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琴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質疑時代力量第三十九條主張加班除工資加倍發給外再給予補休1天,其衝擊評估能否做到,認為對一般中小企業的衝擊應該更大。「因為時代力量又提出第三十九條的部分,如果加班,除了工資加倍發給之外,又要給予補休1天,這樣的話對於中小企業的衝擊會是如何?因為今天他們才剛提出來,就其衝擊的評估,不曉得有沒有辦法做到?我覺得這對於一般中小企業的衝擊應該是更大的。」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休息日加班應加發加班費為1加1.34、1加1.67,甚至不滿2小時以4小時計,以價制量減少加班,否則給予勞工實質加班費,這是一條難以一步到位的緩和改革之路。「民進黨提出來的是加發加班費,是1加1.34、1加1.67,甚至不滿2小時就以4小時計,就是希望能夠以價制量,不要有那麼多的加班,否則要給予勞工實質的加班費,這是一條緩和改革的路,我們大概很難一步到位」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主張支持本黨提出的一例一休立場。「有關一例一休,當然我們支持本黨的立場」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認為一例一休不是最終的目標,未來要朝二例的方向追求。「對於民進黨現在提的一例一休,他覺得不是最終的目標,未來還是要朝二例的方向來進行,這部分本席也同意,那是未來我們要追求的目標。」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委員。我作一建議,待會先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條文,完畢之後再逐條討論,進入逐條討論時,對於該條文有意見的委員可以上台發言;以過去的經驗而言,發言時間大概都是3分鐘,因為這是對答,所以行政部門可以回應……

  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 吳委員玉琴

    在審查法案的過程中,大家會上來答詢,或問……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吳委員玉琴

    通常主席都會通融,再延長時間,10分鐘的時間內要問也可以,待會進入逐條討論時,再一個一個問。這不是答詢,而是已經進入討論了。

  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原來第二十三條修正案部分,原則上我們同意,但是因為現在提出修正動議,本席有些疑慮請教部長。變形工時的話,會不會影響到工資的計算?實務上,在帳冊上的計算方式,因為剛剛時代力量特別提出延長工時及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跟變形工時一定會有互動。另外,你的延長工時的時數會不會跟第二十四條有所連動?也請部長等一下向各位委員說明。

  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 鍾委員孔炤

    剛剛跟時代力量稍微討論,原則上我們都支持時代力量的原修正條文,修正動議的部分因為剛剛討論過,延長工時時數的計算是用列舉還是用例示的方式,可能到時候會有很多文字的修正,所以回到施行細則的時候,由勞動部再做後續的處理,因為延長工時的計算方式在第二十四條,待會兒我們就會討論到,相關的部分沒有做到的話,也會回到罰則,時代力量版本也有罰則,這部分其實都有連動性,在這邊特別和時代力量及在座委員做簡單的說明,是不是用大家互相有個共識的方式來採用第二十三條原修正條文。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鍾委員孔炤

    (在席位上)所以你們要上去說明嘛!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第二十四條是針對第三十六條所訂的休息日,發給1加1.34、1加1.67,算是給勞工的加班、延長工時之費用,剛剛謝司長提到,好像可以適用在第三十二條的延長工時。但針對這個名詞,你們是依照第二十四條的前文來做敘述,所以就涵括46小時的部分,我覺得在語意上也還不是非常精準,於文字上面可否把它視為延長工時的概念?你們好像把它視為第三十二條中每個月46小時的時數,這樣的文字敘述OK嗎?我覺得好像還不夠周延。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吳委員玉琴

    所以就是適用第三十二條的……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吳委員玉琴

    所以這兩條是連動的,確定每月46個小時是包括休息日加班的部分?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吳委員玉琴

    現在我們是在討論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二條,有關一例一休,當然我們支持本黨的立場,雖然剛剛黃委員一直引用邱教授的相關論述,有關一例一休及國定7天假日的問題昨天邱教授也發表了意見,對於民進黨現在提的一例一休,他覺得不是最終的目標,未來還是要朝二例的方向來進行,這部分本席也同意,那是未來我們要追求的目標。而對於時代力量所提的二例,他們是覺得不能、也不應該在修法後,一夕之間就要求所有企業立刻落實週休二例,因為勞基法不只是規範大企業,還要考慮到臺灣有123萬的企業,其中97%都是屬於中小企業,其實他們也提出一個警訊,就是到底週休二例對於中小企業的衝擊為何?因為時代力量又提出第三十九條的部分,如果加班,除了工資加倍發給之外,又要給予補休1天,這樣的話對於中小企業的衝擊會是如何?因為今天他們才剛提出來,就其衝擊的評估,不曉得有沒有辦法做到?我覺得這對於一般中小企業的衝擊應該是更大的。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吳委員玉琴

    民進黨提出來的是加發加班費,是1加1.34、1加1.67,甚至不滿2小時就以4小時計,就是希望能夠以價制量,不要有那麼多的加班,否則要給予勞工實質的加班費,這是一條緩和改革的路,我們大概很難一步到位,這是我要再釐清的部分。

  22. 另外,過去一直在討論的加班或第三十六條之部分,國內有19萬部分工時的勞工,就這一塊,我還是很擔心在這次的修法裡面他們沒辦法得到你們善意的回應。對這部分部長能不能再做更清楚的說明?希望你們在部分工時的規範上面能夠更清楚,確保他們的權益不會受到太大的損害。

  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 吳委員玉琴

    就是比較不受影響嘛!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吳委員玉琴

    所以是按比例來計算……

  2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 吳委員玉琴

    可是我關心的是那一群比較……

  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 吳委員玉琴

    所謂的法制化,是指施行細則還是一個法律?

  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2. 吳委員玉琴

    目前臺灣有一點打工化的現象,這些打工族的收入為其家庭收入的來源,有這樣的一個情況和趨勢,就我看到的相關資料顯示,打工族為家計主要負責人者,這部分是占56.9%,將近57%左右,有很高的比例,打工族已經是一個……

  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4. 吳委員玉琴

    沒有那麼高嗎?

  3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6. 吳委員玉琴

    好,這是有關2014年部分工時的相關報告。

  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8. 吳委員玉琴

    我可能會提出一個附帶決議,有關打工族這種部分工時者之權益保障,希望能夠……

  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0. 吳委員玉琴

    在修法過程中,這部分應該要被看到。

  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2.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早上到現在大家都在針對第二十四條和第三十六條並計的計算方式做討論,也就是到底休假的定義為何?因為定義的問題必須非常清楚,有關休假日的定義,舉例來說,一般如果在路上遇到朋友,朋友都會問:為什麼你今天不用上班?你就回說:我今天放假。但放的假到底是國定假日、他的特休假,還是非工作的休息日?也就是說,一般勞工朋友在家休息,到底是休例假日、國定假日還是特別休假?所以到底勞基法中的休假日包含哪些,部長等一定要說明清楚,讓大家能夠深入去了解,否則沒有一個休假的定義,這樣討論下去可能要花很多時間,所以能否請部長待會說明清楚,讓我們能夠更理解,這樣接下來的修法才能繼續討論下去。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鍾委員孔炤

    現在你們提的大概就是第三十六條的例假日、第三十七條的國定假日和第三十八條的特別休假日,因為現在時代力量黨團有提出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假日的版本,所以針對休假日的定義,你們一定要讓大家清楚地知道。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鍾委員孔炤

    除了讓一般民眾知道外,也要讓委員知道,所以勞動部的定義要清楚一點,否則到時會為了區分休假日到底是特別休假、其他放假日還是非工作時間的休息日而有爭議,所以你們要先將定義釐清,我們才可以繼續討論下去。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鍾委員孔炤

    好,謝謝。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科長,你知道護理師的「花花班」是怎麼排的嗎?我知道經濟部有列席,可是你們一定不曉得護理師是怎麼排班的。護理師的班表均為8小時,所以一般的狀況是,大夜班是凌晨0時至第二天早上8時;白班是8時至16時;小夜班則是16時到24時。依照勞動部的規定,一天的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對不對?他一天工作8小時、加班4小時,不能超過12小時,所以如果以一天不超過12小時來說,這不會有問題。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林委員靜儀

    我現在就是用護理師的班表來舉例嘛!對於護理師的「花花班」,你們有沒有任何一條函示可以處理?如果你講的「日」是從當天0時算到24時,亦即11月17日凌晨0時到11月18日凌晨0時算一天,這個護理師從11月17日早上8時上到下午16時;接著下班休息8小時,我不算什麼交接班,反正他在下午16時至晚上24時就是沒有上班;之後又從18日凌晨0時上到上午8時,這樣算起來,他真的在24小時之內上了16小時的班!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林委員靜儀

    對嘛!但是24小時之內她是不是工作了16個小時?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林委員靜儀

    沒有啦!我請問你這個人是不是在24小時之內總共工作了16個小時!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林委員靜儀

    是嘛!所以你們現在的函示有沒有解決這個問題?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林委員靜儀

    我現在問你嘛!所以你們對於0到24的認定這個部分有解決是不是?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林委員靜儀

    對啊!你剛剛講的,你們「日」的概念就是0點到……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林委員靜儀

    0點到23點59分是「1天」嘛!

  6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6. 林委員靜儀

    如果護理師今天上白天班,然後再接著上大夜班,他就是看起來在2天之內每天都上8小時的班……

  6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8. 林委員靜儀

    2個日子有不同的出勤時間,可是其實他實際上是在24小時之內工作了16個小時嘛!

  6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0. 林委員靜儀

    對嘛!所以請問勞動部你們有哪一條函示有解決這個問題?

  7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2. 林委員靜儀

    對啊!你們讓我看看你們哪一條函示有解決這種「看起來是在2天之內各上完8小時的班,可是實際上是24小時之內總共上了16小時的班」的問題?你們有沒有哪一條函示可以解決掉這個狀況?好不好?這是護理師「花花班」的問題,謝謝。

  7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4. 吳委員焜裕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我在學校是教職業衛生的,要講專業,我想在座沒有人比我專業,剛才國昌兄回來,那我講一下好了,我想請問職安署劉署長。

  7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6. 吳委員焜裕

    不是,你這樣說不對!輪班要怎麼輪、要怎麼排,其實輪班不是考慮過勞的問題。

  7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8. 吳委員焜裕

    輪班不是過勞的問題,所以過去的政府政策真的非常粗糙,「烏白抄」,抄來就能夠用嗎?輪班不是因為過勞而考慮的,這個在流行病學上面做非常多啊!對吧?我今天聲音沙啞,不太想講話,但是輪班的考慮不是這樣的,差1小時有什麼影響呢?輪班怎麼輪是最重要的,怎麼排才會有影響,對健康的危害,對心臟血管、對腸胃道等等這些都有影響,我和孔炤兄以前都在化學工廠輪過班,假設今天我是輪大夜班,如果今天製程不順我敢下班嗎?我不敢下班!因為如果下班,連交接的時候工廠都可能會爆炸!

  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0.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剛剛我們講到的第三十四條部分,其實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我認為還滿好的,因為它這裡有講到給予勞工至少連續1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原來的版本只講到「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我想如果我們能夠把這個時間訂出來,可能各行各業都可以遵循。我知道現在勞工之中有一些責任制勞工,也就是在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裡面所含蓋的工作者,因為他們是責任制,所以這個部分如果按照現行的規範,大概就是指適當的休息時間,可是什麼是適當的休息時間,可能也就要自由心證了,所以我也滿同意剛剛林靜儀委員講到的,因為她在醫界,可能看到的例子就會更多;而我自己本身也會看到一些例子,像是保全業,長期以來大家會覺得他們的時間很長,可是事實上從今年1月1日開始,勞動部有發布一個「保全業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其中就明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個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個小時,2個出勤日之間的間隔至少要有11個小時,所以我覺得勞動部在今年1月1日有這樣一個參考指引的話,其實變成我們可以給保全業一個非常好的保障,而且這裡面也講到2個出勤日的間隔時間要有11個小時。

  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2.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這一條修正案,我的想法是在國定假日的部分,今天有很多委員採取提出修正動議的方式,可是這些假期是在勞基法訂定,所以沒有辦法讓其他不是勞基法規範的員工,比方說公務人員,適用勞基法規定的國定假日去休假,這是第一個問題。

  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4.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七條的國定假日,剛剛包括柯總召、黃國昌委員、國民黨籍的委員都各自闡述相關意見和看法。大家認知上都同意,這是屬於人民的權利和義務,應該以法律定之,沒有疑慮。相對地,由於放假的問題,它的形式不僅造成各行業類別,甚至還包括剛才孔文吉委員特別提到……

  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6. 鍾委員孔炤

    不好意思。

  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8. 鍾委員孔炤

    鄭委員特別提到族群上放假的問題,也就是說,放假的問題形成各種職業類別,還包括族群,會不會引起相關的對立和批評,所以在方才的討論中,大家都特別提及這一點。

  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0. 吳委員玉琴

    贊成。

  9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2. 陳委員曼麗

    贊成。

  9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4. 劉委員建國

    贊成。

  9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6. 鍾委員孔炤

    贊成。

  9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8. 吳委員焜裕

    贊成。

  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0. 黃委員秀芳

    贊成。

  10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2. 林委員靜儀

    贊成。

  10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4. 鍾委員孔炤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的修正條文重點有三,一是降低新進員工特休門檻,希望任職3個月後即可享有請特休假的權益;另一是為鼓勵資深員工久任,增加勞工退休,平衡公私部門休假權益;再者是打破僵化,特休得採曆年制,按比率計算特休假日數,尤其是非自願離職者,亦應依比率計算。許多人擔心特休假看得到吃不到,除了加重事後的懲罰之外,也應增加勞動檢查。本席在此特別要求能夠增加事前督促的機制,因此新增第四項,課以雇主責任,明定勞工特休假日應在每年度事前先安排、協定,除非企業有重大請求之外,不得讓勞工變更。也就是雇主無重大事由,不得要求勞工變更。我提出的修正條文最主要是希望可以課以雇主責任,在此提出修正動議說明。

  10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6. 林委員靜儀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第三十八條的修正動議,我這邊做一些說明,原先在修正的條文裡面寫,雇主或事業單位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給休假四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七日;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六年以上未滿九年者,每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九年以上未滿十四年者,每年應給休假日二八日日;十四年以上者,每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10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8. 吳委員焜裕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滿敬佩大家都在為勞工的利益著想,大家也都撐到很晚,真是很辛苦!我們都有看到。但是對於政策,我想我們不要再像以前一樣喊價,我覺得就責成部長在短期內、這個法案要三讀通過之前,對這個政策進行評估。今天國昌兄也說過,事情要好好評估規劃。因此,勞動部要好好評估特休的部分,站在勞工的立場,好好計算統計,這樣好嗎?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吳委員焜裕

    今天晚上我們無法喊價,如果要喊,大家是要比誰的拳頭大,或要比誰的聲音大,還是唱哭調的人就贏,我想並非如此。還好部長姓郭,我姓吳,我們不是姓陳的男性,比較不會被懷疑是陳世美。況且,我們現在是站在勞工的立場考慮。第一個,部分工時者要納入考慮,確實現在的法律會損及部分工時者的利益,我們也要將這些人納入考慮,一定要好好地規劃。從上會期開始我就一直跟你說,勞動部的政策一定要好好規劃,像是要休多少天的特休,也要好好算一下,應該要站在勞工的立場,一定要讓他們吃得到、看得到。我以前曾在中小企業工作過,如果要勞工找老闆來規劃請特休的時間,這樣一定做不來,這方面一定是老闆的責任,應該是老闆要找勞工來討論如何請特休,這部分一定要賦予老闆責任。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吳委員焜裕

    好,麻煩一下,謝謝。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劉委員建國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現在在座的委員應該都是從早上一直到現在,不分任何政黨,我們中午是有吃一些東西,晚上有吃一個割包,我不曉得我們總召都沒有吃東西,請助理趕快準備一些食物,因為一整天一直聽法案及跟公部門的對話過程中,基於人的生理反應,如果一個人都沒有吃到東西,總是會有不一樣的表達方式,更展現肢體上不太一樣的狀態。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吳委員玉琴

    (在席位上)對呀,就出委員會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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