,我們把天災、事變這個硬梆梆的要件拿掉,改用勞工同意來取代,所以現在部長在談的是法律效果嘛?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黃委員國昌

    好,因為部長談的可能比較抽象,我把問題再更具體化一點。第一件事情是,我們剛剛已經把要件拿掉了,就解決比較沒有彈性的問題,而現在你所講的法律效果是,如果在我所謂的一假當中要勞工來上班,不僅多給工資,還補休,這個待遇太優渥了,部長的意思是這樣嗎?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黃委員國昌

    現在變成你在看第四十條的法律效果時,因為我們不能只看法律效果,還要看法律要件,這個法律要件等於是雇主不需要經過勞工同意,就可以請他來上班,但是以最後的效果來講,是不是比現在的一休更能夠落實週休二日的立法目的?這是我的問題。你可以跟我說你必須考慮雇主受不受得了,但是我覺得這個設計比較能落實週休二日的立法目標,我這樣的敘述應該沒有錯吧?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黃委員國昌

    好,部長剛剛那樣的討論態度,我覺得跟以前相比進步很多,我們就真的在……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黃委員國昌

    好,沒關係,我們就針對問題就事論事。現在以勞動部的立場來看「一例一休」和「一例一假」,你們是非堅持一定要一例一休不可,還是認為一例一假也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黃委員國昌

    所以最起碼部長對這個並沒有完全排斥嘛?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黃委員國昌

    好,謝謝。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早上到現在大家都在針對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並計的計算方式做討論,也就是到底休假的定義為何?因為定義的問題必須非常清楚,有關休假日的定義,舉例來說,一般如果在路上遇到朋友,朋友都會問:為什麼你今天不用上班?你就回說:我今天放假。但放的假到底是國定假日、他的特休假,還是非工作的休息日?也就是說,一般勞工朋友在家休息,到底是休例假日、國定假日還是特別休假?所以到底勞基法中的休假日包含哪些,部長等一定要說明清楚,讓大家能夠深入去了解,否則沒有一個休假的定義,這樣討論下去可能要花很多時間,所以能否請部長待會說明清楚,讓我們能夠更理解,這樣接下來的修法才能繼續討論下去。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鍾委員孔炤

    現在你們提的大概就是第三十六條的例假日、第三十七條的國定假日和第三十八條的特別休假日,因為現在時代力量黨團有提出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假日的版本,所以針對休假日的定義,你們一定要讓大家清楚地知道。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鍾委員孔炤

    除了讓一般民眾知道外,也要讓委員知道,所以勞動部的定義要清楚一點,否則到時會為了區分休假日到底是特別休假、其他放假日還是非工作時間的休息日而有爭議,所以你們要先將定義釐清,我們才可以繼續討論下去。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鍾委員孔炤

    好,謝謝。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講了兩次,可是好像還是講不清楚,還是有人選擇聽不清楚,沒關係,我再說一次。時代力量……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黃委員國昌

    對不起,我說話的時候你可以不要插嘴嗎?還是你打算這樣不斷地下去?剛剛你講話的時候,我有在下面插嘴嗎?這樣基本的尊重可以嗎?謝謝。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黃委員國昌

    剛剛鍾孔炤委員也有指教,說一般人民在生活上可能會產生困擾,而且不只是一般人民在生活上,還有在法律上。我現在要談的是,以我們目前所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我大概可以滿確定的事情是,我們在第三十六條所定的休假,第一個,在法條的構成要件;第二個,在它所產生的法…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鍾孔炤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鍾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七條的國定假日,剛剛包括柯總召、黃國昌委員、國民黨籍的委員都各自闡述相關意見和看法。大家認知上都同意,這是屬於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以法律定之,沒有疑慮。相對地,由於放假的問題,它的形式不僅造成各行業類別,甚至還包括剛才孔文吉委員特別提到……

  2. 鍾孔炤

    不好意思。

  3. 鍾孔炤

    鄭委員特別提到族群上放假的問題,也就是說,放假的問題形成各種職業類別,還包括族群,會不會引起相關的對立和批評,所以在方才的討論中,大家都特別提及這一點。

  4. 鍾孔炤

    要解決這個問題,剛才勞動部的解釋是說,在勞委會時代這個職權在內政部,所以是內政部訂定的相關辦法一直延續到現在,勞動部在施行細則裡處理這個條文時,在立法的位階上確實層級不夠,希望能夠透過立法階段,把位階提升。不過這個位階的提升,到底要在勞動部相關的母法裡去制定,或者在內政部這個主管機關訂定所謂相關的紀念日去修訂,今天我們在討論第三十七條時一直考量,到底要從勞基法或是內政部來著手。

  5. 鍾孔炤

    我想,大家面對國定假日要放假或不放假、怎麼放、要放哪幾天、哪幾天應該放,不應該再呈現一國兩制了。像「928」當時,大家都覺得為什麼勞工放假,教師卻不放假,非常混亂。在這種情況下,為使全國有一致性,各委員都提出了相關版本,包括林靜儀委員和好幾位委員都共同提到,相關紀念日影響到全國人民,這麼大的問題不應該停留在行政命令的層級上,所以我們希望能夠透過法制化,提升相關規範的穩定性和效力。

  6. 鍾孔炤

    我們希望能夠回到真正的研議過程,就是原來的17天、19天或12天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來擬訂,這樣未來大家才有所依循,不會因為各行業類別或族群放假沒有一致性,造成混亂,到現在大家還議論紛紛。以上說明,敬請參酌。謝謝。

  7. 鍾孔炤

    贊成。

  8. 鍾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修正條文重點有三,一是降低新進員工特休門檻,希望任職3個月後即可享有請特休假的權益;另一是為鼓勵資深員工久任,增加勞工退休,平衡公私部門休假權益;再者是打破僵化,特休得採曆年制,按比率計算特休假日數,尤其是非自願離職者,亦應依比率計算。許多人擔心特休假看得到吃不到,除了加重事後的懲罰之外,也應增加勞動檢查。本席在此特別要求能夠增加事前督促的機制,因此新增第四項,課以雇主責任,明定勞工特休假日應在每年度事前先安排、協定,除非企業有重大請求之外,不得讓勞工變更。也就是雇主無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變更。我提出的修正條文最主要是希望可以課以雇主責任,在此提出修正動議說明。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鍾孔炤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