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士葆於內政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8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以及可以公投的事項,應如何規定?主張立法院交付公民投票的門檻不應維持二分之一,應降為四分之一(加到三分之一也不反對)「四分之一的門檻可以再往上加,加到三分之一我也不反對,但是不能夠二分之一」

發言紀錄

  1. 賴委員士葆

    主席、各位同仁。謝謝主席給我補充說明的機會,大家都知道,所謂人民直接行使民權的公民投票,一共有三個途徑,第一個途徑是人民直接連署,第二個途徑是經過立法院,第三個途徑是萬一國家有重大危機時,可以由總統發動所謂的防禦性公投,大概就是這三條路。關於人民連署的部分,等一下討論時大家想要如何去降低門檻,我都沒有意見,我今天想要補充說明的是,有關於立法院的部分,我記得上個星期我這個案子推出來的時候,我聽到某位重量級的立委跟我們消遣,他說這是因為國民黨現在只剩下四分之一的席次,所以才會改成四分之一,我覺得此言差矣,四分之一的門檻可以再往上加,加到三分之一我也不反對,但是不能夠二分之一,什麼意思?因為這一定是在間接民權實施的過程中,碰到重大瓶頸,例如今天我們推出的反日本核災食品進口的公投就有這個問題,現在的執政黨是絕對多數,如果採取立法院正式決議的方式,一定是不會過的,只要執政黨不要的,它一定不會過,這樣的話,這一條就形同虛設。換句話說,如果公民投票中立法院這個途徑還是採用過去的規定,一定要經過立法院的議決,這樣的邏輯思考的話,那這一條可以廢掉了,因為這一條執政黨幾乎不會用公投,如果執政黨想要做什麼事情、推翻現在的政策的話,或是要創制什麼新的東西,它自己做就好了,經過立法院就好了,因為它人夠多嘛!所以我與費委員提的這一條純粹是要降低門檻,而修法的重點不在我們想要降多少,降到四分之一我們才能提案,不是!也可以降到三分之一,但我們認為四分之一應該是合理的,而且不要忘了,我們剛通過的選罷法,罷免門檻就是四分之一,總選舉人數的四分之一是多少人?四、五百萬人,人數不可謂不少啦!就立法院來講,四分之一代表的民意就是這麼多了,雖然是四分之一席次的立委,但他們代表的民意就是四分之一的人民,所以門檻並不低。

  2. 我再強調一遍,今天立法院的途徑如果還是採用二分之一,那這一條可以拿掉,因為執政黨不會自己去推動什麼公投,不會的,所以勢必要降低。我在這裡也要懇求內政委員會的委員,能夠把這句話、這件事情聽進去,讓公投更加簡單。過去外界批評這是鳥籠公投,既然大家已經有共識了,現在國民黨也願意從善如流,我們願意降低下來,希望今天能夠有一個很好的結果,我們把門檻都降低,讓我們的公投真正的是讓人民可以直接行使民權的一個途徑,來彌補當我們的執政黨、我們的政府做出倒行逆施的政策時,人民有權利起來反對它,起來向這個政府說不,我想這是我們提案希望降低門檻很重要的原因,因為我們希望臺灣的民主能夠與時俱進,能夠向前走,謝謝。

  3. 主席

    請管委員碧玲說明提案旨趣。

  4. 管委員碧玲

    主席、各位同仁。我想全民都在期待今天公投法的審查,公投法能夠在這個會期過關,是眾所矚目、十分被期待的一件事情,也是臺灣民主下一個進程最重要的一步。本席所提的案子非常簡單,其實在貴委員會今年5月份的初審時,幾乎已經達到高度的共識,就是降低公投投票的年齡門檻,把公投投票的年齡降低為18歲,讓年輕人參與國家的發展能夠有一個投票的途徑,而不要讓年輕人想要改變這個社會時只有走上街頭一條路。

  5. 我們從1980年代林佳龍市長那個世代,在臺灣大學所掀起的晚近、近代的這一波學運,他們帶來的是很重要的社會改造,他們帶來大學自治。接下來這股運動發展到90年代3月學運的時候,他們又帶來社會重大的改變,就是國會全面改選,以及接續而來的刑法第一百條的廢止。2013年的時候洪仲丘運動,我們看到年輕人走出來的時候,終結了臺灣的軍事審判制度。當然最近一次的學運,栽培了黃國昌委員、徐永明委員他們時代力量這個政黨。年輕人如此積極參與社會改造,成績粲然大備,可以傲然的站在臺灣民主政治發展的歷史上,跟他們未來的子孫說,每一代的年輕人都沒有交白卷,可是臺灣的年輕人參與社會改革,帶來社會重大變革,他們的平台在哪裡?他們的地盤在哪裡?他們的平台、他們的地盤幾乎都在街頭,讓我們改變吧,讓年輕人年滿18歲就可以透過他們神聖的一票來改造這個社會。

  6. 本席認為憲法來不及修,我很感到遺憾,為什麼拖延到現在?年輕人要掌握屬於他們自己的國家,年輕人要成為這個國家真正的主人翁,他們所需要的就是手中的投票權,可是在我們的憲法還沒有修正以前,公投法可以先修正,我們希望公投先行,所以本席提案最重要的就是要處理這一條,我知道公投門檻的下修是我們這一次很重要的重點,但是我為了凸顯另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特別提出下修公投投票年齡門檻至18歲,讓年輕人自己來掌握國家的命運,掌握國家的命運,投下這一票也是掌握他們自己的命運,我覺得我們要還權於青年,謝謝大家。

  7. 主席

    中選會劉主委表示他的說明可以在每一條進行討論再來說明。

  8. 請宣讀新增提案條文。

  9. 行政院提案條文

  10. 第四十二條  自選舉委員會發布公民投票案投票公告之日起,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11.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2.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13.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14.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提案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15. 第四十三條  辦理公民投票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6. 一、對於該公民投票投票區內之團體或機構,假借捐助名義,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

  17. 二、以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或連署人,使之不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為一定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

  18.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19.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0. 第五十一條  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接受捐贈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1. 募款人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不依規定申報或違反第四項規定檢送收支憑據或證明文件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申報或補正,逾期不申報或補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22. 募款人對於經費之收入或支出金額,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3. 費委員鴻泰等19人提案條文

  24. 第 十 條  (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及審核)

  25.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26.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27.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28. 條  (放棄連署)

  29.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30.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31. 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32. 條  (公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33.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之提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34. 前項公民投票之提案經否決者,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就該公民投票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行提出。

  35. 條  (通過或否決之門檻)

  36.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但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之公民投票案,有效同意票數應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37. 有效同意票數未多於不同意票數,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38. 管委員碧玲等17人提案條文

  39. 第 七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

  40. 主席

    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經第1會期第14次會議審查,已有初步之協商結論。另有費委員鴻泰提案、管委員碧玲提案及行政院再修正草案,院會再度交付審查,今天會議將針對所有提案再一次檢視,如無異議,則照上會期協商條文通過,如有不同意見,我們再進一步協商處理。

  41. 現在進行協商。

  42. (進行協商)

  43. 主席

    上會期陳其邁委員擔任召委時,已經協商出初步的意見,今天我們就依照這個協商版本,逐條重新進行討論,如果沒有意見,就照協商版本條文通過,如果有意見,我們就進行討論,同時我們也會請主管機關表達意見。

  44. 第一章章名維持現行法章名「總則」,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45. 處理第一條。請問各位,對第一條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46. 處理第二條。

  47. 陳委員怡潔

    針對第二項第五款「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的部分,我們是有意見的。因為我們認為目前的兩岸關係並不是這麼的理想,如果將領土變更放入公民投票事項,說真的,這在兩岸之間只會增加更多的歧見,我覺得是不利啦!甚至不利於兩岸間各種經貿合作。說不定故意挑出這個問題,到時候還會造成陸方那邊會透過其他手段來制裁臺灣,然後去破壞現在的現狀,我覺得這樣的成果並不能因為特定的想法而需要台灣人民全民承擔,所以,我認為第五款不應該放在這裡。另外,有關領土變更的程序,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其實就有很明確的規定,我們不需要再於公投法中加上領土變更這一項,明明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就寫得很清楚了,所以不需要再把領土變更放在公投法裡面做。此地無銀三百兩,這樣只會讓彼此之間的關係更反彈,到底對台灣本身有沒有實質助益?我覺得並沒有幫助,反而只會造成對立,所以不應該再把本條文加上領土變更。我希望本委員會委員,尤其執政黨委員現在在委員會是多數,以目前兩岸關係看來,是不是真的適用?是不是應該考慮拿掉?我覺得應該要多加考量。我覺得這樣的修正案應該可以得到大家的認同才對,我這樣講會有點不禮貌,但我覺得真的不需要因為特定對象而有特定的做法,要以台灣的利益為前提,所以我認為第五款應該拿掉。

  48. 主席

    所以陳怡潔委員的意見是第二項第五款應該……

  49. 陳委員怡潔

    就是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為什麼剛才我會說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就有了,因為第四條提到「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所以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已經寫得很明顯了,我覺得不需要再在這裡另外加上這一款,應該予以刪除。

  50. 黃委員國昌

    我說明一下時代力量的立場,第二項不管是第四款還是第五款,時代力量支持全部都要放進去,不能移除,理由如下:憲法增修條文從第一條、第四條到第十二條,其規範之意旨乃是針對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以及領土變更案之複決設計一個要符合主權在民原則之高門檻,但是對於這些複決到底要怎麼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予以實現一事,憲法裡面完全沒有規定,一片空白。如果將第五款拿掉的話,如何透過法律規定去實踐在憲法裡面所規定之事項?會出現立法空白的狀況,憲法裡面明明有規定這樣的事項,但是在法律裡面卻刻意不處理這樣的事項,是要藉由法律的修正架空憲法的規定嗎?法律的任務應該是在實現憲法裡面所規範的內容。因此,就有關於第五款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是沒有辦法單獨抽離出來,把第五款抽離出來以後,是要透過公民投票法的修正凍結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嗎?這樣的規範在整個法律體系上呈現完全錯亂的狀態。因此,針對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不管是從整個法規範體系的完整性,以及法律應該要去實踐憲法裡面所規定的事項,將其刪除之後,只會造成法解釋及法適用進一步更大的混亂。我們認為第二項第五款本來就應該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在法律當中予以明定,才能夠讓大家知道不管是憲法修正案的複決,還是領土變更案的複決,到底要透過什麼樣具體的法律程序予以實踐。

  51. 黃委員昭順

    主席,我想先確定上一次會議這個條文是怎麼寫的?

  52. 主席

    就是你現在看到的這樣。

  53. 黃委員昭順

    國民黨從過去到現在,理論上我們一直主張領土變更應該是在修憲的層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講得很清楚,但是在這次選舉過程中,我們清楚看到國民黨付出一定程度的代價,所以我們從善如流。對於這些法條的修正,尤其領土變更案的複決要放在公投法,是第一次內政委員會會議已經通過的條文,我想民進黨完全執政就必須完全負責,不管是兩岸關係,不管是台美關係,本來憲法裡有規定的,但既然民進黨是多數,而他們要做這樣的承擔,我們就是從善如流。

  54. 主席

    所以黃委員的意思是支持,好。

  55. 陳委員怡潔

    有關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領土變更案的部分,對於領土變更,其實憲法已經明定修憲門檻的限制,公投法其實可以不用再放進來,因為後者不能牴觸前者,即使放進來,也沒辦法高過憲法的位階,所以到時候有可能會產生合憲與否的問題。我真的認為這個部分應該要刪除,才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產生,而且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講得非常明確,所以我覺得沒有必要再在這裡特別註記這個,應該就直接拿掉。

  56. 李委員俊俋

    這個部分的討論從第八屆到現在都有,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得非常清楚,是「固有疆域」,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應該放置在修憲程序處理。事實上,在第八屆的修憲委員會裡也有這個案子,當時國民黨完全反對,甚至反對此案成案。憲法的目標非常清楚,憲法的規定非常清楚,公投法只是如何依照憲法執行這件事情,我們現在要先確立的是,如果國民黨現在開始要支持這件事情,那麼,修憲的時候,你們也應該支持啊!你們應該明確表達這樣的立場,國內之所以對這個問題,包括陳怡潔委員所提的,我們也知道這個問題出在哪裡,那就是「固有疆域」的定義到底是什麼?所以,所有的問題是出在這裡。民進黨過去都是支持,我們也會維持支持,但是最重要的,這個問題不只在公投法要解決,修憲的部分也要解決,這才是真正努力的目標。我們今天謝謝國民黨在這裡承諾,修憲的話,他們也會支持這個目標,我認為應該在修憲的時候處理。謝謝。

  57. 黃委員昭順

    修憲和今天的公投法是兩件事,理論上,固有疆域要怎麼修改、要怎麼樣調配,修憲時大家要討論都可以討論。但是,在公投法的部分,基礎上來講我們反對台獨,既然民進黨已經放進條文裡,而且我們在選舉時也付出代價,所以我們從善如流。

  58. 主席

    我不太了解黃委員的意思,你的意思是支持?

  59. 黃委員昭順

    支持條文。

  60. 主席

    好。

  61. 莊委員瑞雄

    我從前面幾個意見聽到現在,其實都已經「臭酸」了,沒有什麼高明、不同的看法,大家從去年談到現在,唯一的差別就是國民黨的態度轉變,欣然悔悟也是好事,知道過去做得不對,以致失去政權,沒和老百姓站在一起,反而是時代力量進來以後,他們的看法倒是一致的。但是這樣的爭執,我倒認為確實牽涉到憲法固有疆域的問題,說要處理,但牽一髮而動全身,大家在這裡光是討論這一條,是要審到什麼時候?我看我們先討論其他條文會比較快,今天我們就是要審真的啊!如果到最後這一條還是說不通的話,等其他條文審查過後,我們再回頭處理這一條,到時看是要表決,還是看每個政黨的立場如何,好不好?因為這些意見我都已經聽到可以再背給你們聽了,不然叫一個人統一出來發言就好了,好不好?

  62. 賴委員士葆

    跟各位報告,現在我們的立場是支持,不需要說我們過去怎麼樣,就已經政黨輪替了,還一直說過去,我們又不是老人家,一直說著過去,也不是承諾,就是已經輸了,既然這個時候是民進黨執政,民進黨就挑起來,這是過去民進黨要的版本,怎麼現在縮起來了?

  63. 莊委員瑞雄

    哪有人縮?

  64. 賴委員士葆

    就通過嘛!我主張通過,不需要這樣子,不要「贏賭又贏話」,現在你們已經贏了政權,我們都願意從善如流,我也講了,讓我講完,不要氣急敗壞的。同樣的道理,這就是過去第八屆時民進黨的版本,怎麼現在不敢支持了呢?我們願意支持,因為我們過去一直反對這一條,所以我們失去了政權、付出了代價,現在我們願意倒過來支持這樣子的條文,有什麼不對呢?我不知道這樣有什麼不對。所以,我們支持這樣的版本。

  65. 黃委員昭順

    不要貼標籤。

  66. 賴委員士葆

    我反對台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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