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每週的例假與休息日應如何設計(一例一休、七休一的例外)?要求針對無罰則、會議紀錄不需備查且未向全體員工公開、召開率偏低等問題,修正103年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落實放寬七休一限制等修法所倚重的勞資會議機制。「針對本席剛才說的五大問題,你們是否需要對103年的辦法再加強修正?這樣勞資會議才有意思。」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質疑這次勞基法再修法傾向資方,因為報導指資方有百分之八十幾認同,儘管部長曾走訪一百多家工會聽取勞工意見。「今天的報紙報導,這次再修法,資方有百分之八十幾認同,所以就理論上來說,這次再修法比較傾向資方,既然您走訪了一百多家工會,為什麼這次再修法卻傾向資方?」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要求針對無罰則、會議紀錄不需備查且不公開、召開率僅約13%等五大問題修正103年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並真正落實勞資會議,否則以勞資會議同意縮短輪班休息間隔11小時的修法沒有意義。「針對本席剛才說的五大問題,你們是否需要對103年的辦法再加強修正?這樣勞資會議才有意思。」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要求針對無罰則、會議紀錄不需備查且不公開、召開率僅約13%等五大問題修正103年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並真正落實勞資會議,否則以勞資會議同意放寬加班工時的修法沒有意義。「針對本席剛才說的五大問題,你們是否需要對103年的辦法再加強修正?這樣勞資會議才有意思。」發言紀錄
- 徐委員志榮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林部長,就本席的記憶,可能是在這個委員會,之前你一直沒有鬆口再修勞基法的一例一休,本席記得當初你說要廣納基層的意見,後來你說在全臺召開一百多場會議聽取大家的意見,那一百多場會議是針對哪些對象?
- 主席
請勞動部林部長說明。
- 林部長美珠
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關心,這件事是這樣的,在我上任之後,因為當時法律剛通過,那時候勞動部就有一個計畫,就是先進行宣導、輔導,後續再做檢查,所以一上任之後我就開始做這件事,希望能夠讓勞資雙方都了解新的法律,當時我們就是開始推動這個宣導計畫。
我上任之後覺得光靠勞動部的力量是不夠的,所以我們請中央部會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加,從他們主管的行業加以宣導,在宣導的時候也廣納他們的意見。您剛才提到的一百多場,是指我拜會了一百多個工會,上個立法院會期結束之後,我利用6月到9月走訪了一百多家工會,實際去聽聽勞工朋友們的聲音,同時也召開五場公聽會,包括北、中、南、東和離島,所以關於這方面的意見蒐集,其實是來自非常廣泛的來源。
- 徐委員志榮
所謂的一百多場,是指去和工會座談?
- 林部長美珠
是的。
- 徐委員志榮
今天的報紙報導,這次再修法,資方有百分之八十幾認同,所以就理論上來說,這次再修法比較傾向資方,既然您走訪了一百多家工會,為什麼這次再修法卻傾向資方?這也是本席的疑問。
- 林部長美珠
這個部分我們並不是傾向資方,剛才我們說過,其實相關的重要原則都沒有變,就是四不變,我們只是給一些彈性,而且對於這些彈性,剛才很多委員都在關心,我們還是希望由企業內部機制管控,因為勞工最了解現場的狀況,到底資方有沒有這樣的必要,其實勞工是最清楚的,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需要工會同意的限制,如果沒有工會是由勞資會議決定,勞資會議同意後才有可能這麼做,如果沒有經過這道程序,就是按照我們既定的原則。
- 徐委員志榮
關於勞資會議的部分,我們等一下再提。在社環組總質詢的時候,本席也曾經說過,如果真的有需要修法,我們肯定你們再次修法的作為,但是我們希望再次修法能夠比以前更進步。上次部長沒有來,好像是次長列席,當時本席就舉例,例如一套衣服的尺寸有50人適合,修改之後是不是會有60人、70人適合穿?是不是會比較進步?本席的意思就是這樣。當然,我們知道這部分有需要再修法,修改沒有關係,但是要修改的比以前更好,這樣才有意思。
現在我們進入正題,剛才你一直在說勞資會議,今天部長的專案報告包括放寬七休一限制、延長工時帳戶制,以及縮短輪班休息間隔11小時,這三件事情有一個關鍵的共同點,就是您剛才說的勞資會議,看起來好像是很尊重勞工,這次修法的五項重點裡面,剛才說的這三點都是強調賦予工會或是勞資會議進行勞資協商的彈性,讓勞資透過正式會議的溝通、協商,同意之後才能放寬加班的工時、輪班休息時間及連上12天班等規定。
但是目前勞資會議是依據103年4月14日修正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對於103年修正的這個辦法,和你們現在一直強調的勞資會議,本席有五項淺見,因為這部分有五個比較大的問題,第一,103年修正的這個實施辦法沒有罰則,即便公司不開勞資會議,行政部門也沒輒。第二,對會議紀錄沒有明確規範,所以不需要將紀錄送地方政府勞工局備查。第三,會議紀錄只給出席和列席的人,所以在實務上,許多公司根本不會公布讓所有員工知道,導致員工根本不知道究竟做過哪些勞資協議。
第四,這個辦法規定至少每三個月要舉辦一次勞資會議,但全國有多少公司依照這個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第五,五人以上需加保的公司及事業單位,剛才也說過,大概有五十幾萬家,其中只有七萬多家開過勞資會議,算起來只占了13%,當然,這是除了有組工會的以外,但是有工會的比例也很少,對不對?部長,本席說的這五大問題是實務上遇到的最大問題,您認為103年4月14日修正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是否需要修正?
- 林部長美珠
謝謝委員指教,委員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這部分請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 主席
請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王司長說明。
- 王司長厚偉
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勞資會議要怎麼落實召開,我們會要求各地方政府去輔導,我們也會再進行宣導,希望企業落實召開勞資會議。剛才委員有提到,勞資會議召開率只有13.8%,那是因為以事業單位的家數來計算,如果以受僱人數來算的話,大概占了79%左右的勞工,他們在企業裡面有召開勞資會議。
103年修正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我們特別強調兩點,第一點,勞方代表去開會的時候一定要有公假,第二點,勞方代表在行使職權的時候,雇主不可以對他有不當的對待,包括減薪、解雇等等。也就是,我們希望勞方代表能夠在勞資會議裡面扮演更好的角色,未來針對委員提出的這些問題,我們會進行檢討。
- 徐委員志榮
再怎麼說,勞方在勞資會議中說話一定比較不大聲,這件事你們也知道,畢竟面對老闆時,勞工的配合度多少要高一點,如果配合度不高一點的話,可能會對勞工產生影響。針對本席剛才說的五大問題,你們是否需要對103年的辦法再加強修正?這樣勞資會議才有意思。
- 林部長美珠
好,謝謝委員。關於委員的看法,我們也願意加以檢討,除了檢討之外,我們也會和地方的勞政主管機關加強合作,希望他們能夠輔導相關企業及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另外,我們也做了很多行政指導,包括提供SOP和範例等等,其實這些我們都有在努力,我們也願意把剛才委員指導的意見都納入討論。
- 徐委員志榮
部長,真的要落實勞資會議啦!這樣修法才有意思。
- 林部長美珠
是的,謝謝,的確是這樣。
- 徐委員志榮
第二點,前一段時間有一位16歲的青少年在火鍋店打工,好像因為換瓦斯出事,本席要說的是,發生這件事情以後,勞動部有針對這件事情做任何檢討或提出預防改進的作為嗎?
- 林部長美珠
在現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裡面,對於15歲以下及16歲到18歲年紀比較輕的勞動朋友,都有相關的保障規定,其實現有的機制都有相關規定。彰化發生這件事情,我們也覺得他們對於勞教的部分可能不是那麼嚴謹,所以我們第一時間就聯繫彰化的勞政主管機關,要求他們深入了解這個案子。同時,我們也希望他們能夠落實檢討,到底是法制上、機制上的問題?還是勞教的問題?我覺得這都是我們需要繼續了解的,我們也希望避免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謝謝委員。
- 徐委員志榮
部長,本席給你一個淺見,勞基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條到第五十二條有規範到女工的部分。
- 林部長美珠
有的。
- 徐委員志榮
但是規範青少年勞工的部分只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以及第四十六條未滿18歲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備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等等。本席很肯定青少年打工的行為,不管他是要賺零用錢也好,或是貼補家計也好,這些青少年肯去打工、找工作,本席是很肯定的。
我們身為成年人,甚至是政府,應該要給他們一個更安全的工作環境,雖然你剛才說的沒有錯,但是我們好像沒有把青少年列為重點保護項目。根據職安署102年到104年的統計資料,青少年勞工在餐飲業中與高溫接觸的職業傷害,高居所有職業傷害的第一名。所以本席現在要說的重點就是,除了勞檢之外,是不是也要把高危險的工作排除在青少年可以從事的工作之外?因為在勞基法當中,有一條是規定不得從事危險性工作。
- 林部長美珠
對,職業安全衛生法是有這樣的規定,16歲到18歲不得從事危險有害的工作,至於剛才說的這個工作……
- 徐委員志榮
再請問你,那家店發生這件事情,是不是違反這一條的規定?
- 林部長美珠
對,的確違反了相關規定,如果那個工作屬於危險有害的話,就是違反相關規定。所以我剛才才說,從法制……
- 徐委員志榮
那就要受處罰了?
- 林部長美珠
對,如果我們認定雇主違法的話,後續當然會處罰。
- 徐委員志榮
所以除了勞檢之外,也要強化申訴的管道,加重處罰這類雇主。甚至勞動部也要和教育部合作,不管是建教合作的學生,或者是打工族,你們要加強高中以上學生有關勞動權益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等常識、知識,除了建教合作的部分以外,還要包括自己找工作打工的部分,我們敬佩他們肯工作,至少這樣不會當啃老族,對於他們努力工作這一點,我們要給予肯定。
當然,我們也要給他們安全的職場,畢竟青少年比較沒有經驗,不管到哪裡工作,因為輩份比較小,所以前輩常會把一些工作丟給他們做,說起來這是很正常的事,但是他們可能因為經驗比較不足,所以比較容易出事,因此,除了剛才說的加強勞檢以外,也要多多加強宣導、宣傳,好不好?
- 林部長美珠
好的,謝謝委員,這也是我們努力的目標。剛才向您報告過,在法制方面,其實現在有完整的規定,不是只有行政罰,可能還會觸犯刑法。但是誠如剛才說的,對於勞動現場,我覺得的確有一些需要再加強的地方,所以我剛才也向您報告,我們會藉這個個案進行檢討,在勞教方面,或是我們在輔導各行各業時,怎麼避免類似的事件發生,謝謝委員指教,這部分我們會努力,謝謝。
- 徐委員志榮
好,謝謝部長,拜託部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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