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應以什麼法律與機關處理?黨產條例與黨產會的設計是否妥當?認為按照第九條條文規定,應該是備查而不需要黨產會核准。「按照條文規定,應該是備查而不需要你們核准。」哪些組織應認定為政黨的附隨組織?個別政黨與組織的財產應如何處理?質疑黨產會為何可以針對法院已經判決的部分,以同一事件又重複再做行政處分。「那為什麼可以針對法院已經判決的部分,而且是同一事件又重複再做處分?」發言紀錄
- 楊委員鎮浯
請教顧主委,依照第九條規定,法定義務履行時是在處分後的3個月內製作清冊備查,是不是這樣?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北高行的裁定是這不能交給永豐銀直接判斷,所以現在是要求他們要請求認定,請求認定後可以申請復查,剛才講的保險費不也是屬於正當理由嗎?照委員所說的,第1項規定就是備查,國民黨已經有來申請就勞保費和健保費請求認定,我們也都准了。
- 楊委員鎮浯
不是。我要問兩件事,按照條文規定,應該是備查而不需要你們核准。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所謂的備查是對有在處理的部分進行備查,如果要動到永豐銀的帳戶和支票的錢─特別是針對永豐銀帳戶的錢,他們會來請求認定,我一再表明,他們已經做過兩次的請求認定,我們也都給了,如果有不服的部分,可以依照第九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復查,現在建立的作業模式就是這樣,他們並沒有單就薪資的部分來請求認定。
- 楊委員鎮浯
這就是我要問的第二件事。他們是完全沒有來請求認定或者是他們請求認定,結果不符合你們審查的要件或不符合你們要求的規定、表格?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他們沒有提出任何薪資的具體明細和所要求的金額。
- 黃委員昭順
我覺得今天我們在這裡爭論這個問題並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我認為顧主委過度解釋第九條條文,因為備查和同意、許可是兩回事,顧主委將備查解釋為必須申請同意,或是把勞保費等當作慣例處理,這本來就不對,本來就不是這樣。我覺得我們不需要在這裡和他爭辯,即使在這裡和他爭辯,他還是把條文做擴大解釋,我們也無法處理。所以我具體的向主席建議,誠如陳委員怡潔所說的,讓外界看黨產會是怎麼樣在這裡霸凌我們黨工而扣住薪資,這是很重要的事情,就讓外界看,我覺得沒有關係、無所謂。
- 莊委員瑞雄
陳委員怡潔沒有這樣講。
- 顧主任委員立雄
這要看薪水是要從什麼帳戶發,國民黨不是說要發半薪嗎?假設他們發半薪的錢是他們自己的錢,那不歸我的事情,我也不知道他們發半薪的錢從哪裡來,但如果要用到永豐銀帳戶的錢,那麼可以來請求認定或申請許可,這要看錢的出處而不是看行為的本身。
- 主席
討論到此為止,大家也都表達了意見,各有各的看法。
報告各位委員,不當黨產委員會歲出預算黨產處理業務的部分就照2-3案及2-17案,凍結10%,經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本案有文字修正,請議事人員整理文字後再宣讀修正後之文字。
現在繼續審查預算,進行第3目,第3目沒有委員提案,預算照列。
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2-3案修正後之文字。
- 2-3案修正為
「人民對於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有相當大的期待,然黨產會自8/31掛牌至今,在追討國民黨的行政處分遭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卻未見黨產會自我檢討,反而一昧責怪法院,顯不符人民期待,此外黨產會目前所聘用之律師,與顧主委同樣具有司改會背景,恐令人質疑黨產會在委任律師時,非以該律師之專業領域作為第一考量。為釐清人民對黨產會之質疑,爰提案凍結黨產會『黨產處理業務』預算10%,俟黨產會針對追討黨產之行政處分遭停止執行,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說明當前黨產會委任之律師背景及其專業領域與委任之理由,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作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 主席
顧主委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好……
- 黃委員昭順
2-17案的內容怎麼沒有……
- 主席
凍結10%,經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就是包括2-3案、2-17案,好不好?
- 徐委員榛蔚
這一目就是凍結100多萬元……
- 主席
凍結10%。
- 徐委員榛蔚
主席只就兩個提案做討論,我們的提案都不討論了,我要稍微表示一點抗議吧!我們提了這麼多案,您只針對陳委員怡潔及黃委員昭順的案子處理,那就一共凍結142萬多元啊!
- 莊委員瑞雄
主席剛剛有問了啊!
- 主席
因為有協調過。
我們有主決議啦!
- 徐委員榛蔚
我尊重主席的裁決,但我要表示一些抗議。
- 主席
下次我會改進,好不好?
第1目預算照列;第2目凍結10%,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凍結的內容包含2-3案、2-17案;第3目預算照列;其餘均照列。
處理主-1案。
- 顧主任委員立雄
建請修正一點文字,現在我們的聘用人員都已經額滿了,是不是改成「故建請黨產會應適度借調或聘用具有歷史專業及財金專業之人才,以利業務之推行。」這樣可以嗎?
- 吳委員琪銘
OK。
- 主席
修正通過。
處理主-2案。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沒有意見。
- 主席
照案通過。
處理主-3案。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沒有意見。
- 主席
照案通過。
處理主-4案。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們不贊成作這樣的決議,現在我們的組織規程、編組表裡面有約聘僱人員跟借調這兩個方向,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接受或承諾「就未來晉用編制公務人員取代約聘僱人員之計畫、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這跟現行的組織規程和編組表有所違背。我想黨產會也是一個有時間性的組織,各位也不會期待我們這個組織永遠存在吧!
- 主席
那你認為有沒有適合的修正文字?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沒有辦法通過這樣子的一個決議,因為這跟我們的組織規程及編組表是抵觸的。如果納入正式編制,不就等於說我們這個組織要永久存在,我想國民黨應該也不會期待我們要永久存在。
- 黃委員昭順
不當黨產委員會不只是針對國民黨,就所有的政黨都要平等對待,由顧主委的發言就可以得知他對國民黨有偏見,這部分應該要請顧大主委跟我們道歉。至於文官部分要怎麼處理,在整個資料中所顯示的就是你們不應該用這樣的人數,也不應該發這樣的薪水,而你們堅持一定要發、一定要通過預算,我們委員的人數比你們少,就算手跟腳舉起來也都輸你們,但也不能說吳委員或誰的提案就可以通過,對於國民黨的提案就說完全不能處理,起碼要拿出來修改嘛!
- 李委員俊俋
都不一樣啊……
- 黃委員昭順
我只是期待能公平對待每一個政黨,而不是針對國民黨。
- 主席
等一下再討論,你認為文字要如何修正?看能不能修正得比較中性一點。如果有主決議,以往每個單位都會修正一下再請委員看看同不同意。現在就看你們的功力,如何修正到讓國民黨能信服,這樣的話我就很欽佩你們了。主-4案看能不能稍微修正一下……
- 顧主任委員立雄
第1段的「已經超過15人上限」,跟黃委員報告一下,這部分有點誤解,因為就是聘15個人,另外3位是專任委員,並沒有超過,所以第1段的那句話也不對。
第2段部分,我們也不可能接受有破壞文官體制的事情,因為組織規程、編組表就規定是以借調和聘用的方式來處理,所以針對第2段我們也沒有辦法接受。
再者,針對結論部分我們還是沒有辦法接受。我也不曉得要怎麼改全部的內容。
- 黃委員昭順
第2段裡面的「聘用人員未經國家考試及相關訓練」,對此大家必須要承認,至於以「體制外人員負責重要政策執行調查」,也確實是如此。看到你們聘用的人員,今天早上我就特別提出來,那些統統都是民進黨的黨工和智庫人員,顯然有問題!你說15個人怎麼樣的,我想這一段可以處理,就是「聘用人員未經國家考試及相關訓練,體制外人員負責重要政策執行調查」,這本來就不符合……
- 主席
改一下,前面的刪掉,後面就是建請不當黨產委員會……
- 李委員俊俋
我先聲明,組織編制表都經過行政院核定,所以沒有這個問題,而且不當黨產委員會本來就是一個任務性的編組。沒關係,我們這樣修改,「若屬於長期性經常性業務,應由編制內的正式公務人員辦理。爰建請不當黨產委員會研擬,並於專案報告時一併報告。」
- 主席
這樣可以啦!黃委員,好不好?
- 黃委員昭順
寫完整的文字出來。
- 主席
主-5案討論過了。
處理主-6案。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所有的法院裁定結果都有其理由,會根據理由再考量後續行政機關應有的作為。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稅法的處分,打官司,最後確定輸掉了,比如他們認定要罰50萬元,稅務機關就會遵循、再罰50萬元,這叫做第二次裁決,所以要視法院裁定的內容來決定。譬如NCC做了一個處分,法院可能也會有一個說法,把原處分撤銷,這時候行政機關又會依照法院裁定的意旨重為處分。因此,不太可能說立法機關作一個決議要求行政機關不可以重為處分,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個人小小的淺見是認為違反權利分立的原則,立法院應該是沒有辦法作這樣的決議,因為每個案子的狀況不一樣。
- 主席
顧主委解釋過了。徐委員榛蔚的提案,有哪裡是對你們不利,但又有合理之處,能不能修正一下?
- 徐委員榛蔚
上次台支的支票部分,之後不是被法院駁回嗎?隔天早上馬上又提出了行政處分,對於台支的3張支票予以凍結。我的意思是,對同樣一個案子不能夠不斷地提出行政處分、不斷地惡性循環下去。
- 主席
這個要好好解釋,民間也都在反映這個問題。
- 徐委員榛蔚
現在是公部門去強暴國民黨嘛!
- 楊委員鎮浯
我先問一下,事實上這也是大家的疑慮,你剛才說不同的事件、案由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這些都合理,但大家concern的點都是在於,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後,趕在法院的判決書還沒送到之前,針對同一事由又做出行政處分。大法官的釋憲文原即指出,同一事件已經法院判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作出行政處分,以免陷入無限的迴圈。我不能理解的是,我有聽到你說那是因為法院沒有看清楚法條,即使是如你所講的,黨產會如有不服,至少你們已經做出處分,就算你認為法院做得不對,但法院也做出判決了,那為什麼可以針對法院已經判決的部分,而且是同一事件又重複再做處分?大家的疑慮是在此。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再次試圖做一個完整的說明,讓大家了解一下,關於剛才黃委員一直提到的那個法定義務、正當理由,他說交給永豐銀行來判斷,因為我們原來的作法是就法定義務跟正當理由交給永豐銀行來判斷,事實上在我們去函給永豐銀行的情況下,他們還曾經多次從永豐銀行那裡拿到錢、主張這是法定義務跟正當理由。
- 楊委員鎮浯
你們有告知……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有。各位都不清楚,在我們的處分期間,由永豐銀行判斷以後他們去拿這些錢,針對這樣子的判斷,剛剛黃委員一直說他們拿了以後只要來備查就好,反而北高行不贊同,北高行的裁定是認為,有關法定義務跟正當理由的判斷不可以交給永豐銀,因此我們才會在後續的那個處分裡面要求指明由我們來判斷,要請求我們認定到底是不是法定義務、正當理由而加以許可。我可以跟楊委員百分之百確認,在我們第一次處分的期間,因為是交給永豐銀行去判斷,所以國民黨確實曾主張有法定義務跟正當理由而從永豐銀行拿錢出去,這個您可以再跟國民黨確認一下,好不好?甚至如果你有需要,在必要範圍內,我們可以把那個帳目……
- 楊委員鎮浯
所以判決書是說不能從永豐銀行那邊……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不是,法院的裁定是指出不可以由永豐銀行判斷,要由我們來判斷。所以後續的處分就是改由我們來判斷。
- 楊委員鎮浯
針對改由你們來判斷,最高行也出了一個判決,那又是怎麼樣的一個情況?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最高行的那個判決只是駁回我們的抗告,他們不會再做第二次認定。因為它是屬於一種駁回的概念,不是再就北高行的裁定重複認定,最高行是一個法律審,所以只就駁回或發回做認定,這是第一個。
其次,再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針對支票部分,北高行的裁定是指出,提示的對象不可以擴及到第三人,因為那些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無記名,可以轉給任何一個人,原來的第一張就是第三人拿來提示的。所以我們的第二個處分就是只限於中國國民黨來提示的時候不可以付,那一次我講得很白,假設國民黨把它轉給第三人,這是處分效力所不及的,因此如果國民黨把9張支票轉給您……
- 楊委員鎮浯
會提存……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沒有,可以領走。我已經公開宣示,在記者會講了一遍,坦白講,我已經不曉得講幾遍了。
- 洪委員宗熠
昨天講了好幾遍。
- 顧主任委員立雄
也就是國民黨只要把它轉給第三人,領走錢的話,這就不是我的處分效力所及的,所以我是根據北高行的要求把第二次處分予以明確化。
- 李委員俊俋
這個提案原本有寫到「法院命可抗告」,法院絕對不會去命令說什麼可以抗告或不可以抗告,司法訴訟程序本來就是可以抗告、上訴的。我的建議是這樣子,還是照徐委員榛蔚的主決議,我改幾個文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必須服膺法院最終裁定及終局判決」,後面那一段劃掉,接著是「以符法制,俾維護民眾權益。」這樣就好了。最後他們要服從法院的判決,就是如此而已!抗告或可不可以上訴,那本來就是司法程序中大家都有的權利,法院也不會去命令你……
- 主席
他們有權利去抗告,判決下來就……
- 陳委員怡潔
他們只是駁回……
- 李委員俊俋
所以我說「服膺法院最終裁定及終局判決」。
- 洪委員宗熠
把那裡劃掉,接到後面那邊,達到他們提案的意旨就好了。
- 莊委員瑞雄
主委,這一段只有我們聽得懂而已。
- 顧主任委員立雄
我跟楊委員解釋一下。即使是在永豐銀行判斷的期間,我舉個例子,譬如國民黨要繳花蓮選委會對他們的罰款,他們直接打電話給永豐銀行,永豐銀行就付給他們了。法院說不行,我們說那就收回來,讓我們來判斷,真的是這樣……
- 主席
主-4案的修正文字再唸一遍,看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
- 主-4案修正文字
「爰建請不當黨產委員會提出檢討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 主席
請問各位,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按黃委員昭順之提案修正通過。
針對主-6案,徐委員,剛剛這樣子修正可以嗎?
- 徐委員榛蔚
我們不要拿掉「針對實質上同一案件重複處分」的部分,最主要認為同一案件重複處分就是不對的!一事不能幾罰,對不對?
- 莊委員瑞雄
不是啦!徐委員可能有一點誤會,就最高法院的終局判斷,任何人都不能違背,但有時候裁定是提到哪些地方可能不夠允當,或要行政部門自己做適當處分,如果你還叫黨產會不能做,這樣就都亂掉了……
我懂你的意思啦!你就是說同一件事情不能一直處分下去,但那是指實質經過法院終局判斷的部分。
- 黃委員昭順
就改幾個字啦!莊委員瑞雄說他懂你的心,但是他講不出來……
- 徐委員榛蔚
他說把它拿掉啦!
- 莊委員瑞雄
我是說那一段你們這樣寫不好啦!
我簡單舉一個例子給你們聽,跟法院押人的情形是一樣的,有時候程序上有瑕疵,或是只辦1場公聽會,而裁定的結果是要辦3場公聽會,所以就直接廢止原來的作法,但並不是說之後行政機關都不能再做處分了,反而就原來該做的部分還是要去作為。現在你們把程序上的裁定跟本案的裁定混為一談了!
- 楊委員鎮浯
我是知道他們現在在講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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