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要求衛福部堅定捍衛輪班間隔就是11小時、沒有什麼例外,並去盤點例外情形。「衛福部要堅定的捍衛間隔就是11小時,沒有什麼例外,至於例外的情形,你們要去盤點。」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質疑以勞資協議作為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的要件根本形同虛設,因為臺灣工會弱勢、組織率不到10%只有6%,會讓例外變成原則。「關於勞資協議,上週我們討論了很多,根本形同虛設,說是有工會的要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就由勞資會議決定。在現行台灣勞動現況來講,勞工朋友工會就是屬於弱勢,我們不像國外有很強的工會,我們的工會組織率不到10%,只有6%」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輪班間隔若只有8小時,扣除通勤、交接班及用餐時間後中間只剩5小時休息,馬上就要接下一班,一般人受不了。「如果間隔只有8小時,扣除通勤、交接班及用餐(前後扣2小時、用餐1小時)時間,上次修法我們討論最多的花花班,中間只讓他們休息5個小時,馬上就要接著下一班,一般人怎麼受得了?」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認為人力調度的重要性不及護理人員自身身體健康及病患權益,主張偏鄉或部分地區人力不足時應增加人力,而非拿護理人員與病患的健康及權益開刀。「錯!當然是護理人員自身身體健康還有病患權益,說到人力調度,在偏鄉或有些地區的人力不足,衛福部要思考的是如何增加人力,而不是拿護理人員跟病患的身體健康及權益開刀。」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反對將輪班間隔由11小時全面放寬為8小時,認為這樣會讓例外變成原則。「但勞動部的修法版本是要全面開放,原本間隔11小時要變成8小時,這樣會讓例外變成原則。」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主張盤點例外情形後應以補足人力方式處理,而非在法條裡面開後門讓間隔縮短為8小時。「盤點以後不是在法條裡面開後門,而是應該要就這些特殊情形補足人力」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勞動部有預告勞基法的修法,不知道部長是否了解?其中一個是要把輪班時間間隔11個小時縮短變成8小時,這個改變很大部分的影響是醫護人員,部長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嗎?

  2. 主席

    請衛福部陳部長說明。

  3. 陳部長時中

    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我們還是認為11個小時可能比較能夠充分休息,尤其護理界是一個滿辛苦而且很專業、風險性也高的行業,所以有適當的休息應該比較好。為了顧及突發情況,我們認為還是應該維持11個小時,讓突發狀況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彈性。

  4. 蔣委員萬安

    什樣的突發狀況?

  5. 陳部長時中

    譬如說突然有大量傷患進來延誤了時間,下一班的時間就沒有辦法及時接上,也就是說,人力在極度擠壓時就會有一些情況。

  6. 蔣委員萬安

    上週衛福部針對勞基法修法調整輪班制間隔11小時縮短幾成8小時一事,報告中提到護理人員採輪班制,工作屬性高危勞、高勞動力及壓力的專業工作,為了顧及病人安全、維護護理人員職場的健康安全,與兩班間輪班間隔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也就是維持11個小時的間隔,所以衛福部這個立場有沒有向勞動部反映?

  7. 陳部長時中

    有,只要有一些些例外情況,基本上我是支持11個小時的。

  8. 蔣委員萬安

    部長,有哪些例外?你剛才提到非常特殊、大量傷患進來,或者某個病患非常緊急、危急的情況,剛好卡在輪班的間隔當中,但這終究是非常特殊的例外。但勞動部的修法版本是要全面開放,原本間隔11小時要變成8小時,這樣會讓例外變成原則。

  9. 陳部長時中

    我們不會這樣,好像是有兩案,一案是8小時為原則,一案是11小時為原則。

  10. 蔣委員萬安

    我可能先跟部長說明一下,所謂的原則,11小時例外縮短為8小時,其要件是丟給勞資協議。關於勞資協議,上週我們討論了很多,根本形同虛設,說是有工會的要工會同意,沒有工會的就由勞資會議決定。在現行台灣勞動現況來講,勞工朋友工會就是屬於弱勢,我們不像國外有很強的工會,我們的工會組織率不到10%,只有6%,以這樣的現實狀況,如果要把間隔11小時縮短變8小時,因為有要件,可以把問題丟給例外,事實上這會讓例外變成原則,這是第一點。第二,部長說到為因應特殊情況,重點是否就是人力調度的問題?

  11. 陳部長時中

    對,主要就是人力過度。

  12. 蔣委員萬安

    如果要衡量人力調度,這與病患權益、護理人員本身身體健康,孰重孰輕?

  13. 陳部長時中

    那是一個沒有辦法的情況。

  14. 蔣委員萬安

    錯!當然是護理人員自身身體健康還有病患權益,說到人力調度,在偏鄉或有些地區的人力不足,衛福部要思考的是如何增加人力,而不是拿護理人員跟病患的身體健康及權益開刀。衛福部站在護理人員的立場要誠實告訴勞動部,你們的立場在報告裡很堅定地建議仍維持現行規定,就是間隔11個小時,你們有沒有跟勞動部反映你們的立場?剛剛部長說有!

  15. 陳部長時中

    有。

  16. 蔣委員萬安

    你們在行政院討論的時候會不會跟賴清德院長反映。

  17. 陳部長時中

    誠如方才所說,基本上就是以11小時為原則,但有些例外情況可以彈性調整。

  18. 蔣委員萬安

    衛福部要堅定的捍衛間隔就是11小時,沒有什麼例外,至於例外的情形,你們要去盤點。

  19. 陳部長時中

    我們如果有這樣的狀況,我們會……

  20. 蔣委員萬安

    盤點以後不是在法條裡面開後門,而是應該要就這些特殊情形補足人力,不是把這些特別的例外,讓勞動部有錯誤的認知,修法後一旦打開後門,原則就是可以變成間隔只有8小時,這個問題為什麼會這麼嚴重?如果間隔只有8小時,扣除通勤、交接班及用餐(前後扣2小時、用餐1小時)時間,上次修法我們討論最多的花花班,中間只讓他們休息5個小時,馬上就要接著下一班,一般人怎麼受得了?大家都了解護理人員處於高危勞、高壓力的強度下,受傷害的不只他本人,還有很多病患的權益。衛福部的預算比勞動部還多,你們要站在護理人員的立場堅定堅守間隔11個小時,而不是勞動部說什麼修法方向你們就同意。我希望部長能夠捍衛護理人員,而不是說有些特殊例外,附和勞動部的說法,你們是堂堂衛福部,不要變成勞動部的衛生福利處。

  21. 陳部長時中

    縱使有例外,我們也會明定,並找雙方相關單位來討論。

  22. 蔣委員萬安

    勞動部有就輪班間隔11小時調整8小時的修法徵詢過衛福部的意見嗎?

  23. 陳部長時中

    我們只有看到相關的意見。

  24. 蔣委員萬安

    所以勞動部還沒有徵詢你們的意見就推出修法版本?

  25. 陳部長時中

    他們有幾個案子在選擇,大家在討論。

  26. 蔣委員萬安

    所以就這一項,勞動部沒有徵詢過衛福部的意見?

  27. 陳部長時中

    沒有正式來文來徵詢。

  28. 蔣委員萬安

    竟然沒有!就護理人員這麼重要的部分,勞動部沒有詢問過衛福部的意見,竟然就這樣預告它的版本!

  29. 陳部長時中

    勞動部現在並還未定案。

  30. 蔣委員萬安

    勞動部定了,它已經預告了,勞動部已經在網站上公告修法版本,勞動部竟然沒有徵詢衛福部……

  31. 陳部長時中

    據我所知,目前這個法應該是在討論中。

  32. 蔣委員萬安

    不論如何,如果勞動部就這一項來徵詢衛福部,你們的立場除了堅守,你們是否做過相關的盤點?

  33. 陳部長時中

    什麼樣的盤點?

  34. 蔣委員萬安

    譬如我剛才提到的,哪些情況可以縮短變成8小時,你們盤點過嗎?

  35. 陳部長時中

    相關的情況,我想從醫事司跟照護司裡面都應該會有一個相關……

  36. 蔣委員萬安

    今天賴清德院長就要在立法行政的平台協調會上拍版定案了,如果勞動部沒有徵詢,我希望勞動部最好儘快詢問衛福部的立場;衛福部如果還沒做盤點調查,請你們趕快去做,哪些特殊的例外情形、哪些情況是可以讓護理人員間隔只要8小時,你們有沒有做過評估?有沒有問過護理學會?有沒有做過調查?不要貿然附和勞動部,而大開後門,這非常危險,你們是站在捍衛護理人員的立場,勞動部不管護理人員的問題!

  37. 陳部長時中

    我們不會不管護理人員過勞的問題,我們基本立場是保護病患的健康跟人力的適當運用。

  38. 蔣委員萬安

    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衛福部要捍衛自己的立場,除了要跟勞動部反映,也要跟賴清德院長反映,據我了解,護理人員是沒辦法接受的,尤其現在勞動部公布的法條設計,如同我剛才講的,就是形同虛設,什麼工會同意、工會沒有工會勞資雙方協議,就目前來看,這會讓例外變成原則。

  39. 最後,我們今天討論的修法方向,基本上我個人是支持的,前面很多委員也認為為了避免醫師陷於訴訟當中,造成身心俱疲,今天的修法版本裡,的確我們對於刑事責任做了一些限縮,但是有另外一個問題,本席提出來,也希望衛福部能夠注意。民眾或病患當面臨這些糾紛時,如果今天我們限縮刑事上的責任,民眾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去追究,而民事訴訟大概耗時3年至4年,甚至更長,有一個統計的資料,一年54件民事一審的判決當中,病患亦即一般民眾,勝訴僅有3件,占5%,敗訴為51件,占95%,就這樣的情形而言,就算限縮刑事的責任,但是如果民眾、病患走民事訴訟,其實是費時費力,而且勝訴的機率非常低,這樣仍舊造成民眾亦即病患、家屬以及醫師三方都身心俱疲,變成三輸的情況。所以針對這一點,我希望衛福部能夠注意加強,如同你們的報告,我覺得非常好,譬如事前共享決策,事後成立關懷小組,以及推動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提升調處成效,我覺得這非常好。關於第三項,提升調處成效,請問衛福部有無研擬相關的法案?

  40. 陳部長時中

    現在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調處機制,我們大概在13個縣市辦理,刑事行前調處在3個縣市有試辦,我們規劃明年全部一體適用,評估它的成效,並改善它的作法。

  41. 蔣委員萬安

    我記得衛福部是不是有研擬一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法?

  42. 陳部長時中

    我們是有預擬一些相關的法規,不過我們是希望能把機制做成功之後,再來做修法的基礎。

  43. 蔣委員萬安

    好,我覺得這三個方向非常好,如果能夠加強事前、事後這些調處的機制,避免我們限縮刑事責任,但是民眾還是走民事訴訟,還是會造成醫師陷入很多訴訟紛爭當中,一樣是身心俱疲。我希望這三個政策能夠儘快具體落實,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向。謝謝部長。

  44. 陳部長時中

    謝謝蔣委員。

  45. 主席

    請李委員彥秀發言。

  46.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47. 我們現在手上拿到的修正條文共有兩個版本,分別是李彥秀委員等人與邱泰源委員等人所提,另外有3個修正動議,請問各位委員手上都有拿到這些修正動議的文本嗎?

  48. 既然各位都有拿到,現在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49.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查的法律修正案,除了李彥秀委員及邱泰源委員所提出的版本之外,還有3項修正動議,包括主席、劉建國委員及邱泰源委員所提,基本上方向大概都很一致,即對於現行規定導致醫師常糾結在很多醫療糾紛的訴訟當中,所以,希望藉由這次修法能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惟對於限縮相關刑事責任方面,上午會大家也做過討論,個別委員也都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對於細節的部分到底要限縮多少,或者未來要怎樣讓法院有一個評斷的標準,其實大家也有一致的共識,接下來若其他委員願意提出一些不同的意見或看法,我覺得都還可以討論。我覺得今天大家可以就這個問題做充分溝通,我也建議主席可以再廣納各界的聲音,同時,衛福部也可以再蒐集一些意見,以收集思廣益之效,俾使這次修法能夠更為周延與完備,所以,是不是可以將所有委員提出的修正版本全部保留送協商,之後我們再就細節的部分,聽取衛福部蒐集的意見作為修法的參考,謹提出以上建議,謝謝。

  50. 主席

    我自己也很感謝委員同仁的提案與討論,對於這個案子,不論是衛福部或是法務部,大家都認同減少一些沒有必要的訴訟干擾,對於醫病關係及病人權益的增進都是很好的事情,看到社會氛圍與修法共識走到這裡,我個人其實相當感動;對我們手上拿到的這些修正版本,包括提出修法的邱泰源委員及提出動議的吳玉琴委員,你們兩位有沒有要再補充說明的地方?

  51. 如果兩位還沒有想到有哪些地方該做說明的,是不是容許本席先請衛福部或法務部針對委員所提2個修法版本,以及3項修正動議版本作一回應?

  52.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3. 事實上,我並不反對再重新討論過去的醫糾賠償的部分,不過,在此我真的要提醒各位一個邏輯,就是我們常常在這些醫療事故補償法規去參採其他國家的制度,可是其他國家沒有一個國家像臺灣有這麼多醫學中心,有你高興怎麼掛號就可以掛得到醫學中心教授的門診,有你高興怎麼看就可以一天看5家醫學中心的制度,把臺灣這種現況拿其他國家的東西來說,臺灣也要像那樣子嗎?如果我們也要那麼做的話,我們先把臺灣的分級醫療制度老老實實地做到跟北歐國家一樣,你看一個病要從GP一路看上去,而且你不能高興掛誰就掛誰,這一條制度都實施了,再來說我們要跟其他國家一樣走那條路,我個人覺得這樣比較公平一點。

  54. 主席

    請蔣委員萬安發言。

  55.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衛福部提案的乙案最後一項─檢察機關於進行第三項之訴訟程序前,應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這一部分要請教法務部,檢察機關在啟動訴訟程序前,如果還沒有開啟偵查程序,他有辦法取得鑑定報告嗎?這一項我比較有疑問,因為就一般檢察機關要啟動偵查程序以後,他才有權力取得鑑定報告,這個規定在實務適用上會不會有問題產生?我想請教衛福部和法務部。

  56. 主席

    請法務部法制司蔡檢察官說明。

  57. 蔡檢察官麗清

    主席、各位委員。就衛福部乙案的最後一項部分,這邊是規定,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之前應該先取得醫事鑑定報告,這一項我們有一點疑慮,到底是檢察機關應該取得,還是當事人應該取得?如果是檢察機關,我們一定先受理人民的告訴,進行訴訟程序之後,才會送鑑定;另外有一點疑慮,所謂訴訟程序,除了檢察機關可能會有偵查程序以外,當事人可以自己聘請律師,會有自訴的程序,或者當事人可以去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如果只限於檢察機關,其他兩類的人是不是都排除?依照目前一般檢察機關受理的情形,我們先受理他的告訴之後,才會送醫事鑑定報告。

  58. 蔣委員萬安

    這一項在實務運作上可能會有一些疑慮?文字可能要有一些調整。

  59. 主席

    請衛福部醫事司石司長說明。

  60. 石司長崇良

    主席、各位委員。這是考量到現在的訴訟過程,在刑事部分讓醫師非常困難的是,一旦進入訴訟程序,他就一定要親自出席,有調查過程上的這些問題,如果能夠先有一個鑑定報告,就有沒有可能有疏失的部分做鑑定,能夠幫助檢察官快速地做一些判斷。在美國也有一些州,如果沒有辦法取得一份鑑定報告,它也不受理這個訴訟,所以我們才有這樣的文字。至於如何讓它符合現在的程序,也許我們可以再跟法務部調整這個文字,概念上就是不要馬上進入刑事調查。

  61. 蔣委員萬安

    概念上我們可以理解,可是在司法實務運作上面,可能有窒礙難行之處,因為檢察機關還沒有正式開啟偵查程序,沒有權力去調取鑑定報告,除非當事人自訴,可是這邊又沒有提到,似乎文字上有排除。可能要請法務部再提供相關司法實務運作上的一些看法,文字上也許未來協商的時候要再做一些修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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