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要求衛福部堅定捍衛輪班間隔就是11小時、沒有什麼例外,並去盤點例外情形。「衛福部要堅定的捍衛間隔就是11小時,沒有什麼例外,至於例外的情形,你們要去盤點。」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質疑以勞資協議作為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的要件根本形同虛設,因為臺灣工會弱勢、組織率不到10%只有6%,會讓例外變成原則。「關於勞資協議,上週我們討論了很多,根本形同虛設,說是有工會的要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就由勞資會議決定。在現行台灣勞動現況來講,勞工朋友工會就是屬於弱勢,我們不像國外有很強的工會,我們的工會組織率不到10%,只有6%」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輪班間隔若只有8小時,扣除通勤、交接班及用餐時間後中間只剩5小時休息,馬上就要接下一班,一般人受不了。「如果間隔只有8小時,扣除通勤、交接班及用餐(前後扣2小時、用餐1小時)時間,上次修法我們討論最多的花花班,中間只讓他們休息5個小時,馬上就要接著下一班,一般人怎麼受得了?」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人力調度的重要性不及護理人員自身身體健康及病患權益,主張偏鄉或部分地區人力不足時應增加人力,而非拿護理人員與病患的健康及權益開刀。「錯!當然是護理人員自身身體健康還有病患權益,說到人力調度,在偏鄉或有些地區的人力不足,衛福部要思考的是如何增加人力,而不是拿護理人員跟病患的身體健康及權益開刀。」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反對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全面放寬為8小時,認為這樣會讓例外變成原則。「但勞動部的修法版本是要全面開放,原本間隔11小時要變成8小時,這樣會讓例外變成原則。」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盤點例外情形後應以補足人力方式處理,而非在法條裡面開後門讓間隔縮短為8小時。「盤點以後不是在法條裡面開後門,而是應該要就這些特殊情形補足人力」發言紀錄
-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動部有預告勞基法的修法,不知道部長是否了解?其中一個是要把輪班時間間隔11個小時縮短變成8小時,這個改變很大部分的影響是醫護人員,部長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嗎?
-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還是認為11個小時可能比較能夠充分休息,尤其護理界是一個滿辛苦而且很專業、風險性也高的行業,所以有適當的休息應該比較好。為了顧及突發情況,我們認為還是應該維持11個小時,讓突發狀況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彈性。
- 蔣委員萬安
什樣的突發狀況?
- 陳部長時中
譬如說突然有大量傷患進來延誤了時間,下一班的時間就沒有辦法及時接上,也就是說,人力在極度擠壓時就會有一些情況。
- 蔣委員萬安
上週衛福部針對勞基法修法調整輪班制間隔11小時縮短幾成8小時一事,報告中提到護理人員採輪班制,工作屬性高危勞、高勞動力及壓力的專業工作,為了顧及病人安全、維護護理人員職場的健康安全,與兩班間輪班間隔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也就是維持11個小時的間隔,所以衛福部這個立場有沒有向勞動部反映?
- 陳部長時中
有,只要有一些些例外情況,基本上我是支持11個小時的。
- 蔣委員萬安
部長,有哪些例外?你剛才提到非常特殊、大量傷患進來,或者某個病患非常緊急、危急的情況,剛好卡在輪班的間隔當中,但這終究是非常特殊的例外。但勞動部的修法版本是要全面開放,原本間隔11小時要變成8小時,這樣會讓例外變成原則。
- 陳部長時中
我們不會這樣,好像是有兩案,一案是8小時為原則,一案是11小時為原則。
- 蔣委員萬安
我可能先跟部長說明一下,所謂的原則,11小時例外縮短為8小時,其要件是丟給勞資協議。關於勞資協議,上週我們討論了很多,根本形同虛設,說是有工會的要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就由勞資會議決定。在現行台灣勞動現況來講,勞工朋友工會就是屬於弱勢,我們不像國外有很強的工會,我們的工會組織率不到10%,只有6%,以這樣的現實狀況,如果要把間隔11小時縮短變8小時,因為有要件,可以把問題丟給例外,事實上這會讓例外變成原則,這是第一點。第二,部長說到為因應特殊情況,重點是否就是人力調度的問題?
- 陳部長時中
對,主要就是人力過度。
- 蔣委員萬安
如果要衡量人力調度,這與病患權益、護理人員本身身體健康,孰重孰輕?
- 陳部長時中
那是一個沒有辦法的情況。
- 蔣委員萬安
錯!當然是護理人員自身身體健康還有病患權益,說到人力調度,在偏鄉或有些地區的人力不足,衛福部要思考的是如何增加人力,而不是拿護理人員跟病患的身體健康及權益開刀。衛福部站在護理人員的立場要誠實告訴勞動部,你們的立場在報告裡很堅定地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就是間隔11個小時,你們有沒有跟勞動部反映你們的立場?剛剛部長說有!
- 陳部長時中
有。
- 蔣委員萬安
你們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會不會跟賴清德院長反映。
- 陳部長時中
誠如方才所說,基本上就是以11小時為原則,但有些例外情況可以彈性調整。
- 蔣委員萬安
衛福部要堅定的捍衛間隔就是11小時,沒有什麼例外,至於例外的情形,你們要去盤點。
- 陳部長時中
我們如果有這樣的狀況,我們會……
- 蔣委員萬安
盤點以後不是在法條裡面開後門,而是應該要就這些特殊情形補足人力,不是把這些特別的例外,讓勞動部有錯誤的認知,修法後一旦打開後門,原則就是可以變成間隔只有8小時,這個問題為什麼會這麼嚴重?如果間隔只有8小時,扣除通勤、交接班及用餐(前後扣2小時、用餐1小時)時間,上次修法我們討論最多的花花班,中間只讓他們休息5個小時,馬上就要接著下一班,一般人怎麼受得了?大家都了解護理人員處於高危勞、高壓力的強度下,受傷害的不只他本人,還有很多病患的權益。衛福部的預算比勞動部還多,你們要站在護理人員的立場堅定堅守間隔11個小時,而不是勞動部說什麼修法方向你們就同意。我希望部長能夠捍衛護理人員,而不是說有些特殊例外,附和勞動部的說法,你們是堂堂衛福部,不要變成勞動部的衛生福利處。
- 陳部長時中
縱使有例外,我們也會明定,並找雙方相關單位來討論。
- 蔣委員萬安
勞動部有就輪班間隔11小時調整8小時的修法徵詢過衛福部的意見嗎?
- 陳部長時中
我們只有看到相關的意見。
- 蔣委員萬安
所以勞動部還沒有徵詢你們的意見就推出修法版本?
- 陳部長時中
他們有幾個案子在選擇,大家在討論。
- 蔣委員萬安
所以就這一項,勞動部沒有徵詢過衛福部的意見?
- 陳部長時中
沒有正式來文來徵詢。
- 蔣委員萬安
竟然沒有!就護理人員這麼重要的部分,勞動部沒有詢問過衛福部的意見,竟然就這樣預告它的版本!
- 陳部長時中
勞動部現在並還未定案。
- 蔣委員萬安
勞動部定了,它已經預告了,勞動部已經在網站上公告修法版本,勞動部竟然沒有徵詢衛福部……
- 陳部長時中
據我所知,目前這個法應該是在討論中。
- 蔣委員萬安
不論如何,如果勞動部就這一項來徵詢衛福部,你們的立場除了堅守,你們是否做過相關的盤點?
- 陳部長時中
什麼樣的盤點?
- 蔣委員萬安
譬如我剛才提到的,哪些情況可以縮短變成8小時,你們盤點過嗎?
- 陳部長時中
相關的情況,我想從醫事司跟照護司裡面都應該會有一個相關……
- 蔣委員萬安
今天賴清德院長就要在立法行政的平台協調會上拍版定案了,如果勞動部沒有徵詢,我希望勞動部最好儘快詢問衛福部的立場;衛福部如果還沒做盤點調查,請你們趕快去做,哪些特殊的例外情形、哪些情況是可以讓護理人員間隔只要8小時,你們有沒有做過評估?有沒有問過護理學會?有沒有做過調查?不要貿然附和勞動部,而大開後門,這非常危險,你們是站在捍衛護理人員的立場,勞動部不管護理人員的問題!
- 陳部長時中
我們不會不管護理人員過勞的問題,我們基本立場是保護病患的健康跟人力的適當運用。
- 蔣委員萬安
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衛福部要捍衛自己的立場,除了要跟勞動部反映,也要跟賴清德院長反映,據我了解,護理人員是沒辦法接受的,尤其現在勞動部公布的法條設計,如同我剛才講的,就是形同虛設,什麼工會同意、工會沒有工會勞資雙方協議,就目前來看,這會讓例外變成原則。
最後,我們今天討論的修法方向,基本上我個人是支持的,前面很多委員也認為為了避免醫師陷於訴訟當中,造成身心俱疲,今天的修法版本裡,的確我們對於刑事責任做了一些限縮,但是有另外一個問題,本席提出來,也希望衛福部能夠注意。民眾或病患當面臨這些糾紛時,如果今天我們限縮刑事上的責任,民眾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去追究,而民事訴訟大概耗時3年至4年,甚至更長,有一個統計的資料,一年54件民事一審的判決當中,病患亦即一般民眾,勝訴僅有3件,占5%,敗訴為51件,占95%,就這樣的情形而言,就算限縮刑事的責任,但是如果民眾、病患走民事訴訟,其實是費時費力,而且勝訴的機率非常低,這樣仍舊造成民眾亦即病患、家屬以及醫師三方都身心俱疲,變成三輸的情況。所以針對這一點,我希望衛福部能夠注意加強,如同你們的報告,我覺得非常好,譬如事前共享決策,事後成立關懷小組,以及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提升調處成效,我覺得這非常好。關於第三項,提升調處成效,請問衛福部有無研擬相關的法案?
- 陳部長時中
現在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調處機制,我們大概在13個縣市辦理,刑事行前調處在3個縣市有試辦,我們規劃明年全部一體適用,評估它的成效,並改善它的作法。
- 蔣委員萬安
我記得衛福部是不是有研擬一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法?
- 陳部長時中
我們是有預擬一些相關的法規,不過我們是希望能把機制做成功之後,再來做修法的基礎。
- 蔣委員萬安
好,我覺得這三個方向非常好,如果能夠加強事前、事後這些調處的機制,避免我們限縮刑事責任,但是民眾還是走民事訴訟,還是會造成醫師陷入很多訴訟紛爭當中,一樣是身心俱疲。我希望這三個政策能夠儘快具體落實,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向。謝謝部長。
- 陳部長時中
謝謝蔣委員。
-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我們現在手上拿到的修正條文共有兩個版本,分別是李彥秀委員等人與邱泰源委員等人所提,另外有3個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手上都有拿到這些修正動議的文本嗎?
既然各位都有拿到,現在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的法律修正案,除了李彥秀委員及邱泰源委員所提出的版本之外,還有3項修正動議,包括主席、劉建國委員及邱泰源委員所提,基本上方向大概都很一致,即對於現行規定導致醫師常糾結在很多醫療糾紛的訴訟當中,所以,希望藉由這次修法能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惟對於限縮相關刑事責任方面,上午會大家也做過討論,個別委員也都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對於細節的部分到底要限縮多少,或者未來要怎樣讓法院有一個評斷的標準,其實大家也有一致的共識,接下來若其他委員願意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或看法,我覺得都還可以討論。我覺得今天大家可以就這個問題做充分溝通,我也建議主席可以再廣納各界的聲音,同時,衛福部也可以再蒐集一些意見,以收集思廣益之效,俾使這次修法能夠更為周延與完備,所以,是不是可以將所有委員提出的修正版本全部保留送協商,之後我們再就細節的部分,聽取衛福部蒐集的意見作為修法的參考,謹提出以上建議,謝謝。
- 主席
我自己也很感謝委員同仁的提案與討論,對於這個案子,不論是衛福部或是法務部,大家都認同減少一些沒有必要的訴訟干擾,對於醫病關係及病人權益的增進都是很好的事情,看到社會氛圍與修法共識走到這裡,我個人其實相當感動;對我們手上拿到的這些修正版本,包括提出修法的邱泰源委員及提出動議的吳玉琴委員,你們兩位有沒有要再補充說明的地方?
如果兩位還沒有想到有哪些地方該做說明的,是不是容許本席先請衛福部或法務部針對委員所提2個修法版本,以及3項修正動議版本作一回應?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事實上,我並不反對再重新討論過去的醫糾賠償的部分,不過,在此我真的要提醒各位一個邏輯,就是我們常常在這些醫療事故補償法規去參採其他國家的制度,可是其他國家沒有一個國家像臺灣有這麼多醫學中心,有你高興怎麼掛號就可以掛得到醫學中心教授的門診,有你高興怎麼看就可以一天看5家醫學中心的制度,把臺灣這種現況拿其他國家的東西來說,臺灣也要像那樣子嗎?如果我們也要那麼做的話,我們先把臺灣的分級醫療制度老老實實地做到跟北歐國家一樣,你看一個病要從GP一路看上去,而且你不能高興掛誰就掛誰,這一條制度都實施了,再來說我們要跟其他國家一樣走那條路,我個人覺得這樣比較公平一點。
-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衛福部提案的乙案最後一項─檢察機關於進行第三項之訴訟程序前,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這一部分要請教法務部,檢察機關在啟動訴訟程序前,如果還沒有開啟偵查程序,他有辦法取得鑑定報告嗎?這一項我比較有疑問,因為就一般檢察機關要啟動偵查程序以後,他才有權力取得鑑定報告,這個規定在實務適用上會不會有問題產生?我想請教衛福部和法務部。
-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蔡檢察官說明。
- 蔡檢察官麗清
主席、各位委員。就衛福部乙案的最後一項部分,這邊是規定,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之前應該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這一項我們有一點疑慮,到底是檢察機關應該取得,還是當事人應該取得?如果是檢察機關,我們一定先受理人民的告訴,進行訴訟程序之後,才會送鑑定;另外有一點疑慮,所謂訴訟程序,除了檢察機關可能會有偵查程序以外,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會有自訴的程序,或者當事人可以去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如果只限於檢察機關,其他兩類的人是不是都排除?依照目前一般檢察機關受理的情形,我們先受理他的告訴之後,才會送醫事鑑定報告。
- 蔣委員萬安
這一項在實務運作上可能會有一些疑慮?文字可能要有一些調整。
-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石司長說明。
- 石司長崇良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考量到現在的訴訟過程,在刑事部分讓醫師非常困難的是,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他就一定要親自出席,有調查過程上的這些問題,如果能夠先有一個鑑定報告,就有沒有可能有疏失的部分做鑑定,能夠幫助檢察官快速地做一些判斷。在美國也有一些州,如果沒有辦法取得一份鑑定報告,它也不受理這個訴訟,所以我們才有這樣的文字。至於如何讓它符合現在的程序,也許我們可以再跟法務部調整這個文字,概念上就是不要馬上進入刑事調查。
- 蔣委員萬安
概念上我們可以理解,可是在司法實務運作上面,可能有窒礙難行之處,因為檢察機關還沒有正式開啟偵查程序,沒有權力去調取鑑定報告,除非當事人自訴,可是這邊又沒有提到,似乎文字上有排除。可能要請法務部再提供相關司法實務運作上的一些看法,文字上也許未來協商的時候要再做一些修正。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蔣萬安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