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輪班換班的休息間隔(11 小時)能不能例外縮短?要求勞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連續十一小時休息時間的條文在三讀通過後一年之內開始施行。「但是我們有做一個附帶決議,大家都同意三讀通過以後不可以超過一年,這個決議事實上是有成立的。」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要求勞動部針對責任制勞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日的法規適用,向勞工與雇主宣傳說清楚遊戲規則。「針對這個法規的適用,勞動部應該要好好去宣傳」哪些工作者應適用勞基法的工時規定(醫師納入、責任制的範圍)?認為對責任制勞工而言,每七天有一天休息日的原則確立並講清楚是好事。「對責任制的勞工而言,每7天有1天休息日的原則,把它立下來,講清楚也很好」發言紀錄
-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2011年勞資爭議處理法通過了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制度,本人對這個制度有特別深厚的感情,因為當初在我還是法律學者的時候,我跟那個時候的勞委會非常多的同仁,包括今天也在座的黃秋桂署長、王厚偉司長,我們一起努力把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只不過我必須要說,當初在建立這個制度的時候有非常多現實的考慮,司法院那邊有部分的看法導致這個制度在法律上的實際效果不如我們當初的預期,這也是事實。不過本席很高興看到過去這幾年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所做裁決的品質符合了我們的期待,也就是說,在移行到法院訴訟以後,不管是在民事法院還是行政法院,最後支持而且維持裁決委員會所做裁決認定的結果及事實認定結果的比率非常非常的高。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要歸功於我們目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委員素質真的都滿高的,有一些委員是法律系的教授,也有研究勞動法而且大家都很尊敬的前輩,還有很多律師。但是我們必須要說,這些人幾乎全部都是兼任的,每一個人都忙得不得了,但是據我了解,他們每一次去參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的裁決時,大概只有領2,000元的出席費,某種程度上是犧牲了自己的勞力、時間、費用在幫國家達成這整個制度。我們希望一個制度能夠好好的實施,就不能希望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才會提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這個裁決的機制能夠透過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 第二,我們希望提供一些誘因讓具有律師資格的法律人願意來擔任專業人員,因此在立法上仿效了司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而明文規定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這樣才有誘因讓這些取得律師資格的人一起來參與這整個裁決機制的運作。
最後,本席要拜託貴委員會,就是除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之外,對整個裁決機制的落實非常重要的就是罰則,我們之前也提出工會法的修正草案,希望社環委員會未來能夠在適當的時間修正工會法,提高不當勞動行為的罰則,因為現在只處罰3萬元到15萬元,實在是沒有什麼實際的嚇阻效果,所以希望能夠將工會法修正草案也排入審查的議程裡面,這樣就能對不當勞動行為產生比較好的嚇阻效果,謝謝。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報告。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貴委員會審查鍾孔炤委員等18人所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林德福委員等24人所提「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合計3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作口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 郭部長芳煜
是。
- 主席
請黃委員國昌發言。
- 黃委員國昌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好,因為時間的關係,客套話就過了。上午有提到勞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的問題,我看了媒體的報導,他們的敘述是不是有錯,我不太確定,不過部長上午是回答在三讀通過的條文有拿掉一年緩衝期。我向部長說明一下當天在委員會審查的真實經過,那天大家是希望讓行政院來訂施行日期,在場委員為了表示善意,就說可以讓行政院準備,但是我們有做一個附帶決議,大家都同意三讀通過以後不可以超過一年,這個決議事實上是有成立的。
- 主席
請勞動部郭部長說明。
- 郭部長芳煜
主席、各位委員。在委員會是成立沒錯,所以我沒有把握,後來才會去查那個會議紀錄,結果在院會三讀的時候,我看那個紀錄上寫的是「其他的不予處理」,因為我原來不是很清楚到底三讀的程序和我們在委員會裡面的程序,委員會非常清楚……
- 黃委員國昌
沒有,我現在先不和你爭執在院會裡面所謂不予處理是什麼意思,衛環委員會的委員在審這個條文的時候,意思表示已經很清楚了,會議紀錄上也記得很清楚,一年之內開始做,部長,有沒有困難?我只要這個答案。
- 郭部長芳煜
我們目前是朝這個目標,因為當初在這裡我們也是承諾這樣做。
- 黃委員國昌
對,因為你已經承諾要做了,如果你不遵守衛環委員會的決議,衛環委員會的委員會怎麼反應,這個你也可以納入考慮之一,但是本席要很清楚的還原那天在委員會討論的實際狀況,大家是要給你們彈性,但是講好了一年之內這個條文要開始施行。
今天是討論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於裁決機制的部分,針對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實際的執行效果其實大家都很關心,但是從你們現在提出的一些數據,我非常擔心你們裁決機制在整個運作上的效率性,因為法定的期間,當初我在參與設計裁決條文的時候,就希望它要快,不要拖太久,正常是64天,它有兩次延長的機會,每次都有延長,才會延長到114天。但是,截至今年夏天為止,這麼多數字全都超過法定期間,而且是延長兩次之後,超過114天的法定期間,平均來看,超過120天的案件數有92件,佔總案件數的32.6%,部長要如何改善?是不是因為人力不足?
- 郭部長芳煜
是。
- 黃委員國昌
請問部長,現在的裁決委員是否全部都兼任?
- 郭部長芳煜
是。
- 黃委員國昌
專任有幾位?
- 郭部長芳煜
好像沒有。
- 黃委員國昌
我指輔助裁決委員的專業人員,現在有幾位?
- 郭部長芳煜
沒有。
- 黃委員國昌
現在也沒有?當初我在幫你們擬裁決機制的時候,曾一而再,再而三的提醒當時的勞委會,這個機制要運作得好,你必須要充實人力,人力不足的話,要兼任的裁決委員怎麼運作這個制度?所以我們今天才會提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條文,就是希望能給你專業、專任的人力,可以把這件事情做好。如果今天這個法案通過了,部長可否承諾,下一次我們回來review裁決的效率性時,絕對不會出現這麼難看的數字?
- 郭部長芳煜
如果給我們人力,一定不會這樣。
- 黃委員國昌
我們不能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但是,給了你們資源及專業人力之後,大家期待的,就是這件事情能夠改善。
接著,本席關心的是不當勞動行為的裁罰,我上次曾去函詢問你們,這些全部都是勞動部提供給我的data,結果到現在你們對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構成不當勞動行為的裁罰才102件,總裁罰金額為320萬元,部長知道平均一件罰多少錢?
- 郭部長芳煜
大約3萬1,000元。
- 黃委員國昌
部長知道最低罰多少錢?
- 郭部長芳煜
30,000元。
- 黃委員國昌
為什麼大家都一直在說,立法者給你們裁罰的range,可是你們永遠都是往最低標的方向去罰,這些都在不當勞動行為的裁罰裡面再度顯現出來;這些數據是勞動部給我的,不是本席去捏造或是從天空掉下來的數字。這樣的裁罰之後,重複發生兩件以上的業者超過38件,甚至有業者違反超過14件以上,部長覺得有制裁的效果嗎?有抑制的效果嗎?
- 郭部長芳煜
看起來這部分是沒有。
- 黃委員國昌
對於工會法將罰鍰提高,部長支持這樣的修法方向嗎?
- 郭部長芳煜
支持。
- 黃委員國昌
部長支持的話,請你去拜託執政黨的召委。因為本席今年夏天即針對工會法提高不當勞動裁罰提案,本來希望,今天在檢討不當勞動行為整個裁決機制的時候,可以併案審查,但是沒有併起來。如果部長也支持工會法提高罰鍰的話,就趕快拜託執政黨的委員把案子排上來。因為第一、往最低額的方向罰;第二,業者罰了也沒在怕,才會有累犯不斷發生。一個制度的運作有沒有實效性是我們最關心的,如果立法者花了這麼多精神立法,執法時卻往最低方向去罰,結果是人家沒在怕你。我去干擾一個工會活動,對資方所帶來的效益遠遠超過新台幣三萬元,這麼便宜、划算的行為,他當然會去做,怎麼會對他有抑制效果呢?部長也同意我的修法方向?
- 郭部長芳煜
完全同意。
- 黃委員國昌
既然同意,就趕快在衛環委員會裡排審,不要再拖下去了;否則即使我們強化了裁決機制,也給你比較多的人,雖然做得會比較快,但也沒有用,因為你還是往三萬塊去罰,業者還是不斷違反。
上次在委員會,我跟部長討論過,勞基法裡有四種假的概念,本來是三種,分別是例假、休假、特休假,這次多了休息日的概念。我擔心的是,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排除責任制、排除前面條文有關的規定;也就是說,第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排除了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但是沒有排除休息日,按照現在的法條規範,休息日沒有排除的話,責任制的員工每7天要有1天的休息日。
- 郭部長芳煜
黃委員,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不是包括休息日嗎?
- 黃委員國昌
法條規定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約定內容有其客觀範圍,先確定客觀範圍,才會指涉到這些事項不受這些法條規定的限制。但是前面的客觀範圍,從來沒有包括休息日,你沒有把休息日排除在外。所以這一次修法創造一個新概念,我相信所有責任制勞工會很感謝部長,因為在這個法條結構下,責任制勞工每天7天都有1天休息日,部長知道最後修出來的結果是這樣嗎?
- 郭部長芳煜
我們原本看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裡面,應該有包括休息日。
- 黃委員國昌
我再跟部長講一次,在整個法條的結構上,可以另行約定的客觀範圍事項是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工作時間等,這些事項不會受下面這個法條拘束,前面的客觀範圍,從來沒有排除休息日。部長,你看台下的署長、司長都在點頭,因為我跟他們制定過很多勞動法規,有某種程度的革命情感。現在這樣的狀況變成,過兩天勞動基準法生效後,所有責任制的勞工都會感謝部長的德政,因為部長讓這些勞工每7天至少有1天的休息日,沒有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排除範圍外。
- 郭部長芳煜
這次沒有討論到這些是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不在這次修法範圍內。
- 黃委員國昌
所以,我在委員會時曾提醒過你們,法規修正時一定要group check,沒有group check的話,很容易出現這樣的狀況。但我覺得出現這樣的狀況,並不是一件絕對不好的事情。因為,對責任制的勞工而言,每7天有1天休息日的原則,把它立下來,講清楚也很好。因為法規馬上就要生效施行了,要讓每個責任制的勞工很清楚的知道,他們每7天至少要有1天的休息日。針對這個法規的適用,勞動部應該要好好去宣傳。
- 郭部長芳煜
如果這樣對勞工是幫助,我們就這樣執行。
- 黃委員國昌
這對勞工當然有幫助,我相信所有責任制的勞工都會感謝部長,這次勞動基準法修出來的結果。本席只是要提醒部長,第一,在勞工方面,要去跟勞工說清楚。第二,你也要讓雇主清楚知道遊戲規則,雇主才不會不小心違反法律。今天勞資爭議處理法,對責任制的勞工而言,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福音。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修法,等一下討論法條時再請教部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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