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未來許多執行會下放到地方政府,考量地方政府執行力、城鄉差距、行業別與規模差距及執行人力是否充足,且多數企業與勞工都在中小企業,要求勞動部督促地方政府並堅持執行,不因體恤而放寬。「當然我們也很希望勞動部能夠督促,因為在台灣的企業中,有97%都是中小企業,而台灣大概有8成勞工都在中小企業上班。所以我不曉得勞動部對於這部分的督促是不是下達到地方政府?甚至我也看到地方政府有些時候還希望能夠體恤,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也希望能夠堅持。」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認為彈性排班在現行法令下應該就可以實施,只是許多單位不清楚,要求勞動部對此再多做宣導。「再來,有關彈性排班的部分,目前的法令應該就可以實施,可是可能有很多單位不太清楚彈性排班的法令是可以實施的,所以針對這部分,勞動部可以再做多一點宣達。」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對醫護人員以及駕駛等輪班部分進行適足且充分的勞檢,同時要求公部門率先達到標準。「今天也提到許多醫護人員以及駕駛,希望這部分也能進行適足且充分的勞檢,同時公部門也要帥先士卒,我們自己也要達到此標準,不然也說不過去。」發言紀錄
- 陳委員曼麗
主席、各位學者專家、各位同仁。今天是公聽會,不是質詢,所以我們沒有要請部長上來,但是說真的,我還是要對勞動部有一些期許,甚至我也認為既然勞動部是掌管全國勞工的單位,就我們所看到的一些問題,當然也希望能在公聽會上再次提出。我們看到勞動部有一個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在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提到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所以如果是各5人、5人叫做代表各半,在這樣的情況下出席,達成共識後做成決議;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卻需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算是決議。如果不能通過,就是原本各一半的雙方當中,一定要有一方其中一半的人,亦即四分之一的人能夠站到某一邊去,所以我才會想是不是有可能把勞資會議的這部分做一點修正?否則如果資方的立場一致,勞方就沒有辦法達到四分之三,這部分勞資會議的實施,很可能對於勞方來說,就成為非常不可能達成的訴求。所以針對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再檢討?
另外,我們也看到如果過去曾經開過勞資會議,而後來因為組成工會,但是組成工會之後,他們卻沒有辦法對過去舊的勞資會議的決議做出方案,這對於新的要組成工會的這群人來說,可能也覺得有點被掐住脖子,因為時空背景不一樣,所以如果有過去資方跟勞方所做的勞資會議,在新工會成立之後,這部分應該要全部再重新規定。如果勞資關係是好的,我相信這不會成為一個衝突點,甚至我們在做工會時,大家也是希望公司能夠有好的發展,雙方各自都能有好的未來,我想這個才是大家希望走的一條路。所以勞動部在民國101年所做的解釋令,我還是希望能夠再做一點修正。
再來,有關彈性排班的部分,目前的法令應該就可以實施,可是可能有很多單位不太清楚彈性排班的法令是可以實施的,所以針對這部分,勞動部可以再做多一點宣達。在台灣,未來有很多執行的部分會到地方政府去,當然地方政府的執行力、城鄉差距、行業別的差距或是規模的差距,都會造成地方政府在執行時執行人力是否充足的問題,當然我們也很希望勞動部能夠督促,因為在台灣的企業中,有97%都是中小企業,而台灣大概有8成勞工都在中小企業上班。所以我不曉得勞動部對於這部分的督促是不是下達到地方政府?甚至我也看到地方政府有些時候還希望能夠體恤,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也希望能夠堅持。
另外,對於輪班的部分,從早上聽到現在,我聽到一個非常重要的重點是人力不足,台灣有很多人其實並未充分就業,所以在人力不足與充分就業之間是不是能有個機制,好滿足大家期待的方向?今天也提到許多醫護人員以及駕駛,希望這部分也能進行適足且充分的勞檢,同時公部門也要帥先士卒,我們自己也要達到此標準,不然也說不過去。
最後是關於現在已經看到的,勞基法修正草案已有影響評估報告,報告中指出較不理想的行業排名前三高的是農林漁牧、用水供電、污染防制以及住宿餐飲等,大家期待這幾個部分能再加強。但我要另外再提出來的是營造工地,許多人雖然在某地工作,但他與建商的連結度可能是大包、二包、三包、四包這樣包下來的,所以包到後來就可以看到最基層的人並沒有受到良好對待,甚至連勞保和退休金也沒那麼完備,因此我也希望勞動部在政策保護方面更注意弱勢的系統,謝謝。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陳曼麗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