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臺北市第3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認為若加班換補休按加班費比例換取同等休息時間,可減少加班時數並讓勞工在休息日真正獲得休息,也可使雇主不在休息日要求勞工工作而改在平常工作日加班。「如果按照比例換補休的話,其實也可以達到當初立法的意旨,即希望減少加班的時數,尤其在休息日,如果能夠讓勞工照比例換休息時間的話,也可以讓雇主不要求勞工在休息日來工作,只要在平常工作日時才讓你來加班,也才能達到能讓勞工在休息日時可真正得到休息的目的。」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加班換補休不需要修法,勞動部以解釋處理即可。「部長,其實不需要修法,勞動部做解釋即可。」加班的時數上限與加班費應如何規範?主張應將加班換補休具體明文化並把休息日包含在內,要求勞動部支持其提案版本,以讓勞工該休息時能獲得充分休息。「之前本席有提案,希望讓加班換補休能夠具體明文化,並且把休息日包含進去,也希望勞動部能夠支持,真正達到勞工該休息時能夠得到充分休息。」

發言紀錄

  1. 蔣委員萬安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復興航空的員工從今天早上到現在都還在街上遊行抗爭;我想國人非常關注復興航空這些被解僱的員工,他們後續如何被安置、如何再度轉職,以及他們現在馬上面臨到工資、退休金以及資遣費到底能不能真正拿到的問題。所以在這邊我還是想要請教部長,大家都知道現在有一個信託帳戶,到底這個信託帳戶裡面有多少資金?

  2.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說明。

  3.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它有兩個信託基金,有一個6億元是要處理員工的權益問題,之前已經付了大概1億元左右的薪資,所以現在應該還剩5億元。

  4. 蔣委員萬安

    還剩5億元?

  5. 郭部長芳煜

    左右。

  6. 蔣委員萬安

    好。昨天第三度的強制協商破局,媒體也有報導,現在這個信託帳戶裡面的金額到底足不足夠支應包括退休金、資遣費以及這些被違法解僱員工相關的工資?到底夠不夠?有沒有缺口?

  7. 郭部長芳煜

    我們的估計缺口大概是1億元到1.5億元左右,不過……

  8. 蔣委員萬安

    1至1.5億元?

  9. 郭部長芳煜

    不過我們在跟他們開會的時候,他們有這個誠意說要優先來補足這個缺口,包括從應收帳款或是未來他們要標售的飛機,類似像這樣的錢,他們要優先放進來,所以他們對外宣示這個缺口是沒有問題的。

  10. 蔣委員萬安

    所以目前大概有1.5億元的缺口,未來要補足的話,可能透過應收帳款、透過標售飛機……

  11. 郭部長芳煜

    還有要處分財產。

  12. 蔣委員萬安

    財產處分?好,當然現在還面臨一些包括銀行債權人的問題。昨天的報導也指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長之前有跟金管會調相關的資料,但是金管會不願意提供,所以我相信在整個談判過程中,不管是地方的勞動局或是其他單位,他們其實需要相當的資料,比如說剛剛談到的一些資產拍賣、債權銀行團清償的狀況,這些一直都在往前進,而在這些最新進度的資訊的掌握過程中,負責協調、幫助勞工爭取權益的地方政府勞動局,竟然得不到金管會或是交通部民航局的相關資料!所以中央政府的勞動部有沒有辦法去跟金管會或是其他相關部會積極協調,讓他們能夠扮演更積極的角色?比如說為了勞工的權益、為了讓這樣的協商能夠完成、讓雙方都有共識儘速讓爭議落幕,我想勞動部應該可以去跟金管會積極協調吧?

  13. 郭部長芳煜

    勞動部應該要做這個事情,其實行政院也很積極,過去已經開了4次跨部會的會議,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也做了一些協商,而且根據會議裡面的結論,責成每一個相關部會要去處理這些事情,所以如果勞動部可以做的,我們絕對義不容辭要做。

  14. 蔣委員萬安

    所以部長能不能承諾你們今天回去就趕快跟金管會協調?比如說剛剛談到的,現在資金有缺口,剛剛部長也提到,不管是標售飛機、針對應收帳款、針對這些銀行團債權人,金管會其實可以積極跟銀行團債權人協調,因為整個清算重整的過程曠日費時,可不可以站在為勞工權益著想的角度,由勞動部去跟他們談,讓他們去要求相關的債權人,能夠就這些信託帳戶的資金,先支付這些被解僱勞工他們的工資、被積欠的退休金跟資遣費?馬上要過年了,勞動部是不是在這邊承諾今天回去就趕快跟金管會談?

  15. 郭部長芳煜

    是,報告委員,這個沒有問題,因為在院裡面開會的時候,副院長也特別交代他們指定金管會一位副主委當窗口,過去我們一直跟他們保持密切聯繫,今天委員這樣子指示,我們回去之後馬上積極主動跟他們聯繫。

  16. 蔣委員萬安

    好,這個是資金的問題,相關費用例如資遣費、退休金等等。但是對於人員被解僱的問題,尤其是根據大解法,這些被違法解僱的員工,他們後續要如何怎麼樣安置、轉職,我不知道部長目前有沒有掌握?因為現在大概有超過1,500名員工離開,不管是被解僱的還是被調職的,到底現在有多少人已經確定未來可以轉到其他航空公司,或是未來有可能接管他們航權的這些航空公司?有多少人?

  17. 郭部長芳煜

    我們進場去輔導他們的活動大概已經辦了9個場次,也協助他們申領失業給付、提供就業媒合服務之類的,但是到目前為止,在相關的航空公司中到底有沒有人轉職成功,這個可能交通部比較有明確的數字,我們現在這裡大概沒有掌握到,不過我們這裡提供的職缺,到目前為止他們比較沒有興趣啦!

  18. 蔣委員萬安

    部長,當然交通部會比較知道和確定,因為這牽涉到民航局對相關航空公司資訊的掌握,但是這些人他們是被違法解僱的,希望勞動部對相關的數據還是要有一定的瞭解,不然的話,如果就照你們現在的方式,不管是去輔導或安排,結果成效不好,比如說只有一成、二成,可是他們現在有超過1,500名員工,如果你們對於相關的數據都不瞭解、沒有辦法掌握,你怎麼知道你們現在相關的輔導方式是不是有效?是不是應該再改善或是更積極來做?我希望部長你要去瞭解,是不是可以提供這樣的數據?你也可以去跟交通部要啊!部長?

  19. 郭部長芳煜

    是、應該,我們去瞭解看看好了。

  20. 蔣委員萬安

    好,瞭解之後,儘快告訴本席、告訴委員會。

  21. 郭部長芳煜

    OK,我們回報委員。

  22. 蔣委員萬安

    因為我知道你們現在提供給交通部相關的訊息,交通部他們也要求可能要接管這些航線、航權的航空公司,如果能夠讓這些復航的解職或離職員工到這些航空公司去工作,在他們接管航權上面會有一些加權點數嘛!但是我覺得這些其實並沒有辦法真的能夠改善或是大量吸納這些離職的員工。

  23. 最後,對於這次復興航空的事情,員工到處去陳抗,就法治面來講,我其實有一個具體的建議,就是可不可以讓工會或一定人數的員工也能夠聲請公司重整?假如公司能夠重整、繼續經營下去,員工工作權才能夠獲得保障、獲得確保,當然公司重整在公司法上的規定在第二百八十二條,目前可以聲請公司重整的,只有公司董事會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及過半數的決議、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債權人,但是如果今天公司解散、惡意倒閉,難道真正能夠聲請公司重整的,還是只有董事、股東或債權人嗎?這一次復興航空的事件,公司在經營不善、面臨倒閉的時候,竟然對員工視若無睹,而且真正受害最深的是誰?是這些勞工、員工,所以他們走上街頭抗議!所以其實如果能夠讓他們也有一定的重整聲請權,我不知道勞動部是不是可以會同經濟部提出這樣的想法?現在公司法正在全盤檢討修正,尤其因為復興航空這件事情,是不是可以讓工會的聲音也能夠出來?因為如果他們不願意讓公司倒閉、要聲請公司重整,重整以後改善整個財務狀況、讓公司繼續經營下去,對員工是好的,他們的工作權能夠確保,我想就部長您的態度來講,對於這樣的一個建議,是不是可以跟經濟部共同來研議?

  24. 郭部長芳煜

    是。報告委員,這個牽涉到公司法的專業問題,我們願意把委員這個構想跟經濟部來研商看看。

  25. 蔣委員萬安

    好,我希望勞動部能夠積極作為,因為其實就這個事件而言,我想每一次這樣子的大量解僱事件,尤其是面對大型公司企業這些惡意的倒閉,傷及的員工人數非常多,如果讓他們的聲音能夠出來,避免公司惡意倒閉,然後在重整之後,他們其實是獲益的,因為自己的工作權能夠被確保。

  26. 在復興航空事件之後,總統已經公布勞基法的修法,明天就會正式上路,所以我想在這邊提出一些問題請教部長,在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關於天災事變……

  27. 郭部長芳煜

    突發狀況。

  28. 蔣委員萬安

    在突發狀況的時候,雇主是可以停止適用第三十六條到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但是因為修法後的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了例假,還加入了休息日,如果休息日碰到了這些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時候,雇主要如何要求他的員工來上班?到底是適用第四十條還是回歸到修法之後的第三十六條給予加班費?還是說因為第四十條排除適用第三十六條,所以是加倍給薪並給予補休?我想這個是目前實務上很多中小企業所面臨到的問題,他們不清楚在法條適用上,當休息日遇到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時,雇主到底可否要求員工出勤?如果要求員工出勤,那又是按照第三十六條給一又三分之一、一又三分之二還是照第四十條加倍給薪、給予補休且事後報備?問題是,依照第四十條,這些例外情況排除適用第三十六條,但我們新法通過之後,第三十六條包含了休息日,休息日遇到天災事變如廠房失火,雇主要求員工趕快來整理、修復時,照第四十條的規定,即所謂的例外情況,勞工是必須出勤,而且加倍給薪、補休、事後報備?還是依照新法,只要在休息日出勤,雇主就給員工加班費而已?

  29. 郭部長芳煜

    從法條文字上看起來,規定得很清楚,因為它停止適用第三十六到第三十八條,自然就回到第四十條,即加倍給薪、補休。

  30. 蔣委員萬安

    照部長的說法,目前的確回到第四十條,所以休息日遇到這些事件時,勞工是必須要出勤……

  31. 郭部長芳煜

    第三十六條就停止適用了。

  32. 蔣委員萬安

    好,所以第三十六條停止適用是包含例假日、休息日?

  33. 郭部長芳煜

    是。

  34. 蔣委員萬安

    照部長的解釋,停止適用第三十六條到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這裡的假期是包含例假日、休息日?

  35. 郭部長芳煜

    是。

  36. 蔣委員萬安

    希望部長能夠很清楚地對外說明,因為現在包括很多的上班族、勞工朋友、中小企業都在問,到底是適用哪一條?希望部長能在你們的說帖或網路上Q&A一次對外說清楚。

  37. 郭部長芳煜

    好,謝謝,沒問題。

  38. 蔣委員萬安

    最後我想再問一個新法上路後所面臨的問題,如果休息日出勤的話是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一又三分之二。我之前也問過的加班換補休,實務上,包括勞動部函釋也都同意可以讓勞資雙方協議,如果勞工不領加班費,可以換成補休,尤其是休息日,例如四小時內給予四小時,逾四小時給八小時,逾八小時給十二小時,凸顯出如果我不領加班費換補休,可否按加班費比例換取同樣的休息時間?

  39. 郭部長芳煜

    未來如果還有修法時機的話,我們會來考慮這個問題,目前來講,因為勞基法沒有相關的規定……

  40. 蔣委員萬安

    部長,其實不需要修法,勞動部做解釋即可。

  41. 郭部長芳煜

    我們現在的解釋還是由雙方協商。

  42. 蔣委員萬安

    如果按照比例換補休的話,其實也可以達到當初立法的意旨,即希望減少加班的時數,尤其在休息日,如果能夠讓勞工照比例換休息時間的話,也可以讓雇主不要求勞工在休息日來工作,只要在平常工作日時才讓你來加班,也才能達到能讓勞工在休息日時可真正得到休息的目的。之前本席有提案,希望讓加班換補休能夠具體明文化,並且把休息日包含進去,也希望勞動部能夠支持,真正達到勞工該休息時能夠得到充分休息。

  43. 郭部長芳煜

    在尚未進一步修法之前,我們還是延續過去的作法,目前還是用協商的方式先處理。

  44. 蔣委員萬安

    本席有提一個版本,希望勞動部能夠支持。

  45. 郭部長芳煜

    謝謝,我們來考慮。

  46. 蔣委員萬安

    謝謝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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