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玉玲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完成三讀─

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桃園市第5選舉區

從這段發言整理出的主張

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政治檔案彙整或保存的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模糊不清,可能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的人民財產權,要求討論清楚並界定範圍,否則無限上綱只會徒增爭議。「此外,彙整或保存的手段為何,是否具有強制性,這些都模糊不清,是否會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的保障,這些都應該討論清楚,並且去界定範圍,否則無限上綱,只是徒增爭議,這並非是人民所樂見的。」威權統治時期的政治檔案應如何徵集、開放?個人資料與國家安全應如何拿捏?質疑促轉條例第四條以「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界定應彙整保存的政治檔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如何界定最終仍須由促轉會認定。「以現在我們要討論的第四條來說,明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彙整、保存」,這又是一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案例,如何去界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結果還是要回到促轉委員會來認定。」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充斥轉型正義、威權統治、統治者及附隨組織等不確定和矛盾的用語,已經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但從「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中,充斥大量不確定和矛盾的用語,諸如轉型正義、威權統治、統治者及附隨組織等,已經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除四大任務項目外還包括「其他轉型正義事項」,是立法的空白授權,將造成促轉會權限不受節制,只要促轉會認定的事項都可包山包海納入職權。「還包括「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無疑是立法的空白授權,將造成促轉會權限不受節制,只要促轉會認定的事項統統都可包山包海納入職權之中。」轉型正義工作應由什麼機關、以什麼權限推動?促轉會的組織、職權與存續是否妥當?認為促轉會擁有證據保全及處罰的權力,可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並任意調用人員,等於成為凌駕憲政體制的「東廠」,是集五權於一身的憲政怪獸。「促轉會除了包山包海的職權外,甚至還擁有證據保全及處罰的權力,可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還可任意調用人員,此一委員會等於成為凌駕現有憲政體制的「東廠」,集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於一身的憲政怪獸!」

發言紀錄

  1. 呂委員玉玲

    不是這樣,律師不能說謊。

  2. 主席

    我覺得在院會大家真的要互相尊重。

  3. 許委員淑華

    你不處理唷!

  4.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5. 王委員育敏

    他後來也道歉了。

  6. 主席

    縱然要道歉,也不能亂丟人。以後打人之後,大家都來道歉,這個都不好啦!我也不希望有人干擾發言,我們都不希望有人干擾發言。拜託各位委員,這個都有實況轉播,全國人民都在看,我們不希望院會有人來干擾發言委員的權利,絕對不行!

  7. 呂委員玉玲

    主席處理不公!

  8. 主席

    現在休息3分鐘,請各黨團稍微平復一下,也請柯總召私底下協調一下,到底他講什麼,我們都沒有聽到。

  9. 休息(10時10分)

  10. (這裡略去一段其他人的發言)
  11.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

    (15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現在談的轉型正義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時間流逝,許多政治檔案都可能面臨被銷毀的風險,真相有可能就這樣消失而石沈大海。既然轉型正義的最重要環節,就是還原歷史真相,相關政治檔案的徵集、彙整及保存工作都非常重要,無論是學術界或民間團體都認為有必要制定專法,並公布所有政治檔案,不要讓加害人可以躲在個資機密保護傘之下,以規避他們應負的責任。因此時代力量的修正條文,就是要讓促轉條例及政治檔案法能夠串連起來,以使轉型正義可以更加完整及明確,也透過深入的解構政治檔案,才能使台灣人民對於威權統治的歷史可以有更深層的理解。有關這次我們提出來的第四條條文,就是希望能勾黏政治檔案法,也希望各黨團能夠支持。

  12. 主席

    請呂委員玉玲發言。

  13. 呂委員玉玲

    (15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在這裡討論促轉條例,綜觀這部促轉條例,可以看得出來,這是一威力非常強大的怪獸!權力分立是我國憲法之核心要素,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有自由運作空間,不能侵奪其他憲政機關權力或運作。但從「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中,充斥大量不確定和矛盾的用語,諸如轉型正義、威權統治、統治者及附隨組織等,已經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14. 就民進黨規劃的執行轉型正義的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其職權包括「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處理不當黨產」等四大任務項目之外,還包括「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無疑是立法的空白授權,將造成促轉會權限不受節制,只要促轉會認定的事項統統都可包山包海納入職權之中。

  15. 促轉會除了包山包海的職權外,甚至還擁有證據保全及處罰的權力,可禁止政黨進行財產移轉,還可任意調用人員,此一委員會等於成為凌駕現有憲政體制的「東廠」,集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於一身的憲政怪獸!

  16. 以現在我們要討論的第四條來說,明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彙整、保存」,這又是一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案例,如何去界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結果還是要回到促轉委員會來認定。此外,彙整或保存的手段為何,是否具有強制性,這些都模糊不清,是否會侵害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的保障,這些都應該討論清楚,並且去界定範圍,否則無限上綱,只是徒增爭議,這並非是人民所樂見的。

文字取自立法院公報,依公報上的講者標籤切出呂玉玲本人的發言。這段發言沒有對應的影片。