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玉琴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

民主進步黨民主進步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法定正常工時與整體工時制度應如何調整?要求漁業署設想工作記錄的舉證機制,讓在海上作業的遠洋漁業勞工有資料可舉證雇主如何計算工時,並請教勞動部以健全制度保障勞工權益。「我想工作記錄真的是非常重要,因為它是讓勞工有一個資料可以舉證,尤其是遠洋漁業,都在海上作業,我們根本不知道雇主如何計算勞工工時,所以如何相互舉證更形重要,你們要去設想這部分的機制」

發言紀錄

  1. 吳委員玉琴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本席要跟黃副署長探討有關遠洋漁業漁工的問題,希望漁業署藉此機會能夠做個釐清,因為有關外籍漁工勞動權益遭到漠視這部分,農委會及漁業署被監察院糾正。起因是去年有一艘遠洋漁船在海上作業期間發生事故,導致兩名非本國籍漁工一死一失蹤,結果屏東地檢署以高處摔落,意外導致傷口發炎致死結案;至於另一名失蹤者,就不知道到哪裡去了。這樣的情況引發勞團不滿,所以向監察院告發,監察委員王美玉也主動展開調查,最近調查結果已經出來,有關司法的部分,我就不談,我想跟副署長討論的是漁工勞動人權的問題。我之所以不問勞動部,是因為台灣非常特別,境外漁工跟1萬名的外勞船員竟然分屬不一樣的系統,所以這個業務是由農委會主管,我才向你討教。

  2. 首先,根據監察院的報告,到今年4月為止,我們境外僱用的外籍船員是1萬5,527人,不知目前人數有無增加?

  3. 主席

    請農委會漁業署黃副署長說明。

  4. 黃副署長鴻燕

    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我沒有記錯,大概在1萬8,000人左右。

  5. 吳委員玉琴

    所以是成長的?

  6. 黃副署長鴻燕

    它會異動。

  7. 吳委員玉琴

    這些外籍船員自己說薪水大概是1個月1萬元,1天要工作18小時。請問這個說法屬實嗎?

  8. 黃副署長鴻燕

    因為來源不同,所以他們不太一樣……

  9. 吳委員玉琴

    你是說來自不同國家,所以價格不一樣?

  10. 黃副署長鴻燕

    其實資深、資淺也會有差別。據我了解,現在業界以350美元根本請不到人,最低也要400美元,有的甚至到500美元或更高。這樣的標準,會因為各國情況不同及是否資深而有差異。

  11. 吳委員玉琴

    請看投影片。這是去年我們在公視看到1名印尼漁工在談他的狀況,他說他每個月只有150美元,也就是3,000元台幣的薪資,而且他的合約載明必須工作滿2年才能離職,否則會被雇主扣除6個月薪資並沒收身分證件,因此,他沒有辦法回家,而且他控訴因為在海上收不到訊息,所以無法跟家人連絡,等他返鄉才知道,家人都以為他死了。這名漁工後來轉申請為境內聘僱漁工,才驚覺原來境內聘僱漁工跟境外聘僱漁工在待遇上簡直是天壤之別,境內聘僱漁工不僅有勞基法相關法條的保障,還有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相形之下,農委會漁業署管轄的境外漁工卻是什麼保障都沒有,所以他們是被雇主嚴重剝削。

  12. 黃副署長鴻燕

    我必須承認,兩者確實有差異存在;不過,通常合約寫多少,理論上不會只有像他說的數字,因為他算是一個個案,可能是透過仲介公司來擔任這份工作,所以我懷疑是不是仲介公司動了手腳?因為情況如何,我們也不太清楚,所以沒有辦法以個案來做處理。

  13. 吳委員玉琴

    對於境內的外籍勞工這部分,我們在社環委員會多麼關注,所以在今年也修正就服法第五十二條,取消每3年必須返國的規定,以免這些外勞每3年就被仲介剝削一次。今天我希望農委會及漁業署也能了解,境外聘僱的漁工,並不適用本國的勞基法及就業服務法,所以你們這個主管機關是以漁業法及明年即將生效的遠洋漁業條例第二十六條來做規範;相對的,境內的聘僱勞工,除了有勞基法的保障,還適用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的規定,而且主管機關是勞發署。當然,你們對於境外聘僱的漁工,還有一個特別的輔助管理機構,那就是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漁會。這部分我稍後再和你討論。

  14. 另外,你們透過「漁船船主在國外聘僱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這個行政命令及就服法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來規範仲介的角色,所以境外聘僱及境內聘僱適不適用勞基法是最大的差別,境外聘僱不適用,但是境內聘僱是適用的。

  15. 那麼勞資爭議要由誰負責處理呢?中央主管機關是農委會;至於地方主管機關,到底是農業局?還是海洋局?這點我有疑問;當然,境內的部分,主管機關就是勞動單位。還有,保險的部分,也是天壤之別,境外只有商業保險50萬元,可是境內是適用勞保,亦即適用勞基法相關的保障。

  16. 請看下一張。這是漁業署給民間團體的公文,其中提及境外聘僱船員的薪資、加班費、工作及居住環境等勞動條件,是由漁船船主直接跟外籍船員雙方議定僱用契約,也就是私契約。請問對於這個契約,你們是不是有公布相關命令來做約束?

  17. 黃副署長鴻燕

    我們有公告一個針對定型化契約的基本條件,不能逾越那個標準。

  18. 吳委員玉琴

    這邊就是明定境外聘僱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就業服務法,而主管機關在高雄市是海洋局、宜蘭縣是漁業管理所;另外,如果境外聘僱漁工進入境內,居留期間是30天,需要時得延長。我要請教副署長,如果發生勞資爭議,是由誰來處理?地方政府嗎?

  19. 黃副署長鴻燕

    如果有爭議的話,首先會透過地方的勞動單位……

  20. 吳委員玉琴

    是嗎?可是境外聘僱漁工不適用勞基法,也不適用……

  21. 黃副署長鴻燕

    如果爭議要協調的話,都會請勞動單位……

  22. 吳委員玉琴

    真的嗎?我可能要請勞動部來回答了。發生爭議時,主管機關是海洋局?還是農業局?

  23. 黃副署長鴻燕

    有爭議時,一定會透過地方政府的勞動單位來協助處理。

  24. 吳委員玉琴

    你確定嗎?

  25. 黃副署長鴻燕

    這是確定的。

  26. 吳委員玉琴

    我說的是地方政府耶!

  27. 黃副署長鴻燕

    對,地方政府的勞動單位在必要時會請主管海洋的漁業單位或是其他相關單位來協助處理。

  28. 吳委員玉琴

    因為你們在勞資處理這部分沒有相關法規……

  29. 黃副署長鴻燕

    通常勞資雙方會先訂立簽約,而且是根據政府所謂定型化契約的規定來做,可是契約畢竟沒有辦法訂得那麼細,所以在實務上難免出現一些爭議及糾紛,其中最常看到的就是薪資問題……

  30. 吳委員玉琴

    對,最重要的就是薪資,那勞工要怎麼舉證他的工作時間及薪資?你們有規範嗎?

  31. 黃副署長鴻燕

    因為勞資糾紛的處理,內行的還是勞動單位,所以我理解的……

  32. 吳委員玉琴

    你們在契約上有規範他的工作時間及薪資嗎?這次我們在修正勞基法時,特別規定要把相關明細都列出來,漁業署有做這樣的要求嗎?

  33. 黃副署長鴻燕

    我必須承認,以前舊的版本是沒有;但明年新法上路時,包括委員剛才講的遠洋漁業條例,在明年1月20日實施以後,我們同時會有子法出來……

  34. 吳委員玉琴

    好,漁業署講話要算數啦!還有,我們上網根本查不到新的「境外聘僱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耶!明年1月20日就要上路的遠洋漁業條例,到底什麼時候預告……

  35. 黃副署長鴻燕

    我們最近會預告,因為農委會及漁業署都非常了解外界對這部分的關心,其實我們也開過幾次會議,廣邀產業團體、人權團體及各界共同討論……

  36. 吳委員玉琴

    請問你們是抄襲原來漁業法的注意事項嗎?

  37. 黃副署長鴻燕

    不一樣,因為現在……

  38. 吳委員玉琴

    我們對這個注意事項是非常質疑的。

  39. 黃副署長鴻燕

    不一樣。

  40. 吳委員玉琴

    因為我們查不到新的法令,所以以現有漁業法的規範來看,「遠洋漁業產業團體漁會」這個團體非常特別,它可以代替漁業署辦理一切漁工及仲介管理事項,包括代收所有文件、所有押金並代審所有資格,權利真的很大耶!這個角色跟仲介又不一樣……

  41. 黃副署長鴻燕

    將來我們還是會透過仲介,但仲介會受到規範,必須經過我們核定……

  42. 吳委員玉琴

    好,那麼這部分的仲介受不受勞動部的規範?

  43. 黃副署長鴻燕

    可能跟他們那部分不太一樣。

  44. 吳委員玉琴

    又不一樣,對不對?你們完全是把他當做化外之民,另外切出一塊嘛!所以漁業署的角色就很重要,因為你們要善加管理,而在這個經驗上,其實勞動部最豐富、最熟悉……

  45. 黃副署長鴻燕

    沒有錯,我們還在想,理論上,對於有關勞動的部分,將來都應移轉給勞動部去管……

  46. 吳委員玉琴

    要讓誰管,我沒有意見;但是勞工權益部分,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都應享有這方面的基本人權,所以我們要一併重視。我沒有說一定要由勞動部來管;但既然你們現在是境外聘僱船員的主管機關,就要管好這部分,因為包括仲介跟薪資是否直接給付等等,都是非常嚴肅的問題,連我們境內聘僱的部分都出現這種問題,而且除了如何讓薪資直接給付之外,後面還有一個移工母國存在其他契約的問題,這就是我們最為擔心的隱藏剝削。其實我們在本國的勞工僱請過程中,移工母國的一些契約就是最大的剝削來源,所以我要提醒漁業署,因為你們對勞動這一塊真的不熟悉,所以一定要注意各移工母國到底在幹什麼,他們後面可能有很多的剝削手段,這是我們和勞動部在討論外勞議題時注意到的。

  47. 還有,薪資到底是不是足額給付?工作時間是否太長?我想工作記錄真的是非常重要,因為它是讓勞工有一個資料可以舉證,尤其是遠洋漁業,都在海上作業,我們根本不知道雇主如何計算勞工工時,所以如何相互舉證更形重要,你們要去設想這部分的機制,畢竟它跟境內確實不一樣,但我們對於境內聘僱漁工應該也有經驗,所以你們要好好請教勞動部,這樣才能讓勞工制度更趨健全,同時更加保障勞工權益。

  48. 最後,我要說的是,這次事件已經凸顯出境外漁工問題竟是如此特別,我剛開始以為這是由勞動部主管,經過深究才發現,原來這是由漁業署以漁業法及遠洋漁業條例來做規範,所以我就在想,你們到底擅不擅長這部分的勞工權益?今天我提出的這幾個問題,包括意外給付的額度,我覺得真的不夠……

  49. 黃副署長鴻燕

    對。

  50. 吳委員玉琴

    我必須說,漁業署的行政怠惰已經很多年了,因為你們根本不關心這一塊……

  51. 黃副署長鴻燕

    請委員千萬不要誤會,我們非常關心啦!因為目前境外聘僱漁工多達有1萬8,000多人,難免會有個案出現而被過度放大,所以非常抱歉,我們一定會加強管理。

  52. 吳委員玉琴

    不要輕忽這個問題,畢竟這樣一起外海喋血事件,不論對國際或對我們自己都是非常大的傷害……

  53. 黃副署長鴻燕

    沒有錯。

  54. 吳委員玉琴

    希望你們回歸正軌,好好處理這些相關問題,尤其是即將上路的遠洋漁業條例,必須符合勞動權益及勞動人權的關注。好不好?

  55. 黃副署長鴻燕

    好。

  56. 吳委員玉琴

    若有相關具體措施,亦請儘快提供本席參考。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吳玉琴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