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昭順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認為領土變更在理論上應於修憲層級處理,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已有規定,但對將領土變更案複決納入公投法的條文修正採取從善如流的態度。「國民黨從過去到現在,理論上我們一直主張領土變更應該是在修憲的層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講得很清楚」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要求公投的案子必須在今天的委員會通過,並立刻送到大會去討論。「我們希望這個案子必須在今天的委員會通過,並立刻送到大會去討論。」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針對第十六條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由立法院提議交付公投的門檻,在迴避黨的利益的狀況下改為三分之一,這樣就不會有任何糾葛。「我們在迴避黨的利益的狀況下,我們自己建議改成三分之一,這樣就不會有任何糾葛,其他政黨只要願意,在急於處理重大事件的過程中,就可以這樣處理。」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在民進黨完全執政必須完全負責的前提下,從善如流支持將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放在公投法的條文。「對於這些法條的修正,尤其領土變更案的複決要放在公投法,是第一次內政委員會會議已經通過的條文,我想民進黨完全執政就必須完全負責,不管是兩岸關係,不管是台美關係,本來憲法裡有規定的,但既然民進黨是多數,而他們要做這樣的承擔,我們就是從善如流。」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要把鳥籠公投這些條文全部改掉,讓公投能夠真的實現。「你們的條文如何修改,我們統統支持,但是要把鳥籠公投這些條文全部改掉,讓我們的公投能夠真的實現。」選罷法與公投法的修正,審議程序與時機是否妥當?主張包括陳怡潔委員的案子以及這個案子,兩案併陳送給院長去協商。「我們就是希望今天,包括陳怡潔委員的案子以及這個案子,兩案併陳送給院長去協商。」

發言紀錄

  1. 黃委員昭順

    主席,我想先確定上一次會議這個條文是怎麼寫的?

  2. 主席

    就是你現在看到的這樣。

  3. 黃委員昭順

    國民黨從過去到現在,理論上我們一直主張領土變更應該是在修憲的層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講得很清楚,但是在這次選舉過程中,我們清楚看到國民黨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所以我們從善如流。對於這些法條的修正,尤其領土變更案的複決要放在公投法,是第一次內政委員會會議已經通過的條文,我想民進黨完全執政就必須完全負責,不管是兩岸關係,不管是台美關係,本來憲法裡有規定的,但既然民進黨是多數,而他們要做這樣的承擔,我們就是從善如流。

  4. 主席

    所以黃委員的意思是支持,好。

  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 黃委員昭順

    修憲和今天的公投法是兩件事,理論上,固有疆域要怎麼修改、要怎麼樣調配,修憲時大家要討論都可以討論。但是,在公投法的部分,基礎上來講我們反對台獨,既然民進黨已經放進條文裡,而且我們在選舉時也付出代價,所以我們從善如流。

  7. 主席

    我不太了解黃委員的意思,你的意思是支持?

  8. 黃委員昭順

    支持條文。

  9. 主席

    好。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黃委員昭順

    不要貼標籤。

  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 主席

    好,這一條暫時先保留,因為有幾種不同的意見,包括不要空白授權,希望能夠明確寫進去,這是時代力量的意見,國民黨也支持。也有陳怡潔委員提出的意見,認為不需要在兩岸如此敏感的時刻以此增加困擾,同時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已經有……

  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 主席

    好,收到。第二條暫時保留,因為大家有不同意見,我們先繼續往下走。第三條的部分請各位委員過目一下,中選會有一些修正意見。

  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 主席

    好,請主管機關準備,待會兒回頭再討論這一條的時候,請針對陳其邁委員所垂詢的法律體例、憲法層次問題進行說明。

  1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 主席

    依協商的意見。

  2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 主席

    對,可以和選罷法一致,所以中選會沒有表達新的意見,第三條就照協商版本通過。

  2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 黃委員昭順

    沒有意見。

  24.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二章章名維持現行法章名有無異議?

  2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 主席

    第二章章名。

  27. 黃委員昭順

    沒有意見。

  28. 主席

    現在處理第七條,就是年滿18歲的部分,請問各位有無意見?

  29. 黃委員昭順

    沒有意見。

  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1. 陳秘書長美伶

    對於降低公民投票權的年齡,行政院完全支持。

  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3. 黃委員昭順

    內政委員會好像有鸚鵡,我剛剛已經說支持這條條文,若要修憲你們自己再提修憲的條文,我們在這裡是支持的,不要老是提以前如何、現在如何等等,剛才我們已經說過,我們在選舉的過程中付出代價,現在必須往前走,希望各位委員不要在此當鸚鵡。

  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5. 主席

    如果跟選舉同一天舉行,有的18歲可以投,有的18歲不可以投。

  3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7. 黃委員昭順

    我覺得這是非常無聊的一件事!那些已經付出代價的委員都落選了,我們是新任的,包括林麗蟬委員及楊鎮浯委員。很奇怪!當時我沒有在內政委員會反對,這個委員會老是有一隻鸚鵡在嘀嘀咕咕,影響整個議事的進行,對於這個案子我沒有任何意見,建議主席讓它通過。

  3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9. 主席

    第七條沒有意見,我們就通過。

  4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1. 主席

    現在確定主管機關就是中選會?

  42. 陳秘書長美伶

    對!剛才已經ok了!

  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4. 主席

    請中選會要特別注意。

  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6. 主席

    大家都支持,不過相關提醒都很重要,而且藉由你們說明,大家可以更清楚知道現在的規劃方向為何。

  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8. 主席

    請把你們目前說6個月內要做什麼樣的準備,向本會提交書面報告,好嗎?

  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0. 主席

    那就請提供。

  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2. 主席

    等於也讓公投的提案連署人可以有補正的機會。

  5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4. 主席

    這是第十三條,所以中選會對第十三條有意見?

  5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6. 主席

    這樣的話是,是不是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把條次……

  5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8. 主席

    第十二條第四項文字修改為「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

  5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0. 主席

    第十三條先照中選會再修正意見通過,至於條次的部分,再授權我們這邊來處理。

  6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2. 主席

    有關高志鵬委員提案第十四條,因為第二條已經保留,所以我們連同這一條也一起保留。

  6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4. 黃委員昭順

    針對第十六條,費鴻泰委員有提出修正提案,是不是把他的提案也看一下。

  65. 主席

    好,請大家看一下費鴻泰委員的提案,費委員鴻泰提案的精神應該是沒有經過院會通過的部分,只要有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的提議,就可以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

  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7. 主席

    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發表意見?針對第十六條,請同時參考費鴻泰委員的提案,因為他的提案跟先前協商的結論不一樣,所以我們就一起來看。差別就是要經四分之一以上的立委提議,還是說要經過院會通過。

  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69. 主席

    因為有不同意見,我們就先保留。

  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1. 黃委員昭順

    有許多國家的國會擁有公民投票的提案權,誠如剛才李委員所講的,尤其是丹麥憲法明文規定三分之一以上就可以提案,這就是在避免整個國會暴力的問題。相信大家都知道,以目前來講,所有的提案在立法院……

  72. 我覺得這是兩件可以並行的案子,並不是不能夠做,而且能夠減少很多外面的壓力,所以我想這個部分應該是可做的。

  73. 主席

    接下來依序請陳委員其邁、陳委員怡潔及徐委員永明發言。

  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5.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7.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79. 主席

    請楊委員鎮浯發言。

  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1. 主席

    這一條我們先保留。請行政院也發表意見。

  82. 陳秘書長美伶

    關於第十六條的現行條文,即便是由立法院提案,也必須經過立法院院會通過。現在費委員所提的提案條文,已經把立法院院會通過這個條件拿走了,對民意機關的合議制來講,我覺得這個好像也是不太正常的,變成四分之一的委員提案就可以進行公投,而跳過了院會的部分。針對這個部分,還是請貴院能夠再斟酌。

  83. 主席

    大家都已經表達過各自的角度跟看法,我們這一條先保留。目前是第二條、高委員志鵬等提案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保留,跟各位提醒一下。

  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5. 主席

    請陳其邁委員發言。

  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7. 主席

    針對第十七條,請問其他委員有沒有不同意見?

  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89. 陳秘書長美伶

    第十七條應該是委員提案,意旨是賦予總統權力,在國家主權可能受到影響時,可以依總統職權加以處理。至於林委員垂詢本條會不會與領土有關係,因外力與主權有關,主權當然可能連結到領土問題,我們不排除那種可能性,但本條文的主要意旨是要由總統依職權去判斷。

  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1. 主席

    如果大家對第十七條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這樣子通過。

  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3. 主席

    請徐委員永明發言。

  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5. 主席

    請陳委員怡潔發言。

  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7. 主席

    由於有不同意見,第十七條之一保留。

  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99.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1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1. 主席

    這一條繼續保留。

  1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3. 主席

    所以是要把所有「主管機關」都改成「中央選舉委員會」?

  1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5. 主席

    這是中選會的修正建議。

  1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07. 陳秘書長美伶

    沒有問題。

  108. 主席

    行政院與中選會都說沒有問題,其他委員是否要表達意見?

  10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0. 陳秘書長美伶

    現在技術上都不會困難。

  11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2. 主席

    我唸一下修正文字,大家聽聽看如何:「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陳委員,你以為如何?

  11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4. 主席

    你們可以說明一下當初建議更改的原因嗎?後來為什麼又建議不改?

  11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6. 主席

    前面條文已經定義主管機關就是中選會,所以也沒有問題了。

  11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8. 主席

    好。請各位委員注意,第十八條採納中選會的建議,維持「主管機關」。另外,時代力量黨團修正動議以及陳委員其邁的再修正動議就是照剛才我所唸的內容修正,請議事人員印給大家看看。

  1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0. 主席

    我再念一次:「發表會或辯論會應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第十八條修正通過。

  12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2. 主席

    這是刑法的條文?好,範圍更廣就是了?

  12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4. 主席

    其實我剛才也問過同樣的問題,而你們說這是法律用語,至於是什麼法律用語,你們要不要說明?

  125. 陳秘書長美伶

    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政府資訊公開有幾種情況,包括召開記者會、透過文宣,另外一種就是上傳至網際網路,所以本處條文也沿用這些法律名詞。上傳至主管機關的官方網站當然沒有問題。

  126. 主席

    請教一下,以前要求登報時,也有人找不知名的小報亂登,現在規定要公布在網際網路,會不會也有人隨便找一個很偏僻冷門的網站上傳?

  127. 陳秘書長美伶

    會上傳官網,因為前面條文有規定主管機關,所以這裡應該是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提供連結。

  12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29. 陳秘書長美伶

    其實除了中選會網站以外,地方選委會網站上也會有連結,也會張貼,地方政府民政局網站上也會有,如果此處條文只寫「主管機關」,反而會變成只有中選會,但其實也不僅只於此。

  13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1. 陳秘書長美伶

    我是說公開的方法可以有好幾種,而網際網路是其中一種。對於剛才楊委員提出的意見,請看一下公民投票公報,公民投票公報一定是中選會出版的,不會有地方選委會的,既然如此,本條文就不需修改,如果各位委員同意,可以比照前面條文,寫成「主管機關之網站」。

  13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3. 主席

    你可不可以再說明一下,有什麼其他法律也使用這樣的用語?

  13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5. 陳秘書長美伶

    最早是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了公開方式有哪幾種,其中之一就是「網際網路」,當時的用語是如此,但這也已經是十幾年以前的事了。至於現在,誠如剛才劉主委講的,當然還會上傳到其他地方,但至少主管機關自身的官網一定要有,所以只要比照第十八條,用「主管機關之網站」,我想應該就沒有爭議了。

  136. 主席

    如果第十九條修正為「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這樣如何?

  1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38. 主席

    這樣改,範圍反而變小了?

  1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0. 主席

    還是放在立法說明?

  1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2. 主席

    在立法說明解釋好了。

  1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4. 主席

    如果改成「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網站、網際網路」呢?會不會很怪?

  1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6. 陳秘書長美伶

    實際上,本條最主要的目的是公報必須送到各戶,每一名投票人手上都要有公報才是重要的。後面條文提到的做法都是輔助。

  147. 主席

    好,那就照剛才的文字,用「專屬網站、網際網路」?

  14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49. 主席

    請大家過目的點在於中選會提出的再修正意見,在第6頁中,第二十條的文字改變比較大,所以請大家看仔細一點。

  15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1. 主席

    所以是指政策權責機關。

  1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3. 主席

    我追問一個問題,根據現在討論的條文,立法院與權責機關因為有條文中規定的兩項情事通知中選會時,中選會就要停止公投程序,會不會是說中選會根本沒有判斷權?你們剛才提到,你們可以判斷到底有沒有這樣的情事,可是照現在這樣的條文寫法,應該是立法院與權責機關自己認定已經有這種情事,只是通知中選會,而中選會就必須立即停止公投程序。所以陳委員其邁一直擔心的是,這種做法會變成干擾公投進行。譬如說國民黨現正推動核災地區食品公投,持平而論,說不定行政單位認為沒有這件事,所以就停止公投程序,那麼中選會對於是否停止公投程序是否有判斷能力?還是行政單位喊停就停了?那人民的公投權會不會受到行政權的重大干擾?中選會有沒有否決權或判斷權?

  1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5. 主席

    我們可不可以看一下原條文?剛才陳秘書長出示了原條文,我覺得滿有意義的。在條文對照表的第89頁,現行條文是右邊數過來第2個欄位,也就是說,踩煞車的權力只賦予立法機關,而沒有給權責機關踩煞車的權力,是不是剛剛大家所疑慮、擔心的問題就不會存在?也就是說,只有立法機關自己認為立法已經實現了創制複決的目的,因而通知主管機關,然後主管機關就停止,但前提還是在公告前,一旦公告就不能踩煞車。

  1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7. 陳秘書長美伶

    現在法的部分之所以可以停止公民投票繼續進行,是指立法機關已經把法律或自治條例通過之後,表示這個東西已經確定了,當然就不需要再繼續公投。但如果是重大政策的公投,其實應該要回到提出公投的人來決定公投要不要再進行。不管是中選會或行政機關,應該沒有權力去阻擋公投或決定公投要不要停止,這是我的看法。

  15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59. 陳秘書長美伶

    下一章的地方性公投有準用這個條文,所以也OK。

  1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1. 主席

    各位委員,我們現在先判斷一下,一是參照中選會整理的條文,另一個是剛才秘書長向本席建議的回歸原條文,也就是把權責機關可以踩煞車的權力拿掉,回復到只讓立法機關可以這樣做。如果大家沒有意見,第二十條就照原條文通過,同時把「選舉委員會」改成「主管機關」。

  1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3. 主席

    是權責機關,不是主管機關,就是行政部門不能幫人家踩煞車。

  1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5. 主席

    他自以為啊!由提案人自己判斷。

  1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7. 主席

    權責機關拿掉以後,就不會有你提的這個問題了。例如他自己說美牛已經停止了、核四停了,除非是立法機關自己立法已經實現創制複決目的,因為剛才所有的疑慮都是發生在權責機關它到底有沒有權這麼做、效力維持多久,把它的煞車權整個拿掉了,它就沒有這個權力,除非立法院自己修法過了,它當然就通知中選會不用再公投了。

  1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69. 主席

    但是我們的意思就是說,我們如果釜底抽薪,不要讓行政單位有這個權力,人家已經合法進行的公投,它只是做一個政策宣布就擋下來,這就會出現你講的問題,擋下來要維持多久?什麼政策3年、什麼政策2年也搞不太清楚。

  1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1. 主席

    現在大家釐清得很清楚。

  17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3. 主席

    大家關心的都差不多,如果給權責機關踩煞車的權力,但還是必須有一個年限來約束,以避免政策反覆,導致公投權利已經被踩煞車,又沒有辦法在政策上保存一定的期限,所以要加進相關規定。但是包括我和時代力量黨團提的意思是說,我們應該直接把行政權踩煞車的規定拿掉,後面第三十一條自然就有約束的效力。請劉主委表達一下意見。

  1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5. 主席

    什麼判斷由中選會做?

  1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7. 主席

    你的意思是?

  17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79. 主席

    剛才劉主委的意思是說其實不用給行政機關踩煞車的權力,因為第三十一條本來就有約束了。

  18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1. 主席

    第二十條保留。

  18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3. 主席

    除主管機關的文字,其他都沒有變。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一條有無意見?

  18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5. 主席

    第二十一條中選會提出來的文字很不一樣。

  18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7. 主席

    請監察院財產申報處張組長表示意見。

  18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89. 陳秘書長美伶

    現行法條文的主管機關是中選會,也就是公投的時候,如果有人捐贈經費的話,是由中選會訂辦法來處理這個部分,中選會認為這跟政治獻金比較類似,因為它們處理政治獻金已經有一套機制,所以希望由監察院來接這個業務,監察院當然不同意。

  19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1. 主席

    當然也有包括中選會後來的意見,就是希望回到原條文。

  1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3. 主席

    剛才陳秘書長的意思是說,這不是政治獻金,因為是針對公投的捐贈,所以它不是政治獻金,兩者是不同性質,所以希望回到現行法規定,做一些條文的約束。

  1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5. 主席

    主管機關還是中選會?

  1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7. 主席

    陳委員你的意思是?原來的條文就是準用政治團體規定,現在你又反對,這是什麼意思?你要不要說明一下?

  19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99. 陳秘書長美伶

    我確認一下,委員會通過的條文是主管機關仍在中選會,但是機制是準用政治獻金和政治團體的機制來處理,是不是這樣?換句話說,主管機關沒有變動,還是在中選會。原來中選會的意思是希望把有關捐贈的部分移到監察院。

  2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1. 主席

    我有點好奇,為什麼我們申請許可是準用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的規定,但是收受和支出又要準用政治團體?為什麼不直接利用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就好?這樣是不是就不會產生陳其邁委員說的疑慮?

  20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3. 主席

    我現在搞懂了,它都是在政治獻金法裡面,只是準用政治獻金法裡面的政治團體的規定,而不是純粹內政部或其他部門的社團的經費支出、鬆散的部分。所以上次的結論還不錯,就是在政治獻金法的約束裡面,而不是一般性社團。

  20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5. 主席

    我提醒一下,因為還有第二項和第三項是原條文所沒有的,是不是照上次協商的條文通過?

  20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7. 主席

    刑罰規定裡面只有準到這個部分,其他的地方沒有寫?會不會這裡沒有空窗,別的地方有空窗?

  20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09. 主席

    跟委員會報告,請大家看一下中選會再修正意見,它已經把上個會期大家的協商結論寫進去第一項,只是它加入了四款剛才提到的政治獻金法裡面沒有辦法準用到刑罰的相關規定,補了這個漏洞。後面的兩項也都補上去,換言之,照上次的協商結論多加四款,因為牽扯到刑罰的明確性。

  2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1. 主席

    不過現在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七條好像對違法收受政治獻金還是有處罰,好像是罰2倍。

  21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3. 主席

    政治團體不是也受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嗎?如果不開專戶收錢的話,就是違反政治獻金法,要處2倍以上罰鍰。

  21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5. 主席

    這樣討論下去就無法聚焦了,我們就在此暫時打住,有關秘書長說的將公投捐獻和政治獻金分開及陳其邁委員關注的漏洞如何補強等,請行政院和中選會趁休息時間思考一下,擬出一個條文,下午再討論。

  21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17.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今天中午審到第二十一條,我們針對第二十一條做了整理。中選會建議,大本的第91頁,原條文的第一項至第五項照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改列為第六、第七項,照協商文字修正通過。

  218. 黃委員昭順

    哪一條?你現在唸的在哪裡?

  21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20. 黃委員昭順

    哪一條?

  221. 陳秘書長美伶

    依照現行條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採現行條文……

  222. 黃委員昭順

    一個字都不改?

  223. 陳秘書長美伶

    但後面要增加兩項,這是原來委員會所通過的……

  224. 主席

    我來說明好了。請黃委員看第90頁及第91頁的現行法,第一項至第五項照現行法通過,第六項、第七項就依照協商文字的第二項、第三項通過。請黃委員看兩本,一是現行法,一是看上次協商結論的第二項、第三項,改為第六項、第七項。

  225. 黃委員昭順

    主管機關還是中選會?

  226. 主席

    對。

  227. 黃委員昭順

    沒有意見。

  228.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22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0. 陳秘書長美伶

    改為第一項。

  23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2. 陳秘書長美伶

    對。

  23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4.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

  235. 黃委員昭順

    沒有。

  236. 主席

    若各位無異議,第二十一條就依照剛才所念的文字修正通過。

  23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38. 主席

    也就是說宣傳時要怎麼寫,由提案人自己弄?但公投票上的……

  23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0. 主席

    這點已經變成政策了嗎?

  24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2. 主席

    你們有訂定辦法?

  24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4. 主席

    所以辦法也會改?

  24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6. 主席

    你們拿掉簡稱後的表格格式可否給委員會參考?

  24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48. 主席

    設計完後再給我們參考。

  24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0. 主席

    若各位無異議,第二十三條通過。

  25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2. 主席

    請行政機關看一下條文。

  253. 陳秘書長美伶

    所以委員的意思是希望與全國性的選舉一起?

  25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5. 主席

    他的意思是說在這半年裡……

  25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57. 主席

    也可以提高投票率。但第二十四條是寫「得」。

  258. 陳秘書長美伶

    其實現行條文已經表達這樣的意思了。

  259. 主席

    但也可以不要啊!

  26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1. 主席

    如果直接改為「應」呢?

  26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3. 主席

    好,我們順一下文字,同時請各位委員再想一下這概念。

  26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5. 主席

    應該是期間內有才有,若沒有的話就沒有了。

  26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7. 主席

    文字修正為:「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之選舉,並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268.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69. 主席

    我再唸一次:「該期間內有若全國性之選舉者,並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請大家再想一下。

  27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1. 主席

    我再唸一次:「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並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各位沒有意見嗎?這樣一來公投就會儘量往有選舉的時間內舉辦。可是你們的公投不就兩年後才能辦?那時候才有大選啊?

  272. 黃委員昭順

    主席不要預設立場。

  273. 主席

    你們都在連署了。

  27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5. 主席

    當然。

  27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77. 黃委員昭順

    要講清楚。

  278. 主席

    剛才次長提醒,「並」是贅字,所以是「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27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0. 主席

    中選會建議改為「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281.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2. 主席

    立法要精鍊一點,不要很多贅字。

  283.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4. 主席

    第二十五條維持現行條文,條次會再整理。

  285.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6. 主席

    請大家回頭看上次審查會的結論,看看有沒有意見?若沒意見的話,就通過了。

  287.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88. 主席

    好,我們再授權調整條次。

  28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0. 陳秘書長美伶

    目前已經有12個縣市完成地方公投自治條例的制定,只剩下4個縣市(臺東、雲林和新竹縣市)尚未完成,我覺得我們應該可以督促他們儘快完成,這邊就不需要增列準用的規定了。

  291. 主席

    因為這一條授權的範圍很大,包括提案連署人數、查核程序等等,它的內容基本上都必須依照公投法的精神來處理嗎?還是怎麼樣?

  29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3. 主席

    好,了解。

  29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5. 主席

    你這樣講,我就又不懂了。如果照李俊俋委員所講的,他必須按照公投法的規定走耶!可是你現在的說法是,地方可以自訂不同的門檻哦!

  29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297. 陳秘書長美伶

    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有規定,提案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縣(市)長選舉總人數千分之五以上,這是最低門檻;此外,連署也有最低門檻,所以這已經有一個基準了。

  298. 主席

    請問各位,對第二十九條有無異議?(無)修正通過。

  299.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30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對話紀錄沒有收錄的發言

這場會議很長,上面的對話紀錄只保留了一部分。以下是黃昭順在同一段發言裡、上面沒有出現的話,逐字取自公報,但看不到前後其他人說了什麼;需要完整脈絡請看公報原文。

  1. 黃昭順

    費鴻泰委員有提到四分之一的門檻,大家可以不支持。上一次委員會應該也是以四分之一為門檻,其實我們也可以支持時代力量所提的相對多數決。

  2. 黃昭順

    黨團意見,因為我今天代表黨團。

  3. 黃昭順

    確定。

  4. 黃昭順

    第幾條?

  5. 黃昭順

    黃委員同意嗎?

  6. 黃昭順

    為什麼要加總統?

  7. 黃昭順

    所以第十二條也要改成二年。

  8. 黃昭順

    第十二條也是一樣,應該要回到原來的二年。

  9. 黃昭順

    我不同意親民黨這樣的講法,我今天早上已經講得非常清楚,甚至有其他委員叫國民黨支持修憲,但我們不會支持修憲,因為領土變更在憲法增修條文裡講得非常清楚。但是今天我們是在討論公投法,我們沒有任何人會把臺灣人民當成政黨之間的籌碼,我覺得戴這種帽子太過分,而且我要提出嚴重的抗議,國民黨從頭到尾都沒有講過要跟親民黨協商,他們今天從頭到尾都坐在那邊沒有過來找我們,我們也沒有過去找他們,我們的立場非常地清楚,國土如何變更等等本來就是由憲法增修條文處理,我認為公投法跟這個部分要分開。民進黨在上個會期提案時為什麼親民黨不反對?為什麼不提出來?

  10. 黃昭順

    當時整個案子送出來就是這個樣子,今天就算親民黨、國民黨及時代力量的票合起來都沒有民進黨的多,所以我們主張完全執政就是要完全負責,至於國土怎麼修改那是修憲的層次,不是我們在這裡要做的事。我們的意見還是堅定的,因為我們沒有理由用這種方式在這裡討論這個東西,我們只有一個目的:希望大家都不要玩假球,今天公投的案子就是送出委員會,能夠立刻達到民意希望用公投來處理的目的。過去幾乎所有的公投提案都不曾通過,我們對過去的鳥籠公投致歉,所以我們不需要用這種方式卡住公投法,我們希望這個案子必須在今天的委員會通過,並立刻送到大會去討論。

  11. 黃昭順

    我想這件事情是莫名其妙,上會期討論過程中,陳其邁委員擔任召委,剛才李委員說他是憲法層級的立法委員,他們當時沒有任何反對。其實從2月一直到現在,任何法案在立法院只要民進黨想通過,幾乎我們都沒有置喙餘地,甚至違法、違憲,我們也沒有置喙餘地。今天早上我是代表黨團,我是委員長,而陳超明委員違背我們早上的決議,他遲到,我要提出嚴正抗議。但是我必須要說,整個領土變更本來就是修憲層級,早上李委員跟我挑釁說去叫國民黨來支持,我說對不起,今天我們是談公投法,不是在談修憲,這兩件事不要混在一起。我們今天請民進黨不要用這件事又卡住公投案子,我們希望民進黨完全執政就要完全負責,沒有任何藉口把這件事丟回給在野黨,這也不是理由,所以我清楚的表達我的立場。你們的條文上會期幾乎已經要送出委員會,最後又卡了這幾個月,包括集會遊行法也是一樣的狀況。我要提醒民進黨,完全執政,完全負責,我們的立場非常清楚,你們的條文如何修改,我們統統支持,但是要把鳥籠公投這些條文全部改掉,讓我們的公投能夠真的實現。

  12. 黃昭順

    你們要通過的條文,因為你們人數多,就可以通過。

  13. 黃昭順

    對呀!我們就是放著。

  14. 黃昭順

    很抱歉,我們的態度非常清楚,至於陳委員超明跟誰打電話,我不知道,他到底跟誰去處理什麼事,我不曉得,他也沒有跟我說,我是委員長,理論上他應該要跟我說。我的態度非常清楚,關於整個領土變更、國號、國土等,這是修憲的層級,我的發言自始至終都是如此。剛才聽到李委員俊俋和賴委員瑞隆發言,我才恍然大悟,原來他們兩人不支持民進黨黨團上個會期提案的內容,但是你們今天也沒有提修正案出來,所以我們也不清楚你們到底要做什麼。我的立場相當清楚,落實所有創制複決等等的公投我們都支持,但是修憲的層級,從頭到尾我沒有鬆口過,包括早上他們給我點名,我都沒有鬆口,我很清楚的表達我的立場。

  15. 黃昭順

    關於今天這個條文,你們要提什麼樣的條文出來,坦白說,從2月一直到現在,包括今天最高行政法院有打回黨產會所提的訴訟案,也是再打回來啊!我們每次在條文裡面說你們違法、違憲,你們從來沒有接受過,只要民進黨想要通過的條文,哪一個條文不會通過?外界都在看到底誰在擋公投法,我很清楚的說明我們不會擋,我們願意讓公投法通過,因為你們是完全執政就必須完全負責,沒有理由說你們完全執政,然後叫我們來負責吧!在選舉過程中,我們已經承擔過應有的懲罰了,這個我們承認,但是我們的立場很堅定,我們從來沒有改變過,所以大家不要在此互相貼標籤。

  16. 黃昭順

    還有一個辦法,委員會……

  17. 黃昭順

    這個提案沒有連署人要怎麼討論,根本不成案嘛!

  18. 黃昭順

    你們至少要連署……

  19. 黃昭順

    連提案都不敢連署了,甚至連提案人都沒有!身為國會立法委員,大家不要糊弄外面的選民,民意看得很清楚,這個提案連簽名都沒有……

  20. 黃昭順

    不要在這裡戴帽子!就算會議從今天晚上開到明天早上我都挺你!開到明天早上清晨我都挺你!不要這樣子,不要玩這種大家看不懂的啦!

  21. 黃昭順

    從一開始一直到現在,我們的態度非常地清楚,剛才時代力量已經講了……

  22. 黃昭順

    他可以接受?我在講話,關你什麼事!你自己上個會期從5月9日到11日演假的,這整個條文寫得這麼清楚,我必須要講,第一,如果這個條文按照剛才陳美伶秘書長講,這個條文寫出來是包括憲法增修條文所有的內容都可以嗎?換句話講,我們原來所講的增修條文裡面有許多國土領土的問題,必須經過修憲的方式才能處理,這個條文包括這部分嗎?我想這個不夠明確。今天不是你在這裡講了就算喔!必須在條文裡面講得更清楚。如果全部都包括在內,那就是原來在委員會所審查的條文,這非常的清楚。

  23. 黃昭順

    國民黨的立場非常地清楚,因為無論你們想通過任何的公投法都會通過,你們想要怎麼把內容寫得更清楚,也都會過,但是至於憲法增修條文裡面的領土的主張等等,我們的主張還是很清楚,就是必須要透過修憲的層級的才能處理。今天你們要怎麼表決我們都輸,沒有關係,但是我們必須把我們的立場講得非常清楚。民進黨敢做不敢當,5月9日到11日的共識協商條文寫得這麼清楚,為什麼陳怡潔委員一直拿這個修正條文出來?大家都知道。國民黨的立場也非常清楚,沒有關係,你們要的話就把它寫清楚,大家各自負責嘛!不要又寫不清楚、又不負責,自己的主張是什麼?5月9日到11日當時可以講得天花亂墜,然後今天把它改成這樣,改成一個不清不楚的提案。

  24. 黃昭順

    一點都不清楚。

  25. 黃昭順

    我們支持審查會的,因為這個很清楚,這個就是每一個政黨……

  26. 黃昭順

    主席,我現在再講一次。每一個政黨必須要負責任地對每一個條文提出來,我們清楚地講,我們認為國土、領土變更等攸關憲法之修正,必須在修憲的層級去處理,而不是用一個含糊籠統的東西出來,你用含糊籠統的東西出來,我們就有意見。

  27. 黃昭順

    我們的立場很清楚,對你們提出的幾個條文,我們的主張在前面就講了,所以對這整個條文我們持保留的態度,因為我們認為你們現在所提的條文是不負責任的條文。

  28. 黃昭順

    我們就是希望今天,包括陳怡潔委員的案子以及這個案子,兩案併陳送給院長去協商。

  29. 黃昭順

    今天早上我們討論的過程當中,按照以前立法院的慣例,也就是把第一個會期大家幾乎有共識的條文拿出來,所以我們拿出費鴻泰委員的版本,我相信你們大家都看到了,而且我們一開始就清楚地講我們的主張是什麼。換句話講,這個條文……

  30. 黃昭順

    我知道沒有第二條,因為當時大家認為這是一個共識,所以我們沒有再提版本出來,我們……

  31. 黃昭順

    因為既然你們有共識的條文寫出來了,那你們就必須負責,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所以我們開宗明義就講得很清楚。

  32. 黃昭順

    我們不反對你們送這個案子出來啊!

  33. 黃昭順

    我們反對這一張啊!5月9日到11日,你們把此案講得「嘴角全泡」,你是把大家都「裝痟仔」嗎?

  34. 黃昭順

    大家把話都講清楚,你們在上一次的審查會過程中已經講得非常清楚……

  35. 黃昭順

    我們當然支持啊!我們講得很清楚,我們希望領土變更、憲法修正案等等要透過修憲的層級去處理,你們要把它放到公投法裡面,你們自己放;但是你今天拿出來的版本,根本是不清不楚的嘛!

  36. 黃昭順

    講白了你們就是在打假球嘛!

  37. 黃昭順

    你在打假球啦!

  38. 黃昭順

    有人問什麼叫打假球,其實這就是打假球,我看了今天這樣的狀況,我感到心裡難過,我們從上個會期審查,很努力的審了好幾天,當時是陳委員當召委,大家信誓旦旦,我不管哪位委員,反正就是那三位的其中一位。其實今天這個案子就是一個照妖鏡,非常的清楚,因為民進黨的委員寫了一個不清不楚的提案,這件事情是以後大家必須要負責的,什麼人對整個案子要怎麼負責,未來相關的文件都會紀錄下來。上次大家寫的這麼清楚,結果今天自己再提一個案子來推翻掉,這不是打假球,什麼才叫打假球?剛才黃委員國昌說他們退讓,這個條文真的寫得非常不清楚,將來會有太多的彈性空間,大家在玩什麼花樣?其實大家也都一清二楚,不要來這一套!今天之所以國民黨費委員鴻泰的版本裡面沒有提這個,就是我們看到你們上一次寫得這麼清楚,而我們的主張也非常清楚,所以即便你們怎麼寫,我們也沒有能力去推翻你們所寫的東西,結果沒有想到,從上一次到現在卡了半年,今天討論了一天,我今天陪你們,要到明天早上都可以,要徹夜審查都可以,有人說晚上12點要結束,沒有關係,那就再延會。

  39. 黃昭順

    換句話說,包括親民黨黨團的提案和這個提案都不在送出委員會的名單嗎?

  40. 黃昭順

    也沒有設下限嗎?

  41. 黃昭順

    不是聲明反對的問題,因為送到院長那邊協商的話,你把案子都拿出來嗎?難道敢做不敢當喔?

  42. 黃昭順

    陳委員超明也反對。

  43. 黃昭順

    主席,我補充說明一下。針對費鴻泰委員的第十六條,有關公投重大政策的創制、複決,費委員的提案是立法院經過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之提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為什麼我今天提案建議改成三分之一?因為今天早上在討論過程當中,也有委員提到,國民黨委員不足三分之一,所以我們才提議改為四分之一,是不是基於黨的利益考量?我們清楚表達我們的意見,因為包括丹麥在內的很多國家都有這樣的規定,我們在迴避黨的利益的狀況下,我們自己建議改成三分之一,這樣就不會有任何糾葛,其他政黨只要願意,在急於處理重大事件的過程中,就可以這樣處理。

  44. 黃昭順

    不是我反對,是我們黨團的意見。

  45. 黃昭順

    什麼東西刪除?

  46. 黃昭順

    現在是第幾條?

  47. 黃昭順

    你很奇怪!

  48. 黃昭順

    我不想講話也不行,我覺得你們在這裡演戲,我保留。我不理你不行,在這裡看資料也不行,不然現在是要怎麼樣?

  49. 黃昭順

    好啦!保留。

  50. 黃昭順

    上次5月9日至11日開會時,民進黨跟時代力量一起提案,至於提案人,我就不念了,因為我念出來,莊瑞雄委員會修理我。其中說明欄的第二點寫到:「鑑於兩岸關係特殊,大陸從不放棄以武力併吞台灣,為確保國家主權不受侵犯,兩岸間之政治協商應獲得高度民意支持,避免違背人民意願。」、第三點:「凡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安全之政治協商,例如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安排階段性或終極性政治解決、劃定或分享疆域、決定我國在國際性上之代表或地位等協商,協商前應該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取得公民投票通過授權,始得進行協商。」、第四點:「前開協商之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亦應經公民投票複決,並比照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之規定,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通過後,始得換文生效。」,這條條文提出時,當時主席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處理事務往來,不能夠處理政治性協商,只是授權處理事務,也不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次,我們現在處理的是國家定位的問題,類似修憲領土變更、政治性的協商,放在監督條例不是不行,但是另有規定,沒有規定的部分,以其他法令來規定。

  51. 黃昭順

    在當時討論的過程中,我回想起太陽花學運之前,大家就說所有的服貿、貨貿在立法院一定要先立法再審查,也一定要等監督條例通過,而且一定要公開透明。當初管碧玲委員也說,服貿具有條約的特性,應該要比照法令,諸如此類。那時我才恍然大悟,我很少贊同他們的意見,忽然發覺他們講得滿有道理,所以今天費鴻泰委員在國民黨團的提案中,針對這條條文沒有提出任何修正動議,不管民進黨或時代力量寫的這些文章,我都寫不出來,而且我也沒有念過書。因此,我忽然覺得他們非常偉大,所以我們就支持了!

  52. 黃昭順

    本席對此非常有意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並非上會期國民黨認養的法案,但從上會期迄今,內政委員會從來沒有將此案排入議程,我們可以同意將此列入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但請各黨團明文簽署預備在何時審查該案,以免每天在這裡說什麼每個條文、每個協商都要公開、要透明,又說要先立法才能如何如何,結果民進黨在今年2月1日成為本院多數黨之後,卻連自己認養的法案都從來不排入議程,既然不進行審查,請問這個條文要放在何處?

  53. 黃昭順

    不能只是刪除了事,若不針此做成主決議,那麼監督條例還是空話,換句話說就是大家想打假球!

  54. 黃昭順

    本席現在將召委會議中所做決議再唸一遍給大家聽,當時的決議是內政部所屬業務報告、105年解凍案等等由黃委員昭順主持會議,中選會、陸委會等等由陳委員其邁主持會議;政黨法、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等由黃召委主持,兩岸協議監督及處理條例、政黨財產處理相關法條等法案之審查由陳委員其邁主持,但是這個案子現在已經被撤回,不在立法院,主席,你剛才所做的決議等於是空談。我們今天必須很認真,而且很嚴肅面對外界在看我們、看我們做什麼事,如果我們可以做一個主決議,對兩岸關係條例行政院什麼時候送,然後我們什麼時候審查,我想我可以同意;如果連法案都不送,法案又被撤,我們又不審查,這是很奇怪的一件事。你知道嗎?7月1日被行政院撤回,行政院現在來告訴我們說,要把它放在兩岸監督條例裡面,我不知道行政院什麼時候要送案來?

  55. 黃昭順

    我有意見。

  56. 黃昭順

    我有意見。其實立法院經常打假球,大家都知道,這種球打來打去,人民會對我們沒有信心。兩岸監督條例放這麼久,這個案子裡面很多民進黨當時提的版本也都撤了,現在剩下不到幾個版本在,我們就任由這些東西放在這裡、不審查,現在審到這裡的時候,好不容易我很少這麼欣賞你們寫的東西,你們寫得這麼完整,字體這麼漂亮,而且寫得很有意思,主張的也很好,我都把它背起來,你知道嗎?我晚上要睡覺就把它背一次。

  57. 黃昭順

    我覺得今天立法院對兩岸的談判,不管它放在什麼地方,但是我們必須承諾給人民,而且承諾這件事要在什麼地方把它明確規範出來,而不是今天我們講兩岸監督條例,誰來優先審查,然後講完就算了,又撤案,我們審到這裡又這樣子講,我們永遠不公開也不透明,人民永遠不放心,我們永遠在這裡打假球。如果主席要做那樣的決議,我希望做一個主決議,要不然這個條文我要保留。

  58. 黃昭順

    主席,如果你要做這樣的決議,相對的行政院版本一定要出來,行政院的版本不出來,我們什麼時候要審議?今天已經是12月幾號?我都忘掉了,我們這個會期快結束了……

  59. 黃昭順

    你要讓人民看到什麼?

  60. 黃昭順

    條文跟憲法第二條有關就要保留。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黃昭順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